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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1 16:4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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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和促进各兄弟地区与我市经济合作中的桥梁作用,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是外地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派出部门、单位对其派驻我市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负责与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及信息交流;完成派遣单位交
办的各项任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来汕人员的接待工作;促进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与我市的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 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省的行政公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本省各市人民政府及本市的辖县可在我市特区范围内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省级不超过十人,地市级不超过七人,本市辖县不超过五人。
2.省外的县级市和本省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一个联络处,人员编制不超过五人。
3.中央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内大型企业,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控制在七人以下。
第四条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如需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可向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出函件,提出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的申请,并提供所设办事机构的职责、范围、行政级别以及拟设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等文件。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地人民政府或申请部门
、单位即可凭汕头市人民政府复函件到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挂牌开展工作。
第五条 凡经批准在我市设立的驻汕办事机构,其人员符合我市干部调入条件的,可核准配给集体常住户口指标,办事处五名,联络处三名。各办事处(联络处)可凭《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常住人口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即可入户。
第六条 为支持驻汕办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有利于促进派出地与我市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横向经济联合,各办事处(联络处)原则上可在我市申报成立一个公司或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行政上归属办事处(联络处)领导。手续:由派出地人民政府或
有关派出部门、单位向汕头市投资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可成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驻汕办事机构实施行政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负责实施和执行。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各驻汕办事机构的工作,积极提供方便。各办事处(联络处)在汕开展工作中遇到有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性质及内容,径向市有关部门商讨解决。
第九条 各驻汕办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与本市有关部门发生争议,由市有关部门的主管机关协调解决;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委托有关主管机关仲裁处理。
第十条 各地驻汕办事机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的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汕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各地驻汕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在汕设立的公司和企业的管理,监督和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发展派出地与驻地间的经济技术往来和横向经济联合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及办公地址,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需调整负责人及改变地点时,均需及时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到其具体工作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驻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两个文明”建设。每年上半年和年终各做一次工作总结,除书面报告派出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外,应抄报市府办公室一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5日

交通警察执勤规则(试行)

公安部


交通警察执勤规则(试行)

1988年9月19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的建设,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使交通勤务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交通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纠正交通违章,勘查处理交通事故,实施车辆管理等勤务,以及在执勤中处理治安问题,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必须遵守法纪,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勤标志,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男交通警察不准蓄长发、留胡须。女交通警察不准描眉、涂唇膏、留披肩发,不准戴装饰品。执勤期间不准穿高跟鞋或黑色以外的杂色鞋,不准背手、叉腰、插兜、扶肩搭背,不准吸烟、吃东
西、看书报,不准闲谈、会客、办私事。
第五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必须做到:
(一)精神集中,注意观察各方来车和车辆、行人动态,及时指挥疏导。
(二)指挥姿势端正,动作正规,放车及时。
(三)宣传喊话及时,称呼恰当,声音清晰,语言简明,不准使用污言秽语。
第六条 交通警察要正确履行纠正交通违章的职责:
(一)发现车辆、行人违章,示意靠边,主动向前,敬礼在先,指出违章行为,讲明危害,以理服人。
对外国人违章,也应依法纠正,更要注意文明礼貌,不卑不亢。
(二)及时制止和取缔违章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摆摊设点,排除交通障碍,保持道路通畅。
(三)分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违章。对一般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指出违章行为和危害后,立即放行;需要给予处罚的,按照《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办理,不准乱扣滥罚和训斥、刁难。暂扣车辆物品和处以罚款的,应该当场出具正式单据。
(四)对公共电、汽车(包括上下班通勤车)和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国宾乘坐的车辆和外国使领馆的车辆违章,一般不要停车纠正,必须停车的简明指出违章后,记下车号,事后处理。
第七条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做到: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寻找见证人,监护当事者,保护好现场,维护交通秩序。
(二)现场勘查及时客观,提取痕迹物证全面细致,询(访)问当事者和见证人时做好笔录。勘查结束后立即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以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有关技术鉴定所确认的事实为依据,以交通法规为准绳,全面分析研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各方责任,依法论处。
(四)严格按照责任大小确定经济赔偿费金额,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贪赃枉法。
第八条 从事车辆管理的交通警察,要礼貌接待办理车辆牌照、驾驶证和有关事务的人员,依照规定严格查验有关凭证,做好各项登记和牌证发放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要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技术标准和驾驶员考试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车辆检验、驾驶员考试和各项技术监督工作。不准擅自降低技术标准和考试要求,徇私舞弊,滥发牌证。有关规定应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中遇到或接受群众举报违反治安管理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一)对一般性治安问题不需要处罚的,可当场教育处理;应予治安处罚的,移送治安部门处理;民事案件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起诉。
(二)遇有现行暴力犯罪,要挺身而出,制止犯罪行为,抓获罪犯,并动员组织群众抢救、保护受害人和公私财物。
(三)发现重大治安事件和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告上级,并主动就近与其他执勤的警察取得联系,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武器、警械。
第十条 交通警察要密切与群众的关系,虚心听取群众意见,热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耐心答复群众询问。
第十一条 对群众送交的拣拾物品,要当面点清登记,出具收据,并给予表扬。有条件的要及时送还失主,不能送还的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和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八人(即:妇产科医生二名、内科医生一名、外科医生一名、骨科医生一名、麻醉师二名{其中一名麻醉师兼通一般针灸}和翻译一名)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中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普拉亚市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医院。如果需要,亦可协助普拉亚市其它保健站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佛方提供,中方根据中国医生的使用习惯提供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运至普拉亚港后,由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住地,所需费用由佛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用车(包括燃料和维修),以及中方所提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费用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的生活津贴(1998年暂不提高,每人每月25,000埃斯库多)、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电风扇和冰箱)由佛方提供。佛方暂不再提供工作用交通车,但保证每月80立升燃油和我医疗队自备车辆的维修保养支出由佛方负担。其中生活津贴费用,自中国医疗队抵佛之日起,按实际人数计算,由佛卫生部人才行政总局于每月初拨付一次并汇入中国医疗队在佛得角大西洋商业银行帐户。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佛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免除他们的任何直接捐税,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如果因公发生死亡或伤残,佛方应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佛方为每个队员承担人身和残疾保险(投保金额7,000,000.0埃斯库多)。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佛方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若有加班等,应享受与佛方医务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工资休假,如不能在当地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止。期满时,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在普拉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佛方代表
   中国驻佛得角大使       卫生和社会促进部长
      蒋元德           若昂·梅迪纳
                  JOAO MED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