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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01:3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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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使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工作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该规定已
于1991年2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学习,并于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工作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金融业务基本规章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论证、复核、审定、发布、修正、废止及解释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加与其有关的金融业务基本规章的起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简称条法司,下同)为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务基本规章(简称规章,下同),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行使国务院赋予的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责,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或批准的,调整金融业管理及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按照总行授权拟订的适用于本辖区的规章,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专业银行总行拟订的适用于本系统的各种存款、贷款办法,储蓄章程,利率规定以及对金融全局有影响的或者涉及其他专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规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订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项规章,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的有关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办、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章程”、“实施细则”、“条款”。对某一方面的金融活动作部分或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金融活动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章程”、“实施细则”;规定某一项金融活动所适用的格式合同文本,称“条款”

第九条 起草和制定规章的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符合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要与金融业务的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编制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我国金融改革和金融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指导性的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由条法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定建议,拟定草案,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简称行长办公会议,下同)审定。
年度计划。由中办民银行各司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五年规划,在上年度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经条法司汇总平衡,拟定草案,报行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条法司负责组织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条法司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出调整建议,报行长办公会议审定或行长、主管副行长审批。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规章,由条法司汇总,报行长办公会议或行长、主管副行长审批后,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

第三章 规章起草、论证和复核、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负责起草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司局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由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指定。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为起草适用于本辖区的规章的主办单位。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起草适用于本系统的规章的主办单位。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应包括规章草案和该草案有关情况和问题的说明。
规章草案的内容应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解释权、施行日期等。起草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达,冠以“第×条”字样,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错二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规章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整个内容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五条 在起草规章过程中,主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章,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草案送审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他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报批时专门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新的规章将取代现行的规章,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规章的名称。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 综合性规章论证的组织工作由条法司负责。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由主办单位的负责人签署送审报告,连同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条法司复核。条法司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对送审的规章草案进行会审。在复核或会审中发现规章草案送审稿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办单位予以修改。
一、体例和内容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较大,需作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的;
四、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不强的。
第二十条 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起草的规章经复核或会审后,由条法司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经行长办公会议审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作较大修改的规章草案送审稿,由主办单位根据行长办公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草拟的地方性规章,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草拟的适用于本系统的规章,由条法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复核后,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定。

第四章 规章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起草的规章,经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行长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令(简称发布令)发布。
规章发布令包括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和日期、生效日期、发布机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规章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规章发布以及向国务院备案事宜由条法司统一归口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订的规章,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定批准后,授权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发布形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

前款规章发布后20日内由起草单位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式三十份送条法司,以向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及规章印少量文本,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存档备查。涉及金融全局或面向社会的规章应在《金融时报》全文刊载。
第二十五条 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由条法司或规章起草主办单位负责审定。

第五章 规章的修改、废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因政策调整、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规的修正,应相应修改的;
三、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必要分别存在的。
现行规章修改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规章因有关法规的废止或修正以至其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八条 现行规章的废止,由规章起草主办单位提出意见,经条法司复核后,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批准,以行发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现行规章的解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章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的,由规章起草的主办单位提出解释意见,经条法司复核后报经行长或副行长审批,以行发文件的形式予以解释。
二、规章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解释的,可由其以文件形式予以解释。
解释单位应在发文后15日内将解释文件副本一式十份送条法司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或者向国务院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立法建议,由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签署,报送国务院。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条法司参加或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代拟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经行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行长或主管副行长签署报送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局)送中国人民银行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由条法司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由总行函复;对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以条法司名义代总行函复。
第三十三条 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法规,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签署发布令公布。并在《金融时报》上全文刊载。
第三十四条 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解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比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承办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规章制定的具体业务制度、办法,应在发布实施后30日内将副本一式十份送条法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1年7月1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日,能源部

为加强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技改工程的效益,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将逐步补充下达具体项目的实物效益计算规范及测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充实有关案例。
由于技改工程的经济评价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执行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请各单位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及时向部电力司反映,以便今后不断完善。
上述《办法》中暂不包括“以大代小”的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价。对电力“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经济评估目前仍按基本建设项目的评价办法进行。

附1: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开展,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和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决策科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济评价应在做好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因素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计算和分析方法,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论证,为作出正确的投
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应切实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评价人员应认真做好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注意收集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密切的配合。经济评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比选,据理论证,严禁因人为因素的干扰
而造成评价的失误。
第四条 经济评价的内容、浓度及计算指标应能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要求。对经济评价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审批单位可不予受理或退回重做。
第五条 对典型及部分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后评价,以便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六条 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部分。如无特殊要求,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进行财务评价。
第七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主要考察项目为企业整体所创造的新增经济效益。新增经济效益原则上宜采用“有无对比法”进行计算,计算改造与不改造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评价指标。必要时,也可计算改造后的有关指标。
第八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周期包括改造期和生产期。起始年从工程开始施工算起,不包括前期及文件准备时间。改造期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生产期参照项目主要设备经济服务期限或折旧年限确定。
第九条 财务评价中的参数划分为国家参数、行业参数、企业参数和其他参数。国家参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参数由能源部确定,企业参数由各网(省)局确定,报能源部备案;其他参数可按实际情况自行测定。
第十条 新增经营成本的测算应反映出改造与不改造两种情况的差别。对于与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费用,应根据设备运行变化情况分析确定。必要时,还应考虑改造期间的停产损失和计算周期内设备更新所需要的追加投资。
第十一条 财务评价的主要指标是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新增投资利税率等。各类项目的经济评价可根据需要选择计算。
第十二条 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特点,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隐性效益项目和显性效益项目两大类。显性效益项目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进行评价。隐性效益项目一般采用费用--效用法对可供选择的多个互斥方案进行比选。
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评价应遵守收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的原则,对外部收益和费用,既要防止疏漏不计,又要防止重复计算和扩大计算范围。在评价报告中应对外部收益和费用的计算范围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国民经济评价中所采用的通用参数,如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和重要物质的影子价格等,由国家确定。国家未确定的其他评价所需的参数,可自行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民经济评价一般以经济净现值和经济内部收益率为主要指标。
第十六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多种方案比较,以选择出技术经济效益较优的方案加以实施。
第十七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敏感性分析,以判明不同因素变动对项目的经济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敏感性分析中采用的指标应与主要评价指标相对应。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显性效益项目的经济评价,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
1.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
2.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目标。
(二)基础数据
1.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2.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有关因素的分析。
(三)财务评价
1.新增实物量效益预测。
2.新增销售成本预测。
3.新增销售收入、税金、利润预测。
4.现金流量分析。
5.敏感性分析。
6.评价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财务净现值、新增投资利税率等。
(四)国民经济评价(一般项目可不进行此项评价)
1.基础数据的调整。
2.现金流量分析。
3.敏感性分析。
4.评价指标: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
(五)其他效益分析。
(六)结论与建议二、隐性效益项目的经济评价,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
1.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实施的必要性。
2.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目标。
3.各种可行方案简介。
(二)基础数据
1.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分析。
2.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计划。
3.其他有关因素的分析。
(三)财务评价
1.新增实物量效益预测。
2.新增成本预测。
3.现金流量分析。
4.主要评价指标:净费用现值(或净费用年值)、费用--效用比等。
(四)其他效益分析
(五)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电力工业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技术改造项目,机械制造等其他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有关文件和规定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2: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及经济评价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编制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是技术改造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深入进行,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管理水平应进一步地提高。为了更好地实现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投资效益和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我们编制了本办法。
电力工业是产品单一,资金密集,产、供、销合一的生产经营型产业。它的生产工艺成熟、系统性强造成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固有特点。本办法是根据《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自身的特点编写的。
对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本办法有许多问题考虑尚有不足,有待于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断发展,补充和完善。
二、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及其分类
经济效益是指人们进行经济活动所取得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即效用和收益)与劳动消耗(即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按照劳动成果的不同,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通常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以用货币单位直接度量的,我们称之为显性效益;另一类是不能或难以用货币
单位直接度量的,我们称之为隐性效益。如进一步划分,显性效益可分为增收和节支两种类型。电力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具体分类如下图所示。
增加发电量
节约厂用电量
增加供电能力
增收 降低线损
增加供热量
显性效益 其它
降低煤耗
降低油、水耗
节支 降低运行维护费
经济效益 降低管理费用
其它
提高发、供电可靠性
提高调度、通讯自动化水平
生产用建、构筑物的加固补强
隐性效益 减少环境污染
提高供电质量
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其它

