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08〕25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有关部门,中区直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兴安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兴安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行署及盟直各部门、旗县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级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为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盟级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系统实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指导旗县市相应部门实施。
各二级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五)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的设立、撤销、变更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救济途径;
(七)当地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八)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九)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十)扶贫、征兵、计划生育、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一)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及审计情况;
(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四)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采购标准及监督情况;
(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一)政府及各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二)公务员考核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四)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行政行为的程序;
(三)行政行为的时限;
(四)救济途径和时限;
(五)格式文本。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政务信息:
(一)决定部门;
(二)决定程序;
(三)决定依据和理由;
(四)决定结果;
(五)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审计结果;
(四)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六条至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但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
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最迟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盟行署、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各部门政务网站;
(二)盟行署和各旗县市政报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三)盟、旗县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及其他一站式服务场所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厅、政务信息公开处、政务信息公开栏、办事指南、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决策过程中的,应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社会公示;
(二)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三)举行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
(四)邀请相关群众旁听;
(五)其他便于公众了解的方式。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决定做出前,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相对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
(二)决定做出后,公开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公开内部政务信息的,以符合该公开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偏远地区应采取流动公开、会议公开或发放公开纸、明白册、明白卡等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 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地区政务公开目录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盟级各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编制本系统政务公开目录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及产生日期。政务信息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
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后果时,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特别重要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由盟行署或旗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公开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本章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在印发后15日内在《兴安日报》和《兴安盟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印《兴安盟政报》投放到盟、旗县市档案馆、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旗县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在印发后15日内通过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和当地电视、广播、政务信息公开栏公布,年终汇总后存于档案馆、图书馆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城镇每个社区(居委会)和公共场所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务信息公开栏的数量不得少于每万人一个。
旗县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栏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
(二)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三)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五)扶贫、征兵、计划生育、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七)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以上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苏木乡(镇)政府办公场所和各嘎查(村)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栏,公开栏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苏木乡(镇)政务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三)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四)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优抚情况;
(六)筹资筹劳情况;
(七)审计部门对乡级财务的审计报告。
以上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二条 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其他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将本部门办理的各类事项制作《办事指南》置于办公地点供查阅。盟、市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其他一厅式服务场所应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处,统一收集各部门的《办事指南》供公众自由索取。
第六章 监督与救济
第三十三条 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其他公开义务人的主要领导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机关内部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同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第三十五条 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将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协通报,接受政协委员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盟、旗两级监察机关为盟、旗两级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机关,负责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盟、旗两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政务公开义务人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结果和监察机关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政务公开情况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公开权利人对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原公开义务人复查一次;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复核:
(一)对政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向政府部门申请复核;
(二)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向旗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三)对政府部门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向本级政府申请复核;
(四)对垂直管理部门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向垂直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第三十九条 对其他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复核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确定,但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的复核结论为最终裁决。
第四十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自接到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机关办理复查、复核的期限为30日。
第七章 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照本办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盟旗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务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各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办事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盟级各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政务信息目录在全盟统一公布实施,各二级单位的政务信息目录内容由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六条 盟监察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兴安盟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兴安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盟民政局、工会参照本办法制定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盟教育局、卫生局负责参照本办法制定学校、医院公开办事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行署法制办负责解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
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湖南省贯彻〈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湘财农〔2004〕61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生态长沙的意见》(长发〔2005〕17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为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由市级财政按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领导小组核定的面积和标准分年度拨付。
第三条 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专项规划》中确定的:
(一)长沙市绕城高速、二环线两侧各100m范围的有林地和造林地。
(二)京珠高速、长永高速、长常高速、机场高速、长湘公路、金星大道、黄兴大道、京广铁路、长石铁路两侧各50m范围的有林地和造林地。
(三)湘江、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圭塘河、龙王港防洪堤外两侧50m范围的有林地和造林地。
(四)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规划范围内的森林公园:石燕湖、洪山庙、青竹湖、谷山、黑糜峰、书堂山、象鼻窝、莲花山、泉水冲、乌山等森林公园。
规划范围内的主题园:河图观巫傩文化园、黄兴名人植树园、水杉公园、森林野生动物园、樱花公园、友谊公园、鹅羊山公园、潇湘名珠生态园、湿地公园、潇湘竹韵园、楚天星野文化园、观音岩生物科技园、月亮岛休闲度假区、红叶公园、桃花公园、绿色亲情家园、三石戍遗址公园、杜鹃公园、香樟公园、银杏公园、楚材林署名植树纪念园等21个生态主题公园。
第四条 以《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定址勘界埋桩作业设计》所调查核实的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的有林地和规划造林的荒山荒地面积(见附件)为依据,作为核拨到区、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的标准。补偿标准为20元/亩·年;补偿面积为186507亩,年补偿金额为3730140元。
第五条 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安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并按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领导小组制订的方案组织核实后,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经费拨付到项目区、县;相关区、县财政于当年12月底之前拨付到被补偿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范围林地和林木所有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项目分单位(个人)核实补偿地点、范围、面积、补偿金额等,并将清册报市林业局备案,作为补偿金额发放的依据。
第七条 加强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各项目区、县要设立项目资金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依据市林业局批准的补偿面积、金额,采取分户登记发卡的办法将补偿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益单位或个人,并将发放清册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 加强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的森林资源管理和林地管理,严禁破坏林地、采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野生植物,确因市政、环卫、供电、通信、供水、煤气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从严审核和批准,并由设置单位按原标准限时恢复。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要加强对区、县项目资金的到位、管理、使用、发放和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补偿经费到位和补偿效益的发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及补偿一览表(表1—表2)
附件: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
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及补偿一览表(表1)
单位:亩·元
单
位
面
积
项
目
芙蓉区 天心区 开福区 岳麓区 雨花区 长沙县 望城县 合计 金额
二环线 824 869 1693 33860
绕城高速 596 2147 1084 1173 3112 2386 10498 209960
京广铁路 714 322 60 175 1271 25420
长石铁路 145 1115 1260 25200
长常高速 434 1360 1794 35880
长永高速 1297 1297 25940
机场高速 432 630 1062 21240
京珠高速 813 4521 5334 106680
黄兴大道 254 254 5080
长湘公路 931 1210 2141 42820
金星大道 494 494 9880
湘 江 255 80 96 1952 2383 47660
浏 阳 河 475 106 2134 2715 54300
捞 刀 河 322 1644 1966 39320
靳 江 河 478 478 9560
龙 王 港 234 234 4680
沩 水 河 440 440 8800
圭 塘 河 1829 1829 36580
合 计 475 1565 4877 2621 4247 13748 9610 37143 742860
长沙城市林业生态圈重点保护区域
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及补偿一览表(表2)
单位:亩·元
项目
单位 森林公园 生态主题园
名称 面 积 金 额 名称 面 积 金 额
长沙县 石燕湖 1920 38400 河图观巫傩文化园 1442 28840
黄兴名人植树园 1771 35420
水杉公园 3100 62000
森林野生动物园 7935 158700
樱花公园 3610 72200
友谊公园 1803 36060
小计 1920 38400 19661 393220
开福区 洪山庙 3918 78360 鹅羊山公园 1369 27380
青竹湖 4444 88880 潇湘名珠生态园 1307 26140
湿地公园 1084 21680
潇湘竹韵园 734 14680
小计 8362 167240 4494 89880
望城县 谷 山 2456 49120 楚天星野文化园 4837 96740
黑糜峰 47793 955860 观音岩生物科技园 3738 74760
书堂山 7777 155540 月亮岛休闲度假区 6334 126680
象鼻窝 4335 86700
莲花山 6308 126460
泉水冲 6484 129680
乌 山 5005 100100
小计 80158 1603160 14909 298180
岳麓区 乌 山
(与望城县共建) 2001 40020 红叶公园 1580 31600
象鼻窝
(与望城县共建) 4574 91480 桃花公园 202 4040
绿色亲情家园 3651 73020
三石戍遗址公园 1184 23680
小计 6575 131500 6617 132340
杜鹃公园 1155 23100
香樟公园 1832 36640
银杏公园 797 15940
楚材林署名植物纪念园 2884 57680
小计 6668 133360
合计 97105 1940300 52349 1046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