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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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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萍府发〔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萍乡市护税协税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税协税,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征收机关(包括财政、国税、地税,下同)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征管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等收入(包括税收、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建设事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下同)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扣缴税款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除征收机关依法履职外,护税协税的工作内容包括: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对税收等收入进行控管;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收等收入,依法代征和源泉扣缴税收等收入;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按现行收入预算级次征收入库税收等收入。
  第二章护税协税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区(含萍乡经济开发区,下同)、乡镇(街道、管委会)分别成立护税协税领导小组。护税协税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分管领导任组长,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护税协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护税协税工作进行领导,依照护税协税工作内容开展工作。市、县区领导小组不定期,乡镇(街道、管委会)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护税协税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章护税协税的职责规定
  第六条各级护税协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护税协税工作会议;
  (二)对各部门(单位)护税协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导;
  (三)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奖励和问责。
  第七条各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依照法定职能规定。
  第八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落实会计人员护税协税职责;
  (二)预算安排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含个体工商户委托代征)的手续费;
  (三)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送达涉税决定、意见书;
  (四)加强对各种完税凭证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核算单位未及时依法纳税的项目不予报账;
  (五)依法代扣代缴在会计集中核算机构进行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
  (六)履行法定征收职能。
  第九条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数据等涉税信息。
  第十条市、县区公安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与征收机关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私房出租、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便利;
  (三)协助征收机关做好易燃易爆物品涉税的源泉控管;
  (四)受理征收机关移送的各种涉税案件或协助事项,依法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定期向征收机关反馈涉税案件查处或协查、协办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等信息提供便利;
  (二)向征收机关提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底册。
  第十二条市、县区审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将被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取得正式合法票据作为必审内容;
  (二)及时向征收机关通报在审计工作中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送达审计决定书;
  (三)协助征收机关收缴应收的税款、滞纳金。
  第十三条市、县区工商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为查询其他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二)按规定吊销征收机关函请的涉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按季与征收机关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
  第十四条银行业及其监管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执行征收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扣缴税款、冻结存款(相当于应纳税款)措施;
  (二)依法协助征收机关查询税收违法人的存款账户;
  (三)协助征收机关进行信息化建设及多元化纳税申报的推广工作;
  (四)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账户帐号、税务登记证号相互登录。
  第十五条市、县区保险公司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依法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
  第十六条市、县区建设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建筑业施工许可证办理信息提供便利;
  (二)验证申请参加招投标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人资质。
  第十七条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要求办理土地权属和矿产使用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个人变更土地使用权属不需要)、江西省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江西省统一代开发票)或者征收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提供便利;
  (三)为征收机关查询地籍资料和基准地价资料信息提供便利;
  (四)按照“先缴税,后发证”的原则配合征收机关征收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市、县区房产管理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要求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江西省统一代开发票)或者征收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
  (二)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模式,受托代征二手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三)为征收机关查询房屋出租指导价格信息和房屋产权办证情况提供便利;
  (四)按照“先缴税,后发证”的原则配合征收机关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第十九条市、县区交警机构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挂牌,凭车船使用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年检。
  第二十条市、县区规划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交通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证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供电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用电等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水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资质把关,凡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不准承建辖区内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投资小的小型水利项目,抢险救灾、防汛应急的水利项目除外);
  (二)为征收机关查询水利建设项目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招商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新招商引入企业的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统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经济运行相关指标数据和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经贸委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和有关经济贸易数据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提供便利;
  (二)联合征收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三)依法扣缴彩票销售兑奖中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教育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各类办学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卫生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为征收机关查询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市、县区体育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在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依法扣缴商业性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的税收;
  (三)依法扣缴体育彩票中奖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文化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为征收机关查询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情况提供便利;
  (二)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协助征收机关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工作的宣传。
  第三十三条除上述规定外,征收机关提出的其他协办事项涉及上述部门(单位)的,上述部门(单位)应积极受理。上述规定外的部门(单位)依需要履行护税协税职责。
  第四章护税协税与委托代征
  第三十四条征收机关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可以依法委托护税协税部门(单位)进行代征。委托代征的对象和代征人员由县区及以上征收机关确定。征收机关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一)偏远农村的个体税收,税源零散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税收以及异地缴纳的税款;
  (二)车辆营运应当缴纳的税收;
  (三)房屋租赁应当缴纳的税收;
  (四)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从事家庭房屋装饰、装修业以及承建个人房屋应当缴纳的税收;
  (五)小水电站应当缴纳的税收;
  (六)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
  第三十五条委托代征的税款,由主管征收机关核定,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六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规定,以征收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受托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代征的征收机关。在征收机关作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三十九条征收机关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必要时,征收机关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第四十条护税协税部门(单位)在委托代征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征收机关报告。
  第五章护税协税的奖惩
  第四十一条对护税协税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由受益财政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贡献突出的护税协税人员,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护税协税工作不力、造成税收等收入流失的部门(单位)及其个人,在经征收机关向同级政府报告和政府讨论确认后,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经征收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税收等收入,征收机关应责令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护税协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

