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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1:0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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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5日 财教[2003]6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在“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问题
为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对于转制科研机构在“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国家采取了特殊措施,即: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政策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解决,5年过渡期内补贴额逐年减少,5年后过渡到完全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还规定,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转制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分配制度后,相当一部分转制科研机构职工的收入有了程度不同的提高。由于企业和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分配制度、养老制度不同,国家对其管理方式不同,两类单位的职工退休待遇出现差别是难免的。因此,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前,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和调整仍继续执行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的现行政策。
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的医疗保障问题
1.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的规定,医疗保险改革后,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因此,转制科研机构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医疗补助。所需经费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的规定,在核定继续拨付的正常事业费中统筹安排。
3.除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转制前退休人员外,转制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和其他退休人员应按照国办发[1999]18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
三、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住房补贴政策问题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自2000年4月1日起,调整租金标准,依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313号),在京单位开始发放提租补贴,中央财政相应安排了经费。由于全国各地住房制度改革进展不平衡,国家对京外事业单位统一的住房补贴政策尚未出台,因此,有关京外转制科研机构住房补贴,将在研究中央京外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问题时一并考虑。
四、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土地出让金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精神,转制科研机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加大支持的问题
为保持和发挥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创新能力,国家已明确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中央财政还专门设立了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支持中央级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大部分为转制科研机构)开展应用开发研究工作。此外,转制科研机构如果能够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也可获得国家在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方面的经费支持。国家将继续通过以上渠道对转制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进行支持。
六、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由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转制科研机构的经费渠道已于2000年和2001年下划地方,其调整离退休费所需资金应由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财政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定上述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离退休人员的调资费用,并予以补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巩固两个确保,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部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两个确保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上半年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做到思想不松、领导小组不撤、检查人员不散、执法力度不减,促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重点检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
位和欠费大户,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加强两个确保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察执法。检查内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包括落实调整待遇标准情况);企业、社会、财政三方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虚报、冒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
金情况;企业执行下岗职工进中心和再就业政策的情况;用人单位重点是城镇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情况等。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检查方式,既可开展专项检查,也可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同时进行。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安排各项执法检查工作,确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抓出成效。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直接检查的同时,还要深入市、县进行督查,了解和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将派出
工作组深入有关省市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严格执法。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强制征缴和行政处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虚报、冒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及落实两个确保不到位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处罚;对严重违法的单位,除进行严肃处理外
,还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机构等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积极争取税务、工商、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及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促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地要在11月5日前将10月检查工作月报(工作小结及统计表),12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送我部法制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法制司联系。



1999年9月17日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近几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的审计理念和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围绕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积极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审计机关存在对资源环境审计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局面没有完全打开、审计领域比较狭窄、机构和队伍建设还不适应资源环境审计工作需要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资源环境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十分短缺、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污染情况严重,生态环境状况堪忧,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已经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方针,充分认识到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面对这一影响和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关键问题,积极主动有效地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既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和措施,也是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和义务。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资源环境审计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目标,紧紧围绕我国资源环保工作的中心,积极开展资源环境审计,维护国家资源环境利益,防范资源环境风险,保障国家资源环境安全,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主要任务。

一是检查资源环保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分析政府履责绩效,促进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行为;二是检查资源环保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揭露存在的偷漏拖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分析评价资源环保资金使用绩效,促进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检查资源环境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效果,揭示和查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资产流失等问题,促进加强资源环境管理,维护国家资源环境安全。

(三)发展目标。

一是要普遍开展资源环境审计工作。从2010年起,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审计机关每年应至少开展一项资源审计和一项环境审计,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地区的市、县级审计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项资源或环境审计。

二是要逐步扩大资源环境审计领域。各级审计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审计范围从土地资源和水环境审计扩展到海洋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和生物多样性等领域。

三是要全面实现资源环境审计多元化。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财政、投资、金融、企业、外资、经济责任等项目审计时,应当将资源环境内容纳入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突出资源环境审计的重点

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统筹规划、全面审计、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要求,抓住资源环境领域里的重点项目、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审计:

