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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时间:2024-07-12 22:0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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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9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北京市副市长1人,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人,实行等额选举。

  第三条 北京市副市长候选人为1人,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2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从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某项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该项候选人的全部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前款规定的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预选由每个代表团各推荐预选监票人2人,并由主席团确定预选总监票人2人、监票人38人,对预选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第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须亲自参加投票。

  第五条 代表对于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第六条 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反对的在其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在候选人左边的空格里既不画“○”又不画“×”的为弃权。

  代表如果另选他人,在反对的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里画一个“×”,在其姓名右边的空格里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第七条 填写选票应当用钢笔或者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八条 大会选举前,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2人,每个代表团推荐监票人1人,经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清点选票结果。收回的选票张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张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在大会上宣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台湾船舶停泊点的管理,确保来靠台湾船舶的安全,方便台湾同胞往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福建沿海的台湾船舶,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停泊点停泊(以下简称停泊点)。
第三条 凡在停泊点停泊的台湾船舶及入出境的台湾同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台湾船舶因台风等不可抗力,还可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解除,应当立即离港。
第五条 台湾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行李物品进出停泊点,由边防、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依法监管。
台湾船舶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主动向公安边防执勤人员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协助检查人员对船体、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发现船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岸:
(一)无任何证件证明是台湾同胞的;
(二)有提供假证等欺骗行为的;
(三)被遣送出境人员在不准入境期限内的;
(四)严重传染病患者和无人照料的精神病患者。
第七条 台湾船舶泊港期间,船上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调整泊位;
(二)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于祖国统一的标志;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向港内倾倒污物;
(五)不得携带危禁物品上岸;
(六)不得扰乱港口治安秩序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七)不得擅自接大陆人员登船;
(八)船上必须留有足以保证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八条 台湾船舶泊港期间,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工作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事先通报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其他人员需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船。
第九条 台湾船舶、台湾同胞泊港期间的事务,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一)避风、求医、探亲访友、洽谈投资、谒祖、旅游和修船、补给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接待处理;
(二)从事小额贸易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给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对台贸易公司接洽;
(三)要求处理海事、渔事纠纷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系渔政、港监等部门处理;
(四)需要聘请短期渔工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对台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接洽。
停泊点管理事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条 台湾同胞需上岸的,应持船员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同胞登陆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应当在限定的范围内活动。
持《台湾同胞登陆证》的台湾同胞,可在停泊点所在乡、镇范围内活动;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同胞,可前往停泊点所在乡、镇以外地区探亲、旅游、投资、贸易。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登船出境。
《台湾同胞登陆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本航次航行期限。台湾同胞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出境或者需要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在证件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审批后,
由上岸停泊点公安边防部门换发证件。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应当从原上岸停泊点乘原船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从本省其他停泊点或者改乘其他台湾船舶出境的,应在证件有效期内向拟出境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或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审批。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遗失《台湾同胞登陆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失;经调查属实的,由原发证部门补发。
第十五条 台湾船舶应当经公安边防执勤人员检查、核对证件和人员,按规定交纳检查监护费,缴回《台湾同胞登陆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后,方可离港出境。已办离港手续的,不得无故滞留。
第十六条 台湾船舶、台湾同胞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省、市(地)、县(市)公安边防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劝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台湾居民雇用船舶偷(私)渡出入境的,涂改、伪造、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境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入本省沿海的台湾船舶不在停泊点停泊的,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边防部门按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应当填写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裁决书。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边防、海关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停泊点和避风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9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议

 
(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是配置城市资源和调控城市布局的重要手段,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依法做好城市规划工作,对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发挥城市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年下半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城市规划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城镇建设和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城市规划法制意识不强,违反规划,盲目建设;有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不及时,缺少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少城市总体规划科学性、前瞻性不够,造成建设布局失调、功能不够完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小城镇和乡村的规划管理薄弱,不少地方建设混乱;规划编制和管理的专业力量薄弱,经费普遍不足;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够严格,违法建设屡禁不止。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围绕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目标,加快关中“一线两带”建设和陕北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陕南绿色产业开发步伐,全省城镇化建设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为进一步依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强城市规划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规划建设城市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列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不懈地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依法规划建设城市的意识。各级领导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知识,牢固树立规划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带头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不断提高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水平。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城市规划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各界普及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知识,提高广大公民尤其是建设单位的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依法规划建设城市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为提升区域生产力水平,推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城市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与环境保护统筹考虑,协调发展。要落实城市规划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主管部门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主管部门的责任。省人民政府要重点抓好全省城镇体系和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对设区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各设区城市做好规划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中心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县城和重点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工作的领导,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逐步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带动产业、辐射农村的城镇群,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三、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的制定、修编和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的制定、修编和审批工作,不断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切实解决城市规划滞后的问题。编制规划要突出城市特点,完善城市功能,体现以人为本,注重科学性、整体性、前瞻性,把文化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要在坚持规划稳定性、严肃性的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编。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及时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要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各类经济发展园区、教育园区、科技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城市建设的各类专业规划以及和城市发展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要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确定规模,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规划编制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竞标选择高水平的规划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严格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城市规划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批准的城市规划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鼓励群众参与规划实施的监督工作。 

四、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乱批滥建。要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查发放制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立项批复等形式,取代规划选址审批程序。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建设的控制,管好用好土地,注意预留城市发展的空间。要制定配套政策,认真研究解决“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问题。要统筹城乡发展,重视抓好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规范农村公共设施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

 五、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
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市、县城市规划部门集中统一管理规划业务,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城市规划管理权。城市各类经济发展园区、教育园区、科技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的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级开发区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作为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授权开展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积极推行城市规划决策、执行、监管三者分离和制约的管理模式。要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城市规划工作队伍建设,重视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改善各级城市规划工作力量薄弱、水平不高的状况。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解决城市规划编制资金不足的问题。城市建设维护税要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制度,依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建设案件。对严重违反规划的建设工程,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坚决纠正“以罚代处”的行为。公安、司法、监察部门要配合搞好城市规划执法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城市规划执法责任,亲自过问和督促处理严重违法案件,支持规划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处理难点问题。对城市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作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点之一。要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认真搞好城市规划的审查工作。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状况进行视察或检查,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监督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