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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时间:2024-07-22 13:1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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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酒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洒类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
税 目 │ 税 率 %
───┬───────────────┼────────────────
白 │ 粮 食 酒 │ 50
│ 薯 类 酒 │ 40
酒 │ 糠 麸 酒 │ 28
│ 其它原料酒 │ 15
───┴───────────────┼──────────────
黄 酒 │ 50
土 甜 酒 │ 38
啤 酒 │ 40
复 制 酒 │ 30
果 木 酒 │ 15
汽 酒 │ 15
药 酒 │ 13
酒 精 │ 10
───────────────────┴──────────────
二、各类酒的征收范围
(一)白酒: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成份的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用酒精兑水制成的白酒,属于白酒的征收范围。1.粮食酒:包括用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酿制的白酒。
用饲料粮酿制的白酒,按照粮食酒征税。
2.薯类酒:包括用白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酒征税。
3.糠麸酒:包括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从稻谷中剔出的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4.其它原料酒: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均按照其它原料酒征税。
5.用粮食、薯类、糠麸、其它原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混合生产(包括勾兑、串香)的白酒,应根据各种原料投料数量和出酒率,对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划分,分别不同税率计算纳税,也可以分别计算确定综合税率,合并征收。
6.用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白酒的酒的产品税。酒精所用原料划分不清的,按照粮食酒税率征税。
(二)黄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玉米、薯类等蒸熟后,经糖化、发酵、封缸、储存,采用压榨方法酿制的酒。
(三)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蒸熟后,经糖化、发酵,采用压榨方法酿制的酒,但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掺兑酒精或酒,其通过酒曲发酵的酒精含量(酒度)一般不超过12度,超过的应按黄酒税率征税。
(四)啤酒:是指以大麦等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等,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
(五)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对加入药材、补品,采用上述方法生产的滋补酒,凡不符合规定的药酒条件的,按照复制酒征税。
以曲香、香精对白酒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应按白酒征税,不属于复制酒征税范围。
(六)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酿制的酒,其原汁含量不得低于50%,酒精含量(酒度)不得高于20度。
以果品为原料,经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生产的酒,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复制酒征税。
(七)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酒度在8度(含)以下,1度(含)以上的酒。
(八)药酒: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批准,并在成品药酒商标上印有批准文号的酒。
(九)酒精(乙醇):以含有淀粉或糖成份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属于酒精征税范围。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的乙醇,以及用木屑生产的酒精,也按照酒精征税。
三、自产自用的酒征税问题
(一)企业以自产白酒、黄酒、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的,其自产白酒、黄酒应当征税。
(二)企业以自产酒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如馈赠、招待、职工福利、奖励等,以及用酒换料和支付代销手续费,均应视同销售,依率征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它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二)企业自产自用的白酒、黄酒、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企业以自产酒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领用的当天。
(三)商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委托加工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产品收回的当天。
(四)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提货的当天。
(五)纳税人进口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计税依据
(一)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内一并纳税。
(二)工业企业自销酒类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但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而且又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可按照出厂价格征收产品税。“出厂价格”系指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出厂价格和国家政策允许浮动的出厂价格。
(三)对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和药酒,以销售收入扣除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为了简化计税方法,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取按规定项目、金额核定定额扣除包装物成本的办法,但年终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多退少补。
准予扣除的外购包装物购进金额,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
(四)企业自产自用的和用于兑换原料、支付代销手续费的酒类产品,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产品税税率)
(五)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成白酒,以及用曲香、香精对外购白酒进行调香、调味,可就其溢量、溢价而增值的部分,按照不同原料白酒的所属税率计算纳税,划分不清的,按照粮食酒的税率征税。
(六)以外购散酒装瓶出售,可就其溢价而增值的部分,按规定扣除包装物成本后,依酒的所属税率计算纳税。
(七)委托加工酒类产品,按工厂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八)进口酒类产品,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六、委托加工酒类产品的纳税环节
(一)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收回销售时纳税;收回的酒类产品,如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或非生产用途,凡按照规定应当征税的,在移送使用或领用时纳税。
(二)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于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三)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其应纳税款,在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七、减税、免税
(一)对国营和城乡集体企业使用议价或加价粮食、议价或加价薯类酿酒,可给予以下减税照顾:
1.粮食白酒(包括用粮食酒精生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的税率征税。
2.土甜酒、啤酒,减按20%的税率征税。
3.薯类白酒(包括用薯类酒精生产的白酒),减按20%的税率征税。
(二)用筛漏粮、落地粮、库底粮、秕谷粮、碎米糁以及霉烂变质粮食或薯类酿酒,按规定税率征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三)利用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为原料生产的酒,按规定税率征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八、稽征管理和违章处理
(一)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其纳税登记、申报纳税、纳税期限、报缴税款方式、违章处理等,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酒厂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征管工作的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征收管理:
1.对帐务比较健全的企业,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审核纳税;
2.对帐务不健全的小厂(坊)和个休户,采取查定征收办法。即,定窖(桶)、定料、定产,按月查定,分期征收应纳税款。
(三)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包括酒窖数量、产品品种、原料品种、销售价格、出酒率等)、销售、财务会计以及纳税情况等有关资料。对一些小酒厂、税务机关应协助健全帐务核算。