国家科委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施管理细则
1992年2月27日,国家科委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组织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根据“八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适用于国家科委管理的“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二、年度计划编制
第三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和《纲要》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在综合上一年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新的滚动项目论证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草案。
第四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1、各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将上一年计划内项目、课题的论证以及专题合同签订的概况,按要求于每年十月底报送国家科委(一式三份)。
2、国家科委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科技攻关项目计划草案,纳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提交全国计划会议讨论。
3、国家科委根据全国计划会议精神及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于次年二月底前编制年度执行计划,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内,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实施。

三、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计划采取按年度滚动方式实施,根据年度财政、项目论证情况及前期准备工作,逐项开题论证实施。
第六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视项目执行情况,由国家科委组织的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书面报告,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根据评估情况责成组织部门(地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年度计划执行中,课题、专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各方均可提出撤消及暂停的建议: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攻关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4、与攻关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外汇和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条件不落实的;
5、攻关项目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6、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7、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专题无法进行的其它因素。
属主动撤销及暂停的:课题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提出报告,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专题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报告,经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批准,报国家科委认定后执行。属被动撤销及暂停的课题、专题,经国家科委审定后下达课题、专题撤销及暂停通知。
第八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撤销的课题、专题,由课题的主持部门(地方)、专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的主持部门(地方)按管理职权范围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撤销的课题、专题如国家拨款有结余时,由课题的主持部门(地方)集中后,全额上交中央财政并抄报国家科委。
第九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遇有对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管理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专家评议后,专题合同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审核,并报国家科委认定后执行;项目和课题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报国家科委审批后执行。

四、组织管理
第十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项目、课题的不同性质,分别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个别重大项目可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国家鼓励面向社会招标,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确定专题的承担单位。招标的具体办法,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制定,经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审定,报国家科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课题、专题分别由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专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科委的职责:
1、编制年度计划;
2、确定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及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直接组织某些重大项目、课题;
3、组织项目、有争议课题的可行性论证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及论证会;审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
4、根据专题合同会同财政部下达经费;
5、组织专家组进行定期评估;
6、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7、组织项目验收;
8、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地方)的职责:
1、负责召集、组织项目其他组织部门(地方)联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修改、补充及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根据审批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有关课题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及论证会;审批有关《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核专题合同;
3、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同该项目其他组织部门(地方)协商可成立领导小组或专家组;
4、负责项目有关统计报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5、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每年一月底将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本年年度计划报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6、负责项目、课题年底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每年二月底报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7、组织课题验收;
8、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所有上报材料应在综合各组织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各方不同意见要注明,并抄送项目各组织部门(地方)。)
第十四条 项目其他组织部门(地方)的主要职责:
1、主动协同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地方)做好项目各项工作;
2、对项目组织工作中有重大分歧意见可书面上报国家科委;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的职责:
1、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修改、补充和上报;
2、依据批准的《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题招标或择优委托,确定承担单位并签定合同;
3、划拨专题合同年度经费;
4、负责课题、专题年度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每年一月底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并抄送国家科委及财政部;
5、负责监督、检查专题合同的执行情况,每年一月中旬向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提出上年度计划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及本年度计划,并抄报国家科委;
6、组织或主持专题攻关成果鉴定;
7、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的考核标准:
1、应是科技攻关总体实施地方或成果应用的主管部门(地方);
2、具有良好的科技攻关条件(人、财、物)保证;
3、能够提供、疏通科技攻关与基建、技改、国外资助(贷款、援助、合作)等有机结合条件和渠道;
4、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日常组织管理协调方便,信息反馈迅速;
5、具有能够吸引各方面科技优秀人才联合攻关的信誉和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视情况可设两个以上;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只能确定一个。)
第十七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1、严格执行攻关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科研任务;
2、合同经费专款专用,负责按期偿还应偿还的国家拨款;
3、每年一月上旬按要求向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经费决算的正式报告、统计报表和本年度计划,并抄报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国家科委;
4、负责填报合同执行情况信息数据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办法另定);
5、攻关任务完成后,向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提出总结报告和成果鉴定申请;
6、执行本细则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地方)的主要职责:
1、负责推荐专题承担单位;
2、负责督促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保证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3、协助专题承担单位解决专题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外汇、物资、技措、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有关部门、地方和专题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条 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地方)提出项目、课题、专题年度经费调整报告及合同经费汇总表,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合同及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调整报告,每年分两批将年度经费下达到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并抄送项目组织部门(地方)及专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地方)。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下拨的攻关经费,根据专题的不同类型,采取无偿及有偿使用两种办法管理。
属基础性研究和社会效益的专题为无偿使用;
通过科技攻关预计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专题,为有偿使用。
根据专题的不同类型和效益的大小,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有偿或无偿以及偿还国家拨款额度及偿还年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科技攻关拨款的偿还制度。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负责,委托有关机构按合同回收应该偿还的经费。各受托机构每年年底将回收情况上报国家科委并报报财政部。偿还经费的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在课题主持部门(地方),继续用于国家科技攻关
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划的年度经费,各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和专题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财务部门根据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应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六、技术引进与国际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为完成攻关任务如需配套引进有关技术和关键设备,在专题招标或择优委托落实承担单位时,中标或受托单位可提出有关技术引进和关键设备进口项目建议书,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一式三份)。在专题合同认定后,国家科委据此编制《“八五”国家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和关键设备进口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引进计划》)报国家计委经贸司争取立项。
第二十六条 凡纳入国家科委编制的《技术引进计划》内批准的引进项目,可按《国家科委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1987〕国科发综字0197号文)的有关技术引进减免税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为完成攻关任务如需进行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研究,在落实专题承担单位时,由专题承担单位提出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研究建议书,由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一式三份)。在专题合同认定后,纳入国家科委负责编制的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研究项目计划(以下简称《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计划》),利用官方和民间的合作渠道,促进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各项目提出的需要,每年由国家科委选择推荐若干优秀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以及需要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经国务院引进智力办、人事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列入全国重点派出培训计划及引进国外人才计划(以下简称《派出培训及引进人才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八五”科技攻关中的技术引进、国外技术考查及国际合作研究等经费更多渠道解决,凡纳入上述《技术引进计划》、《国外技术考查、国际合作计划》和《派出培训及引进人才计划》内需攻关经费补助的专题,必须经国家科委专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攻关经费中列支。