一般来说,每一个技术改造项目都可能具有多重效益,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但每一个项目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确定的。如给水泵改造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恢复机组出力和节约厂用电,而火电厂除尘器改造项目的主要目标则是减少烟尘的排放量,改善环境。项目的效益目标不同,
经济评价所用的方法也是不同的,为此,我们将电力技术改造项目划分为显性效益项目和隐性效益项目。
三、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
众所周知,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具有产品单一;产、供、销必须在同一时刻完成;系统性、公用性和社会性强;产、供、销环节一般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金和技术非常密集等特点。而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则具有以下几
个特点:
1.由于产品单一,电力工业不存在着产品的更新换代、不存在产品结构的调整。电力工业技术改造的重点在于提高电力企业安全、经济、稳发、满发、多供、少耗、改善电能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电力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2.电力系统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通讯、调度等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必须高度统一协调、任一子系统出现问题都可能破坏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完成。针对各子系统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地实施技术改造、消缺补强。因此,电力技术改造不仅涉及面广、项目种类繁多、投资大
,而且各个项目新增的效益主要表现为系统的整体效益。
3.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创造的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但这些社会效益大都难以进行定量分析。如在目前缺电状态下,新增每千瓦时的售电量将新增几元至十多元的工业产值。又如,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可以减少灾难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能够给国民经济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再
如,提高电能质量,可以提高各种工业产品的质量乃至人民的生活水平。
4.虽说单个项目的投资很大,但占企业全部资金的比重却很少。
电力工业及其技术改造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除具有一般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进行财务评价。
2.新增经济效益一般应站在整个电力企业(网、省局)的角度来考察,才能得到全面而完整的反映。而不应站在某个电厂(或供电局)的角度来考察。
四、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流动资金。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从前期工作开始到项目竣工投产的全部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应按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暂行规定》(能源电〔1990〕1196号文)进行估算。并根据合理的施工进度和投资来源确定分年的投资使用计划。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计算贷款利息。当年贷款均假定在年中支用,按当年贷款额的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以后各年按全数计息。
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按下式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形成率+改造期贷款利息

使用专用基金或专项拨款、专项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的固定资产形成率一般为100%。
(二)新增流动资金
新增流动资金(指定额流动资金)是指项目竣工投产后,用于购买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工资等所新增的周转性资金。流动资金一般可按新增设备容量估算:
新增流动资金=新增设备容量(千瓦)×容量资金率(元/千瓦)
容量资金率取电网(或电厂、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五、新增销售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的计算
正确地计算项目新增的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是合理地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的前提。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增经济效益一般应站在整个企业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哪些收入、成本、税金和利润是项目新增的,哪些不是项目新增的,才能使经济效益得到全面而完整的反映。
按照电力生产经营的环节,电力销售成本划分为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电力销售税金划分为发电税金和供电税金。不同的项目,其成本、税金和利润的计算内容和处理方法是不同的,具体项目应该具体分析。例如,一般节约成本项目所节约的成本即为新增的利润。又如,输变电项目降
低线损所新增售电量的效益仅仅考虑供电环节所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并不涉及到发电环节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而输变电项目增加供电能力所新增售电量的效益则不仅考虑供电环节所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还要考虑到发电环节的成本、税金和利润。再如,发电厂增加厂供电量(
无论是增加发电量还是节约厂用电量)项目的效益除应考虑发电环节新增的发电成本、税金和利润外,还应考虑供电环节新增的成本、税金和利润。这就是说,一些项目新增电量的效益可以认为是和配套工程一起产生的。这些项目必须有配套工程的支持(发电项目必须有供电项目的配套支
持,而供电项目必须有发电项目的配套支持),才能增加售电量、乃至增加销售收入。由于配套工程的分析非常复杂,对于难以直接计算配套工程费用的项目,一般可采用取电网平均值的方法进行简化处理,即配套工程新增的成本和税金按电网平均值计算、配套工程新增的利润则按电网平
均售电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一)新增销售收入的计算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是指进行改造与不进行改造企业销售收入的差值,即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值。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主要为售电收入和售热收入。
1.新增售电收入的计算
实行电网统一核算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售电量×售电单价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电量一般应属指导性电量,其电价按国家关于试行多种电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电价取上级批准的新增电量的电价;其电价未批准前,可按预计能达到的新增电量的电价确定。
独立核算的发电项目可以按上网电价计算新增售电收入。即
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厂供电量×上网电价
供电项目的新增售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发电项目的新增售电量按下式计算:
新增售电量=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新增厂供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
2.新增售热收入
供热以电厂围墙为界时:
新增售热收入=新增厂供热量×供热单价
供热到用户时:
新增售热收入=新增售热量×售热单价
热价一般取上级批准的新增供热热价;其热价未批准前,可按预计能达到的新增热价确定。
新增厂供热量和新增售热量由设计部门提供。
3.新增销售收入
电力项目的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售电收入
热电项目的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售热收入
(二)新增成本的计算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成本按产品的不同,划分为电力成本(包括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和热力成本;按成本项目划分为燃料费、水费、材料费、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费用等八项。其中:燃料费、水费为变动成本,其余六项为固定成本。发电成本
和供热成本一般包括全部八项内容,供电成本一般只包括固定成本的六项内容。
新增成本可正可负,正值表示成本的增加,负值表示成本的节约。
1.分项成本的计算
(1)新增燃料费
指火电厂(热电厂)生产电、热产品所消耗的各种燃料所需的费用。
①火电项目
a.对于发电标准煤耗发生显著变化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改造的发电量×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发电量×不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标准煤价
改造后的发电量和发电标准煤耗取设计值;不改造的发电量和
发电标准煤耗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标准煤价一般可取电厂上年
度的统计值。
b.对于发电标准煤耗变化不显著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燃料费
新增发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厂用电率和发电单位燃料费取电
厂上年度统计值。
②热电项目
a.对于标准煤耗发生明显变化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改造的发电量×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发电量×不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改造的供热量×改造的供热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供热量×不改造的供热标准煤耗)}
×标准煤价
改造后的参数取设计值,不改造的参数一般可取热电厂上年度
的统计值;标准煤价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b.对于标准煤耗不发生显著变化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单位燃料费+新增厂供热量
×供热单位燃料费
新增发电量和新增厂供热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发电单位燃料费
和供热单位燃料费一般可取热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2)新增水费
指发电、供热生产用的外购水费。包括火电厂除灰、冷却和补
给水水费、水电厂发电和蓄能用水水费(或库区维护费)等。
①火电及热电项目
一般应按新增的用水量和水价计算:
新增水费=新增用水量×水价
新增用水量由设计部门提供,水价取电厂上年度实际值。
难以计算新增用水量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火电项目)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新增厂供热量×供热单位水费(火电项目)
发电单位水费和供热单位水费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②水电项目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或单位库区维护费)
发电单位水费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单位库区维护费为1
元/千kW·h。

