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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试行办法

时间:2024-05-04 02:5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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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试行办法


根据1986年10月15日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将本文中有关收取经常费的财务处理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指示,为了保证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在职干部的工作顺利开展,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80年联合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从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有若干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作出新规定。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就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过去的有关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一、有计划按比例地安排招生计划
在职干部的培训工作,主要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系统进行。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输送大量新的高、中等专门人才。各部门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留学生、研究生、本科生、普通专科生和中专生招生任务的前提下,可指定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学校,根据需要与办学条件的可能,承担一定数量的在职干部培养任务。其中,高等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其年度招生数按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当年本专科招生数10%的比例安排;具体到每所高等学校的招生数,原则上也按10%的比例掌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门不超过10%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校可略有超过,有的学校因为另有任务或新建或条件不具备,可以少招或不招。另外,允许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在校外设点办班,由委托单位就近(在学校所在城市)提供办学条件,学校组织教学活动。这类校外班,必须保证质量,入学、毕业考试同校内班要求一样,同时必须列入招生计划,报学校主管部门,纳入统一招生计划上报。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职工中专班,其年度招生数,原则上应按不超过全校中专招生数15%的比例安排,有条件的学校,在保证面向社会招生数逐年增长的前提下,也可多安排一些。
二、招生计划的管理
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具有委托培养性质。委托单位可直接与有关学校洽商和签订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职工中专班的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其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编制,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批后,纳入当年国家招生计划。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的学生来源计划,由委托单位制定。
三、学制及学历
干部专修科和干部中专班的学制为二至三年,职工中专班的学制,脱产学习的一般为三年(文科某些专业,根据情况可定为二年半)。由办班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所要求具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情况加以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凡按规定的学习年限,修完有关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可发给毕业证书,并分别按照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对待。考试不合格者,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发给肄业或结业证明。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者,一律退回委托单位。
四、招生对象
干部专修科的招生对象为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现职优秀中青年干部。干部、职工中专班的招生对象为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现职中青年干部和优秀工人。
五、培养工作的分工
为了有计划的培训在职干部和便于学校组织教学工作,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中等专业学校之间,要合理分工,逐步做到重点高等学校招收学员的对象主要是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干部,一般高等学校招收学员的对象主要是科级或相当于科级的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干部、职工中专班则应主要招收科级以下的干部和优秀工人。
六、招生、录取办法
按教育部、财政部(84)教成字006号《关于成人高等学校1984年由省、市、自治区统一招生考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学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和毕业后的工作安排
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和公费医疗等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支付。
学生毕业后,一律回原单位工作。
八、办学条件的解决办法
(1)办学所需教职工编制,主要由学校内部挖潜解决,在学校实行“五定”后,再按有关规定核算人员编制。如果委托单位在校外自设教学点,除教学工作由学校负责外,其它工作所需人员由委托单位自行安排解决。
(2)办学需要增加的校舍和教学设备,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负责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基本建设投资的标准和数额,应根据学员人数、专业性质、学制及培养届次等情况并参考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校舍定额标准,由委托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投资,由学校统一使用,所建成的校舍和购置的教学设备,其产权归学校。
(3)培养学员所需的经常费用,由派送学员的单位向学校支付。收费标准:每人每年高等学校干部专修科工科、医药、艺术科类1000元,农林、理科(含师范院校理科)、体育科类900元,文科(含师范院校文科)、财经、政法科类700元。中等专业学校干部、职工中专班工科、医药、艺术科类650元,农林、体育科类550元,师范、财经、政法和其他科类450元。高等学校所收的费用,90%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10%纳入学校基金,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中等专业学校所收费用,交学校财务部门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
派送单位缴纳的培训费,在各自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上述经费如不敷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和预算外收入中调剂解决;企业由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税后留利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开支。
九、学校责任
承担举办干部专修科的高等学校和承担干部、职工中专班的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培养目标要求,拟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并建立严格的学习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执行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教学活动、行政管理等项工作,均由学校负责。
十、其他有关事项
要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学校均不得不经批准,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班招生,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在职干部培训(如进修班、培训班等)转为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发现这类情况,要追究责任,及时纠正,并不得承认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的学历。要杜绝考试泄题、考场舞弊和“走后门”等违法乱纪现象,一经发现这类问题,要严肃处理。
军队委托地方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中专班,按本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职工中专班,培训提高在职干部,对于实现干部队伍的“四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促其健康发展。