七、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项目、课题逐级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科技攻关所获成果(包括专利),由主管部门(地方)依据国家成果管理办法或专利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年度汇总后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用。
第三十三条 攻关成果属国家所有。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考核科技攻关计划完成的关键。国家鼓励成果的有偿转让。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取得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封锁,有义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科技攻关成果中经鉴定的重点新产品,凡符合(1990)国科发计字853号文《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规定》并提出申请,可优先予以纳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八、统计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及专题承担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分别负责项目、课题及专题的统计工作,并按期上报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专题合同认定后三周内,专题负责人应按《专题合同基础数据表》(见专题合同附件1)的格式将数据录入软盘送课题主持部门(地方)集中后报国家科委。
第三十七条 专题负责人在每年一月上旬应按《专题进展情况表》(见专题合同附件2)的格式填写报表并录入软盘送课题主持部门(地方)集中后,一并报国家科委。

九、奖 惩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和专题的研究成果,根据有关管理条例,可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
第三十九条 攻关任务完成后,国家科委对管理工作和科技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员的先进事迹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及提职的依据之一(奖励办法另定)。
第四十条 在攻关经费管理中,对违反财经制度的专题承担单位、课题主持部门(地方)、项目组织部门(地方)根据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凡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专题、课题乃至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度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十、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项目组织部门(地方)、课题主持部门(地方)根据《管理办法》、本实施管理细则及需要,可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从1991年开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管理细则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关于组织申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申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加快推进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为工业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搭建服务平台,我部拟编制《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向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推荐一批优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就案例申报及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和通信等行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报送的案例必须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技术先进实用,节能效果显著,具有广泛的应用推广前景。
  (二)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翔实准确,符合案例编写说明和案例示范模板的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案例书面材料及联系信息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文档发至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四)申报时间截至2010年8月31日。
  
  请你单位周密组织,及时沟通信息,做好上报工作。我部将委托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案例进行论证、评审,择优编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联系人:夏淑貌 袁令
  电话:010—68205368 传真:010—68205354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联系人:赵明 王景雯
  电话:010—63600457-802 63600181-810
  传真:010—63600459 
  手机:13501254532(赵明) 13811790624(王景雯)
  电子邮件:wjw@emca.cn
  
  
  附件:1.案例编写说明
   2.案例示范模板
   3.联系信息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案例编写说明

  一、案例名称:

  包括业主名称(全称)、改造对象、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工艺;

  二、案例业主:(200字左右)

  内容包括业主简介、主要产品及年生产能力、主要用能设备及其用能情况;

  三、项目实施单位:(150字以内)

  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的名称、主要业务领域、主要产品/技术介绍;

  四、案例内容:

  (一)技术原理及适用领域:(500字左右)
  包括该案例所用核心技术原理的说明,可附图表;
  请说明该技术可适用的工业领域,包括冶金、建材、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或其他领域;

  (二)案例内容:(500字左右)

  内容包括:

  1、原系统(设备)主要参数及用能情况;
  2、节能改造内容;
  3、系统(设备)改造后用能情况;
  4、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运行情况;

  五、项目节能量及节能效益:

  包括原系统用能情况及改造后用能情况,节能收益情况,并请折算成吨标准煤(折标系数请参见附表)。

  六、商业模式:(400字左右)

  请说明采用何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如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并请说明节能服务合同的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节能效果测定和验证,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方式,节能量保证,款项支付的方法、数量及时间、项目(设备)所有权归属/转移等等;

  七、融资渠道:(300字左右)

  请说明实施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使用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说明比例或者金额)、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保理、CDM项目等。如果项目得到了国际项目/机构资金的融资支持,也请列明,例如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与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合作的EMCo商业贷款担保机制,帮助中小型企业获得商业贷款;世界银行与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合作的转贷项目;法国开发署与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作的绿色中间信贷项目;国际金融公司(IFC)与福建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合作的CHUEE项目等。

  八、优惠政策:

  请说明本项目享受的国家/地方优惠政策及/或资金补贴。

  九、用户评价:请附用户评价(需用户盖章确认)。

  用户评价可包括对项目所应用的技术、项目运作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及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服务态度及水平、项目运行及管理水平以及融资能力等各方面的评价。

  注:请结合本案例编写说明,并仔细阅读所附参考案例模板,编制案例。

  附表:折标系数参照表
  

能源名称               折标准煤系数

电力                 3.45×10-4 tce/kWh

焦炭                 0.9714tce/t

原煤                 0.7143 tce/t

洗精煤                0.9000 tce/t

热力(当量)             3.412×10-5 tce/MJ

燃料油                1.4286 tce/t

汽油                 1.4714 tce/t

煤油                 1.4714 tce/t

柴油                 1.4571 tce/t

液化石油气              1.7143 tce/t

炼厂干气               1.5714 tce/t

天然气                1.3300×10-3 tce/m3

焦炉煤气               5.714-6.143×10-4tce/m3


  
  附件2 示范案例

  (案例模板,仅供参考)

  一、案例名称:

  某某公司转炉炼钢副产蒸汽发电项目

  二、案例业主(200字以内):

  某某公司是国家大型一类企业,国家520户重点企业和全国冶金重点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钢坯、带钢、钢筋、生铁、商品焦炭及煤化工等,产品打入北京奥运工程、高速铁路、核电、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工程,并出口到美国、东南亚、日本等国家。现已形成800万吨铁、800万吨钢、1000万吨材的年生产能力。该企业现有炼钢设备主要为3座45t/h的转炉及两座180t/h的转炉。

  三、项目实施单位:(150字以内)

  某某公司主要为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和区域客户,提供用能情况调查与诊断、节能技术咨询与方案设计、节能工程实施与管理、用能设备运行维护与人员培训等全过程、全方位的节能服务,特别是在余热余压利用领域有丰富的节能项目实施经验。

  四、案例内容:

  (一)技术原理及适用领域(500字左右):

  炼钢转炉副产饱和蒸汽发电系统可分为蒸汽制取系统、蓄热系统、汽轮机发电系统以及冷却水系统等。其中,蓄热系统主要由蓄热器组成。转炉在吹炼期内产生的大量高温烟气温度在1000℃以上,烟气进入汽化冷却烟道用于制取饱和蒸汽。饱和蒸汽自汽包流出,一部分进入蓄热器内,通过内部充热装置喷入热水中,由于蒸汽温度高于水温,蒸汽迅速冷凝、放热,使蓄热器内部水升温。另一部分蒸汽经调压阀送入汽轮机。转炉在非吹炼期内,蒸汽制取系统不产生蒸汽,调压阀前蒸汽压力不断下降,此时蓄热器内的饱和水成为过热水后沸腾,产生饱和蒸汽,饱和蒸汽经调压阀减压后送入汽轮机。蒸汽在汽轮机内膨胀作功,最终在冷凝器内凝结为水,冷凝水泵将冷凝水从冷凝器内抽出,送至除氧器,除氧后由给水泵送至蒸汽制取系统,进行再循环。为了防止水进入汽轮机,汽轮机入口前的蒸汽管道上设置汽水分离器,利用蒸汽滤洁装置和饱和蒸汽汽轮机以减小蒸汽带水现象,不仅可以提高饱和蒸汽干度,还有利于汽轮机的安全稳定运行,从而提高系统的运行可靠性。

