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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11:2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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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博士后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博士后



为推动博士后工作更好地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再扩大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企业增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一步开展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的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和使用及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
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原则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除应遵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联合招收,优势互补。要通过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共同培养和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充分发挥设立流动站单位研究条件好、学术力量强、科研资料全和信息畅通,以及企业研究项目与实际结合紧密、资金雄厚、实地培养和锻炼条件好等优势,促进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
位之间的联合,进一步做到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和使用中发现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依托项目,保证质量。企业博士后工作必须要有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作依托,要根据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研究提出博士后研究项目,所选项目既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也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以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3.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既要有利于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于设立流动站单位学科发展、科研队伍建设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在合作中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合理地确定各有关方面的技术和经济
权益。
三、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应是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建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研究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3.能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项目不仅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5.企业领导及所属部门对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四、试点企业的审批及管理
按照“稳步发展,逐步扩大”的方针,试点工作优先在机械、冶金、电子通讯、石油化工、医药工程、航空航天、能源、交通等行业中开展。所有申请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企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今年,将集中进行一次企业博士后试点的申报和审批,审批及管理办法为:
1.申请试点的企业需填写《申请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报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企业所在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和经贸委审核后,于11月25日前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人事部专家司)。
2.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试点的企业进行调查、论证,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商国家经贸委审批试点企业(即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4.国家经贸委将对试点企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给予支持。
5.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经贸委每2-3年对试点企业的博士后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效不大的,将取消其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资格。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我国博士后工作面向经济建设的新举措,也是人事工作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请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积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广泛宣传并认真做好试点的申报和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推动本部门、本地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开展
。有关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下发后,已开展试点的企业和个别城市,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有关部署,继续做好试点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试点。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
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既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
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 试点企业须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为保证研究项目适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项目确立的过程中,试点企业可主动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意见。试点企业需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
立项表》,由企业领导审定立项。
第八条 试点企业每年须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九条 试点企业可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送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委和省市管理博士后的部门,由其根据试点企业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推荐。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如希望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可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或试点企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允许设立流动站单位与试点企业联合招收在本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同时,应分别明确本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共同的专家小组,指导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须将协议书报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
的有关条款,与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招收人选确定后,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复核,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设立流动站单位除按规定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等材料外,还应附送下列材料:
(1)《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本刊略);
(3)《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主要在企业工作,也须有一定时间在设立流动站单位工作(具体方式和时间长短由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
不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根据工作需要由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落在试点企业所在地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六章 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研究项目经费,经费由企业负责管理。如工作需要,经协商,也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
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试点企业应将该经费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拨到设立流动站单位,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如博士后研究工作确需延长,试点企业还应提供延长期间的日常经费。
第二十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补贴由设立流动站单位按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规定标准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试点企业应参照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
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应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子女随其流动等问题,应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由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试点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工作分配和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设立流动站单位可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八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试点企业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试点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试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本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7年9月23日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云南省内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瑶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锦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按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
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
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旧观念。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自由,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和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汉文,根据需要可使用彝语。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适当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在保证粮食稳步增长的前提下,重点发展林业、畜牧业、甘蔗、茶叶、水果等,相应发展加工工业。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科学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体系,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和自留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用地,对放弃经营而造成荒芜的土地,国家或集体有权收回调整。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林业建设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制定发展、保护、采伐林木的措施,实施营造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风景林、薪炭林、特种用材林的规划,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坚持消耗量必须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严防山林火灾,严禁乱砍滥伐,严禁毁林开荒。
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应逐步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的山箐沟壑,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好水源林。鼓励群众在宜林的荒山荒地上承包造林。
认真抓好节能措施,积极推广节柴改灶,以煤、电代柴,严格控制林木消耗量。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对无量山和哀牢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保护珍贵稀有动物植物,保护风景林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畜牧业以私养私有为主,重点发展猪、牛、羊,同时发展以鸡为主的家禽饲养业。要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充实培训和提高畜牧兽医科技队伍,建立健全疫病防治、良种培育、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建立甘蔗、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的商品生产基地。改良品种,引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积极进行水利设施建设,实行民办公助,小型为主,蓄、引、堤相结合的方针。谁建谁有,谁管理谁受益。
支持国家在自治县境内进行大型水电建设,鼓励群众兴办自治县的小水电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发展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境内河流,严禁炸、电、毒、竭泽等毁灭性手段捕鱼,违者必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工业应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要,重点发展林化加工、蔗糖、茶叶、水果、饲料加工工业和建筑建材业。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增强企业活力。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自治县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与外地经济实体合作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事业和开发资源。上级国家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开发资源的时候,必须与发展当地经济文化事业相结合,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对他们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在自治县境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防治污染设施,凡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都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乡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发挥本地自然优势,正确引导、合理规划、积极扶持、加强管理,并在信贷、税收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不断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经济体制改革。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外贸计划的指导下,大力组织出口货源,有计划地建设出口商品基地,发展对外贸易,在外汇留成和使用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国家扶持下,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办法加速县、乡、村公路和山区驿道的建设,加强对公路、桥梁、驿道的维护和管理,发展民间运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乡村,特别是边远山区邮政、邮电通讯网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边远、特困山区列为扶贫重点,从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措施,放宽政策,组织资金、物资、技术配套扶持,使当地人民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生产,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可以自主地安排使用,可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份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要重视基础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把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重视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积极扫除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办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小学。在县属中学增设民族班、民族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发展各种职业学校,举办各种职业班,培养各种技术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保障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在边远、贫困山区工作的教师,在待遇上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的财政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份逐步增长。
自治县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捐资助学。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繁荣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积极发展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和广播电视工作站的建设。积极扶持和指导业余文艺团体,开展有
益于人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认真编写地方史志。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严禁盗掘古墓和破坏盗卖文物,保护测量标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创造条件,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设体育设施,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重点做好粮食、林业、畜牧业、甘蔗、茶叶等技术实验和推广工作。对科研和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农村科技网的建设,建立技术培训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班,对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基层干部进行技术培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无偿或低偿地为贫困地区提供技术服务,做好科技扶贫工作。重视科技队伍的建设,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边远、贫困山区工作的人员待遇上给予适当照顾,对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贯彻预防为主,城乡兼顾,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研究和防治。加强妇、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加强医德教育,提高医术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贯彻执行婚姻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培养科技、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主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职工的作用,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安心在自治县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原则下,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外来干部和职工,在离休、退休等待遇方面给予照顾。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族人民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不断增强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各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四十四条 每年公历12月20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农历6月24日是彝族火把节。其他各民族的传统节日也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8月25日