捐赠善款者可参加春节国宴的示范意义

杨涛


从即日起,全国民众有机会通过门票认购方式,明年2月1日(农历小年)在人民大会堂国宴大厅参加春节国宴。中国扶贫基金会宣布,将首次举办慈善晚宴,最高价的门票捐赠数为每位38000元。当天还将有相关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晚宴。据了解,捐赠者参加晚宴前先须通过资格特别审查。(《新京报》12月28日)
以往,参加春节国宴,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共进晚宴,都是官方内定的社会各界名流,普通人望尘莫及。如今,这种待遇终于披着慈善面纱“飞入寻常百姓家”,任何人只要愿为慈善献上一份爱心,花上1800到38000元,就可以参加这场题为“扶贫之春———首届中国消除贫困奖春节联谊会”的慈善晚宴,届时,部分党和国家领导人将莅临盛会并作新春致词。参会者可亲身享受“总统”级别菜式、程序和礼仪的待遇。
  慈善是什么,它是爱的友善,是一种宽容,是对困境中的人们在食物、金钱等方面的帮助。慈善就是给人欢喜,给人希望,给人信心,给人力量。从社会学的角度上讲,慈善事业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很重要的公益事业,也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可以说,慈善是需要政府大力提倡,人人应当参与的人类一项善业。事实上,我们党中央也早就把“慈善”写进了红头文件,写入了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发展纲要里面去,明确表示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因而,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莅临慈善晚会,与慈善捐赠者一起共进晚宴,是以实际行动支持慈善事业的表现,这是捐赠善款者可参加春节国宴的第一个示范意义 。
  其二,这一活动也体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民形象,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士认可。以往,与党和国家领导人一道参加春节国宴是社会的贤达人士、各界名流,但是现在,只要普通人献上了自己的爱心,在慈善事业上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也能享受如此待遇,得到领导人的认可。
   最后,举办这么一个慈善晚宴,实际上也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丰富了慈善捐赠的形式。进行慈善捐赠,需要捐赠人有爱心,有一种高尚的情怀,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慈善捐赠的动机有多种多样,为名显名是许多人的想法,也是无可厚非。只要捐赠人为慈善事业作出了贡献,让其适当扬名出名,也是可行的,而慈善晚宴恰恰为这些慈善捐赠人的心愿提供了这么一个良好的载体,给捐赠人带来光荣和荣耀。同时,它为我们慈善资金的募集在义卖、义演等形式外又提供了一种新的形式和途径,能让我们更多地募集慈善资金,也有利于拓宽我们今后募集慈善资金的的思路。
   同一切慈善资金的募集活动一样,笔者最担心的还是这些募集上来的慈善资金是否有正规的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无外部的监督与制约机制,那些资金能否真正到需要救助的人们手中,不要让人们的爱心白白流失!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指示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从现在起到“十二五”期末,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全部建成,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全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完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预防体系普遍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二)大力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步伐。依托黑龙江鹤岗、山西大同、河北开滦、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矿山救护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力争到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和条件,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突出特长和特色,重点投入,配备国际国内先进的尤其是高精尖的应急救援装备,在搞好本企业、本地区事故救援的同时,满足跨地区、重特大且抢险救援复杂、难度大事故的快速高效救援工作的需要。与此同时,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加强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真正建成世界一流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2.加强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各依托企业要参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原则、标准和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设。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平顶山基地依托企业,要加快建设进度,重点提升矿山、建(构)筑物坍塌、隧道、地下空间、泥石流等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3.加强省级地方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矿山企业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由地方和企业共同出资,依托大中型企业建设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并在大型特殊救援装备配备、救援队伍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4.加强其他地方和基层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较多的市(地、州)、县(区、市)、乡(镇)和其他中小矿山企业集中的地方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方式建设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充实矿山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和人员,以满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加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建设。所有大中型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都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并按照有关救援队伍建设标准,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尤其是装备水平,进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小型矿山企业要因企制宜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矿山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加强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在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布点区域,建设装备精良、高水准的国家(区域)矿山医疗救护队。各地要搞好规划、加强协调,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依托当地优势医疗资源建立骨干矿山医疗救护队,提高医疗救护技术和装备水平。矿山企业要发挥矿区医疗机构的作用,将矿山医疗救护点延伸到井(坑)口,形成网络。

