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商建发[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工作的指导,使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规范化和标准化,我部制订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附后),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 件: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
1 总则
1.1 为提高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关于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充分反映城市商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城市未来商业网点的商业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所做的统筹设计。
1.3 编制规划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高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
1.4 各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根据本城市的商业定位,体现本城市商业特色。
1.5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1.6 编制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要求。
1.7 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制订工作。
1.8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
2 规划程序
编制规划按照调查研究、规划文件编写以及规划论证的程序进行。
2.1 调查研究
编制规划必须深入实际,搞好商业网点调查,并充分调查研究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交通、人口分布等情况,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并进行深入研究。
2.2 规划文件编写
在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文件的编写工作。规划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规范条款3的规定。
2.3 规划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向论证会议提交全套的规划材料,并解释规划的具体内容,听取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
2.4 规划修改、完善
论证结束后,要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未采纳的意见,应作出书面说明。
2.5 规划上报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按法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施行。
3 规划文件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研究、规划图则四个部分。
3.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要点包括:
3.1.1 总则
(a)规划的作用;
(b)规划的依据;
(c)规划的对象、范围;
(d)规划的期限。
3.1.2 规划的指导思想
(a)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商品市场体系的总方针;
(b)反映优化市场布局,调整市场结构,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主导思想;
(c)体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新消费服务方式,改善产业服务功能,提升商业竞争力,服务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
3.1.3 规划的原则
(a)以人为本,远近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b)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改造与新建相统筹的原则;
(c)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与中小商店生存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d)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规划的调控功能与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相结合的原则;
(f)技术进步的原则。
3.1.4 发展目标
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分别按照近期与远期提出。
3.1.4.1 总体目标
(a)城市商业网点的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b)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人均营业面积、连锁企业销售额或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等综合性指标;
(c)城市商业对当地经济的贡献指标;
(d)城市商业在区域商贸发展中的地位与功能目标。
3.1.4.2 具体目标
(a)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的总规模、商业街、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b)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规模、结构与布局方面的目标;
(c)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建设、调整与改造的目标;
(d)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调整与改造的目标;
(e)物流基地布局、特色与产业服务功能的目标;
(f)城郊商业发展的目标;
(g)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
3.1.5 规划布局
3.1.5.1 规划布局的总体概括
3.1.5.2 城市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
(a) 名称、区位;
(b) 在城市商业中的地位和功能;
(c) 消费服务定位、主力业态与特色要求;
(d) 总规模和大型零售网点的数量;
(e) 业态结构调整的重点。
3.1.5.3 区域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其要点参考3.1.5.2。
3.1.5.4 社区商业的规划布局
(a) 优先发展的零售与生活服务网点的业态、类型、组织形式、千人拥有的零售与生活服务网点面积;
(b)主要零售与生活服务业网点的商圈半径。
3.1.5.5 商业街的规划布局
(a) 名称、区位(含长度);
(b) 商业历史与人文环境特征;
(c) 消费服务定位的特点;
(d) 主力业态与配套的商业设施;
(e) 打造特色商业街品牌的重点。
3.1.5.6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
(a) 相对均衡的布局要求;
(b)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名称、区位、规模与辐射半径;
(c)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的重点;
(d) 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城郊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关联。
3.1.5.7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
(a)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对城市优势产业或支柱产业的服务功能;
(b)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相对集中的布局要求和优先发展的地域;
(c)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的经营特色、规模与辐射地区;
(d) 主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改造的重点。
3.1.5.8 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布局
(a) 商品交易市场在城市商品流通中的地位与作用;
(b) 主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区位、规模与经营特色;
(c) 主要商品交易市场改造的重点。
3.1.5.9 物流基地的规划布局
(a)城市物流基地的分类与统筹建设的原则要求;
(b)主要物流基地的名称、区位、服务特色与设施特点;
(c)主要物流基地之间的互补与配套;
(d)主要物流基地的技术改造与信息系统的整合方向;
(e)城市物流体系与区域性物流体系的关联。
3.1.5.10 城郊商业的规划布局
(a)重点发展的商业网点;
(b)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的主要任务;
(c)利用城郊地租优势转移市区商业网点的类型。
3.1.5.11 其他类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
旧货、汽车交易市场等类型商业网点的规划参照上述要求编制。
3.1.6 附则
(a) 规划成果的构成;
(b) 规划解释权的规定;
(c)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2 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和对规划工作的补充叙述。要点包括:
3.2.1 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
3.2.2 规划的过程说明;
3.2.3 商业网点的现状分析;
3.2.4 术语和若干问题的说明。
3.3 基础资料研究
基础资料研究是对引用资料的归纳性说明。要点包括:
3.3.1 调查资料汇编;
3.3.2 参考资料的说明。
3.4 规划图则
3.4.1 主要规划图则包括:
(a) 商业网点现状分布图;
(b) 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规划图;
(c) 商业街规划图;
(d) 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图;
(e) 生产资料批发市场规划图;
(f) 其他大型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图;
(g) 物流基地规划图;
(h)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零售网点规划图;
(i) 其它需要的规划图纸。
3.4.2 规划图应在城市规划图基础上绘制,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在其他形式底图基础上绘制,图幅一般为A4(297mm×210mm)。
4 术语说明
4.1 商业网点
指根据网点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所界定的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单体商业经营场所或在同一区域内统一开发、统一经营或统一管理的综合商业经营场所,包括零售商店、商品交易市场、旧货市场、汽车交易市场、物流基地、餐饮店及其他生活服务业设施等。
4.2 零售商店
指GB/T18106-2000中规定的业态类型,其中大型零售商店一般指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商店、专业店、家居中心和购物中心。
4.3 商品交易市场
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管理,实行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消费品综合市场、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等类型。
4.4 物流基地
指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场所。它面向社会提供专业物流配送服务,对城市或区域商业流通具有骨干作用。
4.5 现代流通方式
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现代物流、统一配送、电子商务及其它具有全局性技术进步意义的商业活动方式与组织形式。
4.6 业态结构
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业态组合比例情况。
4.7 优化市场布局
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商业网点空间布局的合理化引导,重点是对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商业、城郊商业和专业特色街布局的统筹调整;对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布局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的统筹调整。
4.8 调整市场结构
指以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变化和服务于城市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兼顾市场资源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注重投入产出效率,对商业网点分类比例与功能结构的优化调控。
5 附则
5.1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5.2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注:带“”部分为可选内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关于转发《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关于转发《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17日,外经贸部
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检查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工作细则,并报部备案;
二、各单位要在每年年末对本单位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随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一同报部;
三、我部将于每年年底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对部属各总公司的工资内、外收入进行复(抽)查,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除要受到文件中所规定的处罚外,还要对其通报批评。
附件: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 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章的企业或当事人进行罚款,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企业超提的工资内、外收入要依法补交有关税收,并冲减下一年工资内、外收入列支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组成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