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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7月22日)

时间:2024-05-16 16:3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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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7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7月22日)

任命:
于铁民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孙立保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万杰、马夫一、张国梁、屈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丁曼君、黎克明、吕志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同是危害公共安全,台湾为什么处以轻刑?

刘建昆


  安全是一个越来越沉重的话题。 在我国,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交通安全因《交通安全法》,消防安全因《消防法》都成为公安机关的职责,甚至“大型群众性活动”超乎《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授权,成为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职责。当然,这些安全无一例外是以公共安全的名义。同样的理由,偷窃井盖、排放污染物这样的损害公物行为,实践中也出现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月六日,笔者在查阅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时就发现,台湾地区对于“醉驾”也是归入“公共安全”一类的犯罪的。其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 (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目前孙伟铭危害公共安全案已经终审,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与“醉驾”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题远没有结束。值得深思的是,同样是“醉驾”,台湾地区“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为什么仅仅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罚金呢?

  在台湾“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醉驾”是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甚至“交通肇事逃逸罪”本身也是“公共危险罪”类罪的一部分。台湾地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行为犯角度,“服用”行为和“肇事”行为以及“逃逸”行为可能属于不同的行为,但这一规定,从法规连续的角度仍可以视为前条的结果加重犯。

  对在重大的公众利益面前,规定为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有助于前期的犯罪预防。犯罪人一旦实施了足以造成危险的行为,不待其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出现,即作为犯罪加以惩处,这种惩处尽管属于“轻刑”,但是由于早发现、早处理、早警示,往往会取得比对实害犯“处以重典”更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是一种规则,一旦世人主动遵守,则可以减少惩处的必要。台湾地区“刑法”没有对“交通肇事”作为犯罪的规定,却对肇事前的“醉驾”和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入罪,这种结构是发人深省的。由此观之,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化仍然任重道远。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提高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推进速度,加强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实施和投产前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洽谈项目尽快签约,签约项目尽快实施,实施项目尽快投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建立百色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机构

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招商局局长为副召集人。若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受其委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招商局局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基本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规划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招商局、工商局。除基本成员单位相对固定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均为成员单位,具体按需要另行通知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招商局局长担任,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组成。各成员单位须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提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审定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审定投资商提出的条件;研究解决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联席会议仍难以确定的重大问题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收集并行文请示联席会议审定八个产业招商组提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督促八个产业招商组及时上报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联席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及时掌握和通报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督办相关单位落实解决;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会议议题,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承办联席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整理会议纪要,并印发给各成员单位;检查、督促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综合反馈;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进一步完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限制类项目如何获得上级批准提出建议。

2. 市经委:负责核准及备案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上报需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及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3. 市建设规划委: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工作,建设项目用地的调整工作和土地出让、转让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4.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环保角度对项目选址提出具体意见。

5.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拟引进项目建设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提出意见,为确定引进的项目落实建设用地。对投资商提出的涉及矿产资源配置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6. 市招商局:收集并行文请示联席会议审定八个产业招商组提出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会议议题,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7. 市工商局:负责为拟引进项目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提供业务指导,积极为联席会议确定引进的项目加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此外,根据项目情况,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及时提出本单位的意见,并按时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机制

(一)各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具体推进服务和进展情况报告等。对需提交联席会议审定的事项,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以便汇总安排。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项目概况及存在问题书面告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准备,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需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后,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汇报并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申请。申请召开联席会议的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要求协调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对问题的意见、解决的建议等。

(四)联席会议召集人在接到联席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具体参加会议的单位人员将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五)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召开多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召集,议题主要包括:通报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审定、报批、建设进展情况,协调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建设中需解决的问题。

(六)各有关单位接到联席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指派相关负责人参加,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单位承担。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会议精神,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经召集人签发后,印发给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

(八)联席会议督查机制。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限时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未按联席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对通报批评后仍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的领导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九)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部署和检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落实工作,协调解决贯彻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十)实行滚动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作出适当调整。如一个项目完成,或有关项目因情况变化无法实施,或有新的项目产生等。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落实。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建立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的认识,增强全局意识,站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把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做好、做实、做细,确保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参与,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力求最短的时间完成联席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快推进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使在谈项目尽快签约,签约项目尽快开工,开工项目尽快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