(三)大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加快推进依托大型石化、石油企业建设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应急救援队的步伐。要在原来规划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支持,政企共同出资,依托现有中央石化、石油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建设6个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7个区域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和1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咨询中心。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配备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方面相应特种专业救援装备,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加强省级地方骨干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有关石化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建设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要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推进危险化学品地方骨干应急救援队建设。

3.加强其他地方和基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的市(地、州)、县(区、市)、乡(镇)和其他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的地区和化工园区,要因地制宜,在合理规划、节省资源的基础上,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组建的方式,建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及人员,以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加强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所有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不具备建立专职救援队条件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兼职救援队;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加强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建筑(隧道)施工、军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的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按规定不需建立或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条件的企业,必须与当地具备相应能力的相关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大力支持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民用航空、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是搞好规划、合理布局、增加装备、健全队伍、提升素质,形成完善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五)加快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步伐。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安全生产或综合应急救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建设工作,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的社会救援组织、志愿者组织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引导、推动、扶持和管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体系建设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其他各类企业要确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七)加强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

1.各省(区、市)、市(地、州)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发挥其综合监管和事故救援指挥、指导、协调作用。

2.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加快组建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结合地方和单位实际制定计划,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三定”规定尽快落实到位。

3.高危企业较集中的县(市、区)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其他县(区、市)要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并逐步延伸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和组织。

此外,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设立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八)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1.企业要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预报预警工作,做到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不间断的监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及有关应急措施备案制度,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监控,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要积极探索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周边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分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作用,提高应急工作效率。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与地震、气象、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并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九)要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企业都要有应急预案,并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实行牌板化管理。预案中要明确规定在遇到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要全面掌握各类应急预案、队伍和资源情况,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促进相关应急预案间的衔接。

(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质量。

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做到全员参与,使预案的制定过程成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和全员应急知识培训教育的过程。与此同时,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或重大危险源没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1.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都要结合本企业特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要经常化。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2.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4.在搞好预案演练的同时,加强应急培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1.企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调度指挥、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平台。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各类应急资源的数据库,实现快速预警研判、科学决策指挥,并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2.各省(区、市)、市(地、州)和重点县(市、区)要在“十二五”前期完成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发和完善应急保障、模拟推演、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应用系统;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数据库,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操作程序、联动机制,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努力,提高应急平台应用和管理水平。

3.尚未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和设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并尽快向下延伸。经过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国家、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相互连通的应急平台体系。

(十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1.企业要针对本企业事故特点加大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力度,尤其是重点工艺流程中应急物料、应急器材、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准备。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针对易发事故的特点,在指定有关单位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和指定相关应急装备、物资生产企业储备一定的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网点。在国家(区域)应急救援队储备一定的大型特种救援装备和相关物资。要努力形成多层次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对各种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且救援复杂、难度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和物资需要。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确保储备到位、调运顺畅、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十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进步。

1.有关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要搞好产学研结合,加强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坚持以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原始研发、创造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机制。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培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科研设计单位和制造产业,扶持在应急救援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单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下大气力强制淘汰落后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需要,积极引进、采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尤其是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所在单位要加大投入,引进采用高效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大型清障支护设备、快速灭火、堵漏、洗消设备以及人员避险、搜寻、定位等装备,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建立并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法制建设。

1.要在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出台,并结合应急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法制保障。

2.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规章制度建设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完善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物资保障等规章制度。

3.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规章。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现有法规规定,协商解决安全生产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事故救援中救援人员牺牲后荣誉待遇等问题。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将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内容之中。对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严厉处罚,并严把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关。通过执法,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更好开展。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工作。

1.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总体工作部署中,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改革和发展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推动企业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好“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方案。

(十七)研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政策措施。

1.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等财税支持政策。在年度预算中必须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演练、宣传、培训、教育等投入,提高救护队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相关待遇。

2.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在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方面的投入政策,管好用好资金,坚持建设与节约并重原则,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要会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偿实施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征用补偿政策,监督高危行业企业每年向签约救护队缴纳技术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费,协调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督促事故企业向救护队支付事故救援费用,企业无力承担救援费用的,由地方有关部门予以补偿;要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全员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政策。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投入的监督检查。

(十八)切实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救援技术竞赛和相关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到有关国家(地区)考察与培训,学习借鉴国际上特别是先进国家的应急理念、经验和技术,不断改进创新我国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十九)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强力加以推进,保障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同时,要不断推动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技术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战斗力,做到关键时候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