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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8 11:4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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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技部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16日

关于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中青联发[2002]19号


关于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意见

(2002年4月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动员广大农村青年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广大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农村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的长治久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有农村人口约8亿,约占全国人口的63%,农村稳定是全国稳定的基础,也是农民群众安居乐业,顺利推进新阶段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近些年来,在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稳定中也发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青年是农村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力量,在农村社会稳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党和政府对青年的信任和重托,也是加强农村青年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服务农村工作大局和服务农村青年的总体规划之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动员和组织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要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要与农村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紧密配合,积极动员组织广大农村青少年,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中央有关“严打”整治斗争的精神,把党和政府严惩犯罪、为民除害的决心和信心传达到千家万户;通过宣传展示“严打”整治斗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震慑犯罪分子,鼓舞农村群众。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激励机制,褒扬先进,鞭策落后,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新风正气,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争做贡献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级团属宣传工具的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心协力维护社会秩序的浓厚氛围。

  要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广泛动员组织青少年举报农村集镇的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台球室、网吧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安全隐患,检举揭发农村中小学周边地区和居住地附近的违法犯罪人员,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在逃犯罪分子的线索。鼓励青年农民加入乡村治安联防队,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农村青年志愿者巡逻队,协助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多发地段进行治安巡逻,排查可疑人员。

  要参与社会帮教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青年志愿者,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大墙内外”结对帮教活动,通过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开展书信联系、联欢座谈、技能培训、创业辅导等活动,帮助本地违法犯罪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改过自新,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三、大力加强农村青少年法制与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要大力开展“四五”普法宣传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活动,运用农村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故事会、知识竞赛、普法漫画、黑板报、“口袋读本”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开展乡村青年文化节、大中学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扶贫支教等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倡导依法办事;特别要借鉴前几年举办禁毒展览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的成功经验,运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典型案例,利用传统节庆、赶集等时机,在青年农民比较集中的地方举办小型多样的专题展览,教育引导农村青少年懂法、守法、用法。

  要在农村推进“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建设。利用基层团组织与看守所、少管所、戒毒所、劳教所、工读学校等单位共同建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假期空闲教室,广泛开展深受农村中小学生喜爱、便于参与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农村中小学生参观少年法庭等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帮助农村青少年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

  要抓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措施的落实工作。去年年初,中央综治委成立了由15个部门组成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要认真研究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制定预防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要鼓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增加对农村工作的投入,强化农村基层单位的组织力量和物质依托。要根据农村工作力量较为薄弱和分散的状况,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深入农村基层,解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四、切实维护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1.要积极维护农村青年的学习和就业权益。大力开展“希望工程”助学行动,降低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率,使广大农村青少年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推进“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加大对进城务工青年的培训、教育和维权工作力度。在进城务工青年输出地进行进城务工青年的教育培训工作,扎实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通过在进城务工青年输出地建立维权联系点,发放维权服务卡和维权知识手册,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安全、劳资权益和治安环境等方面的检查,切实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通过评比表彰,树立典型,做好政策宣传等方面工作,大力倡导和鼓励为家乡做贡献,营造返乡创业、造福家乡、守法致富的良好氛围。

  2.要会同“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维护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重点参与整治农村中小学周边环境。配合“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有重点地做好农村青少年维权工作,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依托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整治校园周边存在的治安和安全隐患,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创建“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使广大农村青少年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并自觉遵守《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抵御不良网络文化的侵袭。

  3.要巩固基层基础,营造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坚持“党建带团建”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村团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吸引力,将广大农村青少年组织起来,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广泛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杜绝赌博、制黄贩黄等行为,切断社会丑恶现象的传播途径。大力开展“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采取展览、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农村青少年认清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与吸毒、贩毒、种毒、制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好“严打”整治斗争,努力抓基层,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基层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共同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

  要加强领导。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在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团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位置,积极争取各级综治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和战斗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广泛动员。农村青年是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生力军。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发动,在农村青年中大力宣传违法犯罪活动给农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宣传参与农村群防群治、维护农村稳定和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突出重点。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在普遍开展各种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等项重点工作。要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目前已开展的各项农村青年工作结合起来,立足长远,着眼深化。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有所侧重,动员社会力量每年解决一两个引发当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要扎实推进。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掌握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突破口和青年工作的着力点;密切联系农村青年,到困难较多、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提供服务,贴近农村青年开展活动,根据他们的需要多办实事好事,使他们真正从农村社会稳定中受益,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0]37号

二000年八月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基本建设投资的规范管理体制,促进基本建设投资 ,深 化投资改革,规范投资行为,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国家、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各类基本建设的投资管 理工作。包括财政预 算内外资金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城乡集体单位投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公司制企业投资、“三资”企业投资以及其它形式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外基建拨款、自筹自有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 贷款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不含对城市供热、供气、供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工程)。主 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扩大再生产、新建城建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设施以及住宅楼、办公楼、宾馆(写字楼)、房地产开发等建设投资。

第三条全市基本建设投资必须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社会公共产品生产的 企业化和经营 的市场化,以调动全市各方从事基本建设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给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改善全市人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 。