  本技术可适用于钢铁、石油、石化等行业。

  (二)案例实施情况(500字左右):

  本项目根据全厂生产各用户的蒸汽消耗量和余热设施产汽量,充分利用富裕的低压蒸汽,建设两座饱和蒸汽发电站,装机量为8MW及12MW的纯凝发电机组各1台,及配套辅机设备。

  炼钢车间现有3座45t/h转炉,正常生产每座产汽量为12t/h,3座转炉共产生饱和蒸汽36t/h,汽包出口蒸汽压力0.8MPa;加热炉汽化冷却产汽10t/h,汽包出口蒸汽压力0.8MPa;官网富裕蒸汽12-15t/h,压力0.3-0.5MPa,温度180℃;总计富裕蒸汽58-61t/h。为了充分利用这部分富裕的低压蒸汽,减少低压蒸汽的排放,可满足建1套8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热轧厂区现有2座180t/h转炉,3台加热炉,设有4台150m3 蓄热器,出口蒸汽压力0.9MPa。3台加热炉产汽量为75t/h,转炉产汽量为40t/h。由于RH精炼炉平均用汽量为25t/h,间断用汽,每个周期是38分钟,作业率20%,故设计时不考虑RH精炼炉耗汽。另外,中央空调及冬季供暖消耗蒸汽15t/h,因此,用于发电的蒸汽量是100t/h(RH精炼炉不使用),压力0.9MPa的饱和蒸汽,可满足建一套12MW的纯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本项目所建设的两座饱和蒸汽发电站,主要包括汽轮发电机组、主蒸汽系统、凝结水系统、真空系统、疏水系统、工业水系统、汽轮机油系统、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电气、电信、自动化系统等建设内容。

  本项目于2008年12月开始施工,2009年6月8MW和12MW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发电。该项目于2009年7月竣工验收,目前设备运行良好。

  五、项目节能量及节能效益

  利用自产饱和蒸汽为动力,推动发电机组进行发电,在运行过程中还需要消耗电力、冷却水等能源介质,电站的能源消耗表如下:

  原系统可利用的饱和蒸汽产量



             可用于发电的蒸汽量 (t/h) 年运行时间(小时) 年富余蒸汽量(吨) 
炼钢车间(3座45t/h转炉)  58-61             7000       约为420,000

两座180t/h转炉,3台加热炉  58-61t/h100          7000       700,000    
    及中央空调及冬季供暖




  新装系统年节能量情况


额定功率kW 台数年运行时间(小时)发电量(106 kWh)年自用电量(106 kWh)年供电量(106 kWh) 折标                                              准煤(吨)

8000    1    7000     56        8.58         47.4       16353

12000    1   7000      84        12.6        71.4        24633

合计                                   118.8       40986



  注:折标系数参照填表说明。

  新建这两座电站后,每年可节约40,986吨标准煤,按照当地工业电价计算,每年可为业主增加经济效益约6740万元(未包含替代效益)。

  六、商业模式(400字左右)

  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简称EPC)方式运作,即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就本项目与该业主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为业主提供能源审计、节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资金,设备设计、选择及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为业主单位的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供相关培训、项目所需所有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维护和保养服务等专业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解决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资金,并与业主单位对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分享,合同期限为四年,合同期内前两年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的分享比例为8:2,第三年的分享比例为6:4,第四年的分享比例为5:5,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且业主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转移项目所有权,将设备无偿赠予业主,之后的节能收益为业主所有。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并与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不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七、融资渠道(200字以上)

  本项目总投资为1.4亿元(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及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其中7000万元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三年。

  华夏银行对本项目的贷款使用了国际资金---中国节能融资项目的资金支持,该项目于2008年10月正式生效,项目执行期为五年。通过两家转贷银行(华夏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利用世界银行提供的2亿美元贷款,并按照1:1比例的配套资金,向国内重点用能行业的大中型企业提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对企业的要求是投入项目投资总额的30%资金。

  八、优惠政策

  余热发电项目属于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因此本项目为国家鼓励的节能项目,同时本项目符合申请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项目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7]371号),本项目符合通知要求,申请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XXX元。

  九、用户评价

  附件3 信息联系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本单位在此郑重承诺,所提交的案例信息均真实。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