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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2 11:1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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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于5月8日印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发〔2003〕21号),对献方献策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一些献方献药的个人和单位,主动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一线治疗工作。对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参照执行。

  一、凡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一线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执业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专业相近。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就地安排,参加本单位非典治疗工作或由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在本省(区市)、本地区参与非典型肺炎治疗工作。

  三、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的规定,服从所在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所在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制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四、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要求参加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要给予鼓励,并要热情接待,妥善安排,科学对待,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公布)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吊销营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中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此复。



199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