基本建设投资必须遵循国家产业政策,选择投资项目时,既要考虑在短时期内拉动经济 的增长,又要考虑为经济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既要考虑重点行业的增长,又要考虑对整体经济和相关行业的拉动,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审批及有关管理工 作。

各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投资的 审批及有关管理工作。

经委、建设、财政、审计、银行、规划、建管、质监、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紧 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抓好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



第五条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投资政策要点,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是 :

(一)农林水利基本建设;

(二)水电及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

(三)交通和通讯设施建设;

(四)新建城市道路、供水、园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

(六)信息、旅游、咨询业、经济适用住房等第三产业建设。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或禁止兴 建: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综合楼和高档豪华写字楼、别墅。党政机关因工作 ,确需新建(改、扩建)办公楼的,严格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国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二)禁止新建纺织、建材、冶金等行业的生产工艺落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项 目和小 玻璃厂、小造纸厂、小水泥厂、小火电厂、小炼钢厂、小炼油厂等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



第三章基本建设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的规定,履 行基本建设投资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对由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利用市外(含国外)资金投资的,符合国家、省、市基 本建设投资重点的投资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预先将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所需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等材料准备后,一次性报计划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计划行政部门经审查确属国家、省、市投资重点的,必须在3日内完成批准手续和发证工作;需省及省以上计划行政部门审批的,计划 行政部门应派员帮助办理上级部门的审批手续;

(二)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各类城建基本建设工程,由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所需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等预先编制好各类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同级计 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各类城建基本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下同)的计划、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先期进行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咨询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工作,然后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

(三)除本条(一)、(二)款之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 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下列建设程序:

1、提出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经咨询评估和批准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咨询评估和批准,根据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委托设计,编制初步设 计文件;

4、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申请开工报告并列入年度计划,进行建设准备;

5、开工报告经批准后颁发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进行工程施工和生产准备;

6、项目竣工,进行验收,通过验收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的具体内容和深度执行国家现行规定。

(四)除本条(一)、(二)款之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 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项目评估, 计划部门经审查后下达立项计划。由财政投资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还需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提出对财政投资的资金部分实行专户管理的方案;

2、建设单位按照立项计划下达的规模和内容,在半年内做好征地(或土地出让)、规 划、设计、建设场地“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到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正式开工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

(五)由财政投资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须先经审计机 关实施开工前审计,并履行项目开工前审计手续后,方可向有权审批机关报批,未经开工前审计的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正式建设计划和办理投资许可证。

第八条对各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 展规划,资金 、能源及原材料能自求平衡的,其中:加工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能源、原材料工业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利用外资(合资、合作、独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国家 非限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各县(市)、区计委审批,50 0万元以上的,由市计委审批或报上级计委审批。

第九条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省属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持主管 部门的计划文 件到市计委登记备案;市辖城区范围内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由市计委直接审批。

第十条各县(市)、区需争取国家、省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各县(市)、 区计委报市计委审查后,由市计委报送省计委审批。

第十一条外地及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区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 市计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县级以上计 划主管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由财政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还需由县级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基本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 ”的原则,基 本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咨询机构和专家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 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当事人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依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计建设[1996]673号文)和《襄樊市社会公共产品生产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襄办发[1999]53号) 的有关要求,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 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基建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按上述规定应实行项目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 工。

第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 35号)规定,各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要建立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投资的比例,按国发[1996]35号文执行。经国家、省和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建设项目中个别情况特殊的 项 目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上报可行性报告时须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凡资本金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发给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 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行为,都 要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 定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的选定通过招标投标公开进行。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 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对于违法实施监理的单位和人员,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 法订合同。各 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项目建设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 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 失察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三)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 要将项目法人 、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挂牌公示。工程竣工之后,要设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志,标明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资额及相关的技术质量指标,以明确责任,有 利监督。

第二十一条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凡在襄樊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省 属单位),总投 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包括单纯设备购置)的各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都要办理投资许可证。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但每年要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 检手续。全市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统一管理,市计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各县(市)区计委代发,其它单位无权发放。不办理投资许可证的项目,计划部门将取消建设计划,规划、建 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凡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建设、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 项目等各类专 项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设立专帐专人管理, 并建立财务监督机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 规定》(审投 发[1996]105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竣工项目,必须 经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方能办理竣工手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中央、 省属在樊单位在市计委报批投资计划,占用地方投资指标的项目)和使用国家、省、市财政专项基金(含国债)的农林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 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新开工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均须到统计部门办理统 计登记手续,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后办理竣工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质监、环保、消防、审计 等有关部门按 规定进行单项验收,然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 项目档案。从项目建设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凡未经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一律为计划外 项目。对于计划外项目,县级以上建委、规划、土地、财政、银行、房管、建管、审计、统计等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建管、质监等部门应经常 对建设项目进 行检查、监督。对计划外项目或擅自改变建设用途、提高建设标准、超规模、超投资的项目,除勒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外,应依法给予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应追究项目法人及其他相关人 员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依照国家规定,基本建设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罚没款由同级 财政专户管理 ,主要用于地方基础性重点建设。使用时,由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使用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 程序,凡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复 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