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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事办、国务院港澳办、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

时间:2024-06-17 20:2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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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事办、国务院港澳办、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

国务院外事办等


国务院外事办、国务院港澳办、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外事办等


根据国务院令第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工作政策性很强,请各地区、各部门责成所属外事办公室或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切实加强对被授权企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外事机构和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外事工作会议,培训外事干部。被授权企业如
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人员出国(境)开展正常业务,各地区、各部门应在现行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方便,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分别按以下办法简化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人员审批手续,或报经国务院批准授予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
(一)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一定数量经常出国的业务人员,经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派遣企业其他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由企业直接报其上级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二)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机电企业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企业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企业的正、副职领导临时出国
,按隶属关系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三)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与港澳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名以内的经贸业务人员,按以下办法简化赴港澳的审批手续(已按有关规定简化赴港澳人员审批手续的企业除外):这些业务人员第一次赴港澳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在审批后的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的,由企业自行审批,不计入临时赴港澳年度控制指标。派遣企业其他人员临时赴港澳,由企业直接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年出口创汇额不足1000万美元的企业,其人员临时赴港澳,企业直接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按现行规定报批。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其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仍按现行规定报批。
三、企业临时出国(境)人员申办护照和签证的办法:
(一)地方所属企业,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区经外交部授权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
(二)在北京的中央所属企业,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审查批件,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办护照和签证。
(三)不在北京的中央所属企业,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区经外交部授权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地方外事办公室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申办签证。
(四)企业人员临时赴港澳地区,其申办护照、签证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企业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其通知签证权事宜,根据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国务院部、委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向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办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六、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别负责解释。



1993年6月29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启用新版《价值鉴定证书》及有关证单的通知



(国检务〔1997〕276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提高价值鉴定工作和证书质量,使之符合国际规范,现将制定的新版《价值鉴定证书》、《价值鉴定报告》及相关的证单格式发给你们,请按国家局有关规定进行缮制。其中,新的《价值鉴定证书》采用现行的万能证书缮制。新版证单自1997年11月1日起启用。现行使用的证单,请各局按国家局有关规定统一收缴、销毁。

  新版证单完善了证书和报告的内容,统一了原始记录单。商检机构对于以验资为目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如申请人要求,也可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但需注明以验资为目的。其他目的的价值鉴定,将出具《价值鉴定报告》,《价值鉴定证书和报告备注用语汇编》供鉴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附件一、价值鉴定证书及其缮制说明

    二、价值鉴定报告及其缮制说明

    三、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语汇编

    四、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附件一

               价值鉴定证书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_ 与(某一方)_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___字__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____

  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鉴定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______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根据申请人要求,本证书仅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的价值证明。

价值基准日: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部分)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价为_______,详见《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

  1.《鉴定明细表》为本证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证书正本供审验机构对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价值审验之用。证书正本有效,其复印件和副本无效。

  3.(其它备注) 。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产地│ 申报价│ 鉴定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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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价值鉴定证书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证书”的基本栏目和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

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

  2.申请人一栏应按申请单填写。

  3.财产名称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一般按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须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7.鉴定方法一栏应明确指出是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中的哪一种或几种



  8.鉴定结果一栏中,鉴定结果与申报价不相等时,公平市价的数值一般要求精

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9.备注中“其它备注”内容提示:(1)对鉴定结果所包含的内容情况进行说明,即明确指出包含了哪些费用,不含哪些费用,便于正确指导财产价值的审验工作。(2)其它方面的说明,如假设前提、汇率等。对尚未完成安装调试申请人又有

足够理由要求先予出证的项目,可注明“上述财产(设备)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本证书的鉴定结果是以上述财产(设备)按原先设计的用途完成安装调试,并能正常投入使用为前提条件的”等。

  10.《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证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1.证书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二

               价值鉴定报告

                                  No.

