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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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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大同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良孝

2005年2月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修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同步配套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物价、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防空体系,平时由建设单位使用维护,战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地形、结构、规模和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立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时,应出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未按本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市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3年质量工作重点,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惠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管。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管。构建食品进口注册工作体系。在旅游、金融、汽车售后和社区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启动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试点,探索建立服务质量统计监测与测评体系。推动物流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性服务及产品售后服务等重点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开展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加强服务“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机、化肥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农药质量市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开展“打假护农”专项行动和市场大检查。开展“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推进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区)创建。 (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三、加强重点工程和重大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装备制造基础设备、能源生产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质量监理,为南水北调、铁路建设、西气东输等重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提供保障。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督查。针对风景名胜区栈道、护栏、码头等基础设施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商业和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 (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国资委、能源局、南水北调办等参加)
四、探索建立“中国精品”培育机制。完善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建立中国知名品牌数据库。深入推进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在我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品牌影响大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为重点,探索培育一批能与国际顶尖品牌相媲美的“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高端品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等负责)
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监测评估。以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食品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农畜产品滥用抗生素、机动车安全隐患等质量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风险排查整治。以酒类、化肥为重点,探索建立质量安全违法责任追溯制度和公开违法违规记录的制度。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功能保健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交通及铁路产品、有机产品、服务外包等认证。开展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探索建立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开展产品伤害专项调查,发布产品伤害预警信息。建立国际邮路生物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口岸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防控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严查彻办食品、儿童用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汽配制假售假等违法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葡萄酒、橄榄油等产品制售和进口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口商品的通报召回工作力度。加大对质量违法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 (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等参加)
七、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社会责任。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督促汽车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三包”责任,严格实施缺陷汽车召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以及重点、大型企业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开展质量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树立一批质量管理先进标杆,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攻关、质量创新成果分享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八、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进乳制品、大米、面粉、食用油、白酒、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开展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开展旅游行业“讲诚信、促发展”主题活动。组织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打击旅游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九、开展全国“质量月”等系列主题活动。筹备召开全国质量大会。鼓励各地开展质量文化主题公园、城市质量节、质量安全周、质量夏令营等主题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弘扬质量先进典型,曝光质量违法案件。开展质量万里行、农资打假下乡、清新居室行动和质量专家企业行等专项活动。加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建设,广泛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在汽车、农业机械、家用电器行业骨干企业开展可靠性提升试点。 (质检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十、强化质量工作考核激励。推动将质量指标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规范质量统计信息公开程序。加强地方政府质量工作绩效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指标。制定《政府质量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将质量安全与质量发展考核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开展“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在各创建城市组织实施市民质量满意度测评。开展首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 (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质检总局、统计局等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限和要求,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资格资质或者确认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 进驻营口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营口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是本市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和各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行政审批的动态管理。行政机关设立的各类专门办事大厅和分中心应接受同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行政机关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审批项目的服务场所。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坚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公开工作职责、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联合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效能监察制度。
  第八条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当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事项的纳入和退出,须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同意后,方可办理。
  已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进驻部门不得在中心之外受理或审批。
  第九条 进驻部门应当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通过《服务指南》、电子屏幕、多媒体触摸屏、网站等方式,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设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以下统称审批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即首位接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负责解答、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对不属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到相关审批窗口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符合有关规定,并且手续齐全的,审批窗口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进驻部门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受理、审核、批准时,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有效。
  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备案。
  第十二条 办理行政审批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通过审批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集中收取,上缴国库或市财政专户。进驻部门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物价部门核准,办理收费许可,并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备案。
  第十三条 进驻部门应当指派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由具有审批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并常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再承担本部门的其他工作。
  首席代表根据本部门授权,负责下列工作:
  (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
  (二)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审批窗口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承办、流转、督办、审批、反馈等工作;
  (三)对须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四)组织、协调、实施涉及本部门的并联审批、全程代理服务、告知承诺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与市行政审批管理办的工作协调,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管理本部门审批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实行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窗口,直接受理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审批,实行联席会议咨询辅导、联合现场踏勘、并联审批,高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行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各审批窗口应当加强涉密计算机的管理,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的方式约定办理行政审批的时间,审批窗口在约定时间内为其提供行政审批服务。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行政审批管理办预约,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审批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预约服务的,应提前1 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未按预约时间到场的,视为放弃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 进驻审批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简称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和派驻部门的双重管理,业务上由派驻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仍在派驻部门,党组织关系转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负责对审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审批窗口的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所在部门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及奖励、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驻部门应选派两名以上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在编人员到审批窗口工作;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原则上在审批窗口工作两年以上,需要岗位调整的,由进驻部门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对调整理由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窗口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规定,经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考核连续两个季度不合格的,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退回原单位,并予以通报;
  (四)经市行政审批管理办考核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年度优秀、先进个人的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审批管理办向进驻部门推荐优先考虑职务晋升;
  (五)进驻部门应为审批窗口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保障审批窗口办公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制定激励机制,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条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通过服务质量电子评价器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满意度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应当定期征求申请人对进驻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进驻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通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投诉窗口,及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机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及时受理并查处审批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 进驻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进入或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但仍在审批窗口以外办理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影响审批秩序和审批效率,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三)被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批评等处分的;
  (四)未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五)在并联审批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照规定将收费缴入收费专户的。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三)因违规违纪,被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批评等处分的;
  (四)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或因工作失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发布的《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暂行规定》(营政办发〔2008〕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