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8:5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200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司法公正,现就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诉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但是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刑事诉讼中违法办案、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依然存在,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望越来越高。同时,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要执政理念,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检察机关历来非常重视公诉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依法履行公诉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公诉工作和公诉队伍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部分公诉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公诉的性质和职能,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全面、不深入,存在不重视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的现象,一些地方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甚至有弱化的倾向;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暴露出公诉环节仍然存在对案件质量把关不严、法律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大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体现了十六大的根本要求和检察权的宪法性质,是包括公诉在内的所有检察工作的根本指针。在我国,公诉工作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而履行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这两项公诉基本职能,都必须以办案质量为基础和保障。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公诉人员都要进一步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解,深刻认识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正确把握当前公诉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坚持用检察工作主题统一执法思想,统揽全部公诉工作,坚决地而不是敷衍地、具体地而不是笼统地把检察工作主题贯彻落实到实际行动上,自觉把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和提高办案质量统一于公诉工作的全过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诉工作的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推进公诉改革,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为完成上述任务,在公诉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要正确把握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在依法履行指控犯罪职能的同时,着力强化诉讼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努力使二者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推动公诉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坚持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办理任何案件,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真正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

──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在公诉工作中,既要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自身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加强对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坚持力度、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要切实把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全面地贯彻落实到公诉工作中,既要加大打击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力度,又要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既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又要严格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公诉部门在加强诉讼监督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监督。

──坚持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要自觉用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指导公诉工作,把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二、正确履行指控犯罪职能,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是公诉工作的基本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清醒认识当前犯罪的严峻形势,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正确履行指控犯罪职能,有效防止打击不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切实保障人权。

(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惩治严重犯罪。认真落实中央维护稳定的部署,坚持“严打”方针,重点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二)正确把握起诉条件,做好审查起诉工作。审查起诉是准确指控犯罪的前提和基础。要依法认真、细致、全面地审查案件,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查明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查明无罪、罪轻的证据。积极推行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强化对定案证据、犯罪构成等问题的分析论证,对疑难、复杂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作出起诉决定。强化追诉犯罪意识,注意审查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法予以追诉;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督促侦查机关(部门)抓捕归案。依法正确行使公诉权,既要防止放纵犯罪,也要避免冤枉无辜。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认真执行诉讼权利告知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三)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增强指控犯罪效果。出庭支持公诉是指控犯罪的关键。要进一步完善出庭公诉工作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研究制定举证、质证规则,规范、指导出庭公诉工作。认真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围绕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制定周密的出庭预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选派优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出庭。出庭公诉人要灵活运用出庭谋略和出庭技巧,切实增强庭上应变能力,妥善应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对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要综合运用全案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必要时依法建议延期审理。对于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公诉人应当立即建议休庭,并在休庭后依法提出监督意见。要加强对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跟庭考核,总结推广出庭经验,组织优秀庭评选,促进出庭公诉水平的提高。

(四)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要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期限,努力加快办案进度,确保在公诉环节不贻误对案件的处理,切实防止为延长办案时限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权,坚决杜绝在公诉环节出现超期羁押。逐步实现与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的案件信息资料共享,依法充分适用简易程序,进一步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

(五)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公诉部门要适时介入侦查,提前熟悉案情,引导取证,必要时指派检察官参加侦查机关(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根据指控犯罪的需要依法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依法就案件审理的有关安排、临庭处置预案等与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六)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以及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权利,注意听取和尊重律师的意见,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检察院严格、公正执法,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三、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公诉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增强监督意识,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造成错误裁判、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等作为监督重点,依法强化对侦查、审判和死刑执行活动的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坚持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诉讼监督原则。依法,就是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使诉讼监督权,既要监督到位,又不超越职权;坚决,就是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原则,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准确,就是要正确把握监督标准,规范监督程序,做到依法有据、保证质量;有效,就是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发现问题及时监督,切实强化监督效力,增强监督效果。

(二)依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消化处理等案件的监督,防止有罪不究、放纵犯罪,又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监督纠正滥用刑事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违法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等问题,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滥用强制措施或者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以及其他在侦查活动中违反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督促纠正。

重点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要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检察机关公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加强对证据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对于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要从程序上设置发现刑讯逼供的途径,严格执行诉讼权利告知制度,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等对侦查违法行为的控告,并通过审查分析侦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出现异常现象等情况,努力提高发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能力。对违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要坚决依法监督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抗诉工作,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要依法运用抗诉手段,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其他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规定,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坚决依法提出抗诉。根据当前抗诉实践,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上级检察机关要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抗诉工作,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讯原审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支持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按照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应当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维护审判权威。

