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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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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医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中医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外事等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坚持中医西医地位上平等、事业发展上并重的原则。
积极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中医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计划、财政、人事、外事、教育、科技、医药、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把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第七条 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中医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管理中医事业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等工作;
(四)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技术标准;
(六)负责中医事业经费的管理;
(七)组织中医行业专业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职称评审工作;
(八)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九)管理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指导中医行业的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中医执法监督体制,强化中医行政执法职能。中医、卫生、医药、公安、工商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非法办医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 医疗保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城乡中西医医疗保健体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中医工作,巩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网络,建立城镇中医机构对农村中医医疗工作的扶持和指导制度,积极向农村推广简便适用价廉有效的新技术、新疗法。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用评审制度,其业务用房、医用设备、业务技术人员配备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伪劣药品。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在确定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医院时,应同等对待中西医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中医医疗事故,由各级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加强特色专科建设,综合医院应办好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以适应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求。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医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中医药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中医事业,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
第十八条 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各具特色、分布合理的中医药科研结构。中医药研究机构的基本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等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中医药科技工作纳入地方科技规划,加强中医药成果管理、开发、推广、应用和转化,培育、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市场。
第二十条 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速中医资源开发,挖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发掘、提高有独特疗效的诊疗技术,加强中医药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

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及单方、验方。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加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提高中医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发展规模适宜、结构合理的中医药高、中等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以适应社会需求。建立和完善毕业后医学继续教育制度。
加快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加强农村中医药技术队伍建设。
尊重和保护名老中医药专家,做好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总结和继承工作。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鼓励西医及其他相关学科人员学习、研究和应用中医药;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应用西医药学及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
鼓励不具备相应学历的在职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中医办学资格认可及评估制度,保障中医教育的正常秩序。凡申请开办中医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必须经市、地、州以上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六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地方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多边合作关系,促进学术、人才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凡开办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举办涉外中医短期培训班和进修班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并经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受外国留学生和研修生。
第二十八条 凡开展涉外中医药学术交流、医疗服务、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属省级各部门的,须先报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外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各地、市、州的,须先报当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当地外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时报
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投入与扶持
第二十九条 中医事业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中医事业,实行与其他卫生事业同样的投入和优惠政策,并随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对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生产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扶持,并逐步增加投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拨付中医医疗机构中集体所有制人员工资的补助部分。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支持、资助中医事业的发展。积极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接受境外友好团体、人士提供资助,发展中医事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合理的医疗收费制度和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发展中医事业中,有下列贡献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中医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促进中医事业发展重大贡献的;
(二)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行政管理、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献出或发掘、整理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物或有特效的处方、诊疗技术的;
(四)名老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从事中医工作的合法权益的;
(二)扣发、挪用中医事业经费或中医专款的;
(三)侵犯中医机构的合法权益,或擅自改变其性质的;
(四)损害或破坏中医药文物,泄露中医药科学技术秘密的;
(五)限制公民自愿选择中医诊疗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行医的,或开展医疗活动的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由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业,并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批准发布虚假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所涉及的中药,不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中药。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2月21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来,我部先后公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据此组织卫生部专家组对23个省、市、自治区的70多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技术评审,并对其中10个省份的1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整改后的复审。截止到2004年12月底,共批准37家医疗机构开展或试运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批准5家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其中有一家因未按规范操作已被暂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应用在我国已初步进入规范有序的阶段。然而,仍有一些未经批准的单位长期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已被批准的单位,有的未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有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业务。这类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规范应用,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健康和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实施这一技术的合法权利。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是摆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本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单位,检查已被批准开展上述技术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我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对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引导患者前往已经获得批准的医疗机构就诊,切实维护两个办法的权威性,把落实两个办法这一事关我国人口政策、公民健康、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民族繁衍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附:卫生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







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

附件:

卫生部批准的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批准开展和试运行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

1、 批准重庆市妇产科医院生殖与遗传研究所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 批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供精人工授精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3、 批准浙江省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 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5、 批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6、 批准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7、 批准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不孕与遗传专科医院开展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8、 批准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9、 批准上海中国福利会和平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0、批准广东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11、批准广东省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2、批准广东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原深圳市中心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3、批准甘肃省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4、批准山东省立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15、批准青岛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6、批准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7、批准江西省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8、批准贵阳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19、批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20、批准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1、批准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2、批准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3、批准安徽省立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4、批准沈阳市妇婴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5、批准大连市妇产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6、批准沈阳二○四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7、批准沈阳市生殖医学技术研究中心专科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但不得开展供卵技术。

28、批准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29 批准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和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

30、批准北京妇产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1、批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2、批准北京协和医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33、批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4、批准新疆佳音男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35、批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6、批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仁济医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试运行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37、批准山西省妇幼保健院试运行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二、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

1、 批准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不孕与遗传专科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2、 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3、 批准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4、 批准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设置人类精子库。

5、 重庆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附属医院精子库(2001年11月获得卫生部批准运行,后由于该机构在精子采集、存储和对外提供等方面存在严重技术和管理问题,于2003年6月责令停止对外供精并进行整改,目前仍在整改中)。



(注:截止日期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已报送2000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
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00年免税进口计划
--------------------------------------
| | | 种子| 苗木 | 球茎 |
| 序号 | 进口种苗名称 | | | |
| | |(吨)|(万株)|(万粒)|
|----|-----------------|---|----|----|
|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 |420 | |
|----|-----------------|---|----|----|
|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 70| 60 | |
|----|-----------------|---|----|----|
| 4 |松、杉、柏类种子 | 30| 8 | |
|----|-----------------|---|----|----|
| 5 |桉、相思类种子 | 1 | | |
|----|-----------------|---|----|----|
| 8 |棕榈、漆、槭类种子 | 30| | 60 |
|----|-----------------|---|----|----|
| 25 |郁金香种球 |200| |500 |
|----|-----------------|---|----|----|
| 26 |百合种球 |300| |2000|
|----|-----------------|---|----|----|
| 27 |唐草蒲种球 |200| |500 |
|----|-----------------|---|----|----|
| 32 |三叶草子 |120| | |
|----|-----------------|---|----|----|
| 33 |羊茅子 |700| | |
|----|-----------------|---|----|----|
| 34 |早熟禾子 |700| | |
|----|-----------------|---|----|----|
| 35 |黑麦草种子 |500| | |
|----|-----------------|---|----|----|
| 38 |狗牙根种子 |120| | |
|----|-----------------|---|----|----|
| 40 |剪股颗种子 | 30| | |
|----|-----------------|---|----|----|
| 43 |草坪种子 |180| | |
|----|-----------------|---|----|----|
|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 65|930 |680 |
|----|-----------------|---|----|----|
| 47 |其它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325| | 90 |
|----|-----------------|---|----|----|
| 48 |其它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料 | |220 | |
--------------------------------------



20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