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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2:3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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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266号



关于交通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7月11日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设立“航海日”,是我国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航海事业的高度重视,凸现了航海及海洋事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交通行业要以此为新的契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进一步推动我国航运、港口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今年5月24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庆祝设立中国“航海日”座谈会,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见附件),张春贤部长作主旨讲话,全面阐述了设立“航海日”的重要意义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意见。
  “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导、全民参加的全国性法定活动日,更是航运、港口、航海保障及其相关产业的所有人员以及与航海有关行业的共同节日。为做好“航海日”活动的实施工作,我部正会同海洋、造船、渔业等相关部门成立“航海日”活动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国相关行业开展“航海日”活动。
  为使交通行业更好地开展“航海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主题
   今年7月11日是我国首届“航海日”, 同时也是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日,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对纪念活动作了一系列安排部署。因此,今年首届“航海日”活动要与郑和下西洋600年纪念活动紧密结合,以“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为主题,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大力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提高全民的航海和海洋意识,大力发展航运、港口事业,促进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要通过开展中国航海史的宣传教育,使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航海日”也是“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国际海事组织确定今年“世界海事日”活动的主题是:“国际航运——世界贸易的承运人”。因此,首届“航海日”要结合“世界海事日”主题,进一步认识海运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作用。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要更加重视海运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远洋船队、现代化的港口体系和高素质的水运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我国水运的总体水平和竞争实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快实现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跨越。
  二、基本原则
  “航海日”活动期间,可举办各种形式的庆祝、学术、教育、宣传、表彰等活动。举办“航海日”各项活动,要加强领导,突出主题,精心策划,具体落实;要规格适当、规模适度、注意节俭、讲求实效。要注重组织一线工作人员及青少年参加“航海日”活动。
  三、活动安排
  首届“航海日”活动的安排如下:
  (一)我国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涉及航海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航行在各地的我国船舶于7月11日挂满旗,船舶统一鸣笛。挂旗、鸣笛的具体方案另行发布。
  (二)交通部网站增设“航海日”专栏(在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暂在其纪念网页上增设“航海日”专栏,待纪念活动结束后单独设立专栏)。
  (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航海日”活动主题,制作悬挂相关标语(参考标语另发),举办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
  (四)各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对水运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嘉奖活动,要突出表彰作出贡献的船员、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并举行相关岗位的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
  (五)有关科研院所、航海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可结合自身特点,举办航海历史、科技、经济、文化及造船与海洋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整理汇编各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集等各类学术性活动。
  (六)各航海(航运)院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航海知识、航海科技的宣传与教育等。举办航海和海洋知识报告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参观船舶、船厂、港口和航海博物馆、实验室活动。
  (七)有关行业媒体及出版机构应做好“航海日”活动的宣传报道,结合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庆祝活动和“世界海事日”主题,开办“航海日”专刊、专栏,发表专题文章等,突出宣传航运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开展“航海日”永久性标识征集活动,具体通知另行发布。
  各单位要根据“航海日”活动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航海日”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认真研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切实开展好首届“航海日”活动,把“航海日”办成交通行业振奋精神、凝聚力量、奋发图强的一项重要活动。
  请各单位在今年7月底以前将“航海日”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部,并对今后开展“航海日”活动提出建议。
  附件: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ОО五年六月十九日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吉林省渡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9月8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口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和水库库区设置的,连通水域两岸,专门供运送乘客和货物的船舶停靠的场所,包括引道、码头、安全设施、候船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渡口及相关活动。
渡口的设置者、经营者,在渡口航行的船舶(以下简称渡船)所有者、经营者、船员,过渡的乘客以及从事渡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安全的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者、经营者应当做好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渡口的安全。