(四)加强对死刑复核和死刑执行活动的监督。死刑案件事关重大,社会高度关注。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调研论证,研究有效开展死刑复核监督的措施,规范监督程序,依法强化对死刑复核的监督。高度重视死刑执行监督,研究制定死刑临场监督工作规则,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派员监督死刑执行活动。发现存在不应当执行死刑情形的,应当立即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对违反法定死刑执行程序,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监督纠正。

(五)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强诉讼监督。要正确处理监督目的与监督手段的关系,拓宽监督思路,讲究监督方法,采取口头监督与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相结合,即时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要加强宏观监督,注意对一定时期内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督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纠正。对于提出的监督意见,要逐件跟踪。对排斥监督或者经监督仍不纠正的,可以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或者采取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向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通报的方式进行监督。

(六)强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制约和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公诉部门要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和内部制约的职责,对侦查阶段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处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建议检察委员会再次讨论。

重点规范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工作,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权和不起诉权的滥用。要研究制定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的标准,规范程序,定期分析通报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情况,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降低不起诉率,坚决纠正利用不起诉办关系案、人情案、台阶案、利益驱动案的现象。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标准,对于依法应当起诉的,不得作不起诉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作不起诉处理。

(七)完善诉讼监督工作衔接机制。要加强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互通情况,相互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情况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实施跟踪监督,并将情况向侦查监督部门反馈。对于公诉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其他部门接到有关控告申诉,或者发现有诉讼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诉部门通报,公诉部门应当据此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

(八)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诉侦协作机制,坚决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检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把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有力手段,形成监督合力。要制定检察机关诉侦协作具体规定,公诉部门对在办案中发现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初步调查或者将线索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作为重点案件优先查处,并及时向公诉部门反馈查处结果。要把加强诉侦协作、主动发现和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作为考核公诉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完善公诉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办案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案件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公正执法,保障办案质量。

(一)规范公诉业务流程。业务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公正执法和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公诉实践,在整合现行各项公诉业务制度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公诉工作细则和公诉业务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快公诉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公诉业务流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案件质量和办案活动管理,有效保障公诉权依法正确行使。

(二)建立和完善公诉案件考评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制定公诉案件考评办法,对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工作进行考评,考核结果及意见向省级人民检察院逐个反馈,必要时向各地通报。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实际制定考评细则,并认真组织对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工作进行量化考评。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公诉案件考评体系,形成符合“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要求的工作导向,促进公诉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三)制定和完善公诉案件证据标准。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常见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规范审查证据工作,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敏感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有效固定证据,防止翻供。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链条,排除合理怀疑。

(四)建立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为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指导,保证办案质量,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1)职务犯罪大案、要案;(2)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3)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4)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5)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对备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支持和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应当特别备案而未按照规定上报的,如果发生错案,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公诉案件质量预警机制。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实行办案质量预警机制的规定(试行)》,对无罪判决、不起诉、撤诉、抗诉等重点案件的质量状况实施动态预警,及时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实际逐步严格预警指标,缩短动态预警的周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向各地通报质量预警情况。

五、深化公诉工作机制改革

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进公诉改革,创新公诉工作机制,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诉制度,努力推动公诉工作与时俱进。

(一)完善和落实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监督制约制度。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实行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度,规范上报审批的工作程序。要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制度有机衔接起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决定作不起诉的,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推进充分体现刑事政策的公诉方式改革。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理解、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既要坚持“严打”方针,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挽救工作,增强指控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方式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公诉部门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可诉可不诉的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实刑的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探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处理的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

(三)积极探索量刑建议制度。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公诉职能,强化对审判机关量刑活动的监督制约,保证案件公正处理,要在总结一些地方探索量刑建议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稳妥地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要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庭审中就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要把探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与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结合起来,推动量刑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四)加快公诉一体化机制建设。公诉一体化是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检察一体化原则在公诉工作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要通过建立公诉一体化机制,强化公诉工作的上下领导、横向配合和对外协调,形成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整体合力。对于因外部干扰、舆论影响等因素,不适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商同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要切实加大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支持力度,上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协调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督促其下级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纠正诉讼中的违法现象。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选调优秀公诉人或者业务骨干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协调,各地要积极配合。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五)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改革。要进一步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持高标准选任主诉检察官,完善办案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激励机制,切实解决主诉检察官岗位津贴等待遇问题。进一步规范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认真落实公诉环节的检务公开,增强公诉工作的透明度。

六、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

国家公诉人的特殊使命和身份,要求公诉队伍必须是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各级检察机关要适应公诉工作的特点,围绕公诉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职业责任、职业纪律和职业形象,大力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加强公诉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诉人员,切实夯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增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强化职业自律意识,严格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办案中的干扰和各种腐蚀诱惑,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行使公诉权。