(3)新增折旧费
新增折旧费是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年磨损价值的补偿费,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折旧费=∑新增计提折旧的分类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折旧率
分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和电力工业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规定(详见第十一条)执行。
(4)新增大修理费
指用于新增固定资产大修理提取的专用基金,计算公式为: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原值
×大修理基金提存率
大修理基金提存率一般为2.5%。
(5)新增工资
指项目新增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工资=新增职工人数×人年平均工资额
新增职工人数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如利用企业现
有的冗余人员则不应算作新增人员,也不计算此项费用。
人年平均工资取电网(或电厂、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对于供电项目也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工资=新增售电量×供电单位工资费
供电单位工资费可取电网(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6)新增职工福利基金
按新增工资的14%计取。
新增职工福利基金=新增工资×14%
(7)新增材料费
指生产运行、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所耗用的材料、备品备件、低
值易耗品等新增的费用。
①发电厂项目
新增材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材
料费
发电单位材料费一般可取电厂(或同类型机组)上年度的统计
值。
②热电项目
新增材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单位材料费+新增供热软化水量
×制水费×(1+10% ̄20%)

新增供热软化水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制水费(元/吨)取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③供电项目
增加供电能力的项目应计算此项内容,一般按下式计算:
新增材料费=新增售电量×供电单位材料费
供电单位材料费取电网(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④节电项目和其他项目
节电项目、节约成本项目的新增材料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维护工作量、备品备件及低值易耗品增加的数量等)分析确定。
(8)新增其他费用
指不属于上述成本项目而应计入成本的新增费用。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可不计算此项目内容,如有必要,也可按平均费率计算。
2.发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发电成本
新增发电成本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火电项目一般包括八个成本项目,水电项目一般包括除燃料外的七个成本项目,节电项目一般包括除燃料费、水费以外的六个成本项目。
新增发电成本=新增燃料费+新增水费+新增折旧费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
+新增材料费+新增其他费用
(2)新增供电成本
一般情况下,发电厂节约成本项目无需考虑新增供电成本,而
新增厂供电量项目则应考虑新增供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可按以下
两种方法计算:
①总投资包含配套输变电工程投资的项目
新增供电成本=扣除30% ̄40%基本折旧的供电单位成本
×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配套输变电工程固定资产原值×基本折旧率
②总投资不含配套输变电工程投资的项目
新增供电成本=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供电单位成本
供电单位成本和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
(3)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发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新增经营成本=新增销售成本--新增折旧--新增流动资金贷
款利息
3.热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生产成本
新增生产成本包括新增发电成本和新增供热成本。新增生产成
本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
新增生产成本=新增燃料费+新增水费+新增折旧费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
+新增材料费+新增其他费用
(2)新增供电成本
同发电项目。
(3)新增销售成本
供热以电厂围墙为界时: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生产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供热到用户时: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生产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新增厂外热网管线供热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同发电项目。
4.供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发电成本或新增购电成本
增容项目应计算此项目内容,其他项目一般不计算,分两种情况:
①直接向电网(或电厂)购电的项目
新增购电成本=新增购电量×购电单价
新增购电量(及下面的售电量)应根据系统的负荷预测、发电计划、负荷特性和新增供电容量等因素确定。
购电单价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或供电合同的规定值。
②电网统一核算的项目
新增发电成本=〔新增售电量÷(1--线损率)〕
×发电单位成本

发电单位成本和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
(2)新增供电成本
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
新增供电成本=新增折旧+新增大修理费+新增材料费
+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新增其他费用
(3)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销售成本=新增发电(或购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
(4)新增经营成本
同发电项目。
(三)新增销售税金的计算
1.电力产品销售税金
电力产品的销售税金一般按发电和供电两个环节缴纳,包括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①。发电产品税按厂供电量计征,供电产品税按销售收入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产品税税额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发电产品税=新增厂供电量×发电产品税率
新增供电产品税=新增销售收入×供电产品税率
新增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新增教育费附加=新增产品税×教育费附加率
税率见说明十一。
2.热力产品销售税金
按国家现行规定,势力产品的销售税金暂免征收,财务评价中可不计算。
(四)新增其它销售费用的计算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包括随新增售电量计算的工资增长费、随新增销售收入计提的补充流动资金和技术开发费等项目内容,即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工资增长费+补充流动资金+技术开发费
工资增长费、补充新增流动资金和新增技术开发费按下列式子计算:
①教育费附加本不属于销售税金,属其它销售费用。由于此项附加费是按产品税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为简单起见,在财务评价中,将之纳入销售税金中计算。
工资增长费=新增售电量×核定进成本的售电量工资含量
补充流动资金=新增销售收入×补充流动资金提取率
技术开发费=新增销售收入×技术开发费提取率
核定进成本的售电量工资含量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补充流动资金提取率一般为1%,其具体计算按(91)财工字第459号文的规定执行。技术开发费提取率一般为0.8%。
(五)新增销售利润的计算
新增销售利润的一般表达式为:
新增销售利润=新增销售收入--新增销售税金
--新增销售成本
--新增其它销售费用

