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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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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3〕12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
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沙溪河官蟹、高砂、沙县城关、斑竹水电站船闸(以下简称船闸)的运行管理和养护,保障沙溪河航道畅通,确保船闸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及沙溪河梯级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排筏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沙溪河梯级船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沙溪河官蟹船闸、高砂船闸、沙县城关船闸、斑竹船闸。
第三条 船闸的通航管理区域是指:船闸本体,上、下游停泊区、引航道,以及上、下游船舶排筏停泊区之间的水域。
第四条 水电站船闸建设应按批准的规模、内容、工期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及时进行工程交工验收投入使用。
梯级船闸运行调度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调度、规范使用、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航能力,为过闸船舶及排筏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航条件。
第五条 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通航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六条 船舶、排筏实行免费过闸,但国家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除外。船闸运行管理维修费用纳入水电公司生产成本。
第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是船闸通航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船闸的运行管理由相应的水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船闸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 官蟹航运枢纽有限公司、高砂水电有限公司、沙县城关水电有限公司、斑竹水电有限公司分别对各自的水电站船闸实行统一运行管理和养护,并成立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船闸运行规程、操作规程及船闸运行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船闸各项业务管理和保养维修工作。
3、负责船舶、排筏过闸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
4、负责编制船闸年度运行计划每年初报辖区内的县(市、区)交通部门,由市交通部门汇总后会同市经贸委审批和调度,并由辖区内县交通部门监督、检查。调度方案报市防汛办备案。
5、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运行技术工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6、负责船闸维修工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7、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养护管理,确保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航标达到国家五级航道标准。
8、负责按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第九条 船闸管理及运行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应熟悉船闸运行技术工况、闸阀门和机电基本构造性能及运转情况,熟悉常过往船舶类型、尺寸、吨位及航行规律,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的联系信号,应严格遵守船闸运行规程、操作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门是船闸通航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运行管理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工作。
(3)参与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4)负责船闸管理区的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5)审批船闸停航、开航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机构,其职责是:
(1)负责船闸管理区的水域安全监督工作。
(2)发布船闸停航、开航通告。

第三章 船闸运用

第十一条 船闸通航时间暂定为每天08:00时至18:00时,具体时间根据季节和气候变化,由市交通部门确定发布。船舶、排筏每满一闸过一次,每日上下行最少过四个闸次。未满一闸的,50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候闸时间最多不超过2个半小时。船闸运行部门应做好船闸运行的记录。
第十二条 船舶过闸一般按到停泊区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集装箱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航道航标工程船、海事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优先安排过闸。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在指定泊位停泊,并事先向船闸运行部门和海事机构提出申请单独安排过闸。
第十三条 船闸运行部门应在水电站坝址上、下游合适的位置设置船舶、排筏停泊区,供海事艇、航标艇停靠和过闸前的船舶、排筏到港登记、待候编组(队)时停靠。上、下游引航道内的靠船墩、导航墩仅限于已编好队、接到调度通知、准备过闸的船舶临时停靠,其他排筏、船舶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停靠。
第十四条 沙溪河梯级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其尺寸为87m×9.2m×1.3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深);300吨分节驳船尺寸为42m×9.2m×1.3m(总长×型宽×设计吃水深)。木排采用拖轮顶推(或拖带),最大排型为87m×10.5 m×1.0 m。
运行期间可根据沙溪河现有的通航船型、排型进行分类编组(队),做到充分利用闸室有效停泊面积,合理调配运行。
第十五条 根据沙溪河梯级船闸及现有过河桥梁通航净空的实际情况,航行在沙溪河五级航道的船舶、排筏实际吃水线以上建筑、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5.0 m。
第十六条 超过船型尺寸的船舶确需过闸,要事先向船闸运行部门和交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过闸条件后方能过闸,但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过闸及船闸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沙溪河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为2年一遇水位,来水在没有超过设计通航流量条件下,各水电站运行应保证上下游的最高、最低通航水位(沙溪河梯级船闸通航水位表见附件,下同)。
第十八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沙溪河梯级船闸暂停通航,船闸运行部门要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1、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船闸运用条件的;
2、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 m以内的大雾;
3、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
4、船闸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5、洪水超过二年一遇的流量,或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枯水位低于最低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6、因水电站维修、库区维护需要,水库水位须降至最低通航水位以下时;
7、特大暴雨;
8、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在防洪期间,船闸不参与泄洪,但船闸的防汛管理要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过闸程序

