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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0:3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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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电[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继续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召回进行监督,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2号)的要求完成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召回和销毁工作,并将本辖区召回情况总结和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总结报告一并报国家局。对2012年5月31日后仍未完成召回或被责令召回而未实施召回的企业,一律暂停其相关品种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依法严厉查处。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市场监督检查,监督辖区内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照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相关信息对相应批次产品及时暂停销售使用,并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药品召回工作。对拒不配合召回工作或继续销售、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证举报渠道畅通,鼓励公众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按照中央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出版业在巩固舆论阵地、传承中华文明、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态势和机遇

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具备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大发展的良好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新闻出版产业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和重大进展,市场主体逐步形成,产业规模迅速壮大,产业结构日趋合理,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新闻出版产业作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涉及领域广、产业链条长、投入少、产出大、发展潜力好的朝阳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着力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我国新闻出版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础较差,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突出表现在:产业结构趋同,产业集中度低,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市场条块分割、资源分散和地区封锁依然严重,传统业态向新兴业态转型迟缓,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对外贸易逆差仍然较大,人才队伍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还不适应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需要。要通过抓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文化建设规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优化,速度较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产业整体质量不断提升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具备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大发展的良好条件。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对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发展的整体布局,凸显了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地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消费快速增长,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拓展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空间;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实施,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新闻出版产业创新业态、实现产业战略转型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广阔前景;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为新闻出版企业融资提供了机会;中国日益提高的国际地位以及不断扩大的中华文化影响力,为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创造了条件;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2、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主要目标

努力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赋予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各项任务。新闻出版生产力明显提升,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新闻出版产业增加值比2006年翻两番;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到位,形成一批骨干新闻出版企业;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水平和速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和技术先进、覆盖全面、传输快捷的现代传播体系;基本扭转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逆差状况。

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树立新的新闻出版发展观,突出战略重点,明确主攻方向,兼顾当前和长远,着力转变发展方式,着力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推进产业创新,做大主体,做强主业,切实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大力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原则要求是: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性、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必须坚持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降低新闻出版企业生产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新闻出版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必须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继续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推动新闻出版内容创新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必须坚持优化所有制结构,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必须坚持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封闭格局,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大市场;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加大“走出去”力度,不断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必须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必须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确保党管舆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做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出版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努力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赋予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各项任务。新闻出版生产力明显提升,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速度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发展速度,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新闻出版产业增加值比2006年翻两番。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到位,产业、产品和企业结构更趋合理,产业区域布局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高科技应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以及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骨干新闻出版企业。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水平和速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和技术先进、覆盖全面、传输快捷的现代传播体系。基本扭转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逆差状况,大幅度提升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
3、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鼓励纸介质传统新闻出版产业创新读物形式,积极发展纸介质立体、有声读物,打破出版载体界限,加快向多种介质出版产品共存的现代出版产业转变;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新闻出版业态,支持企业对出版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立体式、深层次开发利用;加快发展民族动漫出版产业,特别是鼓励网络和电子游戏等产品的出版,推动对动漫、游戏出版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推动印刷产业向现代服务型转变,大力发展绿色印刷,对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要坚决予以淘汰;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辐射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新闻出版现代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跨地区、跨国连锁经营,积极扶持农村出版物市场和连锁网点建设,打造全国统一的网上结算平台。

发展图书、报纸、期刊等纸介质传统出版产业。支持新闻出版企业组织策划和出版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俱佳的原创精品力作。鼓励新闻出版企业创新纸介质读物形式,积极发展纸介质立体、有声读物,提升传统纸介质出版物的吸引力。打破出版载体界限,在多个出版平台上对出版内容进行深度开发和加工,实现一次性生产、多媒体发布。支持新闻出版企业积极采用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创作、生产和传播方式。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产品向多种介质出版产品共存的现代出版产业转变。

发展数字出版等非纸介质战略性新兴出版产业。积极推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转型。积极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数字化传输为主要特征的战略性新兴新闻出版业态。支持新闻出版企业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图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出版内容资源进行全方位、立体式、深层次开发利用。支持电子纸、阅读器等新闻出版新载体的技术开发、应用和产业化,提高数字阅读设备的质量、方便性以及版权保护水平。

发展动漫、游戏出版产业。加快发展民族动漫出版产业,特别是鼓励网络和电子游戏等产品的出版,提高民族动漫、游戏的数量和质量。对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及其相关人员、单位进行奖励和支持,大力扶持民族原创动漫、游戏精品,培养民族原创动漫、游戏领军人物。鼓励开展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的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出版工作。推动对动漫、游戏出版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不断提升其出版产品附加值。

