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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0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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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4〕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按照文化部等九部门关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一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文化信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特别是无照经营网吧的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干扰了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网吧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尽快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近期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的任务、重点、步骤和时间;要明确相应的网吧整治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基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到位;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网吧的登记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工商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凡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企业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未经文化部门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核发营业执照。对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准。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登记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严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证照不全或无照经营的黑网吧问题,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要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违法所得,扣押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法予以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新闻照片室、计算机房名义变相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公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网吧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一经接到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顿期间要对本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摸清底数。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证照是否齐全,特别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二是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三是检查是否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四是检查是否做到了亮照经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要把专项整治与完善市场巡查制度结合起来,既要对已登记的网吧进行巡查,也要对市场进行巡查,特别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等无照经营易发、多发地区的巡查力度;要把专项整治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区分守法、轻微违法、严重违法等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要对照《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系统履行职责的情况,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发现有违规登记和疏于管理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确保监督管理工作到位。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整治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联合行动,实行综合治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文化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文化、公安、电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积极的成果,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无照经营网吧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逐步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网吧市场的健康发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此通知后,于2004年3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同志名单及工作机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整治进行中,请各地分别于4月底、6月底和8月底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的通知

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中国国家认证人员培训认可委员会,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整顿规范认证市场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消除认证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我国认证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第一,国家认可机构作为国家认监委授权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进行认可和注册的机构,不仅要严格按照国际准则的要求,加强对认证机构、培训机构的技术能力认可,对认证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把关,而且要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强化对它们的日常监控。对目前认证机构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隐蔽性的违规行为,要研究提出有效办法进行调查处理。要将对认证机构的监督延伸到对获证企业,通过对认证企业进行抽查等手段,掌握认证的有效性,促使认证企业持续不断地满足认证的要求。要加强对培训有效性的管理,加强对审核员等认证人员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的核实,严格把好审核人员的培训、申请、经历核实等关口,保证认证人员质量。对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及认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方案和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各认证机构及认证相关机构等要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搞好自查。一是要重点清查本机构咨询认证一体化服务、低价无序竞争、审核/检查走过场,以及审核/检查组在专业能力配备、认证标准掌握、认证标志的管理、对外宣传、审核/检查人日(天)数、认证纪录不实、对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要对本单位使用的认证人员进行检查和加强管理。要对认证人员的思想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进行一次全面的考评,对那些思想水平差、业务水平低、不讲职业道德,违反审核/检查员准则,不按规定和计划进行审核/检查,伪造审核/检查员资格,伪造审核/检查经历、学历和工作经历的审核/检查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三是重点对认证的有效性进行清理。对申请/获证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内审和管理评审是否到位、必须的资源包括检测资源是否具备、产品和服务过程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不合格纠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认证标志使用和认证资格宣传是否正确、以及审核/检查组的专业能力配备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保证认证的有效性。
国家认监委要求,本次的整顿规范活动从现在开始,整个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全面自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检查工作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二阶段是落实整改,针对查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要求,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将本单位的自查情况、存在问题、纠正措施和有关建议意见于8月15日前书面报国家认监委。第三阶段,国家认监委将组织对部分单位的自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自查不力、措施不实、仍然存在上述有关问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张惠才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甲10号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65993942
E-mail:Zhanghc@cnca.gov.cn
传真:65994070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995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昌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三条 南昌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
(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 为销售、营业或服务收入总额的1‰,其中商业批发企业为进销差价的5‰;
(二)外来施工企业为承包工程收入的1‰;
(三)个体工商户为每户每月10元;
(四)从事运输(含个体运输)经营业的,货运为每吨位每月10元,客运为每座每月1元,出租小汽车为每辆每月30元;
(五)外地驻昌机构和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5元,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
(六)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人员工资总额的19.24%;
(七)严重亏损企业,经市物价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以下途径征集:
(一)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并就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事业单位由市地方税务局代征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集;
(三)外来施工企业由市建管局建筑管理办公室代征集;
(四)个体客、货营运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代征集;
(五)出租小汽车和小公共汽车营运户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代征集;
(六)宾馆、招待所、旅店业由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管办公室代征集;
(七)外地驻昌机构和驻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由市合作委代征集。
第六条 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上缴价格调节基金;每月上缴数不足10元的,可按季征收,年终结算。
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企业上缴的价格调节基金列入企业成本。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向市物价局结缴上月所征集的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作为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抑突发性的主、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跌和节日期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
(二)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
(三)保障“菜蓝子”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同控制商品零售物价指数上涨幅度挂勾。
第十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物价局应定期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价格调节基金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物价局对欠缴部分按日征收5‰的滞纳金,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通知银行划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的暂行办法》(洪政发[198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