在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由于难以估算营业外收支状况,一般可将新增销售利润作为新增实现利润。
但是,新增销售利润并不一定就是项目本体所新增的,有些情况下(如增容)还包含有配套工程创造的新增利润。因此,应区别对待。
1.节约成本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成本节约额
2.输变电设备降损节电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
3.总投资不包括配套工程投资的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配套工程利润
配套工程利润一般可按电网平均售电利润的比例计算:
配套工程利润=新增售电量×售电单位利润×分配比
式中,售电单位利润一般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发、供电环节的分配比一般取6:4,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总投资包括配套工程投资的项目
项目新增利润=新增销售利润
(六)所得税的计算
新增所得税=新增销售利润×所得税率
实行税前还贷的电力企业从还清贷款后一年起(不含当年),按55%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实行利税分流的电力企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在缴纳所得税后还贷。
六、财务报表的编制
通常,财务评价中需进行三种财务分析,即财务现金流量分析、财务平衡分析和还贷分析。
财务平衡分析和还贷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析项目资金对企业整体资金周转过程的影响程度和项目的还贷能力,以便企业确定资金的筹措方式,满足企业整体资金平衡的需要。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是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即盈利性)所进行的分析,是财务评价的重要内容。
(一)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现金流量表是用以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现金收入情况的财务报表。它可以用于进行项目的盈利性计算和分析,即用以计算各种动态和静态评价指标。
1.新增现金流入
指项目各年新增的现金收入,一般包括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固定资产余值回收和新增流动资金回收等项。新增固定资产余值是指新增固定资产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新增固定资产残值按下式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残值=新增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
式中,残值率按《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中有关规定确定。
2.新增现金流出
指项目各年新增的现金支出,一般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流动资金、新增经营成本、新增销售税金和新增其他流出等项。
新增其他流出包括配套工程利润等项。
3.新增净现金流量
指项目各年收支相抵的净收入量(可为负,表示净费用)。
新增净现金流量=新增现金流入--新增现金流出

新增净费用=新增现金流出--新增现金流入
4.累计新增净现金流量
指以前各年新增净现金流量之和。
(二)财务平衡表
财务平衡表可以分为企业整体的财务平衡表和项目新增的财务平衡表两种。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可只计算新增部分的财务平衡表。
财务平衡表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
1.资金来源
包括项目新增利润、新增折旧、新增税金用于还贷、新增固定资产贷款、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回收新增固定资产余值、回收新增流动资金等内容。
2.资金运用
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流动资金、企业新增留利、企业折旧、新增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两金”是否减免,视国家的政策而定)、新增固定资产的还本付息、新增所得税、盈余资金等。
盈余资金包含还清贷款后的企业新增留利,新增调节税等。
(三)贷款偿还计划表
1.还贷资金
还贷资金由项目新增还贷利润、新增还贷折旧和减免税金三部分构成。
(1)项目新增还贷利润
项目新增还贷利润=项目新增利润--项目新增企业留利
项目新增企业留利=项目新增利润×企业留利比例
企业留利比例由网省局提供。
(2)项目新增还贷折旧
按规定,电力企业新增的折旧费中按70%的比例扣除需上交的“两金”比例后,剩余部分再按投产三年内80%,投产三年后50%的比例用于归还贷款:
各年新增的还贷折旧=各年新增折旧×〔1--70%
×需上交的“两金”比例〕
×还贷折旧提取比例

式中,需上交的“两金”比例,在现行国家政策下为25%;免交能源交通基金时为10%;“两金”全免时为0。
(3)用于还贷的减免税金
包括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减免的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详见说明十一“现行财会制度的若干规定摘录”)。
(4)还贷资金合计
还贷资金=项目新增还贷利润+项目新增还贷折旧+减免的税金
2.贷款偿还方式
还款方式一般有顺序偿还、等额偿还、分期付款、按投资比例还款等几种方式。如果项目有多种贷款,其还款要求又不同时,可按各自的要求进行计算。
七、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计算
显性效益项目财务评价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年限、财务净现值和新增投资利税率等。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计算周期内,各年新增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是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获利水平
的动态指标。当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i )时,则认为项

目在财务上可行。内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n --t
∑NCt (1+FIRR) =0
i=1
式中n------项目计算周期;
NCt ------计算期内第t年的新增净现金流量(数据见财务现金流
量表)。
财务内部收益率可用试差法求得。具体计算方法为:首先,假
设一个折现率i ,按照下式计算净现值:
0
n --t
NPV=∑NCt (1+i )
i=1 0
其次,如果净现值NPV>0,则重取i(i>i )代入上式重新计
0
算净现值;
如果净现值NPV<0,则重取i(i<i )代入上式,重新计算净
0
现值。
当对应于i ,NPV >0;
1 1
对应于i ,NPV <0;
2 2
且i 、i 的差小于3%,即|i --i |<3%时,按下式近似计算
1 2 1 2
内部收益率FIRR。
|NPV1|
FIRR=i +(i --i )×--------------------------
1 2 1 |NPV1 |+|NPV|
2.投资回收期(p )

投资回收期是指项目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所需的时间。它是
反映项目投资回收能力的静态指标。当投资回收期小于项目基准投
资回收期时,认为项目在财务上可行。投资回收期从项目计算期第
一年算起。其表达式为:
pt
∑NC =0
t=1 t
投资回收期可用财务现金流量表中累计净现金流量计算求
得。具体计算公式为:
投资回收期(p )=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的年份--1

|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
当年净现金流量
3.财务净现值(FNPV)
财务净现值是指项目按照基准收益率i 将各年的新增净现金