                                  日期申请人:

财产名称:

财产地点:

企业简况: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名)______系由(某一方)______与(某一方)______

  投资创办,根据:“外经贸____字_____号”批准证书的规定,投资总额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其中:(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某一方)______出资(金额、方式),占注册资本_____;(企业名)______主要生产经营_____。

财产概况:

  申请鉴定的财产主要包括(鉴定范围)______,按有关章程、合同的规定由(某一方)______从(国家或地区)引进。上述财产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进口(或运抵上述财产地点),经本局派员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验复写情况)______,设备目前处于(何种状况)状态之中。

鉴定目的: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公平市场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审验时的价值依据。

□□本项鉴定的目的在于阐述对被鉴定财产所具有的清偿价值的一种意见,供上述财产拥有人作为申请财产抵押贷款时的价值依据。

价值基准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基本假设: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被鉴定财产目前的状况,本局认为宜在继续使用假设前提下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

  继续使用假设是假定财产将是继续使用的,即财产仍按其当初设计、购建、或者目前正在使用的方法和目的继续使用下去并且这种使用能够持续相当的时间。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财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买卖双方地位平等,并且有足够时间搜集信息,财产可以由买者买去后用于其认为最合适的用途,其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行情。

□□清偿假设是假定在某种压力下,财产所有者被迫将财产整体或拆成部分,经协商或拍卖的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

计价标准:

  根据本项鉴定的目的及基本假设,本局确定以公平市场价值作为被鉴定财产的计价标准。

  公平市场价值是指被鉴定的财产在与同一运营实体中其它所有已安装财产一起继续使用条件下,在一个有竞争的公开市场上,在自由、平等交易中,被鉴定财产以金钱体现最可能的价格。

□□市场价值是指财产在一个竞争的公开市场上以金钱体现的最可能的价格。

□□清偿价值是指财产在公开市场上强制出售条件下,处理、拍卖可能实现的净售价格。

鉴定依据:

  应申请人要求,我局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依据财产的现时状况、使用情况及与之有关的证明材料、技术资料,并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值鉴定。

鉴定方法:

  鉴于(选用的理由)______,选择_________法进行鉴定。

  市场法:是指以相同或类似财产在较近时期内的公开市场售价为依据,通过比较修正得出被鉴定财产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据此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法:是根据被鉴定财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陈旧因素所造成的损耗(包括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从而确定被鉴定财产现行价值的一种方法。

  公开市场:交易双方目的明确,完全平等、自愿、不受任何限制,能够充分获悉各种资料、意见,存在多个卖方和多个买方,公开交易的市场。

  重置成本:分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两种。复原重置成本:指使用相同的材料,按照相同的制造或建筑标准和相同的工艺水平,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相同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更新重置成本:指使用现代化的材料,并根据现代化技术标准,在当前的价格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或同等功能的全新财产所需的成本。

  实体性损耗:是由于生产营运中的磨损或暴露于自然环境中所造成的浸蚀而引起财产价值的损失。

  功能性损耗:又称技术性陈旧。指的是由于新技术发展而导致的财产价值的贬值。在机器设备价值鉴定中,是指被鉴定设备与新一代相同用途的设备相比,由于在生产能力、结构、材料、设计、能源消耗及产品成品率等因素上的差异所导致的贬值。

  经济性损耗:也叫经济性陈旧,是指由于外界环境因素的变化而造成财产价值的损失,属于无形损耗,造成机器设备经济性损耗的因素通常有:对产品需求的减少,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的更新造成市场的丧失,原材料、劳动力费用上涨,但产品本身价格没有相应提高,通货膨胀、高利率、政府法律法规限制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限制的影响等。

鉴定过程:

鉴定结果:

  上述财产共__________(部分)__________台,经本局鉴定其价值基准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为____,详见附件《鉴定明细表》。

附件:《鉴定明细表》

备注:1.所附的附件为本报告不可分割之部分。

   2.(其它备注)

                     主任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鉴定人:__________(签字)

  附件

                鉴定明细表

                              单位:

┌──┬─────┬─────┬───┬───┬────┬───┐

│序号│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量│ 产地│ 鉴定价│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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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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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价值鉴定报告缮制说明

  1.本样本规定了“价值鉴定报告”的基本格式、栏目和要求,样本内容是针对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以价值审验为目的进行鉴定时的规范表述,其中涉及栏目具体内容的部分,样本中预留了空格,需由鉴定人员据实填写。对于其它目的的鉴定本报告书可作参考,此时可对部分栏目及其内容作适当的调整。栏目内□□后的内容是对其它目的鉴定时的参考表述,供选用或参考。

