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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姐姐”,多元化社会的网络狂欢/杨涛

时间:2024-05-20 12:4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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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姐姐”, 多元化社会的网络狂欢

杨涛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芙蓉姐姐”突然之间成名了,如今记者要见她的难度,据称约等于见王菲的难度。前些天,她与另一位网络红人木子美同台亮相,一片风光无限的神情。她的风光何从来?她的风光又将往何处去?
            边缘人的娱乐
关注“芙蓉姐姐”,就不得不关注一下那些在考研边缘的人。在中国的大学特别是那些有一定名气的大学附近都生活着那么一批为考研而存在的人,他们早已毕业,但为了考研成功,为了改变命运,又啸聚于名校附近,听名师讲课,有的历经三年、四年失败而不悔。
“芙蓉姐姐”便是在北大、清华附近的考研一族,她有着三次考研失败的经历。相对于学校的学生来说,“芙蓉姐姐”这一批考研人,是一批边缘人,是主流社会以外的人员。“所有的考研人都知道,选择考研,就如同选择遁世,切断尽可能的社会活动,忍受孤独,忍受寂寞,承受压力,承受填满书本的荒芜的心灵。”一位考研人如是说。为了考研,大部份考研人选择了单身光棍,因为谈恋爱很花费时间,他们耗不起。可是,他们也有诉求,也有自己的表达,他们需要释放,他们需要娱乐。那么,他们也需要选择一种方式,让自己过分紧绷的神经放松。“芙蓉姐姐”便选择了创造自己的特色的造型,选择了“s”造型,选择了摄影,选择了不邀自到一些系迎新晚会表演免费舞蹈,选择上网发贴。这是一种边缘人自已寻找的娱乐,一种为了不在渺茫的希望漩涡中沉沦,在考研的苦海中寻找自己幸福生活的方式。
            另类中的另类
不过,“芙蓉姐姐”的所有娱乐,如果仅仅定位于在考研的沉闷生活,自己寻找的一丝放松,那也是自己的放松而已,自己的娱乐不能等同于大众的娱乐。如今的年代,是“眼球”的年代,谁有本事更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将自己的娱乐转化为大众的娱乐。这个本事就是另类。
网络中的另类出现的最早也是现在用的最滥的另类手段,就是与性相关。用“下半身”写作,或者直接就是展现自己那怕丑的一塌糊涂的收购侗体,也能让网站的服务器瘫痪。本子美成名了,竹影青瞳成名了,流氓燕也成名了。不过,想成名的人太多了,于是,在网络上提供“性”的人也多起来了,而消费这些东西的人们却开始有了“审丑疲劳”,消费市场并不那么火爆了,“性”作为成名的另类武器开始变得并不那么管用了。
还好,“芙蓉姐姐”横空问世了。她用的不是“性”武器,尽管她自己曾说“我那妖媚性感的外形和冰清玉洁的气质,让我无论走到哪里,都会被众人的目光‘无情地’揪出来。我总是焦点。我那张耐看的脸,配上那副火爆得让男人流鼻血的身体……”其实,见过她们的人都知道她没有说的那么神,充其量不算丑而已。她的秘密武器就是那些看起来十分荒诞的造型,还有那些让舞盲看后都要喷饭的舞蹈。更重要的是,她的极度自恋。你越是要骂,我越是要自夸自己,还要贴上更多自己的图片。骂得越多,我反击的也越多,最后人气给活生生给带起来了。其实,现实生活中的“芙蓉姐姐”, 人称是一个害羞、普通的大女孩,可是在网络中,你没有极度的自信甚至是自恋,你能让自己的娱乐转化为大众的娱乐吗?
        网络,大众狂欢的平台
 以往的年代,明星是财团、政府和强势团体塑造的,在传统媒体中露脸,那是有极高的门槛,要经过商业的包装,要开展系列的造星运动,要金钱的堆积。并且,在造星运动中,尽管说财团要考虑大众的口味,但是,实际上,其本质仍然是财团在主宰大众的口味,大众并没有多少挑选的空间。
而网络的出现,开始在颠覆传统的明星塑造的方式。网络是低门槛,网络不需要金钱的堆积,就可以登堂入室了,个人可以在网络上自娱自乐,可以通过一种另类的方式将自己的娱乐转化为大众的娱乐。更重要的是,大众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挑选自己娱乐口味的自由,可以让那些满足自己口味的娱乐人气聚集,让那些并不喜欢的自动销声匿迹。网络提供了大众狂欢的平台,网络颠覆了以金钱、身份或者伯乐式的挑选成星的方式,因而,它也成全了“芙蓉姐姐”。
              多元化的宽容
尼采说:“上帝死了”,这个世界便没有了权威,于是各种思潮滚滚,人人成为自己信仰的主导。在中国,儒家看来也无法再主导人们思想,郑家栋带了“六个妻子”出国,令人怀疑儒学能否让沁入人心。于是,法律与道德分野了,道德多元化了。
而“芙蓉姐姐”们另类的网络红人,她们的成名,她们的传播,最需要的就是宽容,需要有人接受,当然更需要有人批判时,她们还能存在,不至于因为另类找入另册。
而恰恰是多元化意味着宽容,宽容就能让“百花齐开,百家争鸣”,一些以往看来是离经叛道的行为为人们所接受,或者不被接受但至少在批判中还能生存。“芙蓉姐姐”有幸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本子美之流也是。否则,她的那些荒诞不经的造型,早就被道德君子们封杀了。而且,她们恰恰还是选择在最多元化的网络中成长,然后才涉足于传统媒体,宽容让她们的另类的苗子茁壮成长。