发展印刷、复制产业。巩固和壮大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可录类光盘生产等印刷、复制产业。加大印刷、复制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印刷、复制产业升级换代。鼓励印刷、复制企业积极采用数字和网络技术改造生产流程和现有设备。实施数字印刷和印刷数字化工程,推动发展快速、按需、高效、个性化数码印刷。推动印刷产业从单纯加工服务型向以提高信息增值的现代服务型转变。支持新一代大容量高清光盘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印刷企业上下游共同探索循环用纸等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大力发展绿色印刷。对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要运用环保、技术标准、产业和融资政策等手段,坚决予以淘汰。

发展新闻出版流通、物流产业。加强以跨地区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和现代物流为特征的大型现代新闻出版流通组织建设,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辐射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新闻出版现代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建设一批辐射全国的区域新闻出版物流中心,并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跨地区、跨国连锁经营。积极扶持农村出版物市场和连锁网点建设,建立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新闻出版产业流通网络。建设出版物流通信息平台,统一信息标准,打通新闻出版产业之间的流通渠道,整合发行渠道,提高流通效率。推广网络结算新技术,打造全国统一的网上结算平台。鼓励新闻出版流通和物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物联网与互联网相结合。鼓励新闻出版物流企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
4、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鼓励教育、科技、卫生、财经、文化等领域的新闻出版资源先行整合,鼓励实力较强的地方新闻出版企业先行整合;建立新闻出版科技创新体系,重点支持产业支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新闻出版项目;建设新闻出版产业带、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

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打造合格市场主体和骨干企业。按照中央关于的要求和部署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动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股份制改造,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把深化改革同调整结构结合起来,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鼓励教育、科技、卫生、财经、文化等领域的新闻出版资源先行整合,鼓励实力较强的地方新闻出版企业先行整合资源,形成一批导向正确、主业突出、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核心竞争力强的区域性综合集团和行业性专业集团。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骨干企业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和跨所有制重组,在3年~5年内,重点培育六七家资产超过百亿元、销售超过百亿元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型新闻出版企业,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出版传媒集团。与此同时,大力培育一批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专、精、特、新”现代新闻出版企业。鼓励条件成熟的新闻出版企业上市融资。运用高新技术,促进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加快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等高新技术,建立以政策为先导、投入为保障、企业为主体、创新平台为支撑、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新闻出版科技创新体系。要通过科技创新提高新闻出版内容的创新能力与水平,丰富新闻出版产业的生产方式和新闻出版产品的表现形式,拓展新闻出版传播渠道。重点支持语言文字技术、声音技术、图形图像技术、内容采集与处理技术、知识组织管理技术、协同编辑管理技术等新闻出版产业支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断提高新闻出版领域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生产方式和基础设施。

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带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通过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新闻出版项目,加速推进产业和产品升级,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抓住国家增加对新闻出版事业投入的契机,加大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出版工程、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农家书屋工程、全民阅读工程及文化环保工程等公共服务重大工程的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新闻出版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加快组织实施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国家数字复合出版系统、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中华字库工程、国产动漫振兴工程、数字报业、国家重点学术期刊建设工程等重大项目,提升新闻出版产业的整体水平。着力在重点领域尽快形成一批进入海外市场的重点项目,增强新闻出版企业国际竞争力。

建设新闻出版产业带、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发挥产业集群优势。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集聚环境,利用优势新闻出版资源,突出产业特色,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协作水平,有计划地建设新闻出版产业带、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实现产业合理布局,促进产业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数字出版、版权创意等产业园区和基地,大力推进国家级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鼓励西南、西北等地区发展具有鲜明地域和民族特色的出版产业群。支持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特色印刷复制产业带建设,振兴东北印刷产业,促进中西部印刷产业的开发与崛起。

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和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新闻出版市场体系。充分利用全国性和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为新闻出版资本、产权、人才、信息、技术等要素的有序、有效流动搭建交易平台。培育发展版权代理、出版经纪等市场中介机构,提高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积极打造新闻出版产业发展交流平台,支持办好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等展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发行企业债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渠道为企业融资。开展与国有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加快建立和发展中小新闻出版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新闻出版企业,为产业发展争取良好的融资环境。

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有序进入新闻出版产业,解放和发展新兴文化生产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产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开拓境外新闻出版市场。加强和改进服务,努力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
5、推动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

