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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贺轶民

时间:2024-06-29 13:5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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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法律分析

作者信息:贺轶民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heyimin3@sina.com 电话:13601240874或010-65014161



[关键词] 职务犯罪、法律监督、主体与客体、法律分析

[摘 要] 本文在综述五年职务犯罪预防实践的基础上,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对当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了法律分析,用法社会学的实证分析手段,推导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存的一般性问题和相应的解决对策。

[目 录]

一、五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概述
(一)建立“两个网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覆盖了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实现“三个突破”,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1、结合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的突破
2、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突破
3、开展行业预防的突破
(三)构筑“三个规范”,确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
1、规范预防工作制度
2、规范检察建议的管理
3、规范预防调研工作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
(一)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
1、主体的认识差异
2、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客体
1、法律层面的预防行为
2、管理制度层面的预防行为
3、思想道德层面的预防行为
(三)职务犯罪预防的内容
三、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
(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
(三)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

[正 文]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 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一、五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概述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正式成立于1998年12月,当时是反贪污贿赂局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2000年从反贪污贿赂局分离,正式成为一个单独的部门,综合协调全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年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紧密结合朝阳区区情,坚持党的领导,立足检察职能,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以个案预防为基础,以行业预防为重点,以网络预防为龙头,狠抓规范化建设,发挥检察建议优势,突出重点工程预防,建立“两个网络”、实现“三个”突破、构筑“三个”规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了一定的预防成效。
(一)建立“两个网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覆盖了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1、根据朝阳区国有工业企业比较多和相对集中的特点, 1999年3月23日,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准备,与北京市纪委工业工委共同建立了朝阳地区国有工业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至此,检察机关与朝阳地区的15个工业系统、8个直属单位以及150多家企业形成有机联系:(1)先后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50余次,听课人数达6000余人;(2)出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讯》十一期;(3)制作法制宣传展板60 余块,在汽车、医药、纺织等各大工业系统巡回展出,参观人数达15000余人;(4)检企密切配合,坚持案件排查、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调查研究、预防工作经验交流以及网络工作年会制度。网络不仅促进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还积极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有效途径的探索,促使网络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对策研究的基地。
2、2001年3月28日成立了朝阳区国家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网络。(1)积极争取区委领导,以区委书记为首的历届区委领导班子多次听取网络预防工作专题汇报,区委书记还兼任网络领导小组组长,并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2)检察机关与区纪委紧密配合,坚持开展各项党风廉政暨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如在区机关工委、区政法委、区农委、街工委等六大系统组织党纪条规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3)对区属纪检监察干部定期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培训;(4)积极参与区属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预防,服务于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5)用近5年来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例制作成法制宣传教育展板30块,深入网络成员单位巡回展览。
(二)实现“三个突破”,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1、结合办案深入开展个案预防的突破。通过办理北京第三制药厂巴宝生贪污案,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石巧玲贪污公款1098万元案,建材经贸集团所属北京市通达咨询公司经理于建东贪污公款134万元、挪用公款100万元案等一系列案件,深入开展个案预防,形成个案预防在“举一反三、共性预防机制” 上的突破。以巴宝生贪污案为例,我们发现此案反映的问题在药品行业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即由于管理的漏洞与监督的不力,很多企业在药品销售中货款得不到及时回收。我们便抓住这一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析案,举一反三,对供应、销售、三产部门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进行普遍的法制教育,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有效降低了不合理的在途资金的数量,实现了个案预防资源的共享。
2、积极参与重点工程预防的突破。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是由国家电力公司投资,保证三峡电站的电力可靠送出,实现全国联网、调控的国家重点工程。在预防过程当中,我们结合检察职能,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主线,以制定各项廉政措施为手段,严把工程建设的各个关口,把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控制在最低点,在工程的招投标、合同的订立、承发包、物资设备采购等重要环节,严格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管理,凡事有人监督。最后,这项工程不仅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精品工程,而且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廉政工程。我们还以此成功经验为基础,积极参与其它重点工程预防,尤其是区属国有资产投资的重点工程预防。
3、开展行业预防的突破。结合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发生的几起职务犯罪案件,针对边防检查工作的行业特点,我们与该站共同开展了行业预防工作。先后请两位副检察长深入到该站,结合有关案例以及北京边检总站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中层干部及全体干警进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教育讲座;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图片展览;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有关法律条文,在查找犯罪源头、查特点、查漏洞的基础上,制定出有效防范措施。如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出《现场督察处置办法》,以及《民警职工接送客人的十条规定》等等。

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附件: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表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厂地下水源地所在区、县的环境保护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本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市公用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核心区的管理,并协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地质矿产局和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水厂地下水源的水质,由市卫生局会同公用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监测管理。
第五条 根据各水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貌以及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源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内划分核心区、防护区和主要补给区。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详见附表。
第六条 在核心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以外的其它建筑。
(二)禁止堆放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挖设渗坑、渗井、污水渠道。
(四)禁止其它一切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七条 在地处浅层水的水厂(水源三厂、四厂、七厂、八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新建成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原有企业、事业单位要修建污水户线、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明渠、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已排放的,必须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限期修建污水支线,将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干线。
(三)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场站和转运站。已有的场站,要限期搬迁。居民生活垃圾要日产日清。
(四)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五)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区,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六)厕所以及农村畜禽养殖场、晒粪场、积肥场、粪池、化粪池等必须有防渗漏措施。
在地处深层水的水厂(水源一厂、二厂、五厂)的防护区内,必须遵守本条第(二)、(四)项规定。
第八条 在主要补给区内,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保护地下水源的补给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和染料等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治其它污染的措施。
(三)禁止利用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四)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五)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新建居住小区,要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以及明沟、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水。
第九条 各区、县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的保护,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措施。
第十条 对保护水厂地下水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公用局予以制止,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清除污物,并令其赔偿损失。违反本办法第七第、第八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对破坏水源厂(井)围墙和设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惩处;触犯刑律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现有各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分区范围

