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18 20:3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管理工作。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原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增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的内容作为第(六)项。
六、原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
七、原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不得随意收回房屋。因自用确需收回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删去原第十六条第二款。
八、删去原第十八条。
九、原第十九条修改为:“合同期内,承租方提前退房的,退房时除交足当月租金外,另向出租方交付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删去原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十一、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双方发生租赁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在原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删去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
(1992年10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秩序,充分发挥房屋租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管理工作。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栈业使用性质,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非旅栈业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三条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产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和房产所有单位自管的公房出租给居民和本单位职工做住宅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或者产权不清的;
(三)损坏严重使用不安全的;
(四)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违章建筑和无临时建筑许可证的临时建筑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章租赁:
(一)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
(二)匿报房租、收取变相租金或者其他额外费用的;
(三)以房屋作为主要条件与他人或者单位建立联合体关系、签订合同时不载明租金的;
(四)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出租房屋的。
第八条 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方的责任。出租方对出租的房屋及设备,应当及时检查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出租方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经与承租方协商可以双方合修或者由承租方垫修,承租方付出的修缮费可以折抵房屋租金或者由出租方以其他方式偿还。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方不得随意收回房屋。因自用确需收回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出租方出卖、抵押、典当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取得权。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承租方提前退房的,退房时除交足当月租金外,另向出租方交付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合谋逃避租赁管理,对违章租赁和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房产、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双方发生租赁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市政[1989]334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切实纠正用公款吃喝玩乐的不正之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的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和《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

附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规定

1、不准接受管理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2、不准接受因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而被查处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3、不准接受任何单位为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商标注册、广告经营活动审批或表示感谢等形式的宴请。
4、不准接受个体工商户为安排摊位、办理证照或表示感谢等各种形式的宴请。
5、不准接受纠纷案件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宴请。
6、不准借到经营单位办理公务之机,接受宴请。
7、下级单位接待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超过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
8、本规定适用于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

1、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被管理、查处对象的邀请,参加用公款组织或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2、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举办庆祝和联谊活动。
3、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授意、要求下级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包括卡拉OK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违反“两个规定”的处理办法

1、首次违反规定参加宴请或娱乐活动的,由单位(局、处、科、所)批评教育,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支付所吃请(娱乐)部分的费用。
2、第二次违反规定参加宴请或娱乐活动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奖金或处以罚款,停职检查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3、违反规定三次以上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辞退。
4、因未受到宴请或安排娱乐活动,而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故意拖延、刁难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5、领导干部要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负责;人事部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干部的内容。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5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周政办[ 2009 ] 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豫政办文〔2009〕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和修改完善配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应对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检查内容

(一)《应对法》的宣传培训情况。主要包括:利用各种形式对《应对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和确定的主要制度进行宣传的情况;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应对法》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培训中将《应对法》纳入学习内容的情况;各级普法主管部门将《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实施情况。

(二)《应对法》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贯彻落实《应对法》要求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情况;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情况;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医疗等各项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情况;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共案例管理制度情况;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情况。

(三)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制订情况。主要包括:完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情况;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的灾害保险体系,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情况;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情况;研究制订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情况;鼓励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情况;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检查自2009年10月20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局、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信访局、质监局、广电局、安全生产局、旅游局、粮食局、铁路局、气象局、周口海关、烟草局、地震局、银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传输局、邮政局等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于10月20日开始组织实施。自查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贯彻实施和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抽查。11月初,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市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有关地方和部门检查《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同时,市国资委、安全生产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省驻周企业贯彻实施《应对法》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刻分析、科学把握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应对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检查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检查内容,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走过场。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地方和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要全面了解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应对法》的基本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认真梳理《应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要以专项检查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应对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引导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推动《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抽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