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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海西区”不只是”经济特区”/戴世瑛

时间:2024-07-05 21:15: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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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海西区”不只是”经济特区”

偶然看到本地报载,大陆福建省已颁布相关办法,自即日起,完成申请手续,办理临时行照驾照后,台湾汽、机车即可在该省内行驶。想到有天,能够驾车跨海游闽,?x时间,厦大回眺金门、鼓浪屿漫步观海、武夷山九曲飘流……过去经历的良辰美景,又一一浮上心头!
无疑地,此番颁布,是大陆当局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该区与台湾人员直接往来,诸多政策的一环。从先天条件来看,”海西区”与台湾仅一水相隔,福建省在该区中居于主体地位,其又与台湾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化相承,本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加上这几年两岸开放交流,双方合作互动紧密。如能抓住此历史企机,积极建设发展,”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农业、金融、贸易、文化等产业上的蓬勃腾飞,应是可以乐观预期的。
但作为法律人的我,更关心的是,”海西区”在经济领域之外的发展可能性。尤其身处台湾,眼看日渐周遭,因政治劣质化、司法不公、社会不平,导致下一代普遍对未来充满着悲观茫然。对于像我一般,已进入壮年,子女犹未长成的父母而言,实在是忧心忡忡?就不知道对岸如今大力打造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可否为同为中国人的我们,与后代安居乐业,提供一次崭新的机遇?
提及在大陆开车,联想到网络上流传的一则笑话----
话说某个台湾人到北京去租了一辆车开,开着开着,就被一个公安给拦了下来,公安要求这个台湾人把驾照拿出来,台湾人竟拿出了”中华民国”的驾照!随后两人出现如下的对话......
公安:你这个驾照不能用!
台胞:为什么不能用?这不是驾照吗?
公安:你这是台湾驾照,所以不能在中国使用。
台胞:(火大) 那我问你,台湾是不是中国的一部分?
公安:是。
台胞:台湾是不是中国的领土?
公安:是。
台胞:既然台湾属于中国,那你告诉我,为什么台湾驾照在中国不能用?你这样是认为台湾不属于中国??√ㄍ迨歉鲋魅ǘ懒⒌墓???∫蛭?ㄍ迨歉龆懒⒐???运?募菡詹荒茉谥泄?褂???br> 公安:.这这这....
台胞:若你不接受这驾照,也就表示你承认台湾是个独立国,那就是说你是一个赞成台湾独立的台独份子??课也幌肜朔咽奔湓谀阏飧鎏ǘ婪葑由砩希?撸『臀业脚沙鏊?伊硪桓龉?渤隼蠢砺邸?br> 公安: ( 汗都冒出来了 ) 好啦好啦,你可以走了...
就这样,这个台湾人逃过一劫,还狠刮了公安一顿!
长久以来,大陆在涉台法律法规上,似乎都有意把台湾人边缘化、特殊化。不像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老早就定义在国家统一前,两岸是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并且又以《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完整规划了两岸人民交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形之下,大陆的《反分裂国家法》,多属于政策性原则的宣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范对象,限于投资大陆者,也非普及一般台湾民众。依据技术性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更不可能清楚说明台湾人在大陆的法律地位。在这样暧昧的法律待遇下,台湾人在大陆,除了少数担任政协委员、涉台案件人民陪审员、仲裁员、特邀调解员以外,能否参加考试实际服公职,甚至于出任更高层的领导人,都尚属未知。这本是同样主张”一个中国”,追求统一的大陆当局,应该要合理地详加检讨的。近日听说,北京清华大学学者在美国透露,于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签署之后,大陆正在研究制订《台湾法》,以确立大陆对台湾的法律规范。相信上述问题,在不久以后,终有答案。
稍早,我却惊喜的发现,福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公务员局局长已表示,福建省将作为率先接纳台生进入大陆事业单位工作的省份,并研究从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中,选择部分职位,对台湾专业人才进行招考,用聘制的方式来吸引台湾的管理人才。随后,在所谓”先行先试”的政策指引下,新通过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一章《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第二节《建设两岸文化交流重要基地》五、推进人才交流合作中,公布了”鼓励台湾人才来闽创业、参政议政、参与社会管理”;第十二章《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第一节《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一、积极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中,也有”积极探索“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两岸合作新模式”、”探索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推动两岸同胞共建幸福家园,实现互利共赢”等方针规定。
虽然其中具体,个人不甚明?。但可以肯定,大陆当局正有意为”海西区”内台湾居民的参政权,开启一扇大门。若与先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台商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涉台案件审判庭;另为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两岸民商规范进行诉讼;台湾律师事务所可直接在福州、厦门设立分支机构等等创新作法,相互配合观察。不禁要让人认真思考,广纳台湾人士参与大陆的管理领导,某种程度地尊重承认台湾法治等构想,未来是不是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内,提前宣告实现?
