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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3:0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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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从我国政权的性质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
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又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公布半年多来,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这部重要法律是重视的,在组织学习、进行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部门对国家赔偿法的重视还不够,对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还认识不足,有的甚至认为国家赔偿法会束缚行政机关手脚。认识如不提高,就会影响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权性质的高度,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办理赔偿事务的人员的培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同时,各地方、各部门都要向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赔偿法,使它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执法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法律武器。
二、确定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关行政赔偿的大量事务需要行政机关处理。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它的执法活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都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时得到及时赔偿,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都需要有一个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鉴于行政赔偿工作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关系密切,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又应当相对超脱,这项具体工作宜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三、抓紧国家赔偿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国家赔偿法对基本的行政赔偿程序作了规定。为了便于具体执行,各地方、各部门可以从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等加以规定,也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审理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种追偿制度非常重要,它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原则是:既要有利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要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切实可行。
四、通过实施国家赔偿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实施国家赔偿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作为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依据的各类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因此,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一定要更加严格地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规定处罚、收费、审批发证等;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及时作出修改,该废止的及时予以废止。
当前,行政执法问题相当突出:一是滥用职权乱执法,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二是消极怠慢不执法,如不依法管理、不制裁违法行为等。这些表现都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因怕赔偿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还可能会突出起来。各地方、各部门对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严格依法行政,严肃行政执法,首先行政机关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要把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逐步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滥执法、不执法的追究制度。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是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要使现行的各种法定制度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选拔、关心、培养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1993年5月24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独立、公正地解决有关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之间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
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专业人员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国家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有关部门熟悉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官员和法律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仲裁工作,受理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仲裁申请。办公地址在北京。
国家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和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内,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根据仲裁业务的需要,在中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改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2.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熟悉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人士和法律专家中选聘;
3.裁定有争议的仲裁庭的仲裁;
4.修改和撤销仲裁庭的裁决;
5.指导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仲裁工作;
6.受理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仲裁申请。
第三章 调解
第五条 调解是处理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重要程序。
第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时,须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申请书须声明遵守本规定中调解程序的条款。
第七条 如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秘书处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书面声明是否同意调解,并遵守本规定中调解程序的条款。
第八条 如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调解,并遵守本规定中调解程序的条款,秘书处应从仲裁员名册中委派一名仲裁员担任调解员。
第九条 在调解前,当事人应向秘书处交纳调解费。
第十条 和解达成时,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员签字后生效。
如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或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时,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仲裁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在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没有仲裁条款的,须由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并声明遵守本规定中仲裁程序的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仲裁费用标准预交仲裁费。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审查确认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后,立即将本规定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收到本规定和仲裁员名册之日起一周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委派仲裁员。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可由中国或外国的公民担任。
第五章 仲裁庭
第十七条 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授权裁定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机构。仲裁庭由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和秘书处委派的首席仲裁员(共三人)组成。审理案件时,仲裁庭成员须全部出席。仲裁意见有分歧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
第十八条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由秘书处委派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
第十九条 如当事人要求某位仲裁员回避,须在仲裁开始前提出,并提出正当理由和证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如被委派或选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
第二十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按上述程序予以增补。
第六章 审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并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平等。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的地点和日期,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确定,并提前一周通知到双方当事人。审理地点应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必要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也可在其它地点审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应将庭审活动进行笔录或录音,并应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对其申诉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开庭时,如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无故不出席,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和做出缺席裁决。
第七章 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一周内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仲裁起止日期和仲裁庭所在地;
3.争议的起因、案情、裁决理由和裁决内容;
4. 仲裁费用和当事人应偿还的费用,以及交纳期限;
5.仲裁员的姓名和签字。
第二十七条 案件进人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双方又达成和解,使争议结束时,仲裁庭应以调解的形式制作调解书确认其和解。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就裁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
1.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的;
2.仲裁庭未就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
3.仲裁庭未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平等;
4.仲裁庭的裁决超出当事人所申请的范围;
5.仲裁庭的裁决与事实不符,或裁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复议请求,经过审核,可维持仲裁庭的裁决,也可驳回裁决,责成仲裁庭重新审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服从或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国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在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证人不懂中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除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仲裁和调解费用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外,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实际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旅差费和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
仲裁委员会对已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当事人又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撤销的案件,可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和实际开支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鹰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1.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体例等符合要求。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于每年1月上旬更新一次。
3.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凡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扩大知晓面。
4.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
5.按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严格执行月度统计和年度总结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每年1月上旬报送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7.认真落实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举报投诉情况
1. 群众满意度高,无举报投诉。
2.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举报投诉或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办的举报投诉,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
三、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网络单位的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二)评分标准。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分;
3.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的,扣1分;
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1分;
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1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体例、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分;
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的,每次扣1分;
11.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四、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和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抓好落实。其中,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记录、打分;市信息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情况进行记录、打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投诉情况登记表
4.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检查记录表
5.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表

附件1:

列入考核范围的市直部门单位名单
(56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民宗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招商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新闻出版局、市档案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邮政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无线电管理局、铁路鹰潭车站、鹰潭供电公司、人行鹰潭市中心支行、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法制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