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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新剧(节)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2:2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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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新剧(节)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演出新剧(节)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3日,文化部

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简称中直院团)作为国家剧院团,其创作演出的剧(节)目在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及整体艺术水平等方面必须体现国家艺术发展的导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根据近几年来中直院团剧(节)目创作演出的实际情况,为加强中直院团艺术生产的管理,保证中直院团照中央的要求实施精品战略,多出优秀作品,经研究决定,对中直院团投排上演重点剧(节)目实行审查制度,投排上演一般剧(节)目实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文艺创作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文艺创作“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坚持把艺术创作和演出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这是对中直院团实行重点剧(节)目审查、一般剧(节)目备案制度的出发点。该制度实行以后,各中直院团要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剧(节)目的思想、艺术质量,保证中直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艺术事业中充分发挥导向、代表和示范作用。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中直院团重点剧(节)目审查、一般剧(节)目备案的各项事宜,由艺术局负责办理。
(二)各中直院团每年创作安排的重点剧(节)目和一般上演剧目,由剧院团自行确定后申报。此外,由剧院团采用制作人方式创作演出的剧(节)目和涉外演出的新编创剧(节)目,也需按此制度报审。
(三)重点剧(节)目的报审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排演单位申请报告。此报告需对剧(节)目的思想和艺术价值以及演出后两个效益的估计提出明确意见;(2)拟投排剧(节)目的剧本或文学底本;(3)编、导人员情况介绍;(4)创作演出计划;(5)经费预算及来源。一般剧(节)目的备案只需报送剧本或文学底本和创作演出计划。
(四)艺术局对中直院团申报的重点剧(节)目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明确批复,并送达《重点剧(节)目创作演出通知书》。一般剧(节)目的备案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需要文化部重点投入的重点剧(节)目在通过审查后由艺术局提出经费投入安排计划,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计财司核拨。涉外演出的剧(节)目须通过审查后方可办理外事报批手续。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鼓励大中型企业科技人员支援小型乡镇企业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鼓励大中型企业科技人员支援小型乡镇企业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发挥大中型企业科技人才优势,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大中型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委(计经委、计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地、市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大中型企业、企业群体、企业集团包厂、包乡、包县。承包要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 大中型企业在合理组织技术力量完成生产、科研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组织科技人员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小型、乡镇企业(以下简称在职承包),开展各种有偿技术服务。
第五条 在职承包,可以实行科室(车间)集体承包科技人员轮换的办法。选定承包人员,要坚持自愿报名、企业选派、用人单位同意的办法。承包的具体内容由三方商定,签订承定合同。承包的时间为二至三年。
企业选派的承包人员,必须有能力、懂技术,胜任工作。承包人员不胜任的由选派企业负责及时调换。
第六条 在职承包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依法享有应有的职权。
第七条 派人单位和承包人员在完成承包利润指标后,可根据合同规定从创收部分提成,派人单位所得,不低于创收总额的百分之十,派人单位所得由单位按5:3:2的比例(5归个人,3用于集体福利,2作为承包基金)分成,保证派人单位、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员三方都受益。承
包人员的收入不封顶,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承包人员未完成承包合同规定指标的,大中型企业和承包人员的按承包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应保证在职承包人员的工资和在工资调整、技术职务聘任、住房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面享有与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在职承包人员凡符合条件向原企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职数限制,条件可适当放宽。
在职承包人员年龄较大,本人提出离退休申请的,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二至三年办理其离退休手续。
第九条 小型、乡镇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和聘用标准,参照在职承包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其聘用较高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应积极支持科技人员调离、辞职、停薪留职承包小型、乡镇企业。
(一)调离人员,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
调入单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原工资级别和浮动工资。工资数额,由双方商定。调入单位没有住房,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住户。但分得住房后,原住户应及时交回。
(二)辞职人员,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企业不同意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裁定。
辞职人员,到国营和集体企业工作,工龄可连续计算。
辞职人员,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住房,但在新单位分得住房后,应将原住房及时交回。
(三)停薪留职人员,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企业不同意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裁定。
停薪留职人员,留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或辞职或回原企业工作。
停薪留职人员,在留职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原企业保留其编制,工资总额不变。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原企业缴纳养老金和保险金。
第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应积极支持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企业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兼职活动。业余时间兼职的,收入归己,利用工作时间或企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的,应经企业同意,并按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
不宜个人兼职的,经企业批准,可以科室(车间)集体兼职,其收入按合同规定分配。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期间,因工发生伤、残、病、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交付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中已离退休的科技人员,可受聘从事各种技术服务活动,收入归己。原离退休金照发。在受聘期间,因工致伤、残、病、亡的人身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科技人员,可在小型、乡镇企业技术入股,经双方商定,税后可分取相应红利。
第十四条 大中型企业应积极推荐具有组织领导才能,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知识的科技人员,兼任科技副县(区)长、副乡(镇)长。任职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设置的全省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产品检验测试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和厂办科研机构等,应向行业内小型、乡镇企业发挥辐射技术作用,也可面向社会,开展各种有偿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大中型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有机构和人员负责介绍、联系科技人员支援小型、乡镇企业,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大中型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支授小型、乡镇企业科技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技术承包人员卡片、档案和季度考核、年终评议、期满鉴定的制度。并将科技人员取得的工作成绩、技术成果作为考核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各地市及企业主管部门对大中型企业负责人支持科技人员支援小型、乡镇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予表彰奖励,对阻碍人才流动的,根据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
二、有线电视台是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且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防碍了电视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9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