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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改制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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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改制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改制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5〕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直改制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六月三日



池州市市直改制企业

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缓解市直改制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市直改制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市直改制企业改制基准日在册职工、且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家庭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点建设、集中连片、总量控制、以需定产、分步实施、逐年解决”的原则建设。

第四条 市建委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编制和上报工作;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审核认定改制企业的职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核与报批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测算与审核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的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其他部门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和供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改制企业的管理清算组负责本企业建设用地的拆迁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制度、监理制度,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主要利用改制企业或其它存量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第八条 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地块上的建筑物拆迁,按照池州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控制户型设计,根据改制企业的职工收入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5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一)工程建设贷款;

(二)预售房款和拆迁结构差价款;

(三)商业用房出售收入。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 价格、分配和售后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由征地和拆迁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内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2%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不高于3%的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

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核,由物价局行文执行。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入住条件及申请程序办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具有购买资格的申请人,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限申购一次,并限购一套。

被拆迁的申请人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拆迁已按房改优惠价购买的住房,按住房面积还房补差价,并将住房面积冲抵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剩余面积在核准面积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核准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同楼层的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十八条 已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的人口,不得再分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入住廉租住房的,在签署廉租住房退出协议后,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在存量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企业职工。剩余房源和在南门新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向其他改制企业职工供应,分配实行轮候制和摇号制度。

第二十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比照房改房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当按届时同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收益(含土地出让金和减免的费用),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代收,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已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超面积部分,不补缴收益。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池州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按6元/M2的标准由购房人在购房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一次缴纳。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在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实行免收或减半征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提供住房按揭贷款。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特困户,可由市住房置换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负责落实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规定,享受各自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免收或减半收取的费用,其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贵池区直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贵池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待改制企业职工住房问题解决后,分步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1年2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
《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
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渡口守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河流、水库等通航水域内的常年性和季节性渡口。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筒称港监部门)对
辖区内渡口实施统一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渡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设置渡口,市区应先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郊区、县应先报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安、工商及河道等主管部门对渡口
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修建渡口应先征得河道主管部门同意再办理有关手续,经河道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合格的方可启用。严禁私设渡口摆渡载客。


第五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须建立简易码头、阶梯,并备有上下乘客
的跳板。跳板要牢固,雨天、霜冻季节要有防滑设施。
渡口两岸要设立《渡口守则》牌。


第六条 市区内设置的渡口(含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专用渡口)由设置渡口的单位
或部门管理。
郊区、县境内河道、水库的渡口和民间渡口,由渡口所在乡、镇、村分级管理。
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应指派专人主管渡口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渡口的渡运,
检查、维护渡口安全和秩序,安排渡船维修,落实渡工的承包合同及报酬。


第七条 各区、县港监部门在现有编制内必须配备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干部,
负责所辖渡口的安全监督工作。区、县港监部门在行政上受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
导,业务上受市港监部门指导。
各区、县港监部门所需经费,从当地交通管理费收入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 市交通局制定渡口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报市物价局核准后,由市港监部
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 渡船管理
第九条 新造(购)渡船的,市区须报经市港监部门批准;郊区、县须报经当地
港监部门批准。


第十条 船舶参加渡运的,应由其管理单位办理营运手续,领取《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向船
舶检验机关申请检验、丈量、核定乘客定额及航行范围;船名及乘客定额,应在船舶
明显处标示。
渡船改建后,需变更乘客定额或渡运点的,必须重新检验、丈量、核定。


第十一条 渡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保持合格的技术状态,并按规定配备航行工属
具、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


第十二条 各郊区、县应对老旧、失修的船舶分期、分批予以更新,凡未经修复
、检验合格的船舶一律不得继续使用。
郊区、县及乡、镇政府每年应拨付一定数额的经费和材料,用于渡船的维修、更
新及安全设备的添置;村有的渡船,也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
区、县政府制定。


