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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物的分类/王海宏

时间:2024-06-16 01:4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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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物的分类

王海宏


  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咱分类。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刽春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权民被视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这是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对物进行的类型区分。如果着眼于物的物理属性,世上的任何一个物者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但强调物的这种物理属性,无助于民法调整功能的实现。民法上相关的制度设计要求在某些民事中无视物的这种物理属性,而是结合特定的交易类型,依据通常的交易观念,将特区分为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替代物并非独一无二的物,认为同样品质、各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替代物在交易中按习惯能够以数量、容量和重量加以确定。如承担合同中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制作物品,该特色了为替代物。再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借款合同中的货币也属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在交易观念上认为是独一无二的物,不能由同样物加加以物闸工的物、一般保管合同中的租赁物、借用合同中的借用物、承担合同中写作人提供材料加工的物、一筋肉吃穿事同中的保管物、仓储合同中的货物等,都属于不可替代物。就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的划分,不可泛泛而论,言某物是替代物或不可替代物,因为即使是同一物品,在不同的交易中,依据不同的交易观念,或为替代物、或为不可替代物。
  4.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秘史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走电 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凡可进行实物侵害百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中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人氏 其价值手挽,为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芘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的其形成、性质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单一物是指形态上勇猛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结合物,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如房屋;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称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黾?坊繁T诘奈铮?绻こА⑼际楣荨⒀蛉旱取?br>   区分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其意义在于:对于单一称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业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地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但现在代民法的上财团抵押为例外。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场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局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市、县应当设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配备适当的人员和装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同步发展。
第六条 下列城建档案由形成机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或报送:
(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材料;
(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城市测绘等方面的材料;
(三)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等方面的材料;
(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建设用地、建筑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图纸等材料;
(五)房地产管理档案;
(六)城市建设科研档案,包括城市建设的专著、研究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材料;
(七)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旅游区等)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竣工档案:
(一)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工程;
(二)公用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公共交通、地铁等工程;
(三)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工程;
(五)环境保护、人防、军事、水利、防洪、防震、防灾工程;
(六)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公园、绿地、名木古树、名胜古迹、纪念性建筑、古建筑、城市雕塑等。
第八条 城市建成投入使用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凡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工程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限期进行补测、补绘,并将绘制成果报送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建设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进行改建、扩建或维修后有变更的,应同时对档案
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九条 工程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必须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室)参加。没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室)参加验收的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室)有权不予接收。
第十条 报送城建档案馆(室)的城建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
竣工档案中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样绘制,具体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报送竣工档案,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必须在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交付竣工档案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
竣工档案保证金根据工程投资总额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小于100万元的,按2%计算;
(二)在100万元──500万元之间的,按1.5%计算;
(三)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按1%计算;
(四)在1000万元──3000万元之间的,按0.8%计算;
(五)在3000万元──6000万元之间的,按0.5%计算;
(六)在6000万元──1亿万元之间的,按0.3%计算;
(七)在1亿元以上的,按0.1%计算。
保证金由城建档案馆(室)在银行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上级建设、档案、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保证金的利息由城建档案馆(室)用于发展城建档案事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竣工档案,逾期未报送的,城建档案馆(室)应予催报。在一年内按规定报送的,保证金如数退还。一年期满仍未报送的,城建档案馆(室)可使用保证金进行补测补绘,确保竣工档案的完
整、准确。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收集基础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城市经济、人口、地名、科学文化、教育、宣传、医疗卫生、资源、气象、水文地质、地震以及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专题调研、科技成果、技术手册(
含照片、幻灯片、录像带)等。资料形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收集的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鉴定、统计、编研和提供利用,并确保档案的安全。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认真钻研业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8日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继续做好2004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24号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继续做好2004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据统计,今年截止到4月底,只有10个省(区、市)报送了3月份评估工作完成情况,其余21个省(区、市)未报送评估工作完成情况。据报送评估工作完成情况统计,截止3月全国已评估的企业总数为25074家,占企业总数(30036家)的83%,其中已评估的生产企业20560家、储存企业4514家,分别占生产企业总数(24152家)、储存企业总数(5884)的85%、77%。但不少地区严重存在着A、B类企业比例过高,与其安全生产条件状况不符的现象。从上述情况来看,有些省(区、市)对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到位。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上述五类企业整改结束后,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的要求,继续高度重视评估工作,2004年要完成9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评估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保证评估质量。在前一时期的评估工作中,由于对评估等级掌握不严格,标准低,致使评估为C类(不合格)、D类(差)企业的情况与目前化工行业设备陈旧老化、技术落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得不到保证、隐患较多等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对此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要使评估结果能较好地反映实际情况。

  五、请安排专人继续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月报表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同时,要在6月份上报的月报表中加入评估等级为不合格(C类)和差(D类)的企业停产整顿和限期整改的情况、一般(B类)的企业达到好的标准情况。

  六、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总结评估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及时为今后安全评估工作提出建议和设想。

  联系电话:010-64463239

  传 真:010-64463239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