(二)加强公诉职业能力建设。要围绕依法正确履行公诉职能,重点提高审查判断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出庭支持公诉、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和公诉业务指导的能力。要制定公诉人基本素质标准,逐步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充实进公诉队伍,对主诉检察官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优化公诉队伍的结构。大力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公诉人每年脱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促进业务知识不断更新;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离岗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出庭实践和组织出庭观摩、案例研讨、业务竞赛等,积累办案实践经验,提升公诉业务水平。加强公诉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型人才库,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做起,努力培养造就一批精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公诉专家。高检院定期组织“全国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和“全国十佳公诉庭”评选。

(三)强化公诉职业责任。要切实强化公诉人员的职业责任,完善公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于因公诉部门和承办人责任造成错案的,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追究公诉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对于办案责任心不强造成失误、办案质量不高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两次诫勉无效的离岗培训,离岗培训不合格的依法免除检察官职务、调离公诉部门或办案岗位;对因管理存在疏漏导致严重违法违纪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公诉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明公诉职业纪律。要严格规范公诉环节的执法行为,集中整改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切实扭转公诉人员违法违纪比例相对偏高的状况。要特别注意发现和查处公诉不公背后的公诉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凡是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私放犯罪嫌疑人、帮助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以及通风报信、泄露办案机密的,私自办案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办案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员财物、宴请、娱乐活动的,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行为的,因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造成犯罪嫌疑人等脱逃、死亡、严重伤残的,要先停职离岗,再区分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公诉职业形象建设。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窗口,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公诉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群众意识,依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秉公执法、伸张正义。要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作风,坚持依法办案、热情服务,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公诉人出庭公诉要严格遵守《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和法庭纪律,做到依法履职、客观公正、着装统一、仪表整洁、语言规范、举止得体,并在完成指控犯罪任务的同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展示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七、切实加强对公诉工作的领导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公诉工作的领导。要始终把公诉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定期听取公诉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公诉工作中的问题,为公诉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配备到公诉部门的领导岗位,公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对公诉部门提请讨论的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要切实解决公诉部门人少案多、超负荷运转的问题,根据公诉业务量合理确定公诉部门的编制,加强公诉部门的办案力量。妥善处理干部交流轮岗与公诉队伍专业化的关系,高度重视公诉队伍人才流失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诉骨干队伍的基本稳定。要加强公诉部门的物质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公诉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快实现从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把科技手段有效地转化为现实战斗力。

高度重视和加强基层公诉工作。基层公诉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和公诉工作的全局。要认真贯彻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战略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基层检察院公诉人才出现断层、办案力量紧张、业务培训不足等实际困难,在干部交流、业务培训、装备建设等方面要向重点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倾斜。检察机关新增编制,应当主要充实办案任务繁重的基层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专门举办培训班,为基层检察院培养公诉业务骨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要在基层检察院建立公诉工作联系点,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

切实加强公诉工作的对口指导。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对下指导和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要重点加强宏观指导和分类指导,认真解决带有普遍性或者倾向性的问题,增强业务指导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担负起指导公诉工作全局的重要责任。

