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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2:0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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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5]10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伊犁州直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
  爱国卫生工作以各区、县(市)城镇为主,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设立爱卫会或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及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旅游区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核)、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便溺。


  第九条 在下列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一)影剧院、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机场等的候车(机)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
  (三)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医院病房、大中型商场、礼堂、大型会议室等场所;
  (五)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卫生除害药物。凡生产或销售卫生除害药物、器械,须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书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和商标标记。
  卫生除害毒饵必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投入,加强城乡特别是城市、旅游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寨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提高城乡总体卫生水平。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健康教育专业网络;发挥宣传、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及团体的作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五条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开展除四害(鼠、蚊、蝇、蟑螂)活动,减轻危害。城市应当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六条 城区必须完善饮水净化设施,使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按照民办公助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改良饮水条件。
  城区普及水冲式公共厕所,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公用厕所;农村逐步改善厕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住宅、院落和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卫生责任制,保持和维护环境清洁卫生。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
  各区、县(市)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辖区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爱卫会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可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证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主动出示证件。
  爱国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有权索取与卫生有关的资料,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督员对提供的资料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水平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或上级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由规定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市、区、县(市)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部门,爱卫会可建议其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罚款处罚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案情]

吴某系某机械公司员工,2010年2月,其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住院,共支付医药费4万元。某机械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10年3月,吴某与某机械公司达成赔付协议,约定某机械公司支付吴某5万元,吴某不得再以该事故为由向某机械公司主张任何赔偿。同日,某机械公司支付吴某5万元。2010年9月,吴某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10月,经鉴定,吴某构成伤残九级,无护理依赖。2010年12月,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万余元。2011年1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2011年2月,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某机械公司达成的赔付协议,并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万余元。

[分歧]

对于本案工伤赔付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合议达成,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不予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订立协议时,工伤认定决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显然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窘迫或缺乏经验,订立的明显有利己方,明显不利对方的合同,属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合同法上“显失公平”的理解也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须满足:合同一方具有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没有经验;优势方利用了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双方达成的合同违反公平或者等价的原则。

其次,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与劳动者达成工伤赔付协议,若该协议的赔付款项显著低于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应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协议。理由在于:第一,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在于从属性,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而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劳动者并不清楚其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在主张赔偿的问题上显然缺乏经验和底气,加之受到伤害后,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大多比较窘困和急迫,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了较为显著的优劣势对比。第二,用人单位存在用己方优势或者对方劣势的情形。尽管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宣告其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弱势,但客观存在的悬殊地位已经足以让劳动者心生畏惧,轻率行事。故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其优势地位,如告知劳动者可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工伤认定和鉴定结果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则可认定其利用了优势地位。第三,用人单位从中获益,劳动者受到损害,且这样的获益或者损害显然违反了公平的原则或等价有偿原则。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因此,工伤赔付协议约定的赔付金额显著低于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系对劳动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从中受益,违背了公平原则。

再次,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付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劳动者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若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者知道的,可考虑从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时起算。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