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管理,落实劳动模范待遇,发挥劳动模范先进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和市级劳动模范。
全国劳动模范是指国务院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省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市级劳动模范是指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按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三条工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事、财政、经贸、农业、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会组织做好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积极推广其先进技术和工作方法,适当安排其参加有关社会活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级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六条劳动模范按照级别享受不同待遇。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享受最高称号待遇。
第七条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全国劳动模范每月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月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200元;1970年以前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20元。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按月发放。下岗或者破产企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按照原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市或者县(区)财政负担,由同级工会组织负责发放。农民劳动模范,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按上述标准享受荣誉津贴,费用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由同级工会组织负责发放。
第八条工会组织负责组织劳动模范定期健康查体,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劳动模范去世后不再享受荣誉津贴。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遗属,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慰问和救济。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劳动模范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劳动模范的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在职劳动模范,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工会组织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考评意见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市级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申报劳动模范时隐瞒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取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区)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核,由市政府批准。全国劳动模范和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取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长沙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长政发〔2001〕17号)精神,以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年度专利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使用比例,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三)国际国内重大的专利技术合作与交流;
(四)专利宣传、培训及专利战略研究;
(五)专利执法活动;
(六)奖励专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专利申请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专利补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
(三)技术含量高、市场应用前景好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重点补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四)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
第六条 专利申请补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最高补助600元,国外发明专利最高补助10000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补助一次)。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助500元。
(三)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补助的,在后专利申请不予补助。
第七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长沙市专利申请补助申报表一份;
(二)专利证书和缴纳专利费用收据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费用缴款收据复印件;
(四)个人申请的还须提供本市的身份证和居住证明材料;
(五)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提供受理国(或地区)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申请补助,由局长办公会议按季度集中审核拨付补助金。
第九条 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实施的专利项目;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四)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专利技术项目;
(五)具有实施专利技术项目的研发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条 申报专利实施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专利实施资助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和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专利实施资助项目进行调查、检索和评估,提出意见并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专利实施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在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中弄虚作假的,全数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区、县(市)、市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系统、本单位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的资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