重视和加强公诉理论研究。要在公诉部门大力倡导理论研究的风气,重视公诉理论人才的培养,逐步形成一支既有理论功底又有公诉实践经验的研究队伍,加强与学术界和境外检察机关的交流合作。要立足于强化法律监督,积极探索公诉工作的规律,加强中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从理论上对公诉改革进行研究论证,对公诉实践的新发展进行科学概括,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诉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和流转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池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试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管理。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价款的行为。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
第三条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有限期、可流动的使用制度,其中经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拨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五条 已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已经打破的原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限,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虽未打破村民小组界限,但由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土地,应当维持现状,其土地所有权应当确定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行政村内各村民小组之间有明确的土地权属界限,并在各自范围内占有、使用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应当确定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对其依法占有、使用的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不因其土地发包方的不同而改变。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定给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建立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经营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乡(镇)村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经确认所有权的,应当维持现状;尚未确认所有权的,应当依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确认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 土地权利依法由土地所有者行使。
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委托给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的,其土地所有权仍由该村民小组成员依法行使,村民委员会对该土地没有支配和处置权。
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严禁平调和擅自上收村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确认土地所有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规划、计划与耕地保护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布局等,并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必须按法定程序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建立固定的公告专栏。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乡(镇)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对试点乡(镇)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单列,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时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制度实施。乡(镇)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确需追加计划指标的,须报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坚持建设占用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挂钩,实行新增耕地储备制度,确保年度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平衡。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地整理项目,在实现年度占补平衡后,可按净增农用地中耕地面积的60%比例,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追加建设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自行开发与所占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规定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待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实现占补平衡后,耕地开垦费全额返还乡(镇)人民政府。
以土地置换方式占用耕地的,应当编制土地置换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土地使用者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占补平衡合同后,可于批准占用耕地一年内补足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除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为国有外,在以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组织的土地可实行拨用外,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是指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向原土地使用者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向该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拨用土地补偿协议、土地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涉及对原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进行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对于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参照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或者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土地所有者已经调剂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可以不予补偿。
采取拨用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地价,对原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于经济效益好并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30日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的规定,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建房。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腾出原有建设用地的,其搬迁新址用地可以保留原供地方式;本镇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建房并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其用地可以实行拨用。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流转: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
(二)据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采用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采用拨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持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需要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应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需要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由出租双方持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出租合同等有关材料,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第三十四条 农民宅基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并按“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民宅基地流转和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可以直接流转;改变用途的,应当补订有偿使用合同,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纳入土地有形市场,挂牌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用地者、土地价款等。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以转让等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第六章 土地收益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制定乡(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适时对乡(镇)基准地价进行平衡和调整,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所在试点乡(镇、办事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最低保护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协议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中所含纯收益的标准,应当与同等条件下的国有土地基本持平。
第三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所有者应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土地出让金或者标定地价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联营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和土地收益。土地所有者应当按每年收取的租金额、作价出资(入股)和联营取得收益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第四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
第四十一条 土地增值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解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专户。
第四十二条 解入专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土地所有者取得的土地收益,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解决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被占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有关土地管理业务费。土地使用权流转业务费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台帐管理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每宗流转的建设用地建立完整的档案,对流转土地的产权属性、用途位置、面积、价格和流转期限等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台帐和规划实施备案制度。对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在规划图上标注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记录,年底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年度检查的必备资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乡(镇)人民政府未按法律规定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并可冻结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流转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转让查处。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文书格式,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市、县、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与应用研究”,初步建立了工业节能减排技术遴选与评估方法,首批应用在钢铁、化工、建材等11个重点行业,筛选出600余项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完成了工业节能减排技术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为加快建立工业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估及推广长效机制,推进工业节能减排技术成果应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重要性

  工业是我国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主要领域,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十一五”以来,我国工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技术进步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更加突出,节能减排难度加大,技术对节能减排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目前我国各行业技术发展不平衡,行业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污染排放水平参差不齐,先进和落后技术装备并存。开展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全面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当前工业节能减排技术筛选、评估与推广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成为制约“十二五”节能减排技术成果推广的瓶颈。一是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节能减排技术遴选和评估体系,评价方法及标准缺失;二是工业领域广,技术种类多,缺乏技术指南和工程实践,难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技术选择需求,现有的技术推广目录与实际取得的效果差异较大;三是技术信息渠道不通畅,技术推广市场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政策氛围。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的长效机制,强化节能减排技术管理,引导企业开展以节能减排为核心的技术改造,确保完成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技术进步为根本,构建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和推广机制,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提升产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一是坚持定量评估与专家评审相结合。遵循科学、客观的评估原则,采取技术经济与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的作用,吸收企业技术用户参与,建立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评估指标体系,形成系统规范的节能减排技术遴选方法和流程。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以重点行业、主体工艺、关键技术、重大装备为重点,逐步形成覆盖整个工业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遴选与评估体系。持续推进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动态更新,体现技术动态发展,促进技术持续改进,形成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的长效机制。
  三是坚持近期需求与长远目标相结合。针对工业行业节能减排技术需求,面向企业及时提供科学有效的节能减排技术解决方案。面向国家工业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的中长期战略目标,系统建立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的遴选、评估和推广体系。
  四是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遴选、评估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的引导作用,通过政策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和技术改造。
  (二)主要目标
  构建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指标体系,开发先进适用技术的遴选方法与评估流程,先期筛选一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适应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特点、有较大推广空间的先进适用技术,在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工业节能减排技术信息管理平台,完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推广保障措施,逐步形成覆盖整个工业行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和推广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工业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机制
  规范节能减排技术遴选与评估标准。建立统一、可操作性强的技术遴选和评估标准,形成规范化的评估流程。根据流程型、离散型和混合型行业特点,依照生产过程节能减排技术、资源能源回收利用技术、污染物治理技术和产品节能减排技术进行分类,建立适合行业特征的工业节能减排技术体系。根据工业节能减排途径和技术属性,构建和完善工业节能减排技术评估指标体系,统一评估指标的核算边界、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编制工业节能减排技术评估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调查、技术初筛、定量评估及综合遴选的标准流程,使技术遴选与评估有章可循。
  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技术评估制度。鼓励采用多属性综合评估、生命周期评价、成本效益分析和专家辅助综合评估等定量化技术评估工具,提高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充分吸收行业节能减排专家的经验对难以量化的评估指标进行定性判断。逐步扩大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估的领域和范围,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工业节能减排技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制度。
  定期组织节能减排技术申报。鼓励从事节能减排技术开发、节能减排设施建设、工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技术遴选与评估的要求和规范进行申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积极开展和组织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征集和申报。定期开展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的遴选与评估,编制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目录、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指南和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案例,为“十二五”工业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和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推广服务机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推动形成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技术转化和技术服务一体化的推广应用链条。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标准与工程规范的研究制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与产业化应用。逐步实现节能减排技术信息管理系统化和网络化,构建工业节能减排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节能减排技术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产业化。
  支持技术推广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与推广服务中心,促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节能减排技术评估及咨询服务,扶持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产业发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多元化渠道,搭建各级各类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与技术需求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服务行业资格认证,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信用体系,保障技术推广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建立技术知识产权转让机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信托,制定知识产权评估作价标准,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推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使用,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建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技术知识产权股权抵押融资,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和科技风险投资。
  (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拓展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途径。充分利用节能减排技术目录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以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指南为依据,参考制定工业节能减排技术规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鼓励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效对标管理。依托节能技术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等市场化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后评估机制。通过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建立一批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树立一批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企业。持续跟踪并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的后评估和企业用户评价,通过第三方机构动态评估技术发展状况,研究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退出长效机制。

