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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5:1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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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研究,现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市、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核发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依法实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技改)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调运和通信、电力保障;

(六)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负责电信运营业、电力行业、水电站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他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承担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十)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十一)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十三)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

(十五)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监督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把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二)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占地建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二)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风景名胜区、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除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

(三)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的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市辖内河水域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转报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及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港口部门职责

(一)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港口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职责开展港口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证、批准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制订并落实本系统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航空、水上、防火、防汛、气象、广播电视、公众通信等无线电通信频率的安全;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三十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水利行业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水利工程、水电站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产品经营标识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机部门职责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文化出版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二)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对弃库、闭库环境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选矿行为;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四十条 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承担体育航空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海上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海上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四)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工作;

(五)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和进出口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人员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资质资格认定;

(三)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监督管理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六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八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海事部门(莆田)职责:

(一)统一负责辖区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

(二)负责外国籍船舶进出口岸及在辖区港口、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员、引航员等有关人员适任资格考试、评估、发证等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管理相关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海域水上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一条 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第五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三条 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二)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电力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二)组织开展电力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三)组织对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第五十六条 政府部门因职能调整,按照职责与职能相对应原则,其职责相应调整。各县(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五十八条 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进行点评并通报。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同级政府安办,各级政府安办要逐级报至市政府安办备案。政府安办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每季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办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六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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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全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教育部


以服务为宗旨 以就业为导向 全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2004-02-24

《教育部通报》第16期


--周济部长在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2003年召开的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确定,农村教育是全国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根本出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由农业、劳动部门负责,农业、劳动、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六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2003年12月30日,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提出要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主要是全面实施两个计划:一个计划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紧缺技能型人才培养计划》;另一个计划就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它既是职业教育培训与创新工程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教育的战略重点--农村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个计划要求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把农村劳动力培养成高素质的劳动者,努力将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

  这次“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验交流会”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交流总结近些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和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新鲜经验,部署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推动教育系统更好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服务。

  一、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对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出了强烈的需求

  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力资源素质的提高,必须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实践表明,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要努力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科技素质,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同时要持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教育重点抓的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今后一段时间,这个工作还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在2000年的时候,我们已经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消除了青壮年文盲,这是中国教育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奠基工程。这点我深有体会。在武汉市搞招商引资的时候,我问外商企业家为什么要选择中国作为投资地,他们回答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政治的、经济的,等等,但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劳动力素质比较好。他们比较了一下,跟南美、东南亚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印度相比,中国劳动者的素质是最好的。现在的青年劳动者一方面继承了中国勤劳朴实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他们都经过了九年义务教育,这就使我国人口素质相对来说是最好的,也就是说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读完初中,外出打工”是这一阶段的生动写照。

  应当说,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使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已经初步显现。但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就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仅仅掌握九年义务教育水平的文化知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无论是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还是向城镇转移就业,农民工都必须再接受一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没有经过职业培训,没有一技之长的专业知识,外出打工,只能从事简单工种,工资收入低廉,工作岗位也没有保障。现实情况表明,农民子女急需职业教育,渴望成才就业。一些切身感受到转移培训甜头的农民工说:“读完初中上职中,打工致富一路通”,真实地道出了农民群众对转移培训的衷心欢迎。从“读完初中,外出打工”进一步发展到“学会当技工,进城路路通”,反映出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既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是职业教育发展最好的历史机遇。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一个矛盾的转化过程,矛盾转化需要条件,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职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过程,是将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理所当然也成为教育部门特别是职业、成人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各地政府统筹领导下,近年来,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农业、劳动等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

  1.地方教育部门积极参与制定当地农民工培训规划,参与实施培训工程。

  目前,已有北京、河北、四川等11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其中,江苏省教育、劳动、农业等部门联合实施了“5112教育富民工程”,计划培训转移500万农村劳动力, 2001-2003年全省教育系统进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88万人次,直接转移农村劳动力62万人,其中向境外劳务输出5万人;浙江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省教育厅自2001年起,实施了“百万农民培训工程”和“百万职工培训工程”,2003年培训119万人次;四川省政府实施的“5511”工程,要求从2003年到2007年培训500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

  2.城市教育部门积极开展面向进城农民工的文化、技术培训。

  2001年,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各地利用城市教育资源面向进城农民工举办了各类教育培训。如深圳市宝安区和宁波市鄞州区仅2003年就分别培训农民工5万多人和近5万人。一些城市的行业、企业也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