流量折现至改造期起始年的现值之和。它是反映项目在计算期内获
利能力的动态指标。当财务净现值大于零或等于零时,认为项目在
财务上可行。其计算公式为:
n --t
FNPV=∑NC (1+i )
t=1 t c
4.净现值率(FNPVR)
净现值率是指项目净现值与新增全部投资现值之比,其计算
公式为:
FNPVR=FNPV
--------
IP
式中:FNPV------净现值率;
IP------新增全部投资的现值。
新增全部投资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新增流动资金。新增全
部投资的现值按下式计算:
m --t
IP=∑P ·(1+i )
t=1t c
式中: P ------第t年新增全部投资;

m------投资完成年份。

5.贷款偿还年限(Pd )
贷款偿还年限是指工程项目投产后,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和项目具体的财务条件,用项目新增收益中可用于还款的部分偿还固定资产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一般表达式为:
Pd --t
∑(Idt--Rt )·(1+i) =0
t=1
式中: Pd ------贷款偿还期;
Idt------第t年的贷款额;
Rt ------第t年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利润,折旧和其他收益
之和;
i------贷款年利息率。
实际计算中,可利用贷款还本付息预测表计算贷款偿还期。计
算公式为:
|RCI|
Pd =Nb --1+--------------
|PB|
式中: Nb ------贷款本金和利息余额首次出现负值的年数;
|RCI|------第Nb --1年所对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
余额;
|PB|------第Nb 年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新增收益
额。
计算出的贷款偿还年限应不大于贷方规定的偿还期限。
6.新增投资利税率
新增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年份的新增利税与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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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


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文教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和促进文教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科研、卫生等部门、行政党团机关所属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
文教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和销售(发行)及进出口电影、音像、图书、报纸、期刊、教材、生物等产(制)品,以及生产教学、体育、广播、电视、地震等产品(商品)。
第三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严格遵守财政法规、财务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原则,大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
三、进行经济预测,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的决策,在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保护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五、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
七、努力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活动分析工作。
第四条 文教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妥善处理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同有关业务单位的财务关系。
第五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形式
第六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分一、二、三级财务单位和报销财务单位。各级财务单位职责如下:
一、一级财务单位,即主管财务单位,它直接向财政部门编报所属单位财务计划、财务决算;根据财政部授权或委托,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或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二级财务单位,它向主管上级部门(即一级财务单位)编报所属企业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办理本级财务业务;监督、检查所属企业财务管理。
三、三级财务单位,向二级财务单位编报财务计划、财务决算。
四、报销单位,人员少、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少的企业,财务不独立核算,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报销。
第七条 国家财政根据企业性质、任务和特点,对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分别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是指经国家编制部门批准,人员列事业编制,其工资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但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
二、企业管理,是指人员列企业编制,其工资执行国家对企业单位的规定,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
三、文教企业举办的,未纳入预算内的附属企业或第三产业、公司,应根据中央有关清理整顿公司文件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确定其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方针、生产规模、任务,与行政财务脱钩,纳入预算内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分设或合并,新建、关闭停产等重大变更,必须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承认,并拒绝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一切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各项多种经营)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计划,按计划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保证资金正常供应,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 企业财务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企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编制财务计划;
二、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销售等计划编制财务计划;
三、企业要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在编制财务计划时,要瞻前顾后,精打细算,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四、企业要划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专项资金开支的,应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金计划;
二、主要产品利润计划;
三、主要产品(商品)及其他产品(商品)成本(费用)计划;
四、流动资金计划;
五、专项资金计划;
六、借款还款计划;
七、企业管理费和车间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报送时间
一、年度财务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在计划年度开始前30天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季度财务计划,企业于每季开始前10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月份财务计划,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季度计划编制,由企业领导批准,于月份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财务计划的执行
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成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和车间经费、实现利润、上交税利、利润分配、专用基金提取和使用等8项主要经济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一、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要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企业、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不得随便开增支减收口子,各部门、企业在制定政策或措施时,涉及到减收增支的,应事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在文件中夹叙一笔;
二、企业财务计划,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经济政策作重大调整,必须调整财务计划时,企业应编制调整年度财务计划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调整计划执行,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有关部门或企业自行调整的财务计划一律无效;
三、企业应将有关计划指标分解落实所属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指标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完成;
四、企业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编制季度、月份财务计划,在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企业要按月、季、年度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在报送季、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应将季、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企业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随同季、年度会计报表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之一。企业应建立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管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严格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帐表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条件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条件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元,500元,8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如印刷厂铸字用的铜模,报社记者采访用的照像机、收录机,电影院的座椅等,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的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不列作固定
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及建筑物;
2.生产机器设备;
3.运输设备;
4.工具、仪器;
5.管理用具;
6.其他设备。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俱乐部、医院、疗养院、干休所、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
一、由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经批准由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二、用企业各项专项资金、专项借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三、与外单位合资或外单位投资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四、企业用各项贷款建筑、安装或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
企业新增加固定资产,凡属专控商品、进口设备、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应当专案报批的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其余固定资产的增加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报废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应按资金的来源和有关规定确定其价值。
(一)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
(二)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应付债券等)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用外币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还款时,因汇率发生变动而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如在设备安装、调试而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应调整固定资
产价值。如在设备交付正常使用以后发生的则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帐,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帐;
(五)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如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记帐;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记帐;
(七)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八)固定资产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九)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设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为原价记帐;
(十)在清查财产中盘盈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二、企业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个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新的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作价,旧的固定资产按质论价;
(二)调拨固定资产新发生的运杂费、包装费、机器设备的拆卸费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
(三)固定资产有偿调拨给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决定,有偿调拨给主管部门以外单位的,单项原价不足1万元的,由企业自行决定,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要经主管部门批准;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和挤占;
(五)固定资产无偿调拨,无论价值大小,均需报经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暂时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向租用单位收取租金,所收取的租金直接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提取的折旧直接冲减更新改造基金;
(七)属于专门经营租赁业务性质的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出租方应作租赁收入;
(八)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提取折旧的有关规定,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布的办法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
应由企业使用部门、技术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作出鉴定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固定资产使用已达到规定年限而需要报废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处理;
(二)固定资产使用尚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报废的,单项原价不足1万元的,由财务部门审核报企业领导批准,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报主管部门批准;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基金,清理费用由更新改造基金开支。
五、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的处理
企业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应查明原因,作出报告,按以下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
(一)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按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二)盘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单项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审核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单项原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及时记录使用和变更情况;
三、完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企业内部固定资产的转移,要由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办理转移手续,并通知财会部门。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统一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四、建立定期盘点清查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五、合理安排使用各项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
六、对于价值昂贵或特殊固定资产,应当另外建立登记卡,加强实物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和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修理
(一)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是指范围小、费用较少、间隔时间较短的、经常性修理,中、小修理费用在当年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是指企业的机器设备、车辆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配件、部件等,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墙壁等工程,大修理费用,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经批准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大修理费用,在当年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折旧率,实行分类折旧,尚没执行分类折旧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执行;
(二)凡属在用的(包括出租、借出的)设备、仪器及房屋、建筑物等均应依固定资产原值按月计提折旧;
(三)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转作更新改造基金;
(四)土地,未使用和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不计提折旧。

