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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9 10:5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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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
  1.YY 0054-2003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
              (代替 YY 0054-1991)
  2.YY 0109-2003    《医用超声雾化器》
              (代替YY/T 0109-1993)
  3.YY 0270-2003    《牙科学—义齿基托聚合物》
              (代替 YY 0270-1995)
  4.YY 045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安全专用要求》
  5.YY 0459-2003    《外科植入物-丙烯酸类树脂骨水泥》
  6.YY 0460-2003    《超声洁牙设备》
  7.YY 0461-2003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
  8.YY 0462-2003    《牙科石膏产品》
  9.YY 0463-2003    《牙科磷酸盐铸造包埋材料》
  10.YY 0464-2003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
  11.YY 0465-2003    《一次性使用空心纤维血浆分离器》
  12.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13.YY 1107-2003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代替 YY 91107-1999)
  14.YY 1040.1-2003  《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代替YY 91013-1999、YY 91014-1999)
  15.YY 1042-2003    《牙科学—聚合物基充填、修复和粘固材料》
              (代替 YY 91042-1999)
  16.YY 1145-2003    《人工心肺机术语》
              (代替 YY 91145-1999)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
  1.YY/T 0316-2003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代替 YY/T 0316-2000)
  2.YY/T 0452-2003    《止血钳》
               (代替 GB 2767-1988)
  3.YY/T 0453-2003    《拔牙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GB 8666.1-1998)
  4.YY/T 0454-2003    《无菌塑柄手术刀》
  5.YY/T 0456.1-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1部分:清洗液》
  6.YY/T 0456.2-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2部分:溶血剂》
  7.YY/T 0456.3-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3部分:稀释液》
  8.YY/T 0457.1-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1部分:入射尺寸的测定》
  9.YY/T 0457.2-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2部分:转换系数的测定》
  10.YY/T 0457.3-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3部分:亮度分布和非均匀性测定》
  11.YY/T 0457.4-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4部分:图像失真的测定》
  12.YY/T 0457.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5部分:探测量子效率的测定》
  13.YY/T 0457.6-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6部分:对比度及炫光系数的测定》
  14.YY/T 0457.7-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7部分:调制传递函数的测定》
  15.YY/T 0458-2003   《超声多普勒仿血流体模的技术要求》
  16.YY/T 0467-2003   《医疗器械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公认基本原则的标
               准选用指南》
  17.YY/T 0468-2003   《命名用于管理资料交流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范》
  18.YY/T 1030-2003   《持针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YY 91030-1999)
  19.YY/T 1142-2003   《医用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频率特性测试法》
               (代替YY 91142-1999)
  20.YY/T 0243-2003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活塞》

  三、以上36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造发〔201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协办。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条件
(一)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会)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四)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五)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六)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
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11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