  3.教育部门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输送经过技能培训的劳动力。

  许多地方通过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订单培养等方式促进经济落后地区农村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转移。如广西有485所中等职业学校与毗邻的广东省各类企业实行“订单办学”,每年向广东省的企业输出6万多名毕业生。江苏省加大南北联合办学力度,从1999年开始,积极尝试“南北合作”,采取苏南与苏北联合办学和订单式培训的办法,办学规模从1999年的500多人上升到2003年的11900多人。

  4.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想方设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经费支持。

  2003年,四川省仅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项资金就达到5200万元;陕西省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提供1000万元扶贫专项经费中拿出500万元的基础上,教育厅也投入了400万元专项经费;广西教育厅拿出350万元支持培训;浙江、江苏等地采取了政府购买培训的办法,帮助农民接受转移培训。衢州市实施“万名农民素质培训工程”,培训经费按人均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由政府筹措,去年全市共筹措培训经费1174万元;还创造性地推行“劳务培训券”制度,农民持培训券可自主选择培训点和培训内容;去年,外出打工的农民已达35万人,去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9%,其中农民劳务收入比上年增加了27%。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既抓住了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又抓住了教育工作为“三农”服务的关键环节。如广西自2000年以来,通过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累计转移168万余人;浙江省义乌市实施“双百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全市31.6万农村劳动力中,已有22万人经过学习和培训转移到二、三产业工作。据统计,2002年全国农民外出务工全年总收入达5278亿元,在农民纯收入中,外出务工收入达到人均438.2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17%,对当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41.8%。在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区,农民外出务工收入总和甚至相当或超出本地当年财政收入。如湖南省,2002年有680万外出务工农民,一年打工收入 408亿元,基本接近该省全年财政收入;四川省2003年到外省打工人员660万人,收入474亿元,相当该省财政收入1.4倍。打工经济、劳务经济越来越受重视。

  (二)为新型工业化道路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决策,中央专门召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胡锦涛同志在讲话时指出:“教育是人才资源能力建设的基础”,要“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

  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帮助农村转移劳动力掌握现代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是教育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1.面向转移前农村劳动力开展培训。

  如这次会议学习的一个典型--四川联合经济学校,创办五年来,已成功转移农村劳动力2万多人,现在,在校生规模达到11000多人,仅2003年到校报名求学的农民子女就多达7500余人。广西天峨县、大别山腹地的安徽金寨县、东部发达地区的浙江宁波等地教育部门,地处湘西的湖南省怀化市万昌中等专业学校、河南开封电子科技学校等许多学校,都从当地经济发展和全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甚至向国际劳务市场输送劳动力出发,面向农民开展了扎扎实实的转移前培训,为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培养了大批高质量的劳动力。许多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如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成人教育中心学校,从1986年起先后培训输送初、中级技工上万人,这些民工仅2003年就为当地带回打工收入1.67亿,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更为可喜的是,在这些经过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中,许多人已经能够利用掌握的技术,自主创业。

  2.开展转移后的农村劳动力培训。

  这次会议学习的另一个典型--成都建工集团,近年来,面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开办夜校20多所,培训外来农民工5000多名。浙江的义乌市、慈溪市、绍兴县等开展外来民工教育培训工程;青岛市各类职业学校仅2003年就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2.7万人次,有近1万多进城务工人员参加了学历教育;深圳宝安区教育部门、大连市瓦房店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等一批地方教育部门和职业、成人学校从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出发开展针对性的转移后培训。前几天在无锡召开的中职产教结合会议上,我们特别强调了,现在有将近一亿农民在城镇工作,作为劳动力已经转移了、在打工了,但这些人都需要进行职业培训、进行职业教育,这实际上是转移后的一种培训,要大力开办夜校和业余学校,把这项工作积极开展起来。