一是土地、矿产、森林、水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治理,特别要重点关注乱采(挖)滥伐、无序开发及侵占、围垦河湖等导致资源损失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以及非法出让、转让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二是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特别要重点关注城乡居民饮用水源不达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管理运营不善、重点流域断面水质不达标、城乡土壤严重污染、规划环评不到位、工业企业“三废”(废气、废水、固废)违法排污等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是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和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保护,特别要重点关注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和沙化扩展严重、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等较为严重的问题。

四、不断创新资源环境审计方式与方法

(一)积极开展合作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尤其是上级审计机关要根据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的特点,积极组织相关审计机关和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对水、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等共同关注的区(流)域性生态环境事项,通过平行或联合审计的方式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并建立协商机制,加强审计情况的协调、沟通与交流,共同研究和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办法。审计报告分别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审计结果及整改措施和效果互相通报,做到目标统一、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成果共享,促进跨行政区(流)域环境问题的解决。

(二)积极开展跟踪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保工程项目、重大资源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和战略规划等(如国家大江大河及湖泊治理规划、退耕还林工程和节能减排政策执行),要积极试行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得到顺利实施,资源环保工作措施和规划得到落实,突出问题得到控制或纠正,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三)积极运用信息技术与方法。一是积极探索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的监测、测量技术方法(如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环境质量监测技术等),以及其他监督检查手段与方法(如排污费核定和污染物减排核算办法等),并将得出数据与主管部门数据进行比较,对比较结果进行判断分析,为资源环境审计提供线索和数据;二是积极开展资源环境信息系统审计,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资源环境信息系统(如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和污水处理信息系统等)的安全性、稳定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对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查,以推动被审计单位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和改进管理。

五、着力构建资源环境审计整体工作格局

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资源环境审计工作重点,构建资源环境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整体工作格局。

(一)财政审计要关注各级政府制定、执行资源环保政策制度和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资源环保财政资金的情况,揭露其资源环保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和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中存在的不合规、不真实等问题。

(二)投资审计要关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布局、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生产运营等环节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以及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及其防治措施的合法性、效益性,揭露其建设项目违反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问题。

(三)金融审计要关注银行贷款的投向及用途,关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揭露其违背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支持“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四)企业审计要关注企业执行国家资源环保政策法规情况和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与使用效果,以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效果,揭露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高耗能、高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五)外资审计要关注国外贷援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外贷援款环境项目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绩效。

(六)经济责任审计要关注领导人履行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尤其是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的情况,揭露其由于决策失误、履责不当和管理不力造成的资源环境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资源环境审计队伍建设

(一)完善审计工作机构。各省(市、区)审计机关要按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或完善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计的工作机构。市、县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资源环境审计人员,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培养审计专业人才。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充实和培养资源环境审计专业人才。一是要适当招收具有资源、环境专业(如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经济学、土地资源管理和矿业工程等)的人员充实审计队伍;二是可以采取选送业务骨干到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挂职交流、从资源环保部门选调专门人才等方式加强人才培养;三是要积极组织开展资源环境审计业务培训,帮助审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优化结构、提高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资源环境审计要求的专业队伍。

(三)积极聘请外部专家。审计机关应当积极开展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专家档案或专家库,聘请在资源环保领域具有丰富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外部专家,通过直接参加审计项目或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指导、帮助资源环境审计工作,弥补审计人员专业技能上的不足,提高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七、建立和完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内部组织协调机制。要针对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特点,建立资源环境审计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资源环境审计项目,协调内设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审计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整合资源环境审计资源,积极构建资源环境审计整体工作格局。

(二)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与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与本级资源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协调配合与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合作审计工作制度、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等,加强协调与交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部门监管的合力,共同促进和推动本地区资源环保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规范。各级审计机关要在审计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总结审计实践经验,制定和完善资源环境审计发展规划,研究制定资源环境审计工作指南,以及其他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规范,不断促进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立和完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向审计署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报送资源环境审计专题工作总结。市、县级审计机关每年应分别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资源环境审计专题工作总结。

八、进一步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理论研究

各级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资源环境审计理论研究工作,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合作,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基础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以指导资源环境审计实践,推动资源环境审计事业的发展。一方面,通过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探讨,为资源环境审计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另一方面,通过对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总结和提炼积累经验,为基础理论研究提供支撑,逐步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源环境审计理论体系。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