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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9:1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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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8〕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事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24第24期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三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事调配工作,更好地为三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琼人劳保[2005]57号)和《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招聘及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公务员资格的人员除外。


  二、公开招聘及人员调配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及人员调配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人员调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依据单位的规模、级别、职责和工作需要按不同比例给予设置岗位职数,按岗聘人。其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须报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五、经批准新设立的事业机构和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编进人。凡缺编进人,除单位领导和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外,原则上应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聘。部分紧缺、专业性强的岗位可面向全省或全国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详见《三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六、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市外调入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二)在教学、科研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属紧缺人才的,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放宽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一)见习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二)正在接受立案侦查、立案侦查(调查)或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三)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


  七、市内流动和市外调入人员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调入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条件要求对拟调入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调入人选,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二)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拟调入人员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同意,向编制部门提出用编意见;(三)编制岗位审核。编制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编制及岗位情况,符合规定的出具《编制控岗卡》。属增加财政全额拨款的拟调入人员,须请示市编委领导批准。(四)办理调配。取得《编制控岗卡》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调动手续,确定工资标准,属财政拨款的通知财政部门办理发放工资等相关手续。(五)编制备案。完成人事调动后,持调入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及《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备案表》到市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或备案。


  八、市内工作人员调出市外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填写干部(工人)调动审批表。(2)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如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3)经调入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并向调出地发干部(工人)商调函。(4)调出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同意后,即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开具行政介绍信以及工资转移等相关手续。


  九、部队随军家属在部队内部就业,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外地调入的随军家属,必须凭驻军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审批报告方可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十、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编制和财政等部门不予受理。


  十一、市外调入国有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商务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 公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六年 第 8 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 务 部 部 长 薄熙来
公 安 部 部 长 周永康

二○○六年九月七日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附件《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核查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管理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可对《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条 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国际核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进口、出口核查化学品,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许可。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出口核查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有关电子数据和纸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电子数据转送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

  第六条 公安部应自收到商务部转送的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口申请,发送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要求10日内答复。

  在电子数据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应公安部要求提供相关纸面材料。

  第七条 经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答复的出口申请,公安部应自收到核查确认答复之日起3日内通知商务部。

  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逾期未能答复的,公安部可根据国际惯例、具体产品与进口国别和地区等情况分析提出是否许可出口的建议并书面通知商务部。

  第八条 核查化学品样品的出口,数量在100克(含)以下的无需进行国际核查,由商务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并将结果通报公安部。

  第九条 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向我提出国际核查要求的,公安部应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商务部进行确认。

  商务部应对经营者真实性、资质及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途合理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商务部可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商务部委托核查之日起10日内上报核查结果。商务部应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公安部。

  对于需要核查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际用途、用量的,公安部可委托地方公安机关核查,地方公安机关应自收到公安部委托核查之日起10日内上报核查结果,公安部应及时通报商务部。

  公安部应在收到商务部、地方公安机关的核查结果后及时通报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条 核查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核查化学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商务部和公安机关核查。

  第十一条 如发现拟进出口的核查化学品有流入非法用途的可能,商务部可撤销已签发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商务部和公安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有关国际核查结果及经营者违规情况。

  第十三条 核查化学品经营者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商务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外经贸部、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附件:
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第一类
1.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2939410010
2. 硫酸麻黄碱 2939410020
3. 消旋盐酸麻黄碱 2939410030
4. 草酸麻黄碱 2939410040
5.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2939420010
6. 硫酸伪麻黄碱 2939420020
7. 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10
8.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20
9. 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2939490030
10.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 1302199011
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1302199012
1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1302199091
13.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1302199092
14. 其他麻黄浸膏粉 1302199093
15. 其他麻黄浸膏 1302199094
16. 药料用麻黄草粉 1211903910
17. 香料用麻黄草粉 1211905010
18. 其他用麻黄草粉 1211909910
19.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3004409010
20. 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 2932930000
21. 1-苯基-2-丙酮(苯丙酮) 2914310000
2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932920000
23. 黄樟素(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932940000
24. 异黄樟素(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 2932910000
25. 黄樟油 3301299010
26. N-乙酰邻氨基苯酸(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2-乙酰氨基苯甲酸) 2924230010
27. 麦角新碱 2939610010
28. 麦角胺 2939620010
29. 麦角酸 2939630010
第二类
30. 苯乙酸 2916340010
31. 醋酸酐(乙酸酐) 2915240000
32. 高锰酸钾 2841610000
33. 邻氨基苯甲酸(氨茴酸) 292243100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98号

各成员单位:
现将《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切实履行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兰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兰州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是在市委、市政府及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市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对土地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的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为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机构。
二、职责
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订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及运营的政策和规定;审定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批准城市土地开发、征用、收购、储备、出让实施方案;检查指导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协调处理所有(包括各类园区建设)涉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政策、用地功能调整等事项;协调处理城市土地管理中跨县、区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职能部门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承办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及会务工作;负责汇总和提交需要上会审议的事项;负责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初审工作;负责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原则
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土地管理工作具体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管理原则;规划先导原则;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原则;计划管理原则;市场化运作原则;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统筹兼顾原则;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办事效率原则。
四、会议制度
(一)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议事制度。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于每月的10日、20日、30日在市政府召开。
(二)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不能到会,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的组长负责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决策原则。
(四)会议审议事项,采取集体研究,个人签发。
(五)对会议决定的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六)会议作出的决定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重新审议。
五、议事内容
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订土地资源管理及运营的政策和规定。
(二)审议审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审定农用地转用计划、集体土地征收和征用计划、土地储备及土地供应计划。
(四)审议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的变更调整。
(五)审查、审定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征用。
(六)审查、审定土地开发和整理项目。
(七)审查、审定各类土地储备和各类土地供应。
(八)审议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九)检查指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十)协调处理所有(包括各类园区建设)涉及重大项目用地、土地政策、用地功能调整等事项。
(十一)协调处理土地管理中跨县、区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需提交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六、工作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提交审议事项。
(二)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审议事项和初审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决定。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议定事项的实施,并将实施结果上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
七、议事要求
(一)组成人员应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组成人员应熟悉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参加审议工作。
(三)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中应认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应坚决认真严格高效地执行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各组成人员及相关人员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