  总之,不管是转移之前的,转移之后的,还是转移之中的,这些培训的开展都有效地提升了农村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的技能水平,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人力资源的开发水平。我们现在讲“五个统筹”,实际上,抓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既是城乡统筹,又是区域统筹,还抓了经济社会的统筹。这些培训的开展,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培养了大批技能型劳动者,不仅满足了工业企业发展对技能型劳动力的需求,也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三)我国职业、成人教育面临巨大发展空间,应当也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前几年,中职和成人教育学校的同志们,常常感到办学难、招生难,一时间,似乎发展天地越来越小。但就在这个时期,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湖南怀化万昌中专学校、青岛黄海职业学校等民办职业学校却异军突起,发展迅猛;四川郫县友爱职业高中、河南新县职业高中、开封电子科技学校、福建仙游职业中专、陕西临渭职教中心等公办职业学校也越办越红火,充满了生机与活力;整个中等职业教育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这些事实表明,面对巨大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只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端正服务方向,大力改革创新,事业发展的天地实际上是空前广阔的,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教育事业是党和人民的事业。要做好教育工作离不开党和人民的关怀和支持。所以,教育工作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以求得社会对教育更大的支持,为人民服务作出更大的贡献,以求得教育自身更好的发展。教育系统大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就是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目前,我国农村还有数亿富余劳动力,每年还要新增600万农村劳动力。据统计,2002年全国共转移农村劳动力2385万人,其中初中毕业生占62.7%,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有12.5%。大量农村劳动力既没有打工所必需的一技之长,也缺少保护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生活常识,不适应就业和城市生活的要求,这就导致出现一方面用工单位招不到合适的人,另一方面大批进城农民工又找不到合适工作的现象。也就是说,一方面,劳动力市场需求巨大,技能型人才资源严重短缺;另一方面,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就业困难,致富无门。市场需求和人力资源的尖锐矛盾,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目标,每年需要转移1000多万农村人口,特别是对每年没有升入高一级学校的约600万初高中毕业生,迫切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实现转移。按照国务院六部门制定的规划,2003-2005年,要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5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6-2010年,要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近亿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面对规模空前的培训任务,现有的职成教育机构的培训规模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总之,巨大的社会需求,是职业、成人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最强大的动力。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是职成教育在伟大时代的一项伟大事业。教育战线的同志们要进一步动员起来,带着深厚的感情,怀着极端的热忱,实实在在地干好这项伟大的事业。  

  二、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制度创新

  马克思形容,从产品到商品是“惊险的一跃”,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劳动力要真正转移出来,也要有这样“惊险的一跃”,实现这一跃,就要依靠教育和培训。要切实把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这个大课题落到实处,就要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思路、发展机制有一个大的转变。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办学指导思想的转变和创新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要有一个深刻的变化,就是要以就业为导向。我觉得这次会议报上来的先进经验非常生动,也非常好学,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东西,关键就是抓住了就业这样一个核心的环节,高高举起了以就业为导向这面旗帜。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就能够给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带来深刻的变化。四川联合经济学校很明确地提出“教育同市场接轨,培训同市场挂钩”办职业教育的新路子,使学校的实力迅速地扩大。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这个问题上就更加地要强调以就业为导向,因为只有解决好就业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有效的转移,这也正是职业教育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

  以就业为导向,就是抓住了市场这个“牛鼻子”,实际上是抓住了两头,抓住了两个需求。一头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就要求抓住企业的需求。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非常强烈,要满足这个需求,职业教育大有可为。安徽蒙城庄周高级职业中学是个农村职业学校,抓住了制造业发展的机遇,先后同张家港国泰国际集团、上海振华港机、江苏新世纪造船厂、江阴澄西造船厂、海尔集团等联合办学,学校因此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机遇,比如说,现在汽车业发展很快,不仅造车需要熟练工人,汽车销售、维修、服务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都增长迅猛。重大工程建设也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机遇,比如,广西天峨县依托龙滩水电站的建设,引导农民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抓住这些机遇,满足企业发展对更高素质劳动力的需要,就是我们对现代化建设的最大的贡献。

  另一头就是哪些人来就业?农村劳动力现在是一个亿,下一步还会有两个亿,这些人都要转移,都要培训。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明确为农民工的学习培训需求服务。最近有一个调查,问农民工最需要的帮助是什么?他们的答案是:学习。一是学习技能,补充文化,因为他们发现有文化和没有文化,有技能和没有技能,收入不一样,发展的前景也不一样;二是学习新知识和学习新的生活方式,因为他们也想融入到城市的文明当中去。江苏省组织编写了《农村青年城市就业指南》,帮助农民工适应城市的生活;再如,浙江省慈溪市,对外来农民工进行法制教育,许多外来农民工都抱着无所谓的思想,不太想参加,他们带有一点强制性的要求大家参加,培训结束后大家觉得收获很大,纷纷签订合同。

