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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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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1月8日  财会〔200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资金的会计核算,现规定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
  (一)会计核算原则
  由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会计科目设置
  设置“101现金”、“102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103支出户存款”、“104财政专户存款”、“111暂付款”、“211暂收款”、“301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4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501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等科目。
  (三)主要账务处理
  1.收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借记“收入户存款”(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财政专户存款”(经办机构不设置收入户的)科目,贷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科目。
  2.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3.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转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4.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借“暂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照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和用途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补助资金时,根据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借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医疗补助资金,借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5.期末,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基金类科目,借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科目,贷记“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科目;将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基金类科目,借记“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科目,贷记“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科目。结转后,有关收、支类科目应无余额。
  (四)会计报表
  由经办机构经办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会计报表格式如下: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CK[2003]1B1_20050524.jp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多哥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3月12日 生效日期1984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和发展双方间的贸易关系,本着合作互利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征收进口、出口、转口、边境商品的关税及其附加税以及许可证的发给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是,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需按本协定的规定并参照各自国家现行的进出口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现行的进出口法律和规章、对下列暂时进口的商品相互免除关税:
  一、不作出售的,用于订货及广告宣传的商品样品与广告器材。
  二、用于在缔约双方领土上参加国际博览会和举办展览会的展出商品和物品。
  三、按暂时进口制度进口的货物与商品。
  上述商品如出售应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第四条 双方进口与出口的商品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企业和多哥共和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合同进行。

  第五条 按本协定进行的贸易交换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结算。

  第六条 为了鼓励两国之间的贸易发展,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对参加国际博览会与举办展览会相互尽可能给予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为了不断加强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和监督本协定的顺利执行,讨论和解决双方贸易中出现的问题,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委员会在北京或洛美举行会议。会议日期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并按照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在期满前九十天,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九条 本协定期满后,上述规定仍适用于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但尚未执行的合同。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二日在洛美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多哥共和国政府代表
     郑 拓 彬          阿纳尼·阿卡波·阿那尼奥
      (签字)              (签字)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2002.09.24
印发《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执行。各市、区可参照市直的奖励办法,落实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奖励措施,提高外贸出口 企业的积极性,为2001年我市外贸出口实现正增长而努力。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一、为调动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我市的外贸出口,力争完成我市今年外贸出口 任务,市政府决定对完成全年出口任务的市直出口企业实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江门市直所有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生产性自营进出口企 业、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



  (二)奖励条件:



  1、计算口径:以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海关统计数为准。



  2、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私营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的出口任务并且出口额达100 万美元以上。



  3、三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4、全年出口实绩在5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除外)。



  三、奖励项目



  (一)完成出口任务奖



  三资企业按一般贸易出口额计,其他企业按出口总额计,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 币。



  (二)优化出口结构奖



  为引导出口企业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鼓励企业开展直接的远近洋出口贸 易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三资企业按一般贸易出口 总额计,其他企业按出口总额计,出口每1美元奖励0.01元(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或两个以上的 不重复奖励)。



  1、直接远近洋出口额(指除香港、澳门以外)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



  2、机电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18.5%以上(2000年全省平均水平)。



  (三)出口规模奖



  全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5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除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人民币。



  四、申报奖金时间及兑现



  奖金申报于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办理。企业填妥《2001年市直完成出口任务奖金申报表 》后,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由市外经贸局统一送江门海关签章确认,经送市财政局审批, 兑现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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