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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3:1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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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79号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兰州电监办,西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西北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西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1.5分钱、甘肃省1.07分钱、青海省1.4分钱、宁夏自治区0.69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陕西省0.315元、甘肃省0.2615元、青海省0.269元、宁夏自治区0.2583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核定陕西汉江喜河水电站、甘肃省九甸峡水电站和青海省格尔木燃气电站临时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元、0.37元和0.35元。龙羊峡水电站上网电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每千瓦时0.145元的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有关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陕西省0.61分钱、甘肃省0.5分钱、青海省0.45分钱、宁夏自治区0.48分钱,新疆自治区2分钱。除新疆外,以上提价均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陕西省城乡各类用电实行同价;甘肃省城乡非普工业实行同价;缩小新疆乌鲁木齐电网地、市间电价差异。
  五、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2.19分钱、甘肃省2.27分钱、青海省1.91分钱、宁夏自治区1.98分钱,新疆自治区2.5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六。
  六、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陕西、甘肃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各类用电价格均不作调整。
  七、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将甘肃省商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宁夏自治区商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三类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拉开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九、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西北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陕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青海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宁夏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六、新疆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第3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终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80条的规定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
可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的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二、关于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问题。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时,规定了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与《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精神并不抵触,当地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其规定执行。




1996年7月25日

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  证监发行字[2000]77号)




  保证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新老制度的衔接过渡问题,现就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继续有效,持有指标的单位仍可按原有程序和办法向我会推荐企业;

  二、对于占用1997年度计划指标正在我会审核的企业,企业推荐单位如有充分理由,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要求撤换,并将新推荐企业函告我会,但变更后不能再变;

  三、指标尚未用完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确定被推荐的企业并函告我会,企业确定后不得变更,两个月后仍未确定企业的指标作废;

  四、被推荐的企业如发审委两次审核都未通过或因违规等其他原因而未获核准,其所用指标即使用完毕,推荐单位不能再用此指标推荐其他企业;

  五、对于以各种形式买卖指标的行为,一经查实,指标作废,并将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

  六、请本着对企业、对市场、对广大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1997年度剩余指标,推荐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发行上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