  关于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问题。我非常高兴地看到,这次会议介绍经验的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都达到90%以上,我相信这些学校,特别是民办的职业学校,他就不会提出来50%的职高生都要升到大学去,都要读大学。有一段时间我们总说希望大家一定要定位清楚,不要把中等职业教育办成高等职业教育的预备学校,不要热衷于中专升大专、高职升本科,甚至有很多中等职业教育办成了变相的普通高中。现在在实践中,通过市场调节,这些观念逐渐得到了统一。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就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这个定位是非常清楚的。我们都很清楚,即使到2020年,中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能够达到多少?原来有一个计划是33%,最多到40%,剩下的60%还都要进入十六大提出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队伍,这些高素质劳动者肯定不能只经过九年义务教育,还要经过一定程度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因此,中等职业教育很大的发展空间,就是60%以上,也就是说一年有1200-1400万的接受职业教育的对象,关键是职业教育要找准自己的定位。这次会议介绍经验的学校,有些是民办学校,他们都是中等职业教育中的一流学校。把这个指导思想转变过来以后,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像湖南怀化中等职业教育现在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61.9%,就很能说明问题。在人们的印象中,苏南中等职业教育可能很难招到学生,但他们说中职学生多于普通高中的学生。为什么?因为很多农民的子弟觉得只要就业好,干吗非要去读大学呀?有些人就是喜欢动手,只要能够找得到很好的工作,就业情况很好,他就愿意去读中职。所以,现在苏南地区农民家庭的孩子超过一半的人报中职。但苏北就不一样了,这跟经济有很大的关系,关键是就业。如果现在对照农村劳动力转移这样一个大范围来考虑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职业教育过去的发展是搞行政推动,今后更多地要靠市场的拉动。这次会上的一些典型例子都能够看得很清楚,很多学校从短短的两三年时间内由几百个学生发展到上万人的规模靠的是什么?在以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以行政的方法来推动职业教育,对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发展到现在,依然按照旧的办法,不仅难以推动新的发展,还会使职成教育偏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所以,今后职成学校一定要靠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政府当然还会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但要求更多地依靠市场来拉动,靠贡献求发展。

  指导思想上的另一个重要转变,就是职业教育要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统筹。过去我们强调职业教育为当地服务这是对的,但是,现在市场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劳动力市场也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劳动力是在全国范围内大流动,城乡分割的结果,使很多县一级的职教中心碰到困难,就是如果把它定位在仅为当地农业服务,发展就碰到很大困难。城乡分割的结构造成城市里的职业学校没人上,北京最典型,中职招生很困难;而农村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没地方去,也发展不起来。在新的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给我们一个极大的机遇,就是统筹城乡发展,城市和东部地区的职业教育要打开大门来从中西部吸引劳动力过去进行中等职业教育;中西部的农村职业教育,也要调整培养目标,走出农村,大家共同来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现在已经形成了两种模式,一种是青岛黄海职业学校,它的就业主要是在当地,但招生面向全国;另一种就是四川的一些学校,还有广西的一批学校,他们的招生主要面向当地的农村,但是学生就业主要面向东部、面向沿海。不管哪一种模式,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的现代化建设。

  指导思想,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转变,就是职业教育的评价体系问题。什么是职业教育的高质量?我认为就业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因此要从以就业为导向这个要求出发,来考虑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学校的管理,这对于职业学校来说是一次深刻的变革。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提出一个口号,“一切为了农民子女成才,一切为了农村家庭致富”,在培养结构上按需求设置专业;在教育内容上,提出少理论、多实践,少单一、多综合;在师资建设上强调按需聘用;在内部管理上强调企业化运作。我曾多次提出,拿钱堆出来的学校,就不是示范,它推广不了。所谓示范学校,就是树起来的榜样学校,办学经验能够在全国进行推广的学校。我认为,四川联合经济学校就是一个很好的典型,他的房子非常紧,设备并不一定很先进,但是他们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办学体制、办学机制都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还有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职业教育要强调德育,强调思想政治工作。这次会上介绍经验的职业学校都不约而同地把学生的德育、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摆在了重要地位。首先要教会怎样做人,要把职业道德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重庆有一个行知技工学校,也是民办的。他们是按照陶行知先生的观点对学生进行教育,半军事化管理,共青团的工作做得非常好。校长很骄傲地对我说,我们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最受欢迎,因为他们懂得怎么做人,懂得在企业里面自己的位置,怎么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工作。再如青岛黄海职业学校,注重使学生养成了产业工人所必需的良好素质,海尔集团领导深有感触地说:“黄海职业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就是严,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就是强。像这样的学生,有多少我们要多少。”

  总之,我们要把通过职业培训“转移一人、致富一家,转移一片、致富一方”的口号响亮地提出来,把它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基本价值标准,从根本上改革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评估评价体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坚决不搞以升学为导向、学科为导向、文凭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职业和成人学校办学模式的转变

