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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9:5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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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证券营业部收购和接管过程中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证监信息字[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目前,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攻坚阶段,各证券经营

机构必须按要求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进行认真的自查、自改和更新升级。为确

保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避免在证券营业部转让和接管过程中出现“两

不管”状态,贻误整体工作进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在证券营业部归属权转让和接管过程中

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及时解决。在受理证券营业部收购申请或接管事项前,应要

求收购或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签署《解

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见附一、二),并分别报证监会和营业部所在辖区

的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二、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前,出售方公司总部对拟出售证

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引致的

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自收购协议批准生效并开始履行之日起,收购方对所

收购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查结果、测试文档、所需费用及

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责任。

  三、申请收购和接管期间,出售方或接管方应加强对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及

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中技

术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重视系统、数据的备份和安全,确保人员、系统、数据

等顺利交接。对有意拒绝、拖延或妨碍系统、数据、文档等交接的单位和个人,

证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立即对证券营业部转让申请和托管进行一次清理,

要求尚处于收购审批或托管中的证券营业部双方总部补签《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

题承诺书》。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将拟被出售、被接管和在第三次测试中发现计算

机2000年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列为重点跟踪和帮助对象,要求其公司总部派出技术

骨干,协助解决困难。对确因技术力量不足、经费匮乏而无力解决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证券营业部,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一、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二、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一:

在证券营业部收购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收购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收购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出售方保证,在营业部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前,对拟出售

营业部信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

部责任,并按原定工作计划和证监会统一部署,与出售方其他营业部同步、按时、

完整地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

要的更新和升级。

  二、收购方保证,自收购协议经证监会批准并开始履行之日起,对所收购证

券营业部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所需费用及引致的事故或案件等负全部

责任,保证严格按照证监会对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规定要求,如期进行计算

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和升级,

确保所收购营业部信息系统安全过渡到2000年。

  三、出售方保证,在交接过程中,认真配合收购方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加

强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规范》,做好人员、系统、数据、

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承诺书自收购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收购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方公司总部、出售方公司

总部、拟被出售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区证

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出售方公司总部:        收购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附件二:

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

《规范》), 确保接管过程中证券营业部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防范系统

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接管双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向证监会承诺如

下:

  一、接管双方保证,在证券营业部接管过程中,充分协商,就解决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费用、人员等做出具体书面安排,明确双方责任,

确保所接管证券营业部平稳过渡到2000年。

  二、被接管方保证,在接管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配合接管方做好人员、

系统、数据、测试记录文档等的顺利交接,并对文档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接管方保证,正式接管证券营业部后,认真了解所接管证券营业部信息

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情况和工作进展,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要求,如期组织进

行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等工作,对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

和升级。

  四、本承诺书自接管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接管而导致任何单

位(包括公司总部)和个人故意拖延或停止拨付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费

用,任何一方有权向证监会投诉。

  五、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接管方公司总部、被接管方公

司总部、被接管证券营业部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留证监会和证券营业部所在辖

区证监会监管机构备案。

  被接管方公司总部:       接管方公司总部: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   章:          盖   章:

  盖章日期:           盖章日期: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医发[2002]43号

2002.04.0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就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实施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的,该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当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三、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特困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一个年度内一个特困人员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由个人负担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门诊大额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大额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

四、特困人员家庭收入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家庭人口的核定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计算,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和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三)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入:

1、在职人员的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的收入,按照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五、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职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需出具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的有关证明;

(三)16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在校学习或就业状况的证明;

(四)特困人员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的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六、特困人员所在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企业连续三年的《北京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或《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二)本企业连续三年的《北京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或《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

(三)《企业停工、半停工月报表》;

(四)特困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七、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批准的通知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予以批复。

八、特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经批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将特困人员情况在单位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满,用人单位将公示的情况上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持医疗救助批准书及特困人员有关医疗单据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复核,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医疗救助金,并及时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

九、停产、半停产企业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按年度进行审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人员档案,各有关单位要对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家庭人员和收入、疾病状况、家庭成员就业等情况进行追踪调查。享受医疗救助人员情况有变化的,填写《北京市医疗救助人员情况变更表》,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特困人员自医疗救助资金支付之日起在当年内享受医疗救助满6个月的应重新提出申请,跨年度的,进入下一年度时需重新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进行复审。必要时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随时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医疗救助。

十、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期划拨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复,向区、县社保中心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十一、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中对本单位特困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给予医疗救助,救助额不低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
2、《特困救助人员收入证明》
3、《北京市医疗救助人员情况变更表》

中国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买方信贷业务保证人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买方信贷业务保证人的通知

1995年10月10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据此,总行特提请各有关分行注意,今后在办理买方信贷转贷业务的过程中,一律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国内借款人履行还本、付息或付费义务的保证人。对于以前叙做项目中曾接受过的政府机关担保,待总行向有关部门联系请示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