不过,成名与名星还是两回事,某人可能一时成名成为一时的名人,但是要成为名星却要持久不断的推动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内在的应对挑战的能力与适合在娱乐界、演艺???娴乃刂省!败饺亟憬恪苯?吹穆啡绾危?拐娴煤苣阉怠K?裕?蚁胗谩缎戮┍ā返纳缏壑械囊痪浠敖嵛玻?败饺亟憬恪保?嫠?グ桑 ?br>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 http://tao1991.fyfz.cn ) 欢迎光临、链接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市场统计工作是文化事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信息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1996年起,文化市场统计正式纳入《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并已进入实施阶段。这是我国文
化事业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一项具体步骤。为了保证文化市场统计报表制度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统计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充分认识到掌握信息是正确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在精神产品生产和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深入调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要象经济部门掌握物质产品生产情况一样,了解掌
握精神产品生产基本情况,要抓紧建立宣传文化系统的信息网络,健全信息工作的制度,有的方面要做到量化。
二、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统计工作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并把一年一度全国文化市场统计汇总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要把文化市场统计作为文化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到有布置,有落实
,有检查,使统计工作制度化。要充分利用统计信息,以统计信息作为制定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加强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的业务建设。目前地市一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计算机配备远远落后于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大量数据集中到省一级进行录入汇总,既增加了工作强度,又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汇总工作的及时性。因此,要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技术和数据传输技术
的现代化建设,抓紧计算机的购置和升级换代工作。全国各省、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及有条件的地(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今年要完成计算机配置工作,到2000年全国所有地(市)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完成计算机配备工作,以保证文化市场统计工作需要。
四、加强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的队伍建设。省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有专职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地(市)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设立相对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要关心统计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改善工作环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

要保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全国文化市场统计报表制度培训班已列入1997年文化部在职教育工作计划,并形成制度。各省要在此基础上完成地(市)一级文化市场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加强文化市场统计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广大统计工作者要牢固树立这一观念,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倡导求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各级文化市场统计人员要克服唯名唯利思想,树立奉献精神,提高业务知识水平
和统计分析能力。对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表现突出的同志要表彰奖励,对虚报瞒报拒报和篡改统计数据以及未按时完成统计工作影响全国汇总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1997年6月23日

南昌市征地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征地办法
(1994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征用工作,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用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审批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四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征地的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上述范围外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统一征地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劳动、公安、粮食、商业和银行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的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采取实征和预征两种方式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 对已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和人民政府已拟定出让的地块,应当采用实征方式征地。实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意见和勘定的用地范围拟订征地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
  (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协议书,并按照实地勘定的用地范围设立标志。征地协议书应当包括征地面积、四至范围(附四至图)、安置补偿标准、土地利用要求等,涉及农转非的,还应当注明农转非数量。
  (三)征地协议书签订后,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征地协议书的规定一次性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第八条 对近期需要开发利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行预征,预征期为二年。预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每亩1000元支付预征费;预征费可充抵相应部分的征地补偿费。
  预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预征单位应当对预征土地上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登记,并由双方予以确认。
  预征后的土地在实征之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土地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预征期内的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未经预征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征期内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需要随时实征已预征的土地。
  实征已预征的土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已预征的土地超过二年未实征的,预征自行失效,预征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预征被征地单位全部土地的,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安排农民生产和生活。
第十一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下列规费列入征地成本:
  (一)耕地占用税;
  (二)农业税;
  (三)菜地或水面开发基金;
  (四)城市综合开发费;
  (五)土地管理费。
第三章 征地的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征用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高限计算;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当时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最高年产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菜地每亩6500元;
  (二)灌溉水田每亩2700元(含二季);
  (三)旱地每亩1700元;
  (四)精养鱼塘每亩4000元;
  (五)一般鱼塘每亩2000元;
  (六)水生地每亩2400元;
  (七)其他土地每亩450元;
  (八)宅基地比照相邻土地的标准执行。
  上款标准根据物价的变化指数,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征用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当根据该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按照城市土地分等定级确定的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征用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安置剩余劳动力:
  (一)征用菜地的,每亩安置2名劳动力;
  (二)征用水田、水生地的,每亩安置1名劳动力;
  (三)征用其他土地的,每2亩安置1名劳动力。
第十六条 征用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安置补偿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项补偿费、补助费总额的3.8%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不执行本办法,自行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无效,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阻挠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地,拒不签订协议的,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征地。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有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昌市统一办理建设征用土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