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0届73次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牡丹江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快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高层次人才智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快跨越争先发展步伐,推进“七个翻番”目标的实现,我市决定面向国内外聘请一批能为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进行重点项目论证、提供咨询指导的两院院士、社科院学部委员和国内外知名专家为政府顾问。为规范政府顾问聘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是指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的、能为我市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条 政府顾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愿意为我市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四条 政府顾问应是熟悉国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省内外各项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三)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工作热情和丰富工作经验,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四)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高的法学专家。
第五条 聘请政府顾问应坚持分布均衡和数量适度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个门类聘任3—5名政府顾问,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或专业。
第二章 聘 任
第六条 政府顾问的聘任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提出聘任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有关行业、部门请求,提出聘任计划,包括聘任门类、聘任理由、聘任数量、聘任条件等,经征求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市领导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提出聘任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数量、条件;
(二)采取通过国家和省级人才机构引荐、猎头公司推荐、我市在外工作的成功人士介绍、市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举荐、专家自荐等方式,收集人选信息,确定初步人选;
(三)对入选信息进行综合审核,征求有关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市领导意见后,提出拟聘任人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与拟聘任人选建立联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聘任事宜,并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颁发聘书。
第九条 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重大项目建设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政府顾问在聘期内要履行顾问职责,保证服务时间(每年为我市柔性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经济、科技、法律、商务、投资等方面咨询服务;
(二)受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受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在国内外宣传牡丹江,推介牡丹经,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四)受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积极推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合作交流,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为我市培养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人才。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市政府顾问津贴,每人每年5万元;
(二)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顾问,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企业给予的报酬或奖励;
(四)特邀列席市政府或政府部门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五)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六)按协商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四章 联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顾问管理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联络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期向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名义邀请政府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向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协调市领导或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顾问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发放政府顾问津贴。
第十五条 政府顾问津贴、奖励及联系、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
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
(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对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以及个人财产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种类)
本规定所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根据气象探测资料制作、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危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符号。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低温和大雾预警信号五类(见附件)。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
新闻宣传、通信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第四条(统一发布制度)
本市实行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区(县)气象台需要发布本地区预警信号的,应当在上海中心气象台的指导下,按照职责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其他灾害性气象信息。
第五条(预警信号发布及通报)
上海中心气象台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
第六条(发布程序)
全市的预警信号由上海中心气象台首席预报员负责制作,报台长或者台长授权的副台长签署后发布。区(县)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由值班预报员在上海中心气象台指导下制作,报所在区(县)气象台的台长或者台长授权的副台长签署后发布。
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由市气象局制订。
第七条(播发规定)
本市各类媒体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本规定附件中统一的信号名称和图标,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发布或者更新的预警信号信息后15分钟内,播发该预警信号信息。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上海中心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预警信号的具体播发办法,由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气象局制定。
第八条(预警信号传输)
预警信号通信传输单位应当与市气象局密切配合,制订相关措施,确保预警信号通信传递畅通。
第九条(灾害防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引(见附件),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措施。
交通、通信、能源等重要公共设施管理机构,教育、卫生等公益性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红色、黑色表示。
(一)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黄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8级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台风动态,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各部门、各单位关注台风动态,做好防御准备;
3、相关单位加固户外装置,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二)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0级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风;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3、相关单位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三)台风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2级以上。
防御指引:
1、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必要时可以停课、停业。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红色、黑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黄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掌握暴雨最新信息;
2、相关单位通知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3、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60毫米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3、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三)暴雨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12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必要时可以停课、停业。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红色、黑色表示。
(一)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本市最高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者已经升至35℃以上。
防御指引:
1、各部门、各单位注意了解掌握高温信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相关单位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相关单位通知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高温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24小时内,本市最高气温将要或者已经升到38℃以上。
防御指引:
1、市民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
2、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四、低温预警信号
低温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红色、黑色表示。
(一)低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因冷空气侵袭,致使本市在24小时内降温幅度超过6℃,且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市民注意及时添衣保暖;
2、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防御霜冻、冰冻工作。
(二)低温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因冷空气侵袭,致使本市气温急剧降低,最低气温将要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且日平均气温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各相关部门、单位启动紧急防御霜冻和冰冻方案,落实防寒防冻措施;
2、相关单位通知户外作业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两级,分别以红色、黑色表示。
(一)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红
含义:本市部分地区未来3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200米的大雾,且能见度有可能进一步降低。
防御指引:
1、大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市民需适当防护;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二)大雾黑色预警信号
图标:黑
含义:未来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大雾,且可能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指引:
1、受大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