1985年1月21日
见义勇为者造成不法加害人受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简论我国《刑法》和《民法》关于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兼及曹天案答雅典博友法家梁剑兵、新浪博友释之

龙城飞将
  

  新浪博友释之在我的博文《关于见义勇为还是犯罪向方家们请教——帮助现代韩非查法学辞典,及帮助法家分清楚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给我留言道:“对于本案,我同意你的结论:综合引用有关法律条文定曹天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我对你说的引用紧急避险这个法条规定来处理本案有点异议。我的理由是,紧急避险中的‘险’,一般是指来自自然的危险,而非人的不法侵害。本案仍用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同样能得出相同的结论。”
  其实,关于本案对该适用哪个法条,我也是心存疑虑的。但博友释之提出紧急避险中的“险”一般指来自然的危险,可能不够全面。法家梁剑兵给我留言批评我道,“你看见过电影上某人为逃避黑帮追杀而掀翻水果摊的场景么?避险避险,逃避危险之意思也。避险人自然要有‘逃避’的动作。曹天是在‘追’,他怎么可能‘避’?你连汉字也读不懂了么?”  法家的意思与你相反,他的观点紧急避险的险是来自人为的侵害。你们俩人讲得都有一定道理,但当我问法家,由于曹天追赶小偷并用皮带抡向小偷,使得小偷身体失衡后摔倒在地,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这样的案件应当适用哪一个法条,他没有回复正面回复我。
  实际上,仔细地抠一下字眼,可以发现,《刑法》21条和《民法》129条对紧急避险原因的界定都包括了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刑法》没有分类,自然不能割裂掉其中的人为因素。《民法》则是直接规定了人为和自然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出现经常争议的原因是,一、刑法和民法都没有关于见义勇为者致他人(包括加害人)受到伤害的明文规定,因而使曹天这种案件直接适用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致死同时考虑有见义勇为情节时,总令人感到似乎法律规定上缺少了什么,或者这种判决从法理上总有点说不过去。二、紧急避险没有明确的定义,法律规定只是从其结果而言,因而人们对此的理解就各不相同了。下面对此问题作一点探讨:

一、 我国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刑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正当防卫。此案肯定不属于此种情况,因为小偷是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是与之打斗。二是紧急避险。刑法21 对紧急避险没有定义,只规定了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人们只能一般从字面上理解“紧急避险”就是情况紧急,逃避危险。以“避”为核心,“逃”为特征。比如法家梁剑兵指出我的问题,他认为电影里受到坏人追赶时撞坏路边商家的商品属于紧急避险,表现的特点是被动的,“被”追赶,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本案中的情况,追赶小偷,是一种主动行为,不是被动的,而且是一种正义的行为。但他的行为造成被追赶的小偷的死亡,法官的这种定性是准确的。问题是如何定性,即是否犯罪。如何量刑,即若定了罪,在刑罚上是否有减轻刑罚的情节。若不考虑他是一种正义行为,就可能造成一种他是犯罪的假象。所以我把他归入“紧急避险”。当然,我也不十分肯定,因为刑法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家梁剑兵对我质疑时,我请他找到适合的法条,他也没有回应。
  我认为,刑法的规定并不局限于法家梁剑兵的理解。法家的理解可能是只从“紧急避险”这四个字的字面来理解。也许法家和大多数人一样,被“紧急避险”这四个字的字面意思迷惑了。仔细琢磨一下21条的规定。先从主体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就是说,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如法家所说的被追赶的人,就是说别人可以采取行动,而法家所言只能使人理解为了自己利益的本人。再看客体利益,“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可以是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利益。
  在此情况下才“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把“紧急避险”四个字理解为“紧急情况下规避风险”,则曹天的案件似乎可以与《刑法》和《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联系得起来。曹天是为了防止已经被小偷盗走的助力车追不回来才去追赶小偷。如果法意是这样的话,实际上就可以理解为《刑法》21条既包括了逃避危险的行为,也包括为了防止损失主动地去做某件事的行为,即见义勇为。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样的理解,我才有认为,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曹天也是有罪。刑法21条关于紧急避险有规定。这里的关键词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他的行为造成小偷的死亡,显然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他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因此而死亡,但小偷会受到一定的伤害却应当是可以预见的。他之所以用皮带抡小偷,就是要使小偷受到阻滞,没有继续逃跑的能力。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而且,一审法官在判决书里没有直接援引《刑法》21条,却在判决书里讲明“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实际上把紧急避险一个组成部分的见义勇为作为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包含了进来。否则,曹天所为就是一个单纯的追赶另一个人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就是一种故意伤害或过失伤害,单纯就这个行为而言,没有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
  根据人们一般对紧急避险的理解,我尝试套用在本案中。法定条件:(一)避险意图:即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曹天是为了保护同事的合法财产。(二)避险起因:只有存在《刑法》21条列明的危险才能实行。在本案中,造成危险的原因是有小偷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三)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以曹天的追赶行为为例,他抽出皮带向小偷抡去可能伤害到小偷的身体。(四)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五)避险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曹天若不追赶,小偷就会跑掉,追赶是唯一的办法。(六)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曹天的行为导致小偷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最终丧命失生命。

