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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时间:2024-05-19 21:4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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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中“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一句”系指:恢复当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资级别,并补调被错判服刑期间按规定应给予调整或晋升的工资。企业自行浮动的工资仍由原企业按其有关规定自行妥处
。补发工资应按当事人被错判服刑期间各阶段(调级前后)应得工资分段补发。考虑到有些企业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特别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时期的企业,各补发阶段应与本单位职工同时期所得工资水平一致。补发工资时,应扣除本人服刑期间已发的生活费等费用




1991年8月12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关于加强我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关于加强我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



各商会、协会、学会:
从1995年社团年检情况看,我部仍有一些社团组织的分支机构没有及时向民政部申请备案,有的分支机构未经我部批准即对外开展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我部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我部《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经贸社团组织分会的成立、撤销、合并、分设须报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分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已开展活动的分会须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二、社团组织成立分会经部批准后应及时持部批复文件等材料向民政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送我司。
三、社团组织应加强对下属分会的管理,并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向我司报送分会的有关材料。
四、要认真做好分会年检工作,按照我部和民政部的要求及时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年检报告材料经我司审核后方可报送民政部。请各单位领导重视此项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各分会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是已经批准的分会没有备案的要及时向民政部申请备案并接受年检。
如再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1996年9月10日

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废止)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市房屋租赁收益金的征管工作,确实减轻企业和困难职工的负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标准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房屋租赁收益金一律按标准的50%征收;
(二)下列单位,在按标准的50%征收情况下,还可酌情申请减免房屋租赁金: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高新技术发展等企业;
2、亏损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认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10%房屋租赁收益金;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20%;
3、严重亏损企业:对连续三年发生亏损,累计亏损额达3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发生亏损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免交房屋租赁收益金。
(三)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及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减免租赁收益金30-80%。
二、办理程序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亏损企业中,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他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2、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和下岗职工的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别送区以上民政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3、上述减免对象减免的年租赁收益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请减免房屋租赁收益金应使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收益金减免申请表》。
四、本办法暂执行至1999年12月底,今后的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将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和企业经营情况另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