  四、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引导与组织协调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管理和政策引导,充分协调技术开发方、设计机构、技术服务企业和技术需求方等各利益相关方关系,调动各方积
  极性,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与利益共享。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研究制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与评估管理办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推广与产业化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提出节能减排技术市场化政策措施。
  (二)加大技术创新和推广资金支持
  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工作的资金投入,在国家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工业节能减排亟需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装备的研发。加大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行业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示范工程、高效节能减排装备和产品推广。认真落实技术推广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抵免。积极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引导金融、信贷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三)加强技术推广示范
  选择关键领域、重点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形成一批由科技成果到产业化、由试点到示范的重大工程项目。面向典型企业因地制宜开展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升级,形成一批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的优秀企业。面
  向产业集聚区开展节能减排产业链集成技术示范,形成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模式。
  (四)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把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作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的必修课程。发挥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节能减排相关专业的技术优势,为企业输送急需的技术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和节能减排管理人才。面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定期开展培训、参观学习、技术交流,提高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和管理人员水平,为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提供人才保障。

  五、研究成果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清华大学、相关行业协会等30多家单位先行开展了“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与应用研究”项目,初步形成了《工业节能减排技术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附件1),并在钢铁、石化、有色金属、汽车、轻工、纺织、电子信息、建材、装备制造、船舶、医药等11个行业开展技术遴选与评估,筛选出首批600余项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形成了《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指南》和《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案例》(附件2,以下简称《技术目录》、《技术指南》和《应用案例》),建立了工业节能减排技术信息管理平台。现将部分成果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应在此基础上,加强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技术对产业结构升级和工业技术改造的科技支撑力度,推动工业增长方式转变。
  《工业节能减排技术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提出了工业节能减排技术评估指标体系,开发了多属性综合评估、生命周期评价、成本效益分析和专家辅助综合评估4种定量化评估方法,为各行业开展技术遴选与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技术目录》介绍了技术原理、适用条件、节能减排效果、投资估算、运行费用、投资回收期、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和技术普及率,可作为加快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推广普及,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政策依据。
  《技术指南》介绍了行业节能减排现状,技术结构和发展水平,阐述了《技术目录》中各项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的原理、适用范围、主要技术环节和操作参数等,可作为企业选择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技术咨询和培训的技术规范。
  《应用案例》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应用效果良好的企业作为案例,介绍了技术应用概况、主要设备、节能减排效果、经济成本和技术优缺点,可作为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标杆和典型示范。
  工业节能减排技术信息管理平台包括先进适用技术数据库、应用企业案例库和行业节能减排专家库,构建了技术初筛系统、辅助评估系统,可实现技术信息管理、技术定量评估、技术比选和统计分析等功能,可为工业节能减排技术遴选与评估、信息管理与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附件:1. 工业节能减排技术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详见jnjpfw.miit.gov.cn)
   2. 钢铁、石化、有色、建材、汽车、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船舶、医药等11个行业《技术目录》和《技术指南》、《应用案例》(同上)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844112.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201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