关于分销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分销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47号),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于2001年7月31日至8月7日在本所上网发行(分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以面值(价格100元/每百元面值)发行(分销)。期限为20年,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国债,票面利率(周日晚打95815×2632与张炜联系)%。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01年7月31日,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支付利息(逢节假日顺延,下同),2021年7月3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二、本期国债采用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两种方式。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合同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定分销合同进行分销认购。

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认购本期国债,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帐户;各会员单位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股票帐户(或基金帐户)。根据财政部规定,各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帐户”及其他方式买卖本期国债。

四、本期国债分销认购的申报代码为“751”,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五、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本期国债的委托、成交、清算等手续均按本所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本期国债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六、采用合同分销的承销商,须按期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本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

七、本期国债发行(分销)结束后,根据财政部通知上市流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7月30日

附件: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承销商分销代码一览表2001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承销商分销代码一览表

序号 代码 公司

1 751001 浙江证券

2 751002 华夏证券

3 751003 南方证券

4 751004 国泰君安

5 751005 海通证券

6 751006 上海证券

7 751007 华泰证券

8 751008 银河证券

9 751009 广发证券

10 751010 湖南证券

11 751011 河南财政

12 751012 申银万国

13 751013 辽宁东方

14 751014 江苏金信

15 751015 浙江财政

16 751016 开源证券

17 751017 哈财证券

18 751018 长江证券

19 751019 华西证券

20 751020 长城证券

21 751021 山东证券

22 751022 三峡证券

23 751023 北京证券

24 751024 大鹏证券

25 751025 中信证券

26 751026 光大证券

27 751027 国信证券

28 751028 国通证券

29 751029 湘财证券

30 751030 联合证券

31 751031 广东证券

32 751032 华安证券

33 751033 兴业证券

34 751034 沈阳财政

35 751035 东方证券

36 751036 闽发证券

37 751037 中金公司

38 751038 广州证券

39 751039 西部证券

40 751040 华龙证券

41 751041 民族国投

42 751042 中科国投

43 751043 浙江国投

44 751044 山西信托

45 751045 江西国投

46 751046 安徽国投

47 751047 浙江信托

48 751048 陕西国投

49 751049 宏源证券

50 751050 华宝信托

51 751051 湖北国投

52 751052 中国人寿

53 751053 华泰保险

54 751054 中国人保

55 751055 平安保险

56 751056 太平洋保险

57 751057 中国再保

58 751058 泰康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