第二十条 上、下游来往船舶须先向船闸运行值班调度人员报告靠泊信息,并在指定的停泊区位停靠,不得自行混合停泊。船闸运行值班室应设置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方便过闸联系。
第二十一条 过闸的船舶停靠就位后(排筏编组后),应持船舶、船员(包括排工)有效证书及有关证件到交通部门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过闸签证,然后到船闸运行值班调度点办理过闸登记手续,等候排队过闸。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排筏编组(队)结束后,要听从调度人员指挥,接到指令后,按序慢速驶向引航道;待中控室发出进闸信号(显示绿灯)后按序进闸,严禁抢挡追越和齐头并进;船舶进闸后应停泊在闸室内上下游停泊警戒线以内并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停靠,并及时系好缆绳,严禁抢泊位停靠;待中控室发出出闸信号(显示绿灯)后,方可解缆出闸,在未发出出闸信号(显示红灯)严禁船舶解缆行驶。
第二十三条 船舶、排筏出闸后,不得堵塞闸口和引航道,禁止在引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枢纽下泄流量超过二年一遇(各梯级在试运行期间应进一步核定相应的流量及水位),船闸停止运行,候闸船舶应驶向指定的停泊区停靠,停泊区内的船舶船员必须严格检查系缆,船中必须有人值守,防止船舶漂流,确保大坝安全。
当船舶在泄洪期过闸时,通航管理区域坝址上游的船舶必须注意安全,严禁驶入泄洪主洪区。泄洪期原则上不允许排筏过闸。
水电站泄洪或加大、减小下泄流量前应派员对通航管理区进行巡视,设法通知通航管理区内的船舶,并按规定提前拉响警报。
第二十五条 凡过闸的船舶、排筏都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海事机构的检查。船舶、排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入船闸:
1、船舶无证和不适航的;
2、未按规定配足持有效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3、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4、船舶严重漏水的;
5、超载、超宽(货物伸出舷外不得超过0.5米)、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制标准的;
6、排筏不符合拖带(顶推)安全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排筏过闸时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先出闸后进闸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行驶,过闸过程中船员、排工要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
2、进入闸室后,严禁在甲板或排筏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3、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4、不准在闸室内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准在闸墙爬梯上系缆和闸室内抛锚;
5、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6、携带危险品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停泊位置停靠。
7、过闸排筏上的排工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七条 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严禁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船闸运行部门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与船闸运行部门。
第二十九条 船闸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所需物资。对船闸所有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助航及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对关系枢纽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船闸运行部门要设置明显标志和装置。
第三十条 船舶、排筏在船闸通航管理区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尽快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及海事机构。

第六章 船闸保养与检修

第三十一条 船闸建筑物及其设备要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各水电站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建立完整的保养、维修、观测技术资料,在保养维修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船闸进行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和二级保养,保养期间原则上不停航。
例行保养:是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
一级保养:是指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系统、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为期1-3天。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为期3-5天。
定期保养时间应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海事机构通知所有船舶、排筏单位和船员。
第三十三条 船闸应进行定期岁修、大修和抢修。
岁修:是指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20天。进行岁修时,可以不安排本月的一级保养和本季的二级保养。
大修:是指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每周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时间由运行管理部门根据船闸运行情况确定。大修停航期一般不超过35天。
抢修: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而进行的应急修理,各梯级水电厂、船闸运行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第三十四条 沙溪河梯级船闸应尽可能在同一时间安排岁修和大修,船闸的岁修、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位期进行。船闸运行部门要提前一个月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船闸进行岁修或大修临时停航的报告,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因其他原因修理或事故停航的,应及时报交通主管部门,经核准后,由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1、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2、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
3、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船闸停止通航的过错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船闸运行及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闸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闸通航管理区域设施,盗窃船闸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经贸部门负责船闸通航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沙溪河梯级船闸通航水位表

