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等3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
1.YY 0054-2003 《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滤过设备》
(代替 YY 0054-1991)
2.YY 0109-2003 《医用超声雾化器》
(代替YY/T 0109-1993)
3.YY 0270-2003 《牙科学—义齿基托聚合物》
(代替 YY 0270-1995)
4.YY 045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婴儿辐射保暖台安全专用要求》
5.YY 0459-2003 《外科植入物-丙烯酸类树脂骨水泥》
6.YY 0460-2003 《超声洁牙设备》
7.YY 0461-2003 《麻醉机和呼吸机用呼吸管路》
8.YY 0462-2003 《牙科石膏产品》
9.YY 0463-2003 《牙科磷酸盐铸造包埋材料》
10.YY 0464-2003 《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
11.YY 0465-2003 《一次性使用空心纤维血浆分离器》
12.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13.YY 1107-2003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代替 YY 91107-1999)
14.YY 1040.1-2003 《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
(代替YY 91013-1999、YY 91014-1999)
15.YY 1042-2003 《牙科学—聚合物基充填、修复和粘固材料》
(代替 YY 91042-1999)
16.YY 1145-2003 《人工心肺机术语》
(代替 YY 91145-1999)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
1.YY/T 0316-2003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代替 YY/T 0316-2000)
2.YY/T 0452-2003 《止血钳》
(代替 GB 2767-1988)
3.YY/T 0453-2003 《拔牙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GB 8666.1-1998)
4.YY/T 0454-2003 《无菌塑柄手术刀》
5.YY/T 0456.1-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1部分:清洗液》
6.YY/T 0456.2-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2部分:溶血剂》
7.YY/T 0456.3-2003 《血细胞分析仪应用试剂 第3部分:稀释液》
8.YY/T 0457.1-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1部分:入射尺寸的测定》
9.YY/T 0457.2-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2部分:转换系数的测定》
10.YY/T 0457.3-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3部分:亮度分布和非均匀性测定》
11.YY/T 0457.4-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4部分:图像失真的测定》
12.YY/T 0457.5-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5部分:探测量子效率的测定》
13.YY/T 0457.6-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6部分:对比度及炫光系数的测定》
14.YY/T 0457.7-2003 《医用电气设备 光电x射线影像增强特性
第7部分:调制传递函数的测定》
15.YY/T 0458-2003 《超声多普勒仿血流体模的技术要求》
16.YY/T 0467-2003 《医疗器械 保障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公认基本原则的标
准选用指南》
17.YY/T 0468-2003 《命名用于管理资料交流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范》
18.YY/T 1030-2003 《持针钳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YY 91030-1999)
19.YY/T 1142-2003 《医用超声诊断和监护设备频率特性测试法》
(代替YY 91142-1999)
20.YY/T 0243-2003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活塞》
三、以上36项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造发〔201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协办。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条件
(一)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会)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四)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五)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六)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
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11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