二、 我国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与《刑法》的规定相似,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9条也是从紧急避险的结果上做出规定,同样没有直接定义何为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大陆地区,民法和刑法都表述为紧急避险,而我国台湾地区同一概念称之为紧急避难。在汉语里,“难”字所表达的危险、紧急情况低于“险”字。由于法律没有关于何为“紧急避险”明确的规定,学界的研究就带有猜测立法者法意的特点。但学者们各自的理解又是极不相同的。我们可以根据他们各自定义的中心词进行考量。
  观点一、“为避免危险”而“躲避危险”。“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急迫危险,所为躲避危险的行为。”
  观点二、“免遭侵害”而“致人损害”。“ 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现实的和紧迫的侵害之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观点三、“为免遭损害”而“致他人和本人损害”。“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合紧急得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得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观点四、避免“急迫危险”而“加害他人”。“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除第一种观点完全抠着“紧急避险”这个词的字眼外,其它三种观点都含有“见义勇为”的元素,即“紧急情况下规避风险”,也就是我想证明的观点。我认为这也是《民法》129条的立法宗旨。

三、 英文相关的表述

  我从网络上查一下,中文“紧急避险”在英文中有几种不同的表述 :
  第一种:necessity,其基本含义是必要性,迫切需要
  例句:However,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urrent law can resolve right conflicts between patient's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and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with necessity syst. 
  总之,作者认为,运用紧急避险制度,现行的法律可以患者及其家属之知情同意权和患者生命与健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网络译文:运用紧急避险制度,可以使医院在单方面施行手术积极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免于承担侵犯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
  例句:The difference of criminal structure between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vry and Britain & Americal criminal law theory results in the difference of each constitution of necessity.
  译文:中国与英国和美国的刑法理论中的犯罪结构不同导致它们在紧急避险方面的规定不同(网络译文:紧急避险是正当行为的一种)。
笔者认为,在这种语境下的“紧急避险”可以理解为“紧急情况”,并非遇到危险,被人追赶,拼命逃脱。
  第二种:Act of rescue,其基本含义是救助行为,紧急避难,见义勇为
  例句:After study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forced acts and act of rescue from many viewpoints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we should accept that forced acts belong to the grounds for e. 
  通过对刑事立法机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各方关于被迫行动和紧急避险之间关系各种观点的研究,我们应当接受这样的观念,被迫行动的理由是……(网络译文:“行为人在受到他人强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符合法益优越原则的侵害行为,是应当按照被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来加以处理,这突显出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上之重要性”)。
  例句: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y the act of rescu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ivil law,and analyses the question that how to bear the legal liability by act of rescue in a road traffic accident.
  译文:文章从刑法的视角讨论了紧急避险的法律责任,分析了在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如何承担法律义务(网络译文: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如果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救护一个较大利益而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利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例句:Act of rescue is such a case that one person have to infringe on one legal interest to protect another legal interest when another is in danger.
  译文:紧急避险是这样一种情况,当某人处于危险之中时,行为人不得不侵害他人的法定利益以保护其法定利益(网络译文:紧急避险是指当合法利益处于一种不牺牲另一种合法利益就无法避免的损害危险中时,牺牲另一合法利益以保全前一个合法利益的情况)。
  与之相反的概念是紧急避险不当improper act of rescue improper。
  金山词霸中关于Act of rescue的例句:
  With the brave act for a just cause as an act in law, the actor will suerly be of unaccountability, justice and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immediately-faced dangers of giant personal harm, fighting against breach of law and rescue and relief work.
  译文:见义勇为是一种在法律上有正当理由的行为,其行为人一般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合法性的特点,面临有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时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金山词霸例句翻译: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行为人应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以上的乡、镇,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三条 主席团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主要工作是:
(一)决定会议的召开日期、地点和列席人员;
(二)决定划分代表团,提出各代表团召集人的建议人选;
(三)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四)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时间、地点的决定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以及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文稿送达代表;
(五)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名单草案,以及需依法提请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其他议题草案;
(六)主持代表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
(七)依法需由主席团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设立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并为本届各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
(五)做好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汇报处理情况;
(六)依法组织选区选民办理罢免或者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事项,掌握各选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变动情况;
(七)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工作;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应邀列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并承办其委托的事项。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届内补选的代表和换届时选出的下一届代表的代表资格,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经主席团确认后,印发给全体代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三至五人。正、副主任委员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委员由主席团在本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一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