第二章 渡口设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申请设置渡口,从事营业性或非营业性运输。
设置渡口的,应向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港航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请在以渔业养殖为主的水域设置渡口的,港航监督机构在审查时还应征得同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同意。
跨行政区域设置渡口的,设置渡口地的批准机关应征得相关行政区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八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岸平水缓、视线良好,水、陆衔接便利,能够确保渡船离、靠岸安全;
(二)不影响航道的安全畅通;
(三)有一定规模的客、货流量;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渡船和船员。
第九条 审查和批准渡口设置的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均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设置渡口条件的,应予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无正当原因超过15日仍不答复申请人的,视为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不得擅自迁移或撤销;确需迁移、撤销的,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渡口安全
第十一条 渡口的两岸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客(货)上、下船的安全。
渡口经营者应在候船区的显著位置公告渡口安全守则。
第十二条 渡船以外的船舶、排筏,在港航监督机构划定的渡口安全保护区内停靠、航行或者作业的,应当避让渡船,不得妨碍渡口的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渡口的码头、引道及渡船上摆摊设点、随船叫卖或从事妨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乘客、货物流量和运输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维护渡口交通秩序,保障安全过渡。
节假日、集会、农忙等运输高峰期,渡口安全的管理机关应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协助维护渡口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 渡口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渡船的装载定额和过渡规则,控制载客(货)数量,指挥乘客、车辆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对抢渡、强渡、抢档以及人畜混渡等违章过渡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过渡的乘客和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渡口服务人员的指挥,不得抢渡、强渡;遇有恶劣天气或因意外事件不能按时开航时,不得强迫渡工开航;不得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过渡。
第十七条 负责渡口安全的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渡船所有者、经营者、船员及乘客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渡船管理
第十八条 渡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合格检验证书、港航监督机构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保险的,具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
(四)配有合格的救生、消防、信号、通讯设备和必要的附属工具;
(五)标有船名牌,勘画载重线,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货)定额;
(六)配有符合定额的、合格的船员。
第十九条 渡船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拒绝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航运。
建造或者改建渡船的,应将设计图纸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买、卖渡船的,必须到船籍所在地的港航监督机构办理转、落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渡船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对渡船的航行安全负责,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渡船的维护、保养,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二)对依法聘用的船员加强管理和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驾驶技术与安全知识;不得聘用无合格证书人员担任船员;
(三)严格按核定的载客(货)定额运输,并根据渡船、船员情况和航区、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渡船;不得超员、超载运输,不得冒险运输。
第二十二条 依法聘用的船员,必须身体健康,具备相关技术和知识,持有《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船员应当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服从渡口服务人员指挥,确保航行安全;渡船发生事故后,应当采取自救措施,并将事故情况及时向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于确实有必要设置、迁移、撤销渡口的,责令按规定补办手续。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补办有关手续的,可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渡船所有者或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300元罚款,或扣留有关证书6至12个月:
(一)使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规定条件的渡船从事运输的;
(二)未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渡运危险物品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渡船进行安全管理的;
(四)使用不具备载客条件的渡船载客的;
(五)拒不接受渡口安全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六条 渡船上的船员未持有合格证书的,由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停止操作,并可处以50-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渡口安全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9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港口发展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港口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月7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7日普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2年1月7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丹东港务局、营口港务局和烟台港务局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发放给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
  (C)为了本项目的筹资,营口和烟台港务局从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贰亿零八百肆拾万元人民币(¥208,400,000)。
  (D)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以亚行为一方,与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为另一方,同日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款(26);
  (b)“按照第5.02款任何特别承诺费”一句从第4.05款中删去;
  (c)取消第4.09款。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1991年8月13日、1991年5月26日和1991年7月10日分别由丹东、营口和烟台港务局颁布并可随时予以修订的章程。
  (b)“丹东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丹东港务局;
  (c)“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各港务局的财政年度,即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止;
  (d)“腹地”系指位于从项目港口海岸线向内陆延伸的有关地区;
  (e)“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f)“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
  (g)“港务局”系指丹东、营口、烟台港务局中的一个港务局或三个港务局;
  (h)“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的,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的丹东港务局和B部分的营口港务局以及C部分的烟台港务局。
  (i)“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所建设或提供的设施以及所采购的设备。
  (j)“项目港”系指本项目下将改扩建的丹东、营口、烟台港中的一个港口或三个港口。
  (k)“转贷款”系指转贷款协议下的提供给港务局的一笔或多笔贷款;
  (l)“转贷款协议”系指借款人与一个港务局或几个港务局按照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订的协议书。
  (m)“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借款人的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n)“烟台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烟台港务局;
  (o)“营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系指借款人的营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营口港务局”系指其章程所规定的营口港务局;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的贷款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在1987年9月3日所颁布的,并可随时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业务指南》中予以阐明。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捌千捌百捌拾万美元($88,8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之日的第六十天开始计收承诺费(随着提款而减少),具体如下: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对13,320,000美元征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对39,960,000美元征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中,对75,480,000美元征收;之后,则对贷款全额征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将按取消前的贷款全额,并依据本条款(a)段所述每一部分贷款额的相同比例减掉取消的贷款部分。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 (a)借款人在各自的转贷协议下,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丹东港务局2,000万美元、营口港务局2,200万美元、烟台港务局4,680万美元;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资金转贷条款应该包括:
  (i)转贷利息应按照本贷款协议第2.02款所规定的相同利息和25年的偿还期,包括5年宽限期;
  (ii)根据本贷款转贷金额外汇风险和利率变化的风险由各港务局承担;
  (b)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条款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c)借款人应敦促营口和烟台港务局,按照借款人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将于本项目B(vi)和C(vii)部分的商品检验设备的转贷款资金分别再转贷给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3.02款 本贷款资金用于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的支出以及按货物、服务及其他事项划分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额,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三的规定。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对此附件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五的条款进行采购,对没按照借款人和亚行一致同意的程序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银行满意的合同,银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中提款的终止日是1997年6月30日,或可以是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 (a)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港口管理和港口运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将履行或敦促其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六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向各港务局尽快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其他资源以及本贷款资金。
  第4.03款 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指导和协调与本项目执行以及本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活动。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其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i)本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有关的管理服务工作;(ii)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款项的情况;(iii)本项目的情况;(iv)负责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营运的各港务局及其他任何机构的管理、运营以及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经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由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行动,包括对费率进行每年的审查和调整以使各港务局能够履行在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遵循转贷协议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b)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其影响作出明确规定。(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采购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暂停;中止;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款(1)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a)借款人或任何一家港务局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书中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章程或规定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或修改,依银行的看法,将或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提前偿还的一种附加情况: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款(f)款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其形式和内容上都使亚行满意的每一个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代表正式签署并交换,一俟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2款(d)款的要求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每一转贷协议书需由借款人和每一个港务局正式批准和认可,并以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的名义签署并交换,因而该协议书的条款对借款人和每一港务局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订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每一港务局为其代理人,以便每一港务局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第5.02、第5.03、第5.04和第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或允许的任何行动,以及签署需要或允许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每一港务局根据本贷款协议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与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每一港务局的权利,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后,可以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贷款规则第11.02款所要求指定的借款人代表。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坊街32号   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N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
     菲律宾,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黄桂芳       垂水公正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项目港:(i)缓解内外贸易运输增长的压力;(ii)提高港口营运效率和降低其成本;以加快项目港服务的腹地区域的经济发展和改善经济效益。
  本项目由下列内容组合:

 A部分:丹东港
  (i)设三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疏港铁路;(iV)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V)提供港口装卸和其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i)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

 B部分:营口港
  (i)建设九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iv)提供港口装卸设备、计算机和其他设备、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咨询服务和培训;(vi)提供商品检验设备。

 C部分:烟台港
  (i)建设六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疏港铁路;(iv)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V)提供港口装卸和其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i)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vii)提供商品检验设备。
  本项目预计1996年12月31日完成。

 附件二     分期偿还时间表(港口发展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1997年6月1日          US$  735,100
  1997年12月1日              771,800
  1998年6月1日               810,400
  1998年12月1日              851,000
  1999年6月1日               893,500
  1999年12月1日              938,200
  2000年6月1日               985,100
  2000年12月1日            1,034,400
  2001年6月1日             1,086,100
  2001年12月1日            1,140,400
  2002年6月1日             1,197,400
  2002年12月1日            1,257,300
  2003年6月1日             1,320,100
  2003年12月1日            1,386,100
  2004年6月1日             1,455,400
  2004年12月1日            1,528,200
  2005年6月1日             1,604,600
  2005年12月1日            1,684,900
  2006年6月1日             1,769,100
  2006年12月1日            1,857,600
  2007年6月1日             1,950,400
  2007年12月1日            2,048,000
  2008年6月1日             2,150,400
  2008年12月1日            2,257,900
  2009年6月1日             2,370,800
  2009年12月1日            2,489,300
  2010年6月1日             2,613,800
  2010年12月1日            2,744,500
  2011年6月1日             2,881,700
  2011年12月1日            3,025,800
  2012年6月1日             3,177,100
  2012年12月1日            3,335,900
  2013年6月1日             3,502,700
  2013年12月1日            3,677,800
  2014年6月1日             3,861,700
  2014年12月1日            4,054,800
  2015年6月1日             4,257,600
  2015年12月1日            4,470,400
  2016年6月1日             4,694,000
  2016年12月1日            4,928,700
                 共计:US$88,800,000

