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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8:0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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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5〕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2次(12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衡阳市城区拆迁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南岳区拆迁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实施建设,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房屋的拆迁安置用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用地和因公益事业涉及的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用地,适用本办法。国家、省重点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要以人为本,要解决好失地失业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第四条拆迁安置用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原则;(二)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三)鼓励统规统建、集中安置的原则。第五条拆迁安置用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六条城镇居民住房,农业人口进城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为城镇房屋。第七条城镇房屋拆迁的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为准。第八条因公益事业拆迁城镇房屋的安置用地可划拨供地。供地的面积为实际需要安置面积(不含货币安置)除以容积率。第九条 被拆迁的城镇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按出让方式供地的,赔偿的房屋继续办理出让手续不再交纳出让金,出让年限应相应核减已使用年限,是按划拨方式供地的,被拆迁人可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第三章 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第十条农村村民在本组有村民户口和责任田者,其住房为合法村民住房。农村村民房屋的拆迁安置,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所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房面积、用途、产权属性的认定,以《农村房屋产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的数据和性质为准。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房的拆迁安置采取统规统建、集中安置和统规自建两种方式。统规统建、集中安置方法,是指建设用地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或委托建设安置房。农村村民住房的安置标准,每户只安排一套住房,每人平均不超过55平方米。统规统建的村民安置房小于村民符合法规要求的原有住房面积部分,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的规定可高于补偿价的10%进行收购。村民安置房面积超过符合法规要求的村民原有住房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由村民支付。自行建设是划地给农民自行建设,安置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人平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第四章 农村劳动力就业安置用地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或一次性征收或征用耕地面积超过征地前耕地总面积50%的,采取留地安置的方式解决生产出路问题。留地安置的标准,按该次征收或征用该集体组织土地总额的10%进行留用;若无地的,按该次征收或征用该集体组织土地总额的15%留用。第十四条城市集中拆迁安置20户以上的村民安置必须统规统建,统规统建要按照“集中用地、统一安置、综合开发”原则进行。第十五条拆迁安置中土地补偿费的75%用于生产安置留用土地的开发。生产安置留用的土地,必须是当地村组用于生产的开发建设,可按使用集体土地的性质进行报批和管理。报批转为国有土地,作为商业、服务和综合用地建设的,可补办出让手续。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需按规定缴纳报批规费并可补交土地出让金。生产安置用地需减免土地出让金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五章 其 他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房屋拆迁奖励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搬迁和拆迁者,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2%;提前五天完成搬迁和拆迁者,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3%;提前十天完成搬迁和拆迁者,奖励房屋补偿总额的4%。第十七条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报建(含公益事业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地的报建)涉及土地、规划、建工、消防等市本级的报批规费全免;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的生产留用地上建设的涉及土地、规划、建工、消防等市本级的报批规费全免;生产留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报建费用未经市政府同意,一律不免。第十八条被拆迁者对所拆迁的房屋有异议,由建设单位、土地或房产管理部门、被拆迁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但拆迁争议不得影响土地交付使用和工程建设的进行。第十九条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该《办法》的实施管理和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将中医临床科室的设置纳入综合医院考核评价内容,切实加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
(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5%。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
(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
二、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和0.4名护士。
(二)三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临床专业10年以上。二级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
(三)主管中医病房的护士长应当系统接受过中医药知识技能岗位培训,能够指导护士开展辨证施护和运用中医护理技术。
三、医疗用房
(一)门诊诊室的面积应满足开展业务的需求。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平均每床建筑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或不低于医院临床科室每床平均净使用面积。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冰箱、计算机等。
(二)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五、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及专科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科室参照本《基本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办质[200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在建设部314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建设部总工程师、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王铁宏同志主持,建设部副部长、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黄卫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质量安全司、城建司、房地产司、城乡规划司的负责同志分别汇报了我部在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城乡规划安全防灾方面的工作;质量安全司的负责同志代表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了《建设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程序》(讨论稿)和《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讨论稿);与会人员认真讨论了2005年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2004年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2004年,部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汪光焘部长、刘志峰副部长、黄卫副部长多次就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紧紧咬住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不放松,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尤其是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向稳定好转。截至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990起,死亡1161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6.17%和16.59%;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1起,死亡170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65%和14.14%;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重大事故10起,死亡68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26.88%;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1起,死亡21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66.7%和53.3%。

  会议从八个方面回顾和总结了2004年我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明确控制指标,落实安全责任。2004年初明确提出了“2004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按照2.5%及以上的幅度下降;全国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不高于6.92”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强化了目标管理,加大了安全工作压力,更好地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着眼长效机制,完善法规标准。为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颁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制定下发了《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批准发布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近20项有关施工安全、城市建设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三)注重形势分析,加强工作调度。在施工安全方面,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事故多发地区参加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各地和中央企业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事故频发原因,研究控制事故措施,提出了施工安全工作重点;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方面,召开了“地铁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分析了目前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总结了我国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针对薄弱环节,及时预警提示。以事故多发、死亡人数突破阶段控制指标的地区,开发区、高教园区、城乡结合部的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等方面作为监管重点,检查各地监管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制定印发了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桥梁等质量安全管理的文件;督促各地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安全生产月、汛期、“十一”、冬季等施工事故多发期,及时要求加强重点监控环节,落实强化监管的措施。

  (五)开展两项许可,严格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组织编写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教材。今年进一步加大了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对7家企业给予了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六)强化层级监督,开展安全检查。在施工安全方面,今年组织了四次检查,对河南、广东等十几个事故多发省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重点督查。在10月份的督查中,首次量化了对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三个层次的检查标准,增强了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方面,各地根据《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燃气安全进行了专项整治。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督促各地加强了房屋安全检查。

  (七)建立信用体系,构建共管格局。正式开通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企业和个人安全不良记录向全社会公示,将重大事故情况即时向社会发布。创办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简报》,向各地及时发布有关消息动态。充分发挥了建设部建筑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筑安全分会的作用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了宣传力度。

  (八)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组织编制了《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已上报国务院。同时,指导各地制订房屋使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坚持分工协作,建立协调应急机制

  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可划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运营安全(包括地铁安全、燃气安全、公共交通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公园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包括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市政桥梁质量安全、农房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和自然灾害防范(如地震预防、防灾规划等),涉及部内多个司局。为规范部内的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工作,制订《建设部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程序》,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与协调机制非常重要,修改后争取早日出台。

  三、进一步明确2005年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会议提出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一是完善安全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二是积极制订标准,推进安全标准化;三是强化制度建设,落实各项措施;四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创新监管方式;五是加强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是注重安全预警,开展专项整治;七是做好预案落实,提高应急能力;八是加强安全教育,注重改善作业环境和生活区条件。大家认为,《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思路清晰,内容全面,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印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黄卫同志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一定要以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总结2004年的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理清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部署2005年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层级监督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继续推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