  2.申请人(或委托人)一栏说明应谁的申请(或委托)而进行价值鉴定,应按

申请单(或委托书)填写。

  3.财产名称(或鉴定标的物)一栏应简要概括财产的名称和项数。

  4.财产地点(或标的物所在地)一栏应填写财产实际使用地或堆放地,一般按

邮政地址填写。

  5.本样本对空格处需填内容进行了提示,其中:企业简况一栏中第一个空格已

将中外合资、合作、独资全部列上,制证时需要据实做出选择,按国家有关规定台商、港商等投资企业不宜用“中外”字样;第二、三个空格中提示的“某一方”系指合资、合作、独资的一方,如企业由多方组成,请逐一列上;财产概况一栏(或标的物概况)必须对被鉴定财产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第一个空格“鉴定范围”可明确指出财产包含哪些内容、由多少台设备组成;第二个空格的“某一方”系指企业中采购设备的一方;“现场检验鉴定情况”空格系对鉴定时财产实际状况的简要概括,对生产线或成套设备需说明主要生产产品及生产能力,具体可就数量、产地、新旧、外观、品质等情况,进行描述;“何种状况”空格系指鉴定当时财产的实际状况,如正在安装、试生产等。

  6.鉴定目的一栏必须阐明鉴定何种价值、鉴定结果将用作为何种用途,具体应

视不同的鉴定陈述。

  7.价值基准日是指确定财产价值标准的日期,可按申请人的要求日期或鉴定人

员视不同鉴定据实确定。

  8.具体鉴定涉及的基本假设(或假设前提)和计价标准(或价值概念)应按评

估理论进行解释。

  9.鉴定方法一栏必须对所选用的方法加以说明和解释。栏内小字是市场法、成

本法及涉及概念的参考解释。

  10.鉴定过程一栏要求鉴定人员对从现场勘查、检验,掌握财产的第一手现场资料始,到国内外市场同类设备的可比之销售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及与价值相关因素、费用之考虑等鉴定全过程进行简要概括的描述。

  11.鉴定结果一栏中,价值数据一般要求精确到百位数,先小写后大写并注明币种。

  12.备注是对报告书正文内容的补充和完善,不宜写入正文的内容而又必须说明的内容放入备注,有关内容提示如下:(1)鉴定结果包含的费用情况说明;(2)假设的前提即说明假设鉴定的原因以及作为鉴定前提的各项假设条件;(3)报告

书使用范围的限定;(4)未考虑哪些影响价值的因素;(5)本项鉴定必须说明的其它免责条款。

  13.鉴定人一栏由参与合作并同意报告书内容的所有鉴定人员共同签字。

  14.《鉴定明细表》中备注栏用于财产的新旧程度或其名称、数量、规格与合同(或发票、装箱单、申报单)不符等内容的注释。《鉴定明细表》中若产地均相同,可在报告书内列明而取消此栏目。

  15.对大型成套机器设备的鉴定,若内容较多又必须对主要(关键)设备的价值鉴定过程等作详细说明,可增设“附件2:鉴定说明。”

  16.报告的核签:由鉴定人签字,主任鉴定人审核签发。

  附件三

         价值鉴定证书和价值鉴定报告备注用证汇编

  1.上述鉴定价值已包含如下费用:

  (1)××方承担的生产线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及技术指导费用;

  (2)××方承担的技术人员安装、调试费用;

  (3)中间商营业税及合理公允的商业利润。

  2.上述鉴定价值未包括如下费用:

  (1)设备从××至××的运保费;

  (2)为使设备投入使用××方人员所投入的安装、调试等费用。

  (3)进口关税;

  3.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对上述财产的品质进行逐项检验,本项鉴定以上述

财产能够按预期用途正常持续使用为假设条件,在此并不能免除供货方对上述财产之品质缺陷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

