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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杨涛

时间:2024-07-26 06:1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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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

杨涛


管制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种,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管制与缓刑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都对犯罪分子限制了一定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与管制基本相同,除对第2点未做出规定外,其他都应遵守。
管制刑虽然是我国的独创,在民主革命是就已产生,但在97年刑法修订时就其存废引发了许多争议,之所以保留管制刑,一般认为,管制刑有存在符合刑罚中关于目的刑、教育刑的本质,能达到教育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从前苏联引进来的缓刑的执行刑罚的制度,更是以目的刑、教育刑为其创始的初衷,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更好地达到改造犯罪分子,教育犯罪分子本人与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遗憾地看到,无论是管制还是缓刑运行并不理想,一方面,执行机关有关措施不到位使法律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判处管制与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间违法犯罪与期满再犯罪比率较高,管制与缓刑成了犯罪分子避惩罚的避风港,管制与缓刑引发了相当多的黑色交易,群众也因此对管制与缓刑制度产生一定的不满与不解。这种状况当然与实际执行不力有关,但笔者认为根子却在理论与立法规定上。首先,我们认为,刑罚本质应是报应刑与目的刑相统一,管制与缓刑应有惩罚的因素,即使侧重于目的刑也刑罚不可过轻缓,以免引发被害人的不满。其次,就实施目的刑而言,无论是管制还是缓刑在执行上还是要有一个相当可操作的载体,就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虽然这些规定一定程度限制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并无实际的教育措施,教育流于条文。事实上,要实现目的刑、教育刑,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载体,比如劳动改造,通过这一形式,让犯罪分子感受一定的痛苦,使其本人不再犯罪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不敢犯罪,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有这一载体,一方面强化了执行机关的责任,其必须去组织实施,而不是现行规定一样单等犯罪分子来报告,且对其不闻不管;另一方面,执行机关也可充分利用这一形式来教育、感化。
笔者注意到英国的社区服务制度是介于在监狱劳动改造和在社会放任之间的一种有效载体。英国最早在1973年《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罪行轻的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是英国缓刑制度的一种,在英国,每年大约有5万个社区服务性案件。依照英国的法律规定,判处社区服务的时间最少是40个小时,最多为200个小时,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罪犯每周至少要有5-2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英国城市按需要划分为若干个缓刑区,每个缓刑区都有政府的社区服务组织,组织成员有政府公务员或委派人员组成,包括缓刑官、社区服务官及其他管理人员。社区服务的种类包括不同的劳动项目,如房屋装修、道路维修、木器加工、清洁公共卫生甚至去学校粉刷墙壁。到社区参加服务的罪犯必须遵守社区服务的时间,如果他们不准时到社区服务点去服务,第一次,社区服务的管理监督人员要警告他;第二次,要对他提出严肃批评;第三次,他们将被送回法院,重新判决入狱。
我国香港地区法律制度承传英国普通法传统,1984年香港正式通过<<社会服务令>>条例,并在1998年扩展至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香港“社会服务令”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复康的双重作用。根据此服务令,违法者须在空闲时间进行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以补偿他们对社会的损害。在著名香港艺人谢霆锋交通肇事一案中,谢霆锋被法院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为当时轰动一时的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服务制度在我国最早却是由检察机关在相对不起诉中试行。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今年6月,北京市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区矫正的罪犯,为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试点区(县)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期间,这些罪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等制度,并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恶习、认罪服法。这些新的处理方式引起司法界及法学界广泛关注,其法理与司法实践效果有待研究。
但是,上述的尝试并无法律依据,社区服务的适用范围和违反的后果都无规定,相关监管组织没有建立。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笔者不反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但笔者主张,我国当务之急的是应引入社区服务制度来改造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管制与缓刑制度。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社区服务制度,其积极的意义在于:首先,其能真正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其二以看的见方式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减少管制与缓刑作为避风港的机能,尽可能遏制幕后黑色交易;其三是社区服务有着实在的可操作的制度,有利于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不至于让刑法的有关管制与缓刑的其他规定流于形式。具体可在刑法第39条和刑法第76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判处管制和缓刑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当地的社区服务。同时在大城市以若干区为单位、在小城镇以若干乡镇为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社区服务点,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服务管理、监督,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法律还应规定,犯罪分子必须在每二周参加4至8小时的社区服务,内容主要是公益劳动,并接受群众监督。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社区服务或有其他不遵守规定行为的给与警告,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的,由法院重新改判为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的由法院按刑法第77条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当然,如果条件成熟后,可将这一制度推广到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的管理和监督上。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离婚的妇女补请带产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离婚的妇女补请带产问题的处理意见


195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组:
你组中婚字第1234号函及附件收悉。关于已离婚的妇女补请带产的问题,涉及面很广,如完全按照女方的要求处理会引起更多的纠纷和混乱,因此在处理上不能不慎重。我们对这一问题有如下几点意见,现转给你们作为内部掌握之用。
一、从婚姻法颁布以后到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前离婚的,若系双方自行调解离婚,财产自行协议解决的,一律不再重新处理。若已由法院判给女方一部份财产,虽判给财产较少亦不再重新判处。若女方追诉,亦应说服其放弃追诉,维持原判。对离婚应带财产而未带,或判给财产过少,而女方离婚后生活确实困难,男方又比较富裕者,可酌情补给女方一部或全部。
二、从婚姻法颁布以后,判决离婚时所判给女方的财产男方尚未执行,而女方追诉要求执行者,应耐心教育男方依法执行。如女方已放弃追诉执行者,不必再去强制男方执行。
至于婚姻法颁布以前判决离婚者,不论女方应否带产和带走与否,一律不再重新处理。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下列中国籍船舶:
(一)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
(二)各种非机动运输船舶。
第三条 船舶从事内地至香港、澳门地区的运输,必须经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交通厅批准。
第四条 船舶航行与停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在香港、澳门期间还应遵守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法律。
第五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其技术条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有关规范,且应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
第六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海船和3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应配备无线电台。
第七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五十总吨以上的机动船舶,应持有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非机动船舶及五十总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执照》。
船舶航行必须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为每一船舶配备足以保障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正、副驾长)、轮机员(正、副司机)、报(话)务员、电机员必须通过交通部授权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组织的考试,持有该机构签发的与所服务船舶种类、等级及职务相符的适任证书。
所有船员均应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
第九条 持有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和持有由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地港务监督签发的C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以及持有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通过原发证机关加试“港澳港口规章”,并由该机关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适用港澳航线”后,方可上船任职。
持有上款所述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还须同时加考海上航行的必备知识。
海船船员必须完成“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专业训练,并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十条 船舶应备有港务监督颁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港务监督的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船舶预计进出口时间确定后,应提前向港务监督报告,并由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单位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船舶由内地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在始发港进行了出口检查的,由始发港港务监督直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许可证》;在始发港没有进行全部出口检查的,始发港港务监督应予以签证,船舶经大铲时再进行有关出口检查,由大铲港务监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船舶,进口第一港为对外开放港口的,可直接驶往该港办理进口手续;进口第一港为非对外开放港口的,船舶经大铲时应办理进口手续,并由大铲港务监督办理大铲至下一港的签证。
第十四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许可证》的船舶,仍应由港务监督在《船舶航行签证簿》上进行出口签证;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船舶,办理进口手续时收回香港、澳门地区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签证。
第十五条 船舶在香港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后,除应在当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接受香港有关机构的调查外,还应在进口后及时向船籍港港务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个人,港务监督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
(三)罚款。
处予罚款的,罚款数额对当事单位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对责任者个人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渔业船舶,除应遵守渔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均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船舶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