  办学模式的转变是这次会议上的每一个经验材料里都提到了,就是“订单式”培养,也就是围绕以就业为导向来办学。

  1.全力以赴地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出口畅,进口旺”。职业学校首先要找“订单”,实质就是面向市场需求自主办学。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把实现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找订单”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他们认识到:以学生就业为己任、创建学生就业服务新机制是职业技术教育的显著特点;面向广大农民子女,面向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学校,更要畅通出口,才能兴旺进口;所以,他们是一把手抓就业,而且,在沿海设立了六个办事处,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在那里抓就业。像怀化的万昌职业学校实际上是一个职业中介集团办的一所职业学校,因此,把培养人与职业中介紧密结合起来。职业学校抓住了“订单”,抓住了就业的岗位,就抓住了龙头,牵住了牛鼻子。四川联合经济学校甚至提出学生进校的时候就签合同,找不到工作学校赔偿学生的经费支出,他们这样去培养人,帮助农民的孩子学会一技之长,找到一个稳定的工作,还愁没有学生来吗?他们还坚持以就业为龙头、以订单为龙头来组织整个教学工作。这个办学模式的转变,是一个深刻的转变。我们反复强调各个学校要重视就业、重视就业一把手工程,但是,我们很多公办学校到现在为止,都还没有把这件事当作一把手工程来抓。民办职业学校创造的经验,说穿了,就是把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结合起来,就是“一条龙”服务,像怀化万昌职业学校那样,既培养学生,又是一个职业中介公司,先找到“订单”,然后按照需求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还有一段时间到工厂去实习。这个实习的时间,实际上是帮助学生学习技能,学习实际操作,是一个打工的预备期,而且还提供就业服务,比如到了深圳,住在哪里、吃在哪里,学校都提供服务。这样,就把职业中介、就业服务结合起来了。我看,这将是一个巨大的产业。

  与此同时,职业学校要积极创立品牌,增强培养的学生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搞工业的和企业的非常重视品牌和品牌效应,讲究名牌。现在搞职业教育的也开始重视品牌效应了,比如,陕西就明确提出了五大品牌,现在已经有点名气了,如“米脂家政”、“蓝田厨师”、“杨凌农科”、“秦巴茶艺”和“渭北技工”。这五大品牌是省里直接在抓。四川也打了几个品牌,如“川建工”、“川厨师”、“川妹子”等。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讲,还是为了提高输出的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对于企业家而言,他不一定在乎职工每个月工资是不是多几百块钱,更看重的是劳动力来源要比较好。职业学校帮他组织到比较稳定的掌握了一定技能的劳动力,而且这些劳动力还受过一定的思想教育,知根知底,他是欢迎的,甚至愿意多付点工资。所以,品牌战略不仅对职业学校发展有利,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对走新兴工业化道路,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按需求设置专业。

  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专业设置跟不上这种变化,培养的人势必难以就业。中等职业教育,既然要培养高素质的劳动力,专业设置对准市场就是一个基本前提。否则,培养的人就难以实现就业,也谈不上为企业的劳动力需求服务。四川联合经济学校、青岛黄海职业学校的办学实践都体现了这一点,即学校专业设置必须灵活,必须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市场需要什么,学校就赶紧办什么专业。这是中等职业学校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确保办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按照订单培养的要求,创新办学机制

  由于是订单培养,所以对于学生的技能要求就更高了,实践能力要求很强,而且进一步推动了产学结合和校企合作。最近,媒体报道了浙江省总结的四种校企合作的模式,一是“依托企业、产教结合”的模式,二是“强强合作、优势互补”的模式,三是“依托区域优势,与企业群合作办学”,四是组建“大型校企合作的职教集团”。通过校企合作,学校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及时拿到企业的订单,有利于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学生,效果很好。江苏省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建设了50个农业类学校示范基地,变过去“教室里插秧、黑板上种田”为“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帮助农民赚”。湖北襄樊机电工程学校同东风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用5年的时间对近2万名由于东风与日产合作的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合格后,由东风公司优先录用。

  市场经济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人才和劳动者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甚至千变万化的。按订单培养就要适应这种变化。职业、成人学校的办学机制必须灵活化、办学形式必须多样化。但是,相当多数的公办职业、成人学校都是从普通中小学转过来的,习惯于追求正规化、学历化,追求整齐划一。现在,办学的目标任务变了,办学机制也要跟着发生重大的变化,实现因“市”制宜、灵活办学。这次介绍经验的学校,民办学校更多一些,原因就是他们没有观念、体制、机制的负担,从一开始就是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适应,从夹缝中成长起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实行“1+2”、“2+1”、“1+1+1”等灵活学制。