第四章 渡工管理
第十三条 渡工应由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并有一定驾船技术和经验的人担任
。机动渡船的驾驶员,轮机员,必须经港监部门按船员考试的有关规定考试发证,非
机动渡船的渡工经考评发证,方准参加渡运工作;集体、个体渡船的渡工还须持公安
部门颁发的《船民证》,并依照《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治
安管理。


第十四条 渡工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遵守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船舶抗风等级标准;
对乘客抢渡、拥挤或强渡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不得开航;在遇洪水、大风、浓雾或有
其他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二)宣传乘船安全常识,维护渡口运输秩序;不得酒后驾船或将渡船交给无证
人员驾驶。
(三)对渡船应经常检查、维修、保养,发现漏损要随时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无事故及对渡口、渡船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渡
工,区、县及乡、镇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应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渡运安全
第十六条 渡船载客要严格执行乘客定额,不得超载;乘客过渡时,严禁抢渡和
强行过渡,要服从渡工指挥。


第十七条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剧毒物品上船,需要渡运危险品
的,应按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牲畜过渡时,应专次渡运,不得与乘客混
载。


第十八条 在节日、集会、集市及大型文体活动等渡口运输繁忙时,应增加渡船
或渡运次数,并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治安护卫人员维持渡口运输现场的安全工
作。


第十九条 严禁在渡口码头区两侧五十米内及航道中游泳和停靠渔船。


第二十条 严禁在渡口岸边及坡下倾倒垃圾、粪便和其他废污物品,保持渡口环
境整洁。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渡运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港监、公安部门,并在区,县和
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抢救、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港监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吊扣有关
证书、十至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违反《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者对处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港监部门对辖区内渡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罚款,全部上交同级
财政部门;执罚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严格的票据领用、缴销和
结算、对帐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总局修订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及其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22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九日


税务公文主题词表

主 表

01 税务综合类(139个)

01A 税务(29个)
税收 涉外税收 中央税 地方税 共享税 税种 税目
税率 税额 税款 税源 税负 计税依据 计税价格
计税方法 起征点 免征额 征免 开征 不征 停征
优惠 减免 减征 免征 缓征 退税 豁免
01B 税法(61个)
税制 法律 法规 规章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规则 规程 规划 政策 制度 施行 实施 执行
工作 体制 权限 范围 解释 注释 认定 界定
确认 检查 执法检查 专项检查 验收 调查 处理
调整 变更 更换 补充 修改 修订 清理 整顿
纠正 更正 暂停 停止 废止 取消 撤销 改革
试点 申请 审议 审批 行政许可 审核 批准
核准 备案 生效 程序 特案 费改税
01C 纳税人(36个)
企业 公司 集团 国有 集体 民营 私营 联营
股份制企业 乡镇企业 民政福利企业 校办企业
劳服企业 供销社 信用社 外商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 代表机构 驻外企业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 个体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
农民 农户 外国人 外籍雇员 外国居民 华侨
港澳台同胞 扣缴义务人
01D 税务行政复议(13个)
复议 管辖 移送 受理 审理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例 诉讼 起诉 应诉 适用

02 税收制度类(207个)