第五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流动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中,用于直接参加周转,通过购进和销售不断循环自己形态的那部分资金。
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特种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商品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和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的来源
一、国拨流动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无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
二、调整库存材料调拨价格增加或减少的流动资金。企业根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价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调整库存材料调拨价格时,应按照调价前一天的实际库存数量和新旧调拨价格的差额,计算调整材料的帐面价值,其调高部分作为增加流动资金处理,调低部分则
作为减少流动资金处理。
三、基本建设单位转来的用国家基建拨款购置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增加的流动资金。
四、从税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转入的流动资金。企业每年应按税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的10%至30%转作流动资金。
五、借入流动资金。企业可向国家银行借入的流动资金,供生产经营周转或结算。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其他单位合资、联营、接受捐赠等形式筹集、增加的流动资金。
七、其他来源增加的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的分类
流动资金可分为储备资金、特种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
(一)储备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原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形态存在的资金。
(二)特种储备资金,是指经国家特殊或专案批准,为防止特大自然灾害,政治性需要而储备的物资所占用的资金。
(三)生产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在制品、半成品等形态存在的资金。
(四)成品资金,是指生产企业以成品形态存在可进入流通领域但还未进入流通领域的资金。
(五)货币资金,包括现金(人民币、外汇券)、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六)结算资金,包括各种应收应付结算款项等(如发出商品)。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管理
一、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实行计划管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数量和价格预测流动资金的需要量,对流动资金使用效果、周转速度、对生产经营和流通活动的影响程度等作预测,在预测的基础上,确定流动资金计划。
(二)划清界限,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制度。不准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投资、购置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或挪用挤占。
(三)管资金与管物资相结合。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必须及时办理货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企业要做到管物用物的人要关心资金核算,管资金的人要参与管物,真正做到钱物结合,以管好用好流动资金。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按职责分工,把流动资金占用指标分解到内部各单位,把资金占用同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消耗、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结合起来,并同经济利益挂钩,以合理、节约使用,提高周转率。财会部门要建立健全物资管理、资金结算制度,
完善原始凭证和设置必要的帐册,各种物资收、发、调、存等活动都要及时、完整地作好记录。
二、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材料管理
1.实行定额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主要的、大量消耗的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额。定额要平均先进,并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对一般材料,消耗量小的,也要加强管理。
2.材料的采购,实行“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办法。材料计划由用料单位根据生产计划需要量编制,材料供应部门根据库存情况编制材料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企业领导批准方可执行,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和浪费。
3.材料价格的核算。购进材料一般按实际成本核算;如按计划成本核算,每月末应根据材料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的差异率,对计划成本进行调整。
对于收发量大、品种较多、价格变动频繁的材料,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按月进行调整已摊入的材料成本,作减少或增加有关产品成本处理。
4.财会部门和材料管理部门仍应分别设帐,核算材料总值。
5.材料的购进、发出要进行核算,财会部门和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要定期核对帐目,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处理。
6.加强材料管理,定期盘点,年终全面清理盘点,对盘盈或盘亏,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批后,盘亏的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金额,计入成本。
7.对积压的材料要积极调剂处理,充分利用,利旧利废,物尽其用;必须降价处理的,应报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按质论价,积压材料降价损失,凡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文规定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8.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成品等流动资产,因盘亏、毁损、变质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按实际损耗列入成本;
第二,属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已投保的企业由保险公司补偿,不足部分列营业外支出;未投保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在外单位的,应向外单位索赔,责任在本企业的,除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或处分外,应由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赔偿后的净损失,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流动资产盘盈,应查明原因,冲减成本或费用,盘亏和报废损失,应列成本或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不处理。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不满1年或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如工具、计量器具、管理用具、家具,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有些物品虽然价值超过规定标准,但是易损易破或更换频繁的也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如玻璃器皿等。