  ※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第3.06和第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额
             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是规定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是本附件所规定的或亚行另行同意的,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附分配表中的各项应按照下列百分比由贷款资金支付:
  (a)Ⅰ类—总支出的35%
  (b)Ⅱ类—外汇支出的100%
  (c)Ⅲ类—外汇支出的100%
  (d)Ⅳ类—取决于金额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和采购,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仅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5、在分配Ⅴ类项内的1,495,000美元,是用于丹东港土建工程的国内开支。由丹东港支付的每笔土建工程开支以及本项目A部分中的附加采购开支的15%可从贷款帐户提取,用外汇支付,但总金额不能超过1,495,000美元。
  6、亚行被授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以支付在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除V类外)的贷款金额满足那个类别的开支,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则(i)对所需类别进行贷款资金的再分配,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亚行认为:除原已分配给各类别的贷款金额,由于已调整到其它类别上,不能再满足这一类别的其它开支;(ii)如果此次分配的贷款金额仍不能满足某预算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在此类别的提款可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已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那个类别的开支需要,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可重新将这部分超额分配给所需类别(除V类外)。
  8、从1991年4月1日到贷款生效日止,本项目中下列采购所发生的开支可从贷款帐户中提取:(i)本项目A部分中码头和铁路的土建工程;(ii)B部分的港口装卸和其它设备以及港作船舶;(iii)C部分的建筑材料。
  9、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敦促各港务局在本贷款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建立定额预备金帐户(i)确保及时地发放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国内承包商的土建工程、咨询服务、培训、商检设备以及其它零星项目等各部分开支。(ii)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亚行的《关于定额预备金程序规定》予以补充和核减。

 附表          贷款资金的分配

             (港口发展项目)

  类 别            分配金额(等值美元)
Ⅰ.土建工程          3,980,000
Ⅱ.设备和材料        62,344,000
Ⅲ.咨询服务和培训       1,363,000
Ⅳ.建设期的利息和承诺费   10,300,000
Ⅴ.当地费           1,495,000
Ⅵ.待分配款          9,318,000
          共计:$ 88,800,000

 附件四           采购

  1、除亚行另行规定外,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运用本附件以下各节所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多次修改过的,并于1989年3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
  3、除本件第6段、第七段所规定的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对任何供应商和承包商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等级不应有任何限制和优惠条件。
  4、(a)除本附件第9段所规定的外,设备或材料合同费用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其合同。
  (b)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尽快送交亚行。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其格式、深度以及所包含的信息上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并应于首次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前或招标邀请前的90天内提交亚行。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这份总采购通知。
  (c)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应由亚行进行审查。每一份资格预审和招标邀请文件初稿应于发布前的至少21天内递交亚行批准,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能对这样的邀请书分期安排出版。
  5、除本附件第9段所规定的外,深层搅拌设备的合同以及每批设备或材料预算费用小于500,000美元等值的供货合同则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国际采购。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所附的规定,对下述情况可提供优惠;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投标人提供这样的货物,应使借款人和银行都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7、本项目A部分中有关码头和铁路以及零星工程的合同,根据借款人的标准采购程序,应在资审合格的当地承包商中进行竞争性招标来授予合同。合同授予后应尽快将本合同副本一式三份提交亚行。
  8、根据本附件的规定以及与营口和烟台港务局的咨询和协调,借款人应敦促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营口和烟台港采购和安装本项目B(vi)部分和C(vii)部分的商品检验设备。
  9、本项目B部分所列的计算机设备,已确定给予技术援助咨询,它的采购将根据本附件第5段所述的国际采购程序或其他亚行可接受的合适程序进行采购。