  4.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申请人无法安排设备的投料试车检验,本局对该项目的

价值鉴定以设备能正常投入生产使用为前提条件。

  5.上述设备实际名称、规格、型号与该公司合同(批文)中设备名称不尽相符

,以实地勘查为准。

  6.本证书仅供海关进行原材料进口登记核对使用,对用于其它用途,本局概不

负责。

  7.本项鉴定结果仅供×××(证书用途),正本有效,副本和复印件无效。申

请人(或委托人)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非申请人(或委托人)为任何目的而利用本鉴定结果,鉴定人不负任何责任。

  8.本项鉴定系在贷款人未作任何“特殊考虑”的情况下进行,对有关海关税收

、外汇兑换费用以及在清偿中的诉讼费、广告费、佣金、拆卸费、运输费等事项不做考虑。(贷款项目)

  9.设备今后可能的迁移、拆卸造成的损耗、贬值不在本项鉴定考虑范围之内。

(清偿拍卖项目)

  10.本项目的鉴定日期为××年××月××日,对今后该行业的兴衰,市场价格的起落不做预测。(贷款项目)

  11.不考虑由于投资双方在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投产、营运等活动中发生争议,进而影响标的物依原本设计目的连续使用价值之因素。

  12.本项鉴定没有考虑被鉴定财产在续用时可能产生的经济性损耗。

  13.本项鉴定不是制定财产的价格,而是在遵循公认的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和价值条件的一般性假设基础上,对被鉴定财产的价值提供一种有根据的意见,并限于鉴定人员的知识、经验、能力之所能及。

  14.本项鉴定没有对被鉴定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调查,也没有考虑所有权可能产生影响的债权问题。

  15.本项鉴定所涉及的被鉴定财产系委托人所要求的,按有关资料所列,并经核实的财产;委托人未指定或故意隐瞒的任何财产不在本项鉴定定范围之内。

  16.我们与被鉴定财产及其鉴定价值,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对鉴定涉及的各方也没有任何偏见。

  17.我们向申请人收取的鉴定费用与鉴定得出的财产价值无关。

  18.申请人未提供×××。

  附件四

              价值鉴定原始记录单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申请数量│     │

├─────┼────┼─────┼─────┤

│ 财产地点│    │ 进口日期│     │

├─────┼────┼─────┼─────┤

│ 申报价格│    │ 鉴定日期│     │

├───┬─┴────┼─────┼─────┤

│ 鉴定│      │ 基本假设│     │

│ 依据│      ├─────┼─────┤

│   │      │ 鉴定方法│     │

├───┴─┬────┼─────┼─────┤

│ 鉴定目的│    │ 鉴定价值│     │

├─────┴────┴─────┴─────┤

│企业概况;                 │

│                      │

│                      │

├──────────────────────┤

│财产概况:                 │

│                      │

│                      │

├──────────────────────┤

│鉴定过程:                 │

│                      │

│                      │

├──────────────────────┤

│备注:                   │

│                      │

│                      │

└──────────────────────┘

  鉴定人:   复核:   签发:

               项目鉴定分析          

  申请人:                      申请号:    

┌─────┬────┬─────┬─────────────────┐

│ 财产名称│    │ 鉴定方法│                 │

├─────┴────┴─────┴─────────────────┤

│现行市价(重置成本)选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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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损耗的分析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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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因素(时间、品质、技术成套、产地、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的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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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3 号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业经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7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并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采取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监督等综合措施,共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建立有利于女孩成长及女孩家庭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养老保障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农垦、森工系统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并接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统计、公安、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召开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
  第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做好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的社会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发展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七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禁止在医学检查中有告知或者暗示等传递胎儿性别信息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一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过批准的开展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
  第十条 认为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鉴定性别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后,方可进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诊断专业;
  (三)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乡(镇)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担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应当于购买后三十日内将所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分别报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有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设备使用的管理制度。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单位签订责任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并且妊娠十四周以后人工终止妊娠的,再生育按违法生育处理,但因医学需要或者丧偶、离婚、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终止妊娠、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每季度分别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
  为妊娠十四周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予以登记,并记录胎儿性别。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禁止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个人购买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确保账物相符,防止终止妊娠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再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随访服务登记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孕期保健、咨询等经常性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制作、出版、销售有关胎儿性别选择的图书、宣传品、电子信息和其他出版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处理机关给予不低于二千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者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虚假医学诊断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学诊断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医学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医学诊断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职权予以查处或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逾期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移送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