02A 流转税(78个)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抵扣 价外费用 混合销售 代销 征收率
预征率 定额 专用发票 认证 选票 先征后返
即征即退 货物 农业产品 粮食 棉花 成品油 加油站
图书 饲料 化肥 农药 农机 农膜 种子 黄金 白银
电子出版物 加工 修理修配 机电产品
消费税 消费品 委托加工 卷烟 酒类 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 贵重首饰 珠宝玉石 汽油 柴油
汽车 摩托车 包装
出口退税 进口 出口 专用税票 免抵退
营业税 劳务 收费 铁路运输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
建筑 安装 服务业 代理业 饮食业 旅游 仓储
租赁业 广告 物业
车辆购置税 电车 挂车 农用运输车
燃油税
02B 所得税(53个)
企业所得税 所得 利润 股息 利息 财产转让
股权 财产租赁 特许权使用费 境内 境外 扣除
列支 成本 费用 管理费 技术开发费 捐赠 损失
呆帐 坏帐 亏损 弥补 贴息 固定资产 折旧
赞助 赔偿 汇算清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 预提税
抵免 饶让 特区 开发区 开放区 保税区 工业园区
个人所得税 工资 薪金 奖金 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
补偿金 劳务报酬 稿酬 红利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02C 财产税(42个)
资源税 矿山 独立矿山 联合企业 矿产品 原油
天然气 煤炭 黑色金属 原矿 矿石 有色金属 盐
资源等级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 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
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 产权所有人 原值
资产评估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船舶
印花税 合同 印花税票
证券交易税 证券 交易
遗产税 遗产 继承 赠与
02D 行为税(9个)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 增值额 评估价格
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屠宰税
筵席税
02E 农业税收(16个)
农业税 常年产量 地方附加 灾歉
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品
牧业税 牲畜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房屋 买卖 典当 交换 土地使用权
02F 其他征收项目(9个)
教育费附加 附加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
社会保险费
矿区使用费 费率
对台直接贸易调节税
其他收入

03 征收管理类(94个)

03A 计划(22个)
预算 决算 收入 指标 基数 追加 入库 返还
清欠 抵顶 核减 统计 数据 汇总 报表 口径
分析 测算 普查 立项 纳税能力
03B 征收(13个)
缴纳 解缴 扣缴 抵缴 代征 预征 补征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核定 延期 滞纳金
03C 管理(29个)
征管 税务登记 证件 代码 验证 注销 帐簿 凭证
完税凭证 式样 纳税申报 纳税资料 纳税地点 执法
税务处理 协查 集贸市场 税控装置 加油机 收款机
反避税 关联企业 转让定价 情报交换 税务代理
税务咨询 注册税务师 办税服务厅
03D 稽查(20个)
举报 偷税 逃税 骗税 抗税 欠税 违章 案件
扣押 查封 解除 拍卖 追缴 强制措施 纳税担保
保证金 处罚 罚款 赔偿
03E 发票(10个)
印制 使用 防伪专用品 监制章 工本费 换版
稽核 缴销 收缴

04 行政管理类(194个)

04A 文秘(45个)
机关 机要 印章 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材料
发布 颁发 印发 报送 转发 补充 讲话 总结
批示 方案 决议 命令 决定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意见 批复 函 纪要 议案
纲要 要点 贯彻 信息 情况 资料 督查 调研
经验 交流 宣传 信访
04B 人事(57个)
行政人员 干部 公务员 考试 录用 聘用 职工
工人 招聘 合同制 家属 子女 知识分子 专家
聘任 任免 考察 考核 选派 选拔 推荐 任职
免职 职称 待遇 福利 离休 退休 退职 挂职
锻炼 竞争上岗 安置 转业 退役 调配 回避
机构 职能 设置 编制 评比 表彰 奖励 模范
先进 证章 证书 处分 辞退 队伍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 行风建设 基层工作 援藏
04C 教育(10个)
学校 教师 学生 留学 培训 学习 教材 学历 学位
04D 监察(13个)
纪检 廉政建设 反腐败 纪律 监督 审查 受贿
贪污 非法所得 违纪 违法 查处
04E 财务(24个)
经费 补助 拨款 划转 计提 支出 包干 超支
核销 基建 装备 手续费 比例 会计 帐务 帐目
票证 核算 结算 清算 审计 收据 清产核资
04F 信息化(8个)
金税工程 计算机 软件 硬件 网络 数据库 病毒
04G 外事(22个)
外交 外交人员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 国际合作 出访
出国 出入境 护照 签证 邀请 来访 谈判 会谈
协议 协定 议定书 换函 备忘录 安排 外国专家
04H 保卫(8个)
保密 安全 治安 防火 事件 事故 综合治理
04I 行政事务(7个)
行政 工作制度 活动 休假 疗养 后勤

05 经济综合类(149个)

