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已经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关于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国家和省、市关于纠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及时发现和着力解决部门与行业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妨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加快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纠风机构组织协调,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同时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把纠风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与经济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贯彻落实,统一检查考核。
第六条 实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方案和各项相关制度,并付诸实施;
(三)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行业作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建章立制,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四)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推动纠风工作开展;
(五)督促、协调、支持政府纠风部门履行职责;
(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对同级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纠风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瞒报、故意缓报、虚报的;
(二)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迫下属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以致引发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经年终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行风或目标管理考核以及专门考核评定不合格的单位,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监察机关委托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同时取消主管纠风工作的负责人当年评先资格,单位内负责纠风工作的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实施中华文化“走出去”工程,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财政部、文化部设立了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对出口国产音像制品实行补助或奖励。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现将《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按照《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请各地通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单位申报补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详细的项目申报材料,尤其是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项目实施能力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版权证明文件及近年音像制品出口工作报告等。
三、请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联系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刘鲁平、李健,电话:010-65551898/1896,传真:010-65551899,邮箱:lijian@ccm.gov.cn。
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同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音像电影频道“中国音像制品出口专题”中予以发布。申请人可直接下载《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文化事业费拨款,其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政部根据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文化部成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并在文化市场司设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审议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
(二)审定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批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下列事项:
(一)拟订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计划;
(四)审核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项目,提出资助标准;
(五)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协助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音像制品译制经费、宣传推广经费、出口奖励经费、公告系统经费及其它费用等。
第九条 音像制品译制经费指国产音像制品翻译制作的费用,包括翻译费、配音费、制作费等。
第十条 宣传推广经费指向海外宣传推广国产音像制品的费用,包括调研费、宣传费、展演费、专项推广费、销售网络建设费等。
第十一条 出口奖励费指对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公告系统费指用于建立和维护国产音像节目涉外版权登记公告系统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评审费、工作补助费、日常办公经费等费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编制,经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审议及文化部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财政部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
第十九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委员会、文化部和财政部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帐目清理和审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结余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程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产音像制品“走出去”工作,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位申报、政府审核、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相关经验和能力;
(三)是项目的真正组织者和实施者,担负项目的实质性工作;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可申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一)出口国产音像节目的译制;
(二)参加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国际重要展会;
(三)音像制品的海外专项推广;
(四)建设国产音像制品海外销售网络;
(五)有利于推动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拟译制出口的音像制品的版权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是否立项的书面通知。批准立项的,告知补贴经费的金额和拨付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应报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定期向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对具有良好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业绩和信誉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和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