┌────┬─────┬─────────┬─────────┐
│ 保护区│ │ │ │
│ 分区│ 核心区 │ 防 护 区 │ 主要补给区 │
│水厂 │ │ │ │
├────┼─────┼─────────┼─────────┤
│水源三厂│以开采井为│二里沟西口起沿三里│东以京包铁路、西直│
│ │中心半径五│河路、西直门外大 │门外大街、三里河路│
│ │十米范围内│街、高梁桥路、学院│、复兴门外大街、白│
│ │ │南路、魏公村路、西│云路、手帕口北街、│
│ │ │三环北路、苏卅街、│广安门货场铁路支 │
│ │ │巴沟村北路、京密引│线、凉水河、南苑路│
│ │ │水渠、昆明湖路、北│一线为界;北以清河│
│ │ │邬村路、西郊机场西│为界;西北以山脊分│
│ │ │侧围墙、101铁 │水岭至三家店闸为 │
│ │ │路、南旱河路、永定│界;西南以永定河西│
│ │ │河引水渠、西三环北│岸为界;南以丰台区│
│ │ │路、车公庄西路一圈│界、新宫路、铁路南│
│ │ │范围内 │环为界的范围内 │
└────┴─────┴─────────┴─────────┘

┌────┬─────┬─────────┬─────────┐
│ 保护区│ │ │ │
│ 分区│ 核心区 │ 防 护 区 │ 主要补给区 │
│水厂 │ │ │ │
├────┼─────┼─────────┼─────────┤
│水源四厂│以开采井为│万泉寺起沿莲花河、│ │
│ │中心半径五│新开渠、丰台路、管│ │
│ │十米范围内│头路、凉水河一圈范│ │
│ │ │围内 │ │
├────┼─────┼─────────┤ │
│水源七厂│以开采为主│大红门起沿南苑路、│ │
│ │中心半径五│凉水河、右安路、京│ │
│ │十米范围内│开公路、铁路南环一│ │
│ │ │圈范围内 │ │
├────┼─────┼─────────┼─────────┤
│水源八厂│以开采为主│一组至十六组井间四│东以顺密公路、潮河│
│ │中心半径五│周水平外延二公里范│总干渠、潮河为界;│
│ │十米范围内│围内 │北以密云水库水源保│
│ │ │ │护区南边界为界;西│
│ │ │ │以沙通铁路、至范各│
│ │ │ │庄接京密引水渠、怀│
│ │ │ │柔水库水源保护区东│
│ │ │ │边界、京承铁路为界│
└────┴─────┴─────────┴─────────┘

┌────┬─────┬─────────┬─────────┐
│ 保护区│ │ │ │
│ 分区│ 核心区 │ 防 护 区 │ 主要补给区 │
│水厂 │ │ │ │
├────┼─────┼─────────┼─────────┤
│ │ │ │南以向阳闸大车道为│
│ │ │ │界的范围内 │
├────┼─────┼─────────┼─────────┤
│水源一、│以开采井为│北太平庄起沿新街口│ │
│二、五厂│中心半径三│外大街、德胜门西大│ │
│ │十米范围内│街、鼓楼西大街、鼓│ │
│ │ │楼东大街、交道口东│ │
│ │ │大街、东直门内大 │ │
│ │ │街、首都机场路、南│ │
│ │ │湖渠东路向东北外延│ │
│ │ │八百米、北小河、北│ │
│ │ │苑路、小关路、昌平│ │
│ │ │路北三环西路一圈范│ │
│ │ │围内 │ │
│ │ │ │ │
└────┴─────┴─────────┴─────────┘



1986年6月10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市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加速推进高校各项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确保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制定《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劳动局在工作过程中应予以支持配合。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高等学校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各校要注意加强对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也要积极拓展和提供足够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学生尽量不出校门就可以获得勤工助学的机会,并得到资助性的报酬,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协调分工,安排好学生勤
工助学工作,应注意勤工助学活动中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服务型工作岗位相结合,注意岗位设置与学生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同时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并注意帮助学生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各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确保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高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接受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并与共青团北京市委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共同组建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中心下
设办公室,挂靠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各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由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处或团委)归口统一管理。各校应建立以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以及学生组织共同组成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服务的专门机构,并落实专职和兼职人员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章 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地区高等院校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不断完善《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
第五条 负责北京市属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拨发。督促各校设立本校的勤工助学基金,并监督其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对需到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统一印发《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
第七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会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范《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样式,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勤工助学工作开展较好的学校、主管机构和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学校根据《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制定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学校应把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到位、办公场地、活动场地及设置岗位等方面积极支持,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和优势,可以开办专项或综合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机构,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有关事务。凡参与学生在校外用人单位工作中介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机构,应由北京市教委统一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学生,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本校的勤工助学基金,并制定筹措、管理和使用的制度规定,市属院校每年度应将勤工助学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市教委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每年度可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的开展。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议,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劳动协议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问题严重的,应暂停或取消该生的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应及时与市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和问题。

第五章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在校内相关处室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组织审批和发放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样式,印制《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生的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也可以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须与学校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学生违反协议书内容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学习。

第七章 校外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并在其组织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录未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许可的学生,不得招录没有《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用人方式以小时工为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双方签定的劳务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16周岁以下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聘用16—18周岁的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