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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1 23:4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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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丽政令〔2002〕26号


《丽水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出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负责协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土地有形市场评标专家库,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和条件设定

  第八条 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前项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出让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第九条 对具备拍卖条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有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

  第十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条件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其他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一)招标、拍卖未成交的地块;

  (二)不适宜招标、拍卖的地块。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一)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二) 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三) 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

  (四) 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

  (五) 成交确认书;

  (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当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公告应在指定的场所和《丽水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刊登。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也即保留价,下同)。

确定招标的标底,拍卖的起叫价、底价,挂牌的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的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出让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标书投入标箱,由出让人对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者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出让人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被邀请投标人标书进行评审,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出让人根据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资格范围、内容等因素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及地块的具体情况集体研究确定。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一律采用公开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并应根据规划情况、开发强度、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

  第十八条 招标应设立招标委员会,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工作。招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的主要依据,对招投标双方均有约束力,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

  招标文件应当采用规范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投标人的标书还应当包括下列附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投标人应勘察招标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应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定标时,应有招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定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除出让人代表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有形市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时,招标主持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

  第二十三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由于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而宣布投标无效的,出让人应确定再次招标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标底被泄露的,出让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四章 拍 卖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勘察拍卖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投前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出让人更改拍卖公告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7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竞买人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条 出让人对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申请无效: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出让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

  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拍卖进行中,在新开价之前,竞买人不得撤回已经举出的竞价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出让人应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会由拍卖主持人主持。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五章 挂牌交易


  第三十四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五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六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六章 成交办理

  第三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但在《出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四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媒介公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依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
政处罚。



1999年7月28日
多元格局下的法学 ——管窥2000年十种法学著作

朱庆育

  在2000年刚刚结束之际,作为一个对法学感兴趣的读者,我不禁想要翻检一下去年所出版的法学著作,整理出一部分,以便将其与过去的世纪一并存入我的记忆档案。去年的法律出版业空前繁荣,法学著作之丰颇有令人目不暇接之势,由此所带来的后果之一是,即便纯从自己主观偏好出发,要从浩若烟海的法学出版物中选出我视之为具学术代表性的作品亦非易事,但是既然选择结果是代表我的个人私见,我也就不避“过度诠释”之嫌,从中选出十种著作略加介绍。

  面对现状,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我国法学研究正日益走向多元。但是真正自觉地走向边缘也许需要更大的勇气与更强的独立意识。舒国滢教授的《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首先吸引我的,正是其书名。与其他法学研究取向不同,该书内容似乎并无太多直接通常所谓的“现实关怀”。具体内容尚在其次,更能充实其意蕴的也许是其渗透于字里行间的一种“边缘精神”。在全书三十余篇或长或短的典雅而富有韵律之美的文字中,舒先生以其追求智慧的执着与冲淡从容的叙述,给我们带来一股远离尘世喧嚣的飘逸之风。

  如果说舒先生的文字给人以“润含春雨”之感,那么,我倾向于以“干裂秋风”来形容许章润先生。许先生称其收集在《说法活法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的文字皆为“发愤之作”;“发于困惑不安,愤激、喟然于世道人心、天命大化”。许先生具不俗的西学素养,但他似乎更愿意将其学术之根扎于中国。全书各文以“人生与人心”这一梁漱溟式的追问为共通主旨,既饱含“无边落木萧萧下”的孤寂,又不乏“不尽长江滚滚来”的壮阔。

  许先生着意于接引前人智慧的旨趣使我想起民国先贤。梁启超先生并不以“法学家”之名为后人所知,因此应该感谢范忠信教授告诉我们:“梁启超对中国近代法学的贡献,不在沈家本之下。”(《梁启超法学文集》),我不得不承认,梁先生通过这些文字所表现出来的学问见识是令后辈如我者汗颜不己。其实这一尴尬岂止在理论法学上存在,曾为民国民法典起草人的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张谷校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亦不失为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的经典。该书作为史先生“民法全书”的压轴之作,以其论证严密、资料详实而享有盛誉,即便是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民法学研习者无法绕过的界碑。

  学术多元化的另一表现是法学教育的载体———教材的多样化。各种版本的法学教材层出不穷,彻底打破了以往统编教材一统天下之势。然而,综观各种法学教材,它们似乎至少在两个方面尚未改变此前的编写老路:在内容上多属为现行法律被动作注以及在形式上注释稀少、甚至阙如。这与国外形成鲜明的对比。翻译出版的两本德国法学教材:《德国刑法教科书》(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与《德国民法总论》(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之所以殊受称道,绝非偶然。二者的共同之处表现于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态度,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注释绝不仅仅是形式要求,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治学者的严谨态度与对于学术传承的珍惜。当然,我国的一些法学家亦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突破首先出自《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作者张千帆教授借鉴美国教材的写法,使用大量的立法、司法与学术资料阐述美国的宪法精神,他指出,“宪法不是一部僵死的文件”,而“假如我们未来的律师与法官———也就是今天的学生———不能以严谨的逻辑、多彩的文字来表达其法律思想和意见,那么中国的宪政与法治也就渺茫无望了。”忧患之情溢于言表。可惜我国法学界似乎不太愿意将之视为教材。类似努力尚体现在《民法学原理》(张俊浩主编,刘心稳、姚新华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中。

  学术批评对于学术发展的价值已无须多说,多元的格局自离不开自由批评意识的养成。严肃的学术批评往往因其“不讲情面”而令人却步,然而惟其如此,徐忠明先生的书评文集《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才更显出其分量。且不论评论质量如何(事实上我以为其中大部分皆属上乘),单就该书所呈现的学术性、严肃性而言便已值得佩服。通过阅读书中文字,我不仅获得了解读他人著作的有益指导,亦领略到了作者“通过批评而思考”的学术风景。

  就法学本身而言,它之所以有存在的价值不仅仅是因为法律能为解决具体的个案提供操作规程,亦根源于它能体现人类的永恒追求:自由,正义,等等。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向我们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文本证据,其晚年的扛鼎之作《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一卷2000年1月第一版,第二、三卷2000年10月第一版)系统地阐述了法律、立法与自由以及个体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

  中国法学家整体上面临着可资利用的学术积累太少的尴尬,再加上其他一些因素,长时期以来我国法学研究水平一直未取得太大的突破。但是,通过近几年学界的共同努力,坚冰已逐渐消融,尤其是从2000年出版的法学著作来看,我国一些法学家已初步显示出其颇为深厚的法学功力与独立的人文精神。对照西方法学所取得的成就,结合相应的社会环境,我们也许可以认为:法学的真正繁荣需要以多元的社会格局为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