支持新闻出版企业生产更多适合境外市场的新闻出版产品,并以多种方式进入海外市场;支持各种所有制的新闻出版企业到境外投资兴办实体;鼓励新闻出版企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建设以欧美、周边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为重点的市场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为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加大支持新闻出版产品对外贸易、版权输出、合作出版的力度。支持新闻出版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生产更多适合境外市场的新闻出版产品,并以多种方式进入海外市场。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利用先进科技成果创新产品形态,拓展传播渠道,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和金融产品,积极开展出口外贸业务。抓好国家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和项目相关工作的落实。继续实施“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中外图书互译计划、中国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

支持各种所有制的新闻出版企业到境外投资兴办实体。支持有条件的新闻出版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到境外建社、办厂、开店,实现新闻出版企业在境外的落地和本土化。对符合国家出口指导目录规定的境外投资,在政策、资源、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充分发挥国际合作网络和平台的作用。鼓励新闻出版企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建设以欧美、周边国家和港澳台地区为重点的市场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创新市场营销方式和手段。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参加法兰克福国际书展等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打造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出版、版权交易平台,发挥其在对外推广文化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为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制定“走出去”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在出版物和版权“走出去”的基础上,实现新闻出版企业“走出去”、品牌“走出去”、资本“走出去”。设立出版物海外推广中心、实施翻译人才库工程。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出版物进出口统计制度,做好新闻出版产品、服务贸易和重点企业的统计分析,向新闻出版企业及时提供国际出版市场信息。加强对有关国家文化市场和政策环境的研究,帮助新闻出版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6、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组织保障

科学编制新闻出版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立新闻出版产业项目库,制定和公布产业发展和投资指导目录;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对跨地区发展的新闻出版企业,对优势新闻出版产业,对改革力度大、发展速度快的地区,在出版资源上给予优先配置和政策倾斜;做好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完善保障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和法律制度;改善和优化新闻出版市场环境;抓好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加强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工作,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全面把握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统筹把握新闻出版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在确保完成《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同时,科学编制新闻出版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加强对产业重大项目的指导,建立新闻出版产业项目库。制定和公布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和投资指导目录。

落实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国家支持文化单位转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支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对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引导、激励和保障作用。

加大对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投入。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用好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国家出版基金、民文出版专项资金、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科学配置新闻出版资源。对跨地区发展的新闻出版企业,对优势新闻出版产业,对改革力度大、发展速度快的地区,在出版资源上给予优先配置和政策倾斜。依据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需要,综合配置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及手机出版等出版资源,解决因出版权分割所带来的制约产业发展的问题。

做好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新闻出版标准化工作,抓紧新闻出版标准体系建设,特别是抓好数字出版等新兴业态的标准体系的研究制定。加强出版信息化建设工作,构建有利于书号、条码、在版编目和统计、年检数据等行业信息资源集中管理、有效整合的运行平台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及时发布新闻出版统计报告。

完善保障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和法律制度。根据当前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继续推动《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修订,加快制定《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管理办法》、《互联网游戏出版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出版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围绕保障和促进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认真研究完善出版单位法人制度、准入和退出制度、主管主办制度、新媒体出版服务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

改善和优化新闻出版市场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在新技术条件下科学合理的数字出版授权和使用机制。深入持久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大执法力度,着力改善和优化新闻出版市场秩序。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行业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推动行业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把行风建设贯穿于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全过程,营造“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产业发展环境。

强化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人才保障。以培养新闻出版各类领军人物为目标,统筹抓好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名作者、名编辑、名记者、行业技术专家和出版家、企业家。加快人才培养和队伍培训,设立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以定向培养、公开招聘、业外引进等方式,培养、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完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职业准入和岗位准入为抓手,不断提高基层人才队伍素质。把非公有文化机构的人才队伍纳入行业人才建设体系,积极培养和充分发挥其作用。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健全人才选拔机制,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环境。

健全和完善各级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增强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责任意识,明确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指导、协调、实施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工作,确保各项目标、措施和政策落到实处。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当地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视和支持,继续开展“省部战略合作”,共同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2〕6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第四条 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必须稳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偿付能力约束、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分账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主决策、自主配置并自担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管理能力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组织制度、决策和授权制度、资产配置管理程序、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资产配置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职责。

  第八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保险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及政策,并对资产配置政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设立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协助董事会审议资产配置政策,评估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资产配置管理职责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拟订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并视执行情况向专业委员会提出调整资产配置建议。