05A 经济管理(47个)
经济 财政 工商 海关 产业 行业 改造 改组
改制 高新技术产业 投资 开发 西部开发 财产
资产 资金 资本 基金 集资 彩票 不动产
无形资产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财产使用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商誉 产权 出让 转让 受让 经营 兼营
生产 建设 破产 承包 转包 租赁 出租 承租
转租 租金 招标 中标
05B 工业(22个)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 设备 电子 化工 石化
航天 航空 核工 军工 轻工 食品 盐业 烟草
印刷 纺织 服装 建材 勘探
05C 交通(10个)
运输 铁路 公路 民航 机场 飞机 港口 码头 车站
05D 能源(6个)
石油 电力 电站 煤矿 核能
05E 邮电(4个)
电信 通信 邮政
05F 农业(12个)
农村 农场 农垦 农副产品 渔业 畜牧业 种植
养殖 饲养 捕捞 农民负担
05G 林业(4个)
林场 森工 绿化
05H 水利(5个)
防讯 抗洪 抗旱 三峡
05I 商业(21个)
商品 物资 期货 市场 销售 专卖 批发 零售
展销 采购 价格 仓库 储备 储运 外贸 外资
独资 合资 合作 电子商务
05J 金融(18个)
银行 保险 金融机构 信托 贷款 转贷 融资租赁
存款 储蓄 借款 利率 还贷 股票 债券 外汇
外币 汇率

06 一般综合类(100个)

06A 公安(4个)
警察 武警 非法组织
06B 司法(6个)
法院 律师 检察 劳改 劳教
06C 民政(15个)
灾害 灾区 慰问 救灾 赈灾 募捐 抗震 贫困地区
扶贫 残疾人 救济 以工代赈 烈士 抚恤
06D 科技(16个)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创新 发明 实验
环保 节能 资源综合利用 地质 气象 地震 测绘
06E 文化(11个)
文艺 出版 版权 报刊 年鉴 发行 征订 电影
电视 音像
06F 卫生(7个)
医院 医药 防疫 计划生育 保健 医疗
06G 体育(5个)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比赛
06H 劳动(7个)
就业 失业 下岗 待岗 再就业 社会保障
06I 军事(6个)
军队 国防 军需 武器 人防工程
06J 党派团体(14个)
共产党 民主党派 社会团体 组织 工会 共青团
青年 妇联 妇女 儿童 协会 学会 基金会
06K 人大(4个)
议案 建议 选举
06L 政协(3个)
统战 提案
06M 民族(1个)
06N 宗教(1个)

附 表

01中国行政区域(56个)

01A华北(6个)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01B东北(4个)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01C华东(8个)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01D中南(7个)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01E西南(6个)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重庆
01F西北(6个)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01G台湾(1个)
01H香港(1个)
01I澳门(1个)
01J城市(16个)
大连 青岛 厦门 宁波 深圳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南京 武汉 广州 西安
成都 济南 杭州