2.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
第一,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凡单位价值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各月平均摊销额,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可以跨年计算)。
第二,一次摊销:凡单位价值在2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摊销。
第三,按五五摊销:凡不属于上述第一、第二两项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扣除估计残值)。
企业具体采取哪种摊销方法,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一,使用部门要加强实物管理,按单位和个人设置卡片登记,并严格实行以旧换新、报废、赔偿制度;
第二,财会部门对低值易耗品领用凭证和报废凭证应分类进行汇总后,登记明细帐;
第三,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和报废审批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特种储备资金
特种储备资金,是指经国家特殊或专案批准,为防止特大自然灾害、政治性需要而储备的物资所占用的资金。
特种储备资金按储备资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现金库存的限额应经开户银行核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采购人员不得携带大量现金;不得因私事借支公款,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现金。
(二)企业要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加强对外汇券的管理,收入的外汇券,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准以收抵支,不准擅自扩大外汇券的使用范围,不准私自兑换、逃汇、套汇和变相买卖,严禁利用外汇券搞非法交易,牟取暴利。
(三)企业同各单位之间的一切资金往来,除小额零星开支需要用现金结算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手续。领用支票时必须有批准手续,支票要指定专人保管和签发,开具支票时,应注明收款单位、签发时间和用途,不准签发无收款人无用途的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支票使用后
,要及时向财会部门报销,企业的银行帐号不准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企业的银行存款每月要与银行对帐单相互核对,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企业经批准设的外币存款户,应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同时按不同的外币登记外币金额。
(五)企业拨给营业部门或个人的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定额。使用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帐,补充定额。财会部门应经常检查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的使用情况。业务周转金或备用金停止使用时,应及时收回。
(六)各种有价票券,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售、保管和回收;设置专门帐簿进行核算,并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实相符。有价票券一经发出或收回,应及时向财会部门交款和办理结转手续。
(七)企业在现金收付中出现的长短款,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结算资金
结算资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企业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执行经济合同和有关协议的结算规定。
(二)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和责任,根据损失金额大小报有关部门审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坏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责成过失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由过失人赔偿弥补后的净损失及由于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如债务单位撤销、
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造成的债务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列入成本。
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单项损失不足1万元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报主管部门备案;单项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项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六、企业的各种待摊费用要严格管理,如实分摊,不得用多摊或少摊的办法来调整报告期的利润,掩盖本期的实际财务成果。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分摊,但分摊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的不得超过两年,受益期不明确的,应在12个月内摊销完毕,可以跨年度分摊。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专用基金,是指除了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以外,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具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基金。
(一)企业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承包风险基金;企业基金;放映设备更新基金;生物制品重大技术改造基金;城市专业影院维修改造专款等。
(二)专用基金的管理原则
1.严格按国家财政核定的比例或数额提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提取比例或数额;
2.专用基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或挪用;生产性基金,不得擅自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擅自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性支出;
3.专用基金的使用,要贯彻“量入为出,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节约使用;
4.要划清基本建设投资、生产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的界限,不得将属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专用基金的开支挤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四条 更新改造基金
一、更新改造基金,是企业为更新改造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专用基金。
企业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要编制年度计划,如资金不足可向银行贷款。
二、更新改造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三)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
(四)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
(五)按规定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净利润;
(六)按规定留用的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利润;
(七)已投保的固定资产损失的保险赔偿收入;
(八)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入的更新改造基金;
(九)更新改造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更新改造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设备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建;
(二)用于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的开支;
(三)用于综合利用原材料、处理“三废”等措施的开支;
(四)用于劳动保护措施的开支;
(五)用于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零星自制设备和零星土建工程的开支;
(六)用于归还更新改造基金借款利息的开支;
(七)用于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的支出;
(八)以专项借款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如果中途报废或工程竣工后没效益,按规定以更新改造基金归还的借款本息;
(九)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十)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大修理基金
一、大修理基金,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修理或对主要组成部分进行修理或更换而从成本中提取的资金。
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
企业每月按照计提大修理的固定资产原价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大修理提取率从成本中提取。出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基金从租金收入中提取。个别企业由于设备数量少,价值不大,规定不提取大修理基金,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如费用过大,可以分
期摊入成本,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大修理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的机械设备进行全部拆除和部分更换主要配件、部件;
(二)房屋、建筑物、仓库的翻修和改善地面工程,属于大修理;但房屋、建筑物、仓库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其费用应由更新改造基金开支;增加层次或扩大面积的属于基本建设,不能由大修理基金开支;
(三)企业结合固定资产大修理,对设备进行必要的小型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证大修理需要的前提下,可在大修理基金中开支,较大的技术改造,所需费用应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
(四)大修理基金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二十六条 新产品试制基金
一、新产品试制基金,是生产企业提取用于研制技术上比较先进的产品的专项基金。
二、新产品试制基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比例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
(二)技术转让和服务费收入留给企业部分;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试制新产品,对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费用,允许在生产成本中列支,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开支,在新产品试制费中开支。
(四)新产品试制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按销售收入1%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七条 生产发展基金
一、生产发展基金,是国营企业用于内涵扩大再生产和外延扩大再生产的资金。该项资金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同级财政与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
二、生产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按核定的比例从税后留利中提取;
(二)提前归还基建借款,留给企业的利润;
(三)中央和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拨给的;
(四)按规定从调剂转让留成外汇所得人民币溢价收入中提取;
(五)经批准从风险保证金或后备基金中转入;
(六)其他。
三、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购置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比例补充流动资金;
(三)按规定上交中央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四)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八条 后备基金
一、后备基金,是企业为应付自然灾害和承担经营风险,保证生产恢复和正常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基金。该项基金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税后留利中提取。后备基金的使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后备基金使用范围
(一)包干企业弥补包干不足;
(二)利改税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福利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国营企业用于改善职工生活设施、公共消费、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各种奖金以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的11%从成本中提取;
(二)按规定比例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
(三)按税前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中提取;
(四)提前还清基本建设贷款留给企业的利润中,按规定比例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
(五)其他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职工福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职工及其按规定支付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等;
(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三)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等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修理费;
(四)修建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
(七)各项副食品价格补贴不能进成本的部分;
(八)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九)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从成本中提取的部分,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留利中提取的部分,应交纳能源重点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三十条 职工奖励基金
一、职工奖励基金,是企业用于付给职工超额劳动报酬的资金,是企业用于奖励职工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方面的支出的资金。
二、职工奖励基金来源:
(一)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二)按规定从调剂转让留成外汇所得人民币溢价收入中提取;
(三)经国家财政部门批准从成本中提取原材料节约奖;
(四)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奖励基金;
(五)实行企业基金和利润包干,并且在留利中没有包括经常性生产奖金并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经常性生产奖。
(六)其他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
三、职工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奖励职工;
(二)自费工资改革未进成本部分支出;
(三)交纳奖金税;
(四)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基金
企业基金,是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的一项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企业基金的提取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另一部分是按增长利润的一定比例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
提取的企业基金80%用于企业职工福利;20%用于职工奖励。
第三十二条 放映设备更新基金
放映设备更新基金,只限于采取按场次提取折旧的电影放映企业使用。按场次提取的折旧基金,主要用于电影放映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电影放映企业采用按场次提取折旧基金后,不能再按固定资产原值重复提取折旧基金。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
一、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是国家财政为解决全国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资金不足,规定由财政按大中型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5%,由预算退库和各级财政部门拨款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二、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使用范围
(一)城市专业电影院的房屋修缮、室内装修和观众座位的维修及更新;
(二)城市专业电影院安装空调、暖气设备。
三、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开支:
(一)不得用于新建电影院、片库、办公楼、试片室、职工宿舍等基建工程和其他基建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放映设备更新基金”规定的开支项目;
(三)不得用于非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管理的“影剧院”工程及其他方面补贴、摊派和平调等支出;
(四)不得用于本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四、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是经财政部特别批准的专项资金,不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三十四条 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
一、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是国家财政为解决生物制品企业重点技术改造资金不足,规定自1987年至1993年按生物制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20%,由中央财政按季退库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二、生物制品重点技术改造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卫生部研究确定并报国家计季批准列入国家技术改造计划项目所需资金。
三、专项基金要独立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专项基金的使用采取有借有还的形式。
四、专项基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持生物制品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是经财政部特别批准的专项财政资金,不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建筑税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规定的时期内,为生产产品(商品)或进行商品流通消耗的价值,是产品(商品)价值中的物化劳动和必要的活劳动消耗的货币表现。
第三十六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
文教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出版、电影、报社、生物制品、音像等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三十七条 成本(费用)核算
企业应加强成本(费用)核算,节约原材料,降低耗费,压缩企业管理费、车间管理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出版、电影、报社、生物制品、音像等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划清成本界限,不得将本期成本列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将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品成本;不得将可比产品成本列作不可比产品成本,也不得将不可比产品成本列作可比产品成本。
三、企业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成本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成本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采取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结算
成本时,必须按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统一规定,确定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
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三十八条 成本考核
一、产品成本降低额
国家对文教企业考核全部产品的计划成本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考核全部产品计划成本的企业,主要考核企业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是否超过实际产量计算的计划总成本。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差额,为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计算公式为:
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本期各种产品计划单位成本-本期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成本降低额只要不是负数,即为完成成本计划。
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企业,主要考核企业的各种可比产品的实际成本降低率,是否达到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降低可比产品的实际成本降低率,是否达到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降低可比产品成本的要求。计算公式为:
可比产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品成本=1- ---------------×100%
  降低率     本期各种可比×各种可比产品上
   产品实际产量 年实际单位成本