记得几年前,同样在”先行先试”的指导下,大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曾通过《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在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授权澳门特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依照澳门法律来实施管辖。这个被当地媒体盛誉为”一国两制”的新形式,我也同样关心,未来有没有可能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内,被扩大实践?
推而广之,如果大陆当局,认知到”海西区”可以不只是”经济特区”。而能够在政治、法律、社会等基本制度建置上,灵活地发挥创意,突破现有思维瓶颈与法令框限,彻底落实前述揭橥的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合作模式。一方面”异中求同”,使台湾居民在域内正式取得”国民待遇”, 得以免?入境、参加选举、被选举,应考实际服公职,出任高层的领导人,顺利融入区域生活,参与社会治理,藉”两岸共治”,以改革司法,提升行政、立法与执法水平;一方面”同中有异”,正视两岸在制度、生活上的差异性,准予台湾居民”超国民待遇”, 开放部分必要的自由权,使其享有在区域内,从民、刑法律适用,到侦察、起诉、审判、执行等管辖的弹性豁免。相信在此保障下,”海西区”得先天条件之助,配合既定的建设与交流合作项目,将创造成一??”邻近台湾,类似台湾,却优于台湾”,大有利于台湾居民西进的新生活环境,如此更易于广泛引进台湾的人材、资金与技术。这样一来,”海西区”的发展动能,势必如虎添翼,前景也将无可限量。
由于经济特区的设立优惠,几乎已扩展到全中国大陆,正所谓”特区不再特”。况 ”海西区”较其他已开发特区,基?相对落后,所需投资成本更高。故若 ”海西区”仅限于”经济特区”,其吸引力可能大不如前。但如果有一天,这个东临台湾海峡,北起浙南,南至粤北,西抵赣?|,包含福建全域的”海西区”,不再只是”经济特区”,将进一步启动我们与后代人,对其挥洒无限的想象空间-----
对苦于高消费、高房价,陷于就业困难的台湾年轻人,”海西区”可否像是在漂流困境中,突然出现的一块新大陆?对愿意跳脱蓝绿之分的台湾政治人物,”海西区”是否是一个可以同时服务两岸人民,一展抱?的人生舞台? 两岸间会不会因之彼此生活紧密,休戚与共,以致降低敌意,并多出一大块”准军事缓冲区”? 两岸间会不会因之?n炼磨合,创立诞生一套更适于中国的政治结构与社、经制度?历史洪流中,”海西人”与”海西文化”崛起,会不会为未来的中国,产生无比深远的影响?
如果有一天,”海西区”不只是”经济特区”。两岸失败、错误、追悔的过往,都能在”海西区”,规避改正,从头来过。而双方梦想、盼望、期待的,也能在”海西区”,重新找到生机。我想届时,”海西区”已不只是个”经济特区”。将”海峡西岸经济区”,定位改名为”海峡西岸政经特区”,更属适当。
无人能如圣人摩西,可以命令红海分开。要吸引台胞西渡,唯?制度人心。诚如台湾〈竞争力论坛〉副秘书长谢明辉在〈海西崛起中的政经效益〉一文中所言,目前福建省可以扮演的角色,犹如棒球赛中补手,接住任何从台湾投手所投出各项政经变化球,纳为己用,则台湾海峡将成为台湾与福建省之间重要的”黄金水道”。

或许有人会担忧,如果”海西区”不只是”经济特区”。待台湾居民大批移入后,以台湾同胞的活力多元,该区内将不乏意识型态激荡、政治立场对立、居民冲突与各式各样的言论意见争执。毕竟,谁敢想象,如果一旦台湾代表,仿效”立法院”的犀利议政模式,参加人大开会,监督行政执法,将会是何等地惊人?长远地来说,伴随两岸与”海西区”之间,人员、资金高度、快速的流动,必定有人担忧,台湾是否将因而”空洞化”、”海西化”或”福建化”?反之,也有人可能担忧,在示范效应下,大陆其他各地,是否也相对将”空洞化”、”海西化”或”福建化”? 更严重地说,”海西区”实验成果的成败优劣,牵动两岸制度?生活?l件竞赛,是否会促使国家统一的加速提前,或是更加延宕?