  可以是学校+企业,可以是学校+实训基地,可以是农村+城市,也可以是西部+东部,最后一年主要搞实习、实训、实干。总之,要通过灵活学制把各方面的优质资源整合在一起,更好地为农民转移培训服务。如青岛黄海职业学校,实践“校校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与山西、安徽等11个省62所学校联合办学,仅2003年就招收52个县市的联办学生4627人。我们认为“1+2”、“2+1”都可以实践,因为东部的学校更贴近企业,而西部的学校有广大的生源,如果能够打破各种障碍,把他们组织起来,职业、成人教育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的作用就一定能够发挥得更好。还应该对“1+1+1”模式给予特别提倡,就是在西部学校学一年、在东部学校学一年、再到工厂里实习一年。通过这样一些方式,人才培养的效果就非常好。像北京市有35所学校面向西部对口招生,“2+1”模式在校生3947人,“1+2”模式在校生699人,初中后全日制在校生1760人,效果非常好。

  2.坚持学历教育和中短期培训并重。

  学制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力市场和职业资格的要求,就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而言,还要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坚持突出短期培训、突出技能型培训,提高投入产出的效益。对于农民工今后的转岗和学历提高的要求,可以通过转移后培训和学分银行的办法来解决。河南省新县职业高中坚持“长班与短班结合、固定办与流动办结合”,农民受了益,学校也得到很好的发展。浙江省绍兴县通过“政府买单,企业订单,学校出单”,大力开展短期培训服务,一年来培训农民11275人次,90%以上的培训学员学到了一技之长。陕西省在今年春节期间,对返乡过年的外出务工人员开展“学文化、学科学、学技能”的“三学”培训活动。

  3.坚持转移前培训和转移后培训并重。

  转移后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夜校和周末学校。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可以办,普通学校可以办,社区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和用工企业都可以办,不但要吸引农民工到学校来,而且要直接把学校办到工地、工厂去。成都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的夜校树立了成功的典型。再比如北京市将台路中学为在京农民提供“菜单式教学”,培训空调安装和楼宇自动化等操作人员,培训量达3000人。现在的成人教育已经严重变味了,有一句顺口溜“成人不成、电大不电、远程不远、网校不网”,都变成了落榜生的全日制教育,这个方向肯定是不对的。成人教育主要做什么?就应该是继续教育,在职的继续教育,现在这个机会来了,要抓住机遇,推进改革和发展。

  4.探索职业、成人教育的学分制改革。

  学分制改革对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实行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有利于把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衔接起来,有利于转移前培训和转移后培训连成一体,也有利于把文化补习、技能培训和城市文明教育结合起来,促进职业和成人学校办学机制的转变。关键是要抓住四个紧要环节,搞好制度设计。一是要设计好学分及其相关的质量标准。职业教育的“模块式”课程或培训项目,夜校和周末学校的课程,企业内部的培训,都可以折算成学分,积累到一定的学分,又可以折算成相应的证书和学历。二是建立“学分银行”制度,把学习和培训成绩及时存入“学分银行”,统一记入学习者在“学分银行”的“学习帐户”。三是建立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招生和毕业制度,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学生转专业、转学校、毕业(结业)证书发放等有更大的灵活性,特别注意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要求。四是建立与学分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评估、认证和质量监控的机制。

  (四)职业、成人学校办学体制的转变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依然是穷国办大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也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这次会议选择在四川召开,就是因为四川在办学体制和机制方面有了很多创新。

  1.鼓励公办和民办共同参与,共同发展。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把民办教育、民办职业教育、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起来。我们原来思想不够解放,总觉得职业教育多是由政府投资。但是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教育投资是在不断快速增长,但与老百姓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的投资虽然还会不断增加,但还是不够,因为首先要保证的是农村义务教育,真正要完成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提高,打好基础,也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对公办高等教育,也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投入。因此,职业教育这部分国家要投入,但是投入很多肯定有困难。怎么办,确实是个大问题。我觉得,到这里来学习,看到各地创造的很多先进经验,思想要进一步解放、观念要进一步转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即将颁布,要进一步把职业和成人教育作为发展民办教育的优先领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鼓励和支持,主动解决民办职业学校发展的困难,这不仅仅是促进民营资本为发展教育服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观念、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以就业为导向观念的牢固树立和落实。四川省明确提出,把民办职业教育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主力军,这个新的思路,是一个可以真正解决问题的根本性改革。这次会上介绍的四川联合经济学校、湖南怀化万昌职业中专学校、青岛黄海职业技术学校都是民办学校。今后,对民办职业、成人学校的表彰奖励、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都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在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中,还要特别重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