三、商品流通费率降低幅度
考核商品流通费率降低幅度,其计算公式为:

商品流通费 计划或基期费用率-报告期费用率
=---------------×100%
率降低幅度 计划或基期费用率

商品流通费用总额
商品流通费率=--------×100%
商品纯销售额
第三十九条 成本管理责任制
企业在厂长(经理)、总会计师领导下,根据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出版、电影、报社、生物制品、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以下内容:
(一)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企业的成本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审批,企业要将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车间、班组和个人,并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完成。
(二)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的特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平均先进原则制定本企业的产品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各种定额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定期修订。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的制度。
(四)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五)企业财会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是:制定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和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的成本进行预测、控制和分析。
(六)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应按《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营出版、电影、报社、生物制品、音像等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好成本管理工作。

第八章 利润管理和分配
第四十条 利润的管理
一、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的财务成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算。
二、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加速商品流通,降低消耗,在提高社会效益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利润。
(一)盈利企业要努力发展生产或加速商品流通,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二)亏损的企业,要分清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政策性亏损企业除国家批准的计划亏损外,企业发生的超计划和计划外的亏损,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补贴,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经营性亏损企业,财政部门要限期扭亏;提前扭亏的可以分成或全留,到期没有扭亏的财政不予补贴,
企业自行解决。
三、利润的计算
(一)企业必须按规定正确的计算利润(或亏损),利润总额包括产品销售(营业)利润(或亏损),其他销售(营业)利润,营业外净收入。
(二)销售(营业)利润(或亏损),按销售收入减销售产品成本、销售费用、销售税金计算。
(三)营业外支出包括以下各项:
1.企业搬迁费;
2.劳动保险费;
3.编外人员生活费;
4.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的补助费;
5.职工子弟学校经费;
6.技工学校经费;
7.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
8.非常损失;
9.治理“三废”支出;
10.转出调出职工欠帐;
11.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12.交纳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养老金;
13.库存物资调价净损失。
对于上列项目,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
(四)营业外收入包括以下各项:
1.收回调入职工欠款;
2.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3.罚款净收入;
4.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
5.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利润分配
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分配。要确保国家的税收和利润上交,增加企业的积累。
一、企业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按国家规定的分配项目进行分配。
二、企业应正确计算计税总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加上税前应补定额补贴收入和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等,减去税前分配的各项利润(如归还专项借款、基建借款的利润等),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及时、足额缴纳所得税。
三、管好用好企业税后留利。国家财政为照顾文教企业经济困难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问题,实行减税让利的优惠政策,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将留利的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改造,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挪用、挤占和铺张浪费。

第九章 企业决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项生产任务或商品流通活动完成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应加强领导和管理,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这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各企业主管部门对于所属企业上报的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批复,并汇编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对于基层企业的月份会计报表,企业主管部门可不必汇编上报。


财政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应予认真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正式批复通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的正式批复,要批复给所属企业,并要求企业认真执行。
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的要求
(一)各项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品销售收入完成情况;
2.上交税利情况;
3.实现利润增减和分配情况;
4.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增减变化情况;
5.流动资金占用和周转情况;
6.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7.企业留利使用情况;
8.亏损企业亏损增减情况。
(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做到:情况清楚、数字准确、分析全面、重点突出,揭露矛盾、找出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年度会计报表应编写编制说明,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可不编写。
财务执行情况说明书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必须全部、详细的编写;季度会计报表可对主要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月份会计报表可不编报。
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根据会计有关资料编制;企业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应根据所属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汇总编制;财政部门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汇总编制。

第十章 财务活动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活动分析
一、财务活动分析,是利用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资料,对财务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以及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是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活动分析可总结财务管理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提高和改进财务管理;维护财政法规、财务制度;促进生产计划的完成;了解财务活动规律,指导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的分析。对企业各项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如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成本(费用)、实现利润、上交税利、流动资金、留利、各项专用资金等全面、深入分析;并结合财务计划与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完成、超额或没有完成财务计划的原因

(二)与上年、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
对比分析要全面,重点突出,对薄弱环节还可以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
四、财务活动分析主要采用3种方法:比较法、连环替代法(因素分析法)和差额计算法。文教企业的财务活动分析,一般可采用比较法,但是年终财务活动分析时,应在比较法分析的前提下,运用连环替代法或差额计算法予以剖析,比较全面地反映企业在财务活动过程中的成绩和存
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监督的基础。
二、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企业生产或商品流通计划的完成;保证国家法律、财经纪律、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执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三、财务监督要以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财政法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销售收入,营业外收、支,实现利润,上交税利,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留利,各项专用基金,以及费用开支标准,物价执行情况等的监督。
五、财务监督的形式采取事前监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十一章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
第四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根据国务院及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下列各种行为是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
一、挪用、截留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的;
二、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提价、削价,破坏国家价格政策的;
四、擅自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列营业外支出,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自行提高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
五、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六、乱搞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和楼、堂、馆、所,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
七、私设小钱柜(小金库),任意开支,私分收入、产品,侵占国家资财,或用白条子顶库,挪用库存物资或资金的;
八、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的,扩大劳保用品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的;
九、用公款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的;
十、不经批准,擅自承付外单位摊派的物资和资金,向企业抽调劳动力摊派物资、资金的;
十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十二、超越权限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擅自减免税收的;
十三、擅自购买国家专控、禁购商品,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挥霍国家资财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每年都要开展一次群众性财经法纪检查,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纠正经济流通领域里的不正之风,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迅速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财经法规,企业各级领导要带头遵守财经法规、制度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职责。对严格执行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出主意造假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贪污盗窃,如果违反,要加重处理,并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财会人员明知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揭露,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的,也应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四十八条 财务机构的设置
一、为了对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进行统一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文教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应按照企业的规模、人员编制、生产任务、财务会计工作量等,设置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企业规模小、财务会计工作
量不大的,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办理,在财务职权管理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处理日常财务会计事务。
二、文教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编制,根据各企业批准设立的财务机构和财会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配备。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需要设基建会计、车间会计、材料会计等,这些财务会计纳入相应的车间、处室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总会计师负责制
一、大、中型文教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主管企业财会工作,并直接对企业领导负责;小型企业要指定一名懂得经济核算,熟悉财会业务的企业领导人主管,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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