02世界行政区域(229个)
02A亚洲(50个)
中国 蒙古 朝鲜 韩国 日本 越南 老挝 柬埔寨
缅甸 泰国 马来西亚 新加坡 文莱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 东帝汉 尼泊尔 锡金 不丹 孟加拉国
印度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格鲁吉亚
阿塞拜疆 亚美尼亚 巴基斯坦 阿富汗 伊朗 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 巴林 卡塔尔 阿联酋 阿曼 也门 伊拉克
叙利亚 黎巴嫩 约旦 巴勒斯坦 以色列 塞浦路斯
土耳其
02B欧洲(45个)
冰岛 法罗群岛 丹麦 挪威 瑞典 芬兰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俄罗斯 白俄罗斯 乌克兰 摩尔多瓦
波兰 捷克 斯洛伐克 匈牙利 德国 奥地利
列支敦士登 瑞士 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英国 爱尔兰
法国 摩纳哥 安道尔 西班牙 葡萄牙 意大利 梵蒂冈
圣马力诺 马耳他 南斯拉夫 斯洛文尼亚 克罗地亚
波黑 马其顿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阿尔巴尼亚 希腊
02C非洲(57个)
埃及 利比亚 突尼斯 阿尔及利亚 摩洛哥
西撒哈拉 毛里塔尼亚 塞内加尔 冈比亚 马里
布基纳法索 佛得角 几内亚比绍 几内亚 塞拉利昂
利比里亚 科特迪瓦 加纳 多哥 贝宁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喀麦隆 赤道几内亚 乍得 中非 苏丹
埃塞俄比亚 吉布提 索马里 肯尼亚 乌干达
坦桑尼亚 卢旺达 布隆迪 刚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
加蓬 厄立特里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安哥拉 赞比亚
马拉维 莫桑比克 科摩罗 马达加斯加 塞舌尔
毛里求斯 留尼汪 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 纳米比亚
南非 斯威士兰 莱索托 圣赫勒拿
02D大洋洲(25个)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所罗门群岛
瓦努阿图 新喀里多尼亚 斐济 基里巴斯 瑙鲁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帕劳
北马里亚那群岛自由联邦 关岛 图瓦卢
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 西萨摩亚 美属萨摩亚
纽埃 托克劳 库克群岛 汤加 法属波利尼西亚
皮特凯恩群岛
02E美洲(52个)
格陵兰 加拿大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 美国 百慕大
墨西哥 危地马拉 伯利兹 萨尔瓦尔 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 巴拿马 巴哈马 古巴
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 开曼群岛 牙买加 海地
多米尼加 波多黎各 美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圣基茨和尼维斯 安圭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蒙特塞拉特
瓜德罗普 多米尼克 马提尼克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 巴巴多斯 格林纳达 纳丁斯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荷属安的列斯 阿鲁巴 哥伦比亚
委内瑞拉 圭亚那 苏里南 法属圭亚那 厄瓜多尔
秘鲁 巴西 玻利维亚 智利 阿根廷 巴拉圭 乌拉圭



使 用 说 明

为适应税务机关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标引和计算机管理检索税务机关的公文,根据《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结构务求合乎逻辑,涵盖面宽,便于使用,体现文档一体化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1998年印发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对词表的结构和主题词的类别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一些可以用其他主题词替代和不常使用的词作了删除,增加了部分新词。词表用于标引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地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办公厅的文件。

一、体系结构

词表共由8类1168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2个部分。主表有6类883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85个主题词。词表分为3个层次。第1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税务综合类”、“税收制度类”等。第2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税务综合类”中的“税务”、“税收制度类”中的“流转税”等。第3层是类属词,如属于流转税范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第2层和第3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和检索。

二、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最多不超过6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区域词标在反映文件形式的词之前。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先标类别词“营业税”,再标类属词“保险”、“免征”,然后标区域词“北京”,最后标文种“批复”。
(三)一份文件如有2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标反映上述各个主题的类别词,再对所属主题内容依次标引。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达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并做好信息工作的通知》,先标反映上述2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税务”;再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属词“会议”;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属词“信息”,最后标文种“通知”。
(四)主题词的标引应通过分析公文所表述的内容,同时结合标题,提炼出该文件真正具有检索意义的主题概念,并将其准确、规范地转换为词表中的主题词。标引时,对可有可无的主题词不必标引,有专指的主题词就不用涵盖面比其大或比其小的主题词,有单个主题词能表达含义的就不用组配的主题词。
(五)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别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
(六)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只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七)凡上报国务院的文件,必须先标类别词“税务”,再按规定标其他词。
(八)各地报送给当地党委、政府的文件,按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引公文主题词。
(九)在标引公文主题词时,遇到新开征的“税种”名称和新的专用名未列入本词表的,可作为自由词用于标引。
(十)凡利用主题词查找有关文件,必须依照主题词的标引方法找出相应的主题词,即使用的主题词必须是标引该文件的主题词。

三、词表管理

(一)本词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将根据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主题词表进行不定期修订。
(三)本词表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