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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5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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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
  近期市场中出现一批以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名义设立、实质从事配资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配资公司),这些公司为客户配置资金,其中有部分资金进入期货市场从事期货交易。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配资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登记的范围多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或管理咨询等,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牌照,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借贷业务。配置资金进入不同投资领域,其中包括期货市场。配资业务进入期货市场时,多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客户存入自有资金,配资公司以此为基数,向客户进行配资。配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交易账户实施风险控制,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进行平仓或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以保证配资公司自身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收取高额资金使用费。
  由于在配资业务中,客户资金被配资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且配资放大了杠杆比例,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同时,配置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可能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存在风险隐患。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配资业务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各单位应深刻认识配资业务危害性,树立防范意识,同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督促辖区期货公司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是严把开户关。各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实名开户制度,要求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与身份信息一致,一户一码,投资者需现场办理开户,开户现场应留存影像资料。
  二是不得从事配资业务。各期货公司应严格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客户融资。
  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各期货公司不得与配资公司合谋,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一旦发现期货公司参与配资业务,我会将依法查处。期货公司要保持警惕,积极排查,防止公司网站及其他信息被配资公司利用,一旦发现,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终止。
  四是在交易过程中了解到交易账户为配资账户的,各期货公司应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是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配资账户多从事日间交易,各期货公司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其交易行为异常,应及时向我会及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避免其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六是做好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各期货公司应将防范期货配资纳入到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期货投资者明示期货配资活动的危害和风险,增加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配资业务。
  二、各期货交易所应加强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一旦发现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账户为配资公司或配资公司控制的账户,交易所应在依照自律监管规则对其行为查处的同时,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向我会报告。
  三、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应切实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做好统一开户工作,对开户材料进行审核时要严格把关,防止不适当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二是要做好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工作,监控过程中如果发现出现异常交易行为账户为配资公司或配资公司控制的账户的,要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时向我会报告。
  四、中国期货业协会应从自律监管的角度,组织督促会员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醒投资者防范配资业务风险,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同时要求会员单位不得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参与配资业务。一旦发现会员单位参与,期货业协会应按照自律监管规则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31号——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1 号



  现公布《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doc

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和持续规范发展,落实《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9]22号)关于对分类评价结果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
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二、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受理的期货营业部设立申请,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外汇的管理,规范组团社及居民个人旅游购汇行为,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10号)及《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就旅游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国家旅游局对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了重新清理,将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由原来1997年批准的出国旅游组团社、代办点,统一调整为此次经批准的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等528家旅行社。

凡在此次经批准的出境游组团社中尚没有开立出境游外汇帐户的旅行社,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出境游外汇专用帐户。旅行社在申请开立出境游外汇帐户时,除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此次国家旅游局批准该旅行社为出境游组团社的批复及经国家旅游局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为具备资格的旅行社审批、开立出境游专用帐户及办理出境游团费的售付汇业务。

二、根据《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中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同时废止原1997年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因此,自2002年9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1、《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此次出境的《名单表》复印件”,调整为“组团社提供给旅游者的、经组团社盖章确认的此次出境的《名单表》第四联(组团社留存联)复印件(提供带有旅游者姓名的一页即可)”。

2、《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出国旅游购汇所持的证明材料中“经旅行社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调整为“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组团社留存联)复印件(提供带有旅游者姓名的一页即可)”。

3、《通知》第七条第二款“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调整为“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银行审核后加盖‘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复印留存)”。

4、《通知》第八条中“将加盖边检验讫章的《名单表》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调整为“将《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

5、鉴于我局已经在全国部分银行启动了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为切实方便出境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外汇,取消《通知》中第四条“旅游者应在出境前由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的规定。旅游者在出境前可以由本人到开通个人购汇系统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除须提供原规定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各分局接文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及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接文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10号)

3、《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

附件2: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02年10号)


根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345号令)中的规定和国家旅游局下发的《关于重新调整出国游组团社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34号),经审核,批准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等528家旅行社为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现予以公布。1997年批准的出国旅游组团社、代办点同时取消。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528家)


 

附件3:

《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


旅管理发〔200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5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354号令),经商公安部同意,从2002年9月1日起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1997年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至2002年8月31日废止。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 边防检查站出境验收联、边防检查站入境验收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组团社留存联。

二、《名单表》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境旅游综合贡献率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按入境旅游业绩和经营等情况核发给组团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本省发放和使用《名单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旅游局。

三、《名单表》的审核工作由省级旅游局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城市旅游局负责,审验专用印章和签字人签字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四、 组团社出境旅游专用印章和授权人签字须报所在地城市和省级旅游局备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汇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五、组团社必须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和使用《名单表》,参团人员不受地域限制。团队出境前,组团社须将《名单表》送其所在地有权审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并将《名单表》第四联留存备查。

六、领队人员带团出境时,须携带《名单表》第一至三联,在口岸出境时,将《名单表》第一、第二联交边防检查站核查,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加注实际出境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名单表》第一联; 《名单表》第二、三联由领队人员保管,在团队入境时交边防检查站核查,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加注实际入境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名单表》第二联,第三联由组团社在规定时间内交发放《名单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对留存。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对本省组团社使用《名单表》的情况要进行监督,不准伪造、倒卖《名单表》,对违反规定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出国游组团社资格。

特此通知。

附: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