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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钟建林

时间:2024-07-23 16:1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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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

钟建林


  朋友,你借过钱给别人吗?你向别人借过钱吗?有过什么麻烦吗?愿意为借钱的事情到法院打官司吗?如果你并不愿意为借钱的事情劳神费力到法院打官司,那么不妨仔细阅读本文的一字一句,读完肯定会有收获!
——题记
  一、意识理念篇

  1、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亲友有急,急需花钱,救急不救穷,该帮的忙还得帮,该借的钱还得借!解人一难,助人一力,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

  2、俗话又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酒后不语真君子,财上分明大丈夫”。亲友关系感情再好,借钱还钱一事也必须钉铆分明,容不得半点随便、急躁和马虎!必须有意识地防范借钱还钱中的法律风险!

  3、为避免引发纠纷,借贷双方都要有完善借款还款手续的法律意识。借款人应主动出具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不要碍于情面说不出口。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书写借条时,应有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证,事后及时补写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则应当主动出具收款收据,借款人则应妥善保管好还款证据。

  二、细节技巧篇

  (一)从出借人的角度

  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

  如果借款人为公民个人,应要求借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下同)原件,看清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则应由其监护人出面借钱。如果借款人现实际居住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不一致,则应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现实际居住地址(尽量详细至所在楼栋的门牌号码),并留下联系电话。

  如果借款人为法人(含其他组织,下同),则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供查验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借条上必须加盖法人经工商备案的印章,并由经手代理人签名。经手代理人必须提供经法人盖章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对现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方面的注意情况同上。

  2、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

  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盖章时要各方当事人均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借款人为公民个人的,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号、绰号、名字谐音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签名应当用正楷字体,以便于辨认。签名应当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不能用蓝色圆珠笔书写,以便于保管。不能以电脑打印姓名代替借款人亲笔手写签名。

  借款人为法人的,所盖公章的文字字样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样一致,而且公章应为该法人最高效力的公章,而非“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章”等部门小章,以防发生纠纷后法人对该公章的效力不予认可。借款经手人为法人代表时,则须明确借款债务人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还是其所代表的法人。如果法人代表明确为法人借款,但以自己是法人代表,无需加盖法人公章为由而表示不愿或不便加盖法人公章时,那么出借人应坚持要求其写明债务承担者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而非其所代表的法人。

  3、注意借条的基本要素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要明确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时,出借人务必问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走私、诈骗、赌博、买卖毒品或者贩卖人口等等,就应当断然拒绝。否则,如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将不受法律保护。

  4、关于如何约定利息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目前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为5.31%,四倍则为21.24%。因而如果约定“月息两分”的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24%,即已略高于法定的最高民间借贷允许利率。约定利率时,应明确载明利率的具体表示方法。具体表示方法主要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

  5、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

  出借人应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原件被盗窃、丢失或受到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品接触。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一般情况下只需使用复印件,以避免过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损坏,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骗取、抢夺、毁损借条原件。如果借款人骗取借条原件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被动局面。如遇借款人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借条原件,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就应当及时报案,因为对方已涉嫌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如此,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可立即做笔录,笔录的相关内容对借条原件载明的事实可以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偷窃借条原件,亦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纠纷确实不能友好协商解决,那么借条原件只应在法庭上出现。

  6、注意诉讼时效规定

  如果借款系借条上载明了借款期限的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后次日起计算。如果系未明确载明借款期限的不定期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间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20年,从借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借款后20年内的某一天出借人催告过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比如三个月)还款,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还款,那么如果出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内起诉,且无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则两年之后依然会超过一般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法律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诉讼时效规定对出借人不利的解决办法:如果还款期限过后即将届满两年,而借款人确无钱可还,那么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如果借款人不愿意更换借条,则出借人应及时发出催款函或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以便形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果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经多次催款仍然未还,出借人则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7、要强化催款证据的收集保管意识

  出借人应收集保管好有关催款的证据材料。对于约定了借款期限而未如期还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请求延长还款期限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或者由借款人另行写出还款计划或催款证明等。对于借款期内借款人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何年何月何日还款多少元,尚欠多少元未还”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对于借款人不愿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足以证明出借人催过款的意见的,或者有意躲避出借人的,出借人催款时,最好带上两个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以便一旦需要进行诉讼,就有符合证人资格的证人出庭提供确有证明力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出借人曾及时主张过权利,进而证明出借人的起诉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1987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现对其中“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修改补充如下:
一、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论处的认定和区别对待问题
挪用公款一般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危害严重的构成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本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六个月不还的;或者数额巨大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其性质均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
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论处的案件,应当根据挪用金额多少,挪用时间长短,是否归还,已归还多少,作何用途,挪用人是否获利,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大小等情节,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六个月不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挪用时间虽已超过六个月,但在案发前(指被司法机关、主管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归还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处。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论挪用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以贪污罪论处。
在案发前归还,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不大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处。
(三)挪用公款供个人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不论挪用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以贪污罪论处。其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在案发前归还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挪用时间较短,危害不大的,也可以免除处罚。挪用人不知使用人是利用挪用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按上述第(一)项处罚。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掌握信贷的便利,盗用他人(或者单位)名义贷款、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者单位)贷款或者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部分贷款归个人使用,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达到上述第(一)、(二)、(三)项中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以贪污罪论处,并按上述三项中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五)挪用公物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达到上述第(二)、(三)项标准的,以贪污罪论处。
(六)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以贪污论处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非法取得挪用款的,以共犯论处。
(七)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从中收受的贿赂,应予以追缴。其中构成受贿罪、行贿罪的,以受贿罪、行贿罪论处。
(八)挪用公款供个人(包括共犯在内)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其所获利润及非法所得,均应予以追缴。
二、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数额标准和量刑问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案件,同以伪造帐目、销毁单据等手段直接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而构成的贪污罪,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所不同,数额标准和量刑也应有所区别。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案件,计算挪用数额的标准,一般应高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挪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数额,规定本地区具体掌握的数额标准。
(二)在量刑上,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挪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个别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要把挪用以贪污论处的数额标准同其他情节结合起来,全面考虑。对案发后积极归还挪用款项,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损失不大的,也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偿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每次挪用均不超过六个月的,其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计算挪用以贪污论处的数额应按最后未还的实际金额认定。
三、关于处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论处案件的时间界限问题
在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下发以前,挪用公款已归还的,或者已由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作过处理的案件,不再追究。
在上述《解答(试行)》下发后,本文件下发前,按上述《解答(试行)》的精神判处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其中基本事实和基本性质确实搞错了的,应予以纠正。在本文件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文件的精神处理。


关于新疆、西藏2004-2007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批复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新疆、西藏2004-2007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批复


教财[2004]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根据《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经审核,现将你区2004-2007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你区2004-2007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规划覆盖的项目县、项目学校名单,具体建设内容及通过实施此工程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见附件。

  二、你区要按照已经批准的项目学校和建设内容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学校和提高建设标准。各相关项目市、县要按照《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三、你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和《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各种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挪用、挤占和浪费专项资金的行为。

  四、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中,你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项目学校进行认真审核,进一步细化、核定项目建设内容,按程序上报项目计划方案。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和变更项目学校的,由自治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三部门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定。

  五、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两基”攻坚办每年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有不按批准要求实施项目规划,弄虚作假,以及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将视情况缓拨、减拨或停拨中央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2007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复表

  2.西藏自治区2004-2007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复表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