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编制办法(试行)
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编制办法(试行)
1990年8月17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财产管理,加快对已完工程建设项目及时组成固定资产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发挥投资效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结合铁路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简称竣工决算,下同),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组成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根据,是作为交付使用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论是何种款源,竣工后都应按照《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要求认真编制竣工决算。分期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要分期编制竣工财产表并移交。
第3条 所有竣工验收的铁路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办理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之前,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各项帐目、物资以及债权债务,做到工完帐清。
第4条 竣工决算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情况真实。竣工项目验收时必须与办理竣工财产移交同步进行。凡是经复验合格并已投产使用的工程项目,必须及时地、无条件的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以减少在建工程,发挥投资效果。
第5条 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施工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地、及时地向建设单位提供财产交接资料。建设单位在竣工项目办理交付使用验收后六个月内,要编好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竣工决算上报前,应送开户经办建设银行审查。竣工财产统由建设单位组成固定资产,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6条 竣工财产的移交办法。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认真填制“竣工财产移交表”(不填价值)。工程竣工交验时,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连同“竣工财产移交表”交由接收单位一并签章。接收单位签章后的“竣工财产移交表”由施工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接收单位签章的“竣工财产移交表”的内容逐一组织其财产全部价值,负责转接收单位财务部门,并按基建款源冲销基建资金。接收单位财务部门凭建设单位填制的价值据以增加资产。
第7条 建设单位主管领导要抓好竣工决算和财产的移交工作。接收单位主管领导要抓好财产的签收工作,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签。建设、施工单位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工程概算和投资执行情况以及节、超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指导施工,不断提高基建管理水平。
第8条 竣工决算的内容,按建设项目分:竣工决算、竣工财产移交和决算分析三部分。
(一)竣工决算部分:分“铁路工程竣工决算总表”(竣决一表),“建设成本竣工决算表”(竣决二表)。
(二)竣工财产移交部分:分“竣工交付财产汇总表”(竣交总表)、“路基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一)、“隧道及明洞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二)、“桥梁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三)、“涵渠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四)、“轨道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五)、“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六)、“通信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七)、“信号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八)、“电力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九)、“电气化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十)、“给水工程明细表”(竣交附表十一)、“机械动力设备明细表”(竣交附表十二)等……
(三)竣工决算分析部分:决算的分析要简明扼要,主要分析概算、投资的执行和建设成本的节超原因、基建资金的来源等情况,及其经验、教训。
第9条 竣工决算和竣工财产移交表编制说明。
(一)竣工决算部分:
(1)“铁路工程竣工决算总表”。本表主要反映竣工大中型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建设成本以及投资执行情况,以全面考核、分析投资效果。
表中“概算批准日期”和“概算投资总额”,均按最后一次部批准的日期和概算总额填列。“建安工程”、“设备器具购置”、“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实际”栏数,应分别以“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建设成本”实际栏数应与竣决二表“实际成本”总计栏数相符。
表中的二、转出投资;三、应核销投资行次的金额应以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对“转出投资”要按本科目设置的明细科目内容分受款单位列附表说明。
补充资料:“应核销其他支出”项目,其金额应按该科目历年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银行贷款”、“外资贷款”应按“基建投资借款”余额填列。
(2)“建设成本竣工决算表”。本表全面反映建设工程概(预)算和实际执行情况,据以考核其准确程度。
本表中的“数量”栏内的“设计”栏数按最后调整的数量填报;“竣工”栏数按竣工文件资料的数量填报。“概(预)算成本”按部批准的概(预)算金额填列;“实际成本”栏按实际发生验工计价和按规定应分摊的待摊及其他支出费用数填列。
上述各表一个建设项目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分段承建的,由建设单位按各自管段编制。属于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报路局汇总;属于部发包公司作建设单位的报发包公司汇总;路局和发包公司共同承建的,由部指定汇总单位。
(二)竣工财产移交部分:
“竣工交付财产汇总表”。本表反映铁路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的全部情况,并作为向接收单位办理财产交接的依据,也是接收单位据以增加固定资产的重要核算资料。本表“合计”栏的金额应与“建设成本竣工决算表”中的“实际成本合计”栏数额相一致。
本表一般分为十二项工程明细表作为附表。即:
(1)“路基工程明细表”。本表“工程名称”栏一般分为:路基土石方(包括区间土石方、站场土石方、附属土石方)”;附属加固工程;挡土墙。本表所列数额,涉及到两个管段的,可按预算价值的比例对实际发生额进行分劈。
(2)“隧道工程明细表”。本表“工程名称”栏分为2000米(含)以上和2000米以下两类,各类应分别按隧道名称填列;“里程”按进口、出口里程计算;“式样”分单线、双线等。
(3)“桥梁工程明细表”。本表“工程名称”栏分别按特大桥、大、中、小桥分类。各类桥应分别按桥名称填列。
(4)“涵渠工程明细表”。本表“工程名称”只填涵渠(包括拱涵、管涵、版涵)。
(5)“轨道工程明细表”。本表“工程名称”栏分正线、站线、备用轨、其它线路工程(专用线)编列。站线(包括三角线、段管线),按站名逐站填列,并分清股道。备用轨料要另附清单,并说明规格、数量、单价、价值、存放地点。