 附件四之附录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使借款人和亚行感到满意,即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不低于出厂价的20%。
  (a)使用对国内优惠,首先应对所有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然后每一类别的最低标应通过这些投标的同一类别的所有评标对比而确定,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税收。
  (c)最低标应相互对比,如果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准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一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仅为了进一步比较的目的,应对Ⅲ类的最低标价做向上调整,按下述任何一条调整:
  (i)对三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关税和其他进口税;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则就以它中标。
  2、要求申请优惠的投标商,需对获取优惠投标资格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对国内土建工程承包商的选择,根据下列规定,以下已确认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国内投标商的优惠,首先,按下述两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述第5段所规定的原则,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国内承包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ii)Ⅱ类,其他承包商的投标。
  (b)每类别的最低标将在各类别中按评比所确定。
  (c)然后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确定为最低标,则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照上述(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被认为是Ⅱ类的,那么,它将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做比较的目的仅为进一步将Ⅱ类中的最低标评定向上调整,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如果,通过这轮比较后,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定授予其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评定的最低标,那么这个标就应被认定中标。
  5、国内承包商有资格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下述原则: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的企业;
  (ii)主要资产为借款国国营所拥有的企业;
  (iii)不能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程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合作伙伴的联合体只有满足下列原则才能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原则,国内一方可有资格单独的享受优惠;
  (ii)国内一方,没有外方的合作,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本合同工程;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合同工程价值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实用原则,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将被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作为其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以确定是否作为一个公司或企业集团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优惠的取得,确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公司评定原则,以及上述各条所规定的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

  1.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将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有关(a)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以及本项目B部分中的计算机系统的开发,(b)港口建设和管理以及A部分中设备采购对各港务局咨询协助。咨询任务大纲将由亚行和各港务局之间协商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经多次修正的,并于1979年4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和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各港务局。
  3.本附件第一段(a)中所提到的提供服务的咨询专家,应由各港务局支付其费用,并按银行满意的程序选定和聘用,银行将根据他承担这项工作的资历和经验予以批准。
  4.本附件第一段(b)中所提到的提供服务的咨询专家,应根据下列程序,由各港务局选定和聘用:
  (a)在咨询专家选定前,应将候选人名单并附其资历材料以及合同草本提交亚行批准。
  (b)合同签署后,应尽快将候选人名单评价结果、简单的选定说明以及经签署的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亚行。
  (c)如果合同执行后,拟对合同进行的修订,应提前将拟改动的地方提交亚行批准。

 附件六    项目执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其他事宜

              项目执行

 监督和管理
  1、交通部将负责项目的全面监督,并通过计划司作为项目执行的协调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确保:(i)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协助各港务局的项目执行以及解决所发生的有关问题;(ii)监督项目执行进度。
  2、项目执行机构应按下述负责项目执行和管理丹东港务局负责本项目A部分,营口港务局负责B部分,烟台港务局负责C部分。
  3、每一港务局为本项目各自部分的执行,必须指定项目经理,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及项目指挥部,由符合资格的并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及文秘人员组成。每一项目管理机构应负责执行本项目各自部分的日常管理工作。

 培训
  4、在项目执行期间,交通部应每年将由贷款资金支付的培训计划提交亚行,该培训主要是为借款人从事港口工作和各港务局有关人员的培训,接受培训的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应在港口部门工作一段时间。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事项

 环境
  5、(a)借款人和港务局应遵照1979年的借款人环境保护法,确保项目的实施。该法律应不断修改、补充。
  (b)各港务局应监督和评价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散货的装卸以及船舶排出的污水。港务局应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行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运营和维护
  6、(a)除下面第六段(b)所规定的外,各港务局应按下述负责对本项目设施进行恰当的操作和维护(O&M):丹东港务局为本项目A部分,营口港务局为B部分,烟台港务局为C部分,包括为操作和维护提供适当的资金。
  (b)借款人应敦促营口和烟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别运营和维护本项目B(vi)部分和C(vii)部分所规定的商检设备。

              其它事项

 财务事项
  7、鉴于本贷款协定第4.06款的规定,借款人应:(a)准备港口费率构成和标准的报告,类似港口成本及管理信息系统的报告;(b)在项目执行期间,定期与亚行讨论这些报告。
  8、鉴于项目协议第2.18款的规定,如果该款所提到的任何审查表明任一港务局在其财政年内未能达到项目协议第2.16和2.17款所规定的目标,借款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以满足项目协议第2.16和2.17款所规定的目标。

 外汇风险
  9、借款人应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考虑适当的方法以保护其各港由于外汇变化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国外投资和竞争
  10、借款人应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考查其他国家在港口方面引进国外投资和竞争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