  2.加大公办职业、成人学校改革的步伐。

  一些公办职业学校,如河南新县职业高中、开封电子科技学校,由于及时转变机制脱颖而出。但是,多数公办职业学校还是发展不快,跟不上形势要求。公办学校集中了大部分职业、成人教育资源,必须想办法把大多数公办职业学校都激活起来,核心是办学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在公办学校改革问题上,义务教育阶段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职业、成人学校,则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改革,特别是要深化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现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就业工作,势必会加大对就业培训的投入,但这些经费直接分配到公办学校来,恐怕不太可能,还要靠我们去争取。公办学校具有人才、规模、经验等方面的潜在优势,但要转变为现实的优势,还必须大力促进公办职业、成人学校解放思想、大胆改革。

  3.充分利用城乡和东西部教育资源。

  农村、西部学校的优势是了解本土本乡,教育成本低;城市、东部学校的优势是靠近就业市场,教育资源雄厚。合作的方式,一是继续搞好对口支援。2003年,教育部还确定了东部9省份向西部有关省份对口招生的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江苏与陕西、北京与内蒙古、福建和宁夏、天津和青海等省区的对口合作也有明显的进展。二是流出地和流入地结合。流入地同样要把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当成一件大事,这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现代化建设,比如,浙江全省上下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不仅本省劳动力要转移,浙江也是外省劳动力流入的大省,这些劳动力素质的高低已经直接影响到浙江能否顺利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化进程。

  4.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的TAFE、美国的社区学院,等等,都是各个国家创造的很好的经验,我们不可能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做法也决不排斥任何一个国家的有益经验,但在探索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制中,可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把各国发展职业教育的经验,有机地融合到我们自己的改革与发展中。同时,还要看到,农村劳动力向境外提供劳务输出的市场也是很大的,比如建筑工人、保姆、海员、护士,等等,据国际劳工组织估计,目前全球每年流动劳务约为3000-3500万人。我国劳动力资源占世界五分之一,而劳务输出仅占3%,而且还处于较低层次。实行合作办学(包括和国外的劳务公司、培训机构等),将有助于更好地进军国际劳务市场。河南新县职业高中不仅通过县劳务公司培训出境劳务2100人,而且和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外公司建立了劳务培训关系;青岛教育部门提出“立足青岛、打开国门、面向世界”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近年来累计向国外、境外输送了5000人,而且,有61%以上的学校建立了对外输送学生的渠道。

  还要强调一点,就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建立一个竞争性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这次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也就是说,不管是公办、民办还是其他类型的学校,谁办得好,谁在促进就业上贡献大,政府就奖励谁,社会资源就向谁倾斜,鼓励像四川联合经济学校那样的学校做强、做大。今后几年,要在高职和中职建设400多个实训基地,这些基地将设在那些办得好的职业学校。一些地方对职业教育经费拨款实行改革,搞培训券或以奖代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有利于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积极性。

  以上四个转变,不仅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必然要求,也是向建立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制度迈 出的重要步伐。思路决定出路。只要转变观念、转变机制,视野就会豁然开朗,这是促进新世纪新阶段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求真务实、狠抓落实,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是振兴农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当前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战线的中心工作,2004年,我们要动员起来,全力以赴实施这项计划,兴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高潮。

  (一)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级政府正在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如四川省委认真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省委书记带头,全体省委常委到职业学校视察;陕西省委书记、省长亲自调研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东部的经济大省也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江苏省委书记专门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会议上发表讲话;浙江省从2004年开始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教育战线要抓住机遇,勇挑重担,急政府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大家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主动与农业、劳动等部门加强协调,介绍好这次经验交流会的情况。

  (二)争取从各方面增加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

  财政部很重视这项工作。目前,中央财政已安排2.5亿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政府的支持,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款和地方配套经费中对职成学校给予扶持。要探索建立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稳定的投入渠道,如宁波市制定了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用于农民培训的政策;杭州市决定每年从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农民培训。教育部也将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采取与地方共建、贴息加奖励等形式支持一批转移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投入。