所幸山河风光依旧,艾伦.狄波顿(Alain de Botton)在〈旅行的艺术〉一书中,说得极好:”我依旧旅行,行我的万里路。然而,有时我不免觉得最精致的旅行还是想象”。暂搁下明天的烦忧,且让我对”海西区”, 继续?驯Ю硐搿V辽傧燃雍糜停?煺鸥=?菡眨??捣档俏湟模?卦L天游峰,细品大红袍吧?(2011/3/16定稿)
作者姓名:戴世瑛
台湾执业律师、[台]政治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大陆国家司法考试及格
经历:[台]台中律师公会大陆法令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台]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大陆法令研究委员会委员、2005年6、7月厦门大学讲授「台湾法制概论」。2006年9、10月天津南开大学讲授「台湾法制概论」、2010年10月13-27日北京师范大学讲授「区际刑法--台湾刑事法问题」、[台]亚洲大学「大陆法制概论」兼任讲师、[台]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中国大陆法律」兼任助理教授级专技人员。
E-mail:tai0910@seed.net.tw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152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农发资金项目立项的基本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即资金安排以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抓大扶强、相对集中为原则。
  (二)优先安排原则。资金优先安排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有关项目计划,并需要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涉农项目;已列入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实事工程中的涉农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农业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原则。对农发资金安排的项目从立项、实施到完成结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查监督,并对绩效进行考评。
  第四条 凡使用农发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独基建项目,按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包括农业示范园区、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种子种苗建设,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等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市场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协会建设等的补助。
  (四)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包括牲畜疫病预防、农产品安全检测设备(仪器)与试剂购置、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创建品牌等的补助。
  (五)绿色生态农业,包括绿化造林、农村能源利用、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六)其他支农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农业的方针、政策和农发资金使用范围;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七条 申报要求:农业示范园区“以奖代补”和农业龙头企业贴息补助项目以及财政直接补贴资金项目,须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和园区资料汇编、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支付凭据等相关材料。其他项目须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为保持与部门预算的一致性,对下一年度凡是符合农发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市级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项目汇总、排序,并以文件形式在每年10月底之前报送市财政局(与部门预算一起上报);秀城区、秀洲区的区级项目,由两区农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排序,在落实区配套资金后,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别与两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各市级业务主管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的审核与审定
  第九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核。审核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可行性报告论证是否科学合理等;
  (四)排序审核。审核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条 项目核定:
  (一)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将符合农发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纳入市农发资金项目库(必要时到实地进行调查),由市农业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根据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提出立项意向,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审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市级农发资金项目,在每年的11月底由市财政局发文下达给各业务主管部门;区级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
  第五章 资金拨付、使用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下达后,市级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填好财政资金申请拨款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区级项目由市财政拨给区财政。对农发资金安排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性项目,财政部门按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核拨资金,并预留下拨资金总额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农发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等,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凡有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农发资金项目,应按计划落实好配套和自筹资金。一般情况下,农发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及部门、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为1:1:1。资金的使用以先用自筹资金、再用财政资金为原则。
  第十三条 批准下达的农发资金应专款专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拨款。
  第十四条 已落实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对半年以 上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予以取消,由市财政收回拨款。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和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属建设项目的,还须上报项目竣工决算;农发资金安排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农发资金安排2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拨付10%的预留资金。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在农发资金补助金额40%(含40%)以上或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将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结余资金在农发资金补助金额40%以下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用于项目支出,但不能作为单位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性支出。
  第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改进意见,并发《整改通知书》,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按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将核减项目拨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土地收购工作由市政府赋予土地收购职能的机构(简称土地收购机构)负责。
  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包括:年度收购储备土地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第二章 土地收购

  第五条 下列土地由土地收购机构统一收购:
  (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应当收购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土地收购任务;
  (二)向城市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性质、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三)通知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领取并填报《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受理收购申请;
  (四)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构)筑物权属、权利的合法凭证;
  (五)土地平面图;
  (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使用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土地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土地收购分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两种方式。
  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或土地收益分成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第十条 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
  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购的,收购规划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后,政府根据收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能够出让的土地,在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等相关费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4∶6比例分成。收购范围内所有地上建(构)筑物以及被规划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不再补偿。
  第十二条 收购土地涉及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收购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由房屋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按土地收购补偿费的3∶7比例分成。
  收购土地涉及城市居民用房的,按照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偿,土地不再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政府可以优先收购。
  第十四条 被收购土地及建(构)筑物权属有争议的,由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与争议人协商解决,在未达成协议前,土地收购机构可以先行收购,权属有争议部分的补偿费,可以交由法定机构提存,待争议解决后,再行补偿。
  第十五条 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
  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期进行评估。
  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机构与被收购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和批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收购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物实施冻结,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土地及建(构)筑物现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由土地收购机构完成原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熟化工作。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在供地之前,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将储备的土地单独或连同建(构)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经过开发整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位置、面积、规划用途等情况,向社会定期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优先从政府土地储备库中选用和供应。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收购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用于支付征收土地费用、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用、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贷款利息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收购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购土地涉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发生争议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收购储备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服从收购储备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收购所需资料和土地利用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给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