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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文凭当素质/毛立新

时间:2024-07-24 01:3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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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文凭当素质

毛立新

《人民日报》7月17日报道: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10年来,全国法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万余人增至9万余人,占法官总数的比例从6.9%提高到51.6%。全国检察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12724人增加到77686人。也就是说,十年间,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中拥有本科学历的净增14万多,实现了本科比例过半的巨大进步。由此,报道认为: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结构明显优化,司法水平不断提高”,亦属言之有据,并非虚言。但认真想一想,又觉得其中的问题并非那么简单,有两点值得加以深究:
其一,十年里增加了14万个本科,如此“大跃进”,是如何实现的?以法官为例,1995年时有本科学历者仅占6.9%,1998年增至20%,2003年达到41%,2005年实现过半。十年里翻了几番,速度是惊人的。但需注意,这种增长并不是通过“新陈代谢”的方式实现的,实际上新增的正规院校法律毕业生少之又少,绝大多数仍是旧人新戴了一顶本科帽子而已。从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要求要有大专学历,到2001年“两法”修订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引发了法院、检察院系统轰轰烈烈的文凭“大跃进”。法官、检察官们各显神通,通过自学高考、函授、法律业大、电教、党校学习等各种途径,纷纷拿到了大专、本科文凭,有的甚至拿到了研究生文凭。这种批量生产的“大专”、“本科”,到底有多少货真价实的成分,想必大家都清楚。除少数如自学考试文凭尚有人当真外,其他大多被法官、检察官们戏称为“水货”,以此来考量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岂非谬以千里?
其二,要弄明白,什么才是法官、检察官应有的素质?以法官素质为例,国内外都有众多论述。如美国全美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曾提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素质的考核应当适用三个标准,即正直、职业能力和司法品性。所谓正直,是指法官的品格、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威望、以及其勤勉程度等品德。职业能力,是指法官的智力、判断力、写作和分析能力、法律知识、以及执业经验等。司法品性,则指法官的性情、决断力、开放性、敏锐度、礼仪、耐心、不抱偏见和对正义的追求等性格。我国首席大法官肖扬也曾指出:“法官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公务人员应有的品格,还应当具备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特殊品格,具有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从中看出,法官、检察官的素质,绝非是一纸文凭所能涵盖,除了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还有道德水准、司法理念、社会经验、职业技能等诸多方面。近年来,司法腐败大案频频发生,冤假错案屡禁不止,涉及的法官、检察官不乏是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者,但能说他们的素质很高吗?
平心而论,不管文凭学历中有多大的水分,法官、检察官队伍能够本科过半,也一定程度反映了其专业素质的提升。但如果就此以偏概全,拿文凭当素质,甚至当作“司法水平不断提高”的标志,则是陷入了大大的误区。事实上,时至今日,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不高,仍是司法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必须清醒认识到,提高队伍素质,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我们尚有漫漫征途。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公布)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新发关键期限国债是指新近发行的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关键期限国债,不包括记账式附息国债中的非关键期限国债和记账式贴现国债。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对1年、3年、5年、7年和10年5个关键期限中至少4个关键期限的新发国债进行做市,并且在每个关键期限最近新发的4只国债中至少选择1只进行做市。
  三、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0万元人民币。
  四、做市商确定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券种之后,当日不能变更,并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累计时间不能少于4小时,并且在开盘后30分钟内报价。
  五、做市商应当根据本公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积极开展做市业务,履行相关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将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提供相关支持措施。
  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进一步完善交易系统,为做市商对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提供便利。
  八、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推动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并根据考评情况对做市商进行调整。
  九、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5号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一种质量管理措施。
  第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标识,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无产地标识、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九)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市场开办者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办法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巡查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食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扣押封存、没收或销毁,并依法处罚。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定合同,在合同中订立经营者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条款。
  第七条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定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八条 经营者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市场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市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追溯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渠道,及时跟踪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