  要从多方面争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支持。例如,扶贫开发资金的支持。陕西省从扶贫资金中每年拿出500万元,连续5年,对贫困户子女免费进行转移培训,去年就培训了1.2万名。扶贫办的领导同志多次说,发展教育是最好的扶贫,办好职业教育是最直接的扶贫。我们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各级扶贫办的沟通,争取各级扶贫办和我们共同努力,从扶贫资金划出一块用于转移培训。再如,行业协会、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培养、合作培养等多种形式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当然,最根本的,还是广大农民的支持,只要我们把学校办好,毕业生就业有门路,那就一定生源不断、财源不断,人民群众的需求是职业、成人教育发展的持久动力和可靠基础。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指导和服务

  教育部党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我担任组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当成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的一件大事,当成教育为人民服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一件大事,当成抓住历史性机遇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件大事。

  这次经验交流会是一次学习,也是一次教育,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具有豁然开朗之效。大家要根据“计划”的要求,做好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规划工作,制定本省(区、市)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要进一步理顺职业、成人教育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明确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机制,打破地域、系统的分割,清除职业、成人教育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

  (四)抓好典型,搞好示范,以点带面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学习四川省委、省政府善于发现先进典型、倡导先进典型,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及时把基层学校的创新举措,加以总结提炼,形成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工作的有效做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发现体现新思路、新机制的典型,通过抓典型,带动面上工作。抓典型,一是有选择典型的正确标准,要让大家可以学习、能够学习、愿意学习,有普遍推广的意义。今后确定示范学校,必须是真正能够推广,具有普遍借鉴意义的学校,决不能只是花钱盖楼、买设备。对那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做出突出成绩的职业、成人学校,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并在将要进行的400个实训基地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发展。二要以发展的观点看典型,要保护好这些典型,为这些典型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最终的标准还是市场的选择、农民的选择。这次介绍的典型也是一样,只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进取,才能真正起到示范和引导的作用。

  (五)加强宣传表彰,营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教育部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一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教师节的表彰中,将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表彰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教师,进一步形成支持、鼓励教育部门和学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的良好环境。新闻单位很重视、支持这次会议,派来了精兵强将参加会议。希望大家把这次会议精神宣传好,把职业、成人教育先进典型的经验宣传好。


达州市行政调解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行政调解办法》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质量和效率,及时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通过协调,促成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化解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包括中央、省直管部门)以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下列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

(一)下一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本机关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第五条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地调解争议纠纷,不得偏袒和歧视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排查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解决争议纠纷。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成立行政调解组织,落实工作经费、调解场所和设施,确定行政调解人员,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在行政调解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退出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 在行政调解中,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二章 行政调解机关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由对争议纠纷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最初受理的部门牵头调解,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当事人未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由法定的受理机关负责组织调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调解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

第十七条 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属于行政调解范畴;

(二)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所涉主要事项属于收到申请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与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有明确的请求、理由和争议纠纷对象;

(五)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该调解申请。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争议纠纷的渠道;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对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调解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情况紧急、可能激化的争议纠纷,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第二十条 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纠纷向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调解的,由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由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因受理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确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又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同一调解申请的,该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后,又申请行政机关重新调解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调解协议内容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情形的除外。

第四章 行政调解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发现属于本机关行政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应当主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实施行政调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征求其他当事人意见;其他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实施行政调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劝导说服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调解,应当指派一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主持人;对于复杂、重大的争议纠纷,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调解。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调解员,协助调解主持人的工作,并确定记录员负责记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争议纠纷处理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第二十八条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第三人提出与本争议纠纷有关的请求,可以合并调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举行调解前,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告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当事人和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调解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三十条 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调解。

第三十一条 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主持人应当核对参加人员身份,宣布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介绍调解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十二条 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争议纠纷的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争议纠纷公正处理情形的。

当事人或第三人认为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调解主持人决定调解员和记录员的回避;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调解主持人的回避;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调解主持人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 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组织实施调解之日起30日内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调解主持人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纠纷事由;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协议履行方式、地点、期限等;

(五)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行政调解协议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侵犯争议纠纷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调解协议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 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第三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由当事人和第三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第四十四条 对经行政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行政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对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行政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其他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督促履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等。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注意排查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并制作回访笔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

(一)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三)当事人不愿继续参加调解的;

(四)经过三次以上调解仍逾期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其他正当事由。

行政调解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除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以外,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争议纠纷性质,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期限和机关。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调解笔录经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实施调解的争议纠纷归档编号,做到一事一档。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调解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行政部门及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的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

第五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报送月度行政调解信息和年度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

第五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分析总结行政调解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六条 对行政调解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或拖延以及信息报送不及时等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行政机关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文件对行政调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市级行政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