(6)“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明细表”。本表一般分为:○一车站房屋及建筑物;○二区间房屋。车站房屋按站填列,一般分为:房屋;建筑物。房屋分为:生产房屋、生活房屋、医院房屋、学校房屋、其他房屋。建筑物分为:旅客站台、货物站台、风雨棚、跨线桥、天桥、地道、站名牌、栅栏、煤台、灰坑、检查坑、围墙等。
(7)“通信工程明细表”。本表按通信线路、通信设备填列。通信线路分:“通信工程明细表”。本表按通信线路、通信设备填列。通信线路分:长途架空线;长途电缆;地区架空线;地区电缆。通信设备要按站名、分设备品名详填。
(8)“信号工程设备明细表”。本表按站、区间、分设备品名填列。
(9)“电力工程设备明细表”。本表分长途架空高压输电路、区间架空高压输电路(包括隧道、大桥),按站分高低压线和设备填列。
(10)“电气化工程明细表”。本表按区间分接触网、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供电段等和设备名称填列。
(11)“给水工程明细表”。本表按站分给水管路、给水设备、给水建筑物填列。给水设备要按名称详列。给水建筑物一般分为:水源设备、水塔、山上水槽、贮水池、水鹤、净水设备、软水设备、其他等。
(12)“机械动力设备明细表”。此表用于机务、车辆、电务、车务、工务、建筑段等,并按机械、动力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详细填列。
以上各表除价值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填列外,其余均由技术部门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核实。表中的内容在满足接收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变动。
第10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好后,要经过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后方能上报。竣决一、二表装订成册统称为“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上报铁道部三份(建设司一份,财务司二份),抄送经办建设银行一份。交付使用财产各表装订成册(建设单位确定份数),经移交、接收、建设单位盖章后,由建设单位转接收单位财务部门。
第11条 竣工决算竣工财产移交表(格式略),均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文确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自行印制。
第12条 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也适用于小型和与地方合资修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第13条 本试行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14条 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编制及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7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襄樊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日游”,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团队或旅游散客,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时间为一天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区“一日游”管理工作(襄阳区的管理工作按区域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城建、物价、工商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并会同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一日游”线路。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规划开发“一日游”旅游资源,新建旅游服务网点,从事“一日游”经营,以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旅游市场需求。
旅游经营者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经营的旅游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四)有必需的场所、设施、资金、从业人员;
(五)经考核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导游和其他旅游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一日游”经营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一日游”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固定经营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证明文件;
(四)专用车辆的行驶证、投保证明以及根据营运线路申领的城市公交运营证、线路牌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证、线路牌;
(五)旅游专用车辆驾驶员有5年以上(含5年)正式驾龄和大客驾驶证的证明文件;
(六)导游员的导游资质证明。
第九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从事“一日游”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批。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不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或消费;
(三)在核定的发(收)车点发(收)车,不来回揽客;
(四)不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五)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自觉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六)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七)导游员取得“一日游”导游员上岗证书,并在导游时佩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胸卡;
(八)驾驶员有法定行车证件,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九)法律、法规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一日游”旅游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况良好,车内外清洁美观,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一日游”
车辆标志、市物价部门监制的“一日游”线路价目表、“游客须知”等;
(四)扩音器、无线电通讯设备和车厢消防用具等服务设施齐全、有效;
(五)在公路上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旅游车辆,必须携带县级以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线路牌(加班、包括客运线路牌)及《道路运输证》。
在襄樊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旅游车辆,须持有城市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证和线路牌。
第十二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一日游”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管理制度。收到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一般应在1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天。对署名投诉者,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应书面答复投诉者。
依法应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十三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督促旅游经营者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