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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利比里亚就保留利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时间:2024-07-24 10:3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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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利比里亚就保留利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利比里亚


关于我与利比里亚就保留利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7月11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利比里亚政府已就“九七”后利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和利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利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利比里亚就保留利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第CHN—EMB/D.NOTE/008/1997)

利比里亚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大使馆向利比里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第LNTG/MFA/855/2—11/’97号来照,内容如下:
  “利比里亚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大使致意,并谨代表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利比里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利比里亚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于蒙罗维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5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结合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保持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四化同步”战略部署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起金融支农责任,促进城乡金融服务一体化发展。在有效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前提下,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行之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在资金供给、财务费用、激励考核、人才引进等方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倾斜,继续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区别对待”原则,将有限的信贷资源重点投放到“三农”领域,对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强化现代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以及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方面的信贷需求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实现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二、积极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成熟一家改制一家。鼓励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下沉服务网点。推动省联社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职能,不得违规抽调资金集中使用,不得牵头组织非涉农社团贷款。按照商业可持续和“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居民”原则,允许城商行在辖内和周边经济紧密区申设分支机构,但不跨省区,抑制盲目扩张冲动。在社区范围特别是农村社区探索建立村级金融服务点等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网络,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扩展服务覆盖面。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利用“惠农通”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等涉农零售贷款业务。农业发展银行在强化政策性职能基础上,要进一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改造的信贷投放力度,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信贷支持。

三、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规模化转变

农业生产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要努力提高农户集约化经营水平,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顺应农户生产经营集约方式、多种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不断涌现的趋势,加强和改进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服务,激发农村各生产要素潜能,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推动传统农业生产发展方式转变。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做实金融服务信息基础,与其他涉农客户主体同等对待。对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授信与社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对经营规范、获得“示范社”称号的,要鼓励采取信用和联保方式给予支持。

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四、积极稳妥做好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城镇化社区金融服务功能

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完善小城镇建设金融服务功能,创新小城镇系列信贷产品,设计符合小城镇建设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办住房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子女上学等小城镇消费贷款业务品种,保证信贷资金有序、稳步介入城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先导作用,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大型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资金和网络优势,支持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安居工程及产业园区建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拓宽支持小城镇建设的业务范围,支持有特色产业的乡镇建设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各类个人贷款业务,为农民居民化创造条件。对完成城镇化建设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迅速完善各项金融服务功能,实现整个区域金融服务城镇化。

五、加快提高薄弱地区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资源配置城乡均衡化

提高经济薄弱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不断优化薄弱地区的各类金融资源配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巩固和扩大乡镇一级基础金融服务成果,进一步深化和延伸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增强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对目前尚不具备设立标准化网点条件的少数乡镇,要不断优化多种形式的简易便民服务,将流动服务工作做得更规范、更有效、更安全;对已经实现机构网点和服务覆盖的乡镇,继续在服务深度、广度、密度上做文章、下功夫,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充分性与多样性;对乡镇以下农村地区,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做好延伸服务。重点引导在中西部农村地区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严控区域布局,推动在乡镇增设机构网点,要更加突出本地化,更多地吸收当地企业和个人参股。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330号)认真执行,使金融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六、持续深入推进“三大工程”建设,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四化同步”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支持“三农”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机构核心竞争力和积极应对市场挑战的内在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能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不断赋予其新内涵、新内容,将“三大工程”打造成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一大品牌。要主动了解新趋势,掌握新变化,加强计划性,保持连续性,在战略、组织、机制、产品、服务和渠道等方面进行优化调整。要针对城区、城郊和农村地区机构特点,因地制宜,强化督导。对服务较充分地区,要突出服务满意度考核;对服务薄弱、竞争不充分地区,要着力提高服务可得性,持续提升服务覆盖面。要做好典型培育工作,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实施多维量化考核,充分调动和发挥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潜能,持续加大服务创新和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努力提高涉农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重,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

七、切实加强涉农信贷风险管控,保障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各级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趋势,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涉农贷款的风险管理,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加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条件,严禁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重点加强贷款投向监管,从源头上控制涉农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抑制用于农产品炒作、哄抬物价等不合理信贷资金需求,保证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严格管控新增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对于涉农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较高的地区和机构,要加强不良贷款的回收和新增贷款的精细化管理,努力改善涉农贷款风险状况,对于涉农不良贷款出现反弹的,要采取坚决措施遏制上升势头。



二0一三年二月十六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国家语委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2日)

信部联办[2001]242号


  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产业的通信与信息服务业、信息产品制造与软件业,既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担负着推进信息网络化的重要职责。在信息产业系统大力推广普通话和积极推进文字应用规范化,有利于进一步提 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信息产品的制造业、软件业以及作 为重要“窗口”行业的电信通信服务业,做好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既是自身向社会发展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和满意服务的需要,又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后国际竞争的压力和挑战,为在全国实现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目标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产业系统历来重视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还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发展的新要求。为此,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 委员会就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在信息产业系统实现所有员工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

二、内容要求

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信息产业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一般员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标准,话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
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信息产业系统所有公文、名称牌、印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 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淘汰的异体字、自选简体字和 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
三、措施步骤

为认真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信息产业系统各级管理部门应将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有关岗位技术标准,将在公务中使用普通话列入服务规范。
2001年内,信息产业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 在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所有的公务用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中文字库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并制定普通话培训计划,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当达标。2001年年底前,要完成对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软件的改正和更换工作。
从2002年起,把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列入评选表彰创建国家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兵等称号的评比条件。
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各 单位要在宣传周内,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活动。平时也可在业务场所张贴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画等,为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环境做出贡献。
四、领导和管理

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 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在培训、测试、检查和编写教材、提供宣传材料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单位均应确定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要结合实际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工作制度,或在现有工作制度中补充推广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同业务管理和提高职工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落到实处,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略)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