  经营管理层应当加强资产配置协调管理,建立资产管理部门与精算、财务、产品开发、市场销售和风险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规范整体运作流程,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提高资产配置管理效率,防范保险产品定价和资产错配风险。

  第十条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岗位,根据授权提出资产配置政策和调整建议,协调并执行经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

  总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元的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拥有5名具有资产配置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累资产和负债业务数据,构建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等数据信息共享,为资产配置分析和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保证。
  

  第三章 账户和资产分类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资产配置分账户管理。

  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

  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的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从事普通账户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比例规定。

  计算普通账户各资产的投资比例,其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遵循独立、透明和规范原则,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管理独立账户资产。

  独立账户资产的投资范围,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资产的投资比例,由保险公司通过书面合同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约定。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普通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普通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资产之间、独立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出售、交换或者移转。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托管各类账户。托管银行应当确保普通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在账户设置、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账户记录等方面的独立、清晰与完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分析各类账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资产配置政策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各类资产配置比例。

  第十八条 根据《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各类账户配置的资产,主要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另类及其他投资资产。
  

  第四章 普通账户配置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负债特征,细分普通账户,综合分析各普通账户之间的关系、普通账户资产负债关系,确定各类账户预期收益目标和风险指标,制定和实施资产配置政策。主要程序包括:

  (一)资产和负债分析;

  (二)拟订资产配置政策;

  (三)资产配置决策;

  (四)实施资产配置政策;

  (五)定期检测;

  (六)评估及调整资产配置等。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采用现金流、期限、成本率、有效久期、凸性等指标,量化评估各类普通账户负债特征、存量资产和资产负债缺口状况。

  保险公司职能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提供各普通账户负债信息、财务数据、资产数据、新产品信息及相关分析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以资产负债分析为基础,结合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和情景假设,充分采纳各职能部门意见,拟订资产配置政策。

  资产配置政策主要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二十二条 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是指中长期资产配置的战略安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宏观经济趋势、保险业务和负债特征、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

  (二)长期收益目标和长期业绩比较基准;

  (三)各币种、地区和市场资产配置比例;

  (四)允许、限制及禁止配置资产标准;

  (五)流动性、期限结构和再投资计划;

  (六)会计分类原则和绩效考核机制等。

  第二十三条 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是指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结合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状况分析,制定的一年期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经济形势分析、各市场分析、负债特征变化及各类资产风险收益预期等决策依据;

  (二)资产负债情况;

  (三)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

  (四)年度收益目标和业绩比较基准;

  (五)资产风险状况和压力测试结果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应当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原则,采用绝对收益率或者相对收益率指标,设定业绩比较基准,明确业绩归因,评估资产配置结果,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实现资产配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资产配置政策调整建议,报送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由专业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五章独立账户配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发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明确独立账户风格,及时优化风险调整收益,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独立账户,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编制投资账户说明书,涉及投资管理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目标、投资方式和投资策略。说明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采取自主投资或者委托第三方投资、投资组合管理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等;

  (二)投资账户估值和收益率计算方法;

  (三)托管情况说明;

  (四)投资账户资产隔离、公平交易情况和防范利益输送说明;

  (五)投资经理基本情况及管理其他账户情况;

  投资账户的具体估值方法,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立独立账户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定期披露投资账户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涉及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

  (一)报告期末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二)报告期末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

  (三)报告期的投资账户收益率。

  保险公司变更托管银行或者独立账户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披露。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制定资产配置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资产配置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资产配置风险管理部门,使之独立于资产配置政策的执行部门。其职能应当包括:

  (一)监督资产配置政策执行情况、记录和报告资产配置违规事项;

  (二)评估资产负债头寸和资产配置各项限额的合理性;

  (三)定期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资产配置相关风险敞口;

  (四)提出风险控制处理意见和方案;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状况,加强风险预算管理,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公司整体风险限额,识别各类风险来源,衡量和分解风险,并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动态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资产配置相关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技术指标体系,定期量化评估风险指标,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资产配置压力测试模型,实施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测试特定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资产和收益变化和偿付能力变化,评估潜在风险因素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测试结果,提出资产配置管理意见,反馈相关部门并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方式,监督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调整资产配置管理能力标准,实施动态评估和分类监管。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市场运行分析;

  (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对各账户影响;

  (三)资产配置比例与变动情况;

  (四)实际资产配置比例与目标比例的差异及原因;

  (五)整体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的差异及原因;

  (六)资产风险状况及对公司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的潜在影响;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原件。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