项目名称 正常蓄水位 下游最低通航水位(米) 下游最高通航水位(米) 上游最低通航水位(米) 上游最高通航水位(米) 二年一遇相应流量(立方米/秒)
官蟹船闸 91.5 86 93.70 91.50 94.02 3850
高砂船闸 103 91.5 96.65 102 103 3850
沙县城关船闸 115.5 102 110.24 114.2 115.5 3660
斑竹船闸 125.5 114.2 122.70 123.5 125.5 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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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旱救灾工作所接受捐赠资产的管理, 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资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调配)财产的总和,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车辆、仪器以及按规定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资产。

第三条 抗旱救灾捐赠资产的接收、转运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认真清点,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运,同时接收单位要按捐赠函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接收的各种捐赠资产,应明确产权,加强管理。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五条 各级单位接收未指定使用人的捐赠资产,由接收单位将接收捐赠资产情况报市、县(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经本级抗旱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报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后,分配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六条 捐赠方提供了原始发票或捐赠协议中明确了捐赠资产价值的,由受捐单位财务部门按原始发票金额或捐赠协议中提供的价值作账务处理。

第七条 捐赠方未提供捐赠资产价值的新资产,由受捐单位按物价部门提供的当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作价入账。捐赠方未提供捐赠资产价值的旧资产,由受捐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规定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八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的捐赠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资料,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杜绝账外管理现象。

第九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接收的捐赠资产应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十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接收的捐赠资产原则上归该单位使用,在抗旱期间必须用于抗旱救灾,不得挪作他用,如该单位不能有效使用,本级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有权调拨给其他单位使用。捐赠人有附加条件或指定使用单位、使用人的,要尽量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十一条 抗旱救灾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利用捐赠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行政单位除外)等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产生的收入,应按照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有闲置(报废)的捐赠资产,应及时处置。单位处置捐赠资产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 捐赠资产处置前应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捐赠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的捐赠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捐赠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并对处置后的捐赠资产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捐赠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捐赠资产收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收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捐赠资产,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7月31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川S50781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22人),从宣汉驶往樊哙,当车辆行至省道201线宣汉段256公里325米处时,撞毁路面左侧波形护栏后坠入垂直高度8.5米的坡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下坡时,速度过快,驾驶人接打手机,导致车辆冲出道路坠入坡下。

8月1日,一辆号牌为粤BVG617的小轿车行至广东省肇庆市境内省道263线151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行驶的一辆号牌为粤HN1135的商务车(核载11人,实载13人,其中2名儿童)追尾碰撞,导致商务车向左越过中心双黄线与对向开来的一辆号牌为粤AC9415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商务车上11人死亡、2人重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粤BVG617小轿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8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一辆号牌为赣B70481的厢式货车,由全南县陂头镇驶往社迳乡,当行驶至全南县陂头镇村道转弯处时,与一辆号牌为赣B4N436的正三轮摩托车(车上共载18人)正面碰撞,造成摩托车上10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货车制动不良,车速过快。

上述三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低速载货汽车非法载客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针对个别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相关地区要认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严格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培训,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对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要依法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企业的经济处罚力度。

二、加大路面管控和车辆管理力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继续强化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大打击无证驾驶以及货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和证照不全车辆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力度。要突出事故易发的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加大对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从严查处超速、疲劳驾驶、车辆非法载客、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做到查处一起、 转递一起、抄告一起。

三、加强事故查处督办,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事故。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的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时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从严从速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