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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7 08:2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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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日

            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依法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培训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二)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制定和推行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法鉴证经济合同;
  (五)依法办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记;
  (六)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八)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签订、审批、履行、检查、合同文本和印鉴使用、合同台帐、统计报表、岗位责任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订立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文书、电报、电传、图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虽属即时清结的,但批量、交易金额较大或当场难以检测商品内在质量的交易,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根据国家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统一合同文本。
  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并定点印制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经济合同文本的,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自制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销售与转让。


  第八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其中经济合同专用章印模须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订立经济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资信情况不明的,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协助查询,有关部门应依法提供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订立经济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出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并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订立经济合同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当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一)、(二)中选择一项)


  第十二条 企业财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或者公证。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鉴证或者公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申请鉴证或者公证。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鉴证机关为经济合同签订或者履行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申请鉴证时,应当提供经济合同文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或者个体工商户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经济合同的鉴证,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查下列内容:
  (一)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四)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经济合同鉴证机关自受理经济合同鉴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外地协助调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经济合同公证手续时,必须按照有关公证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的。
  (二)虚构法人主体或假冒他人名义或提供假地址、假银行帐号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无履约能力,采取下列欺诈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
  1、以紧缺或畅销商品为诱饵,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骗取信任,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贿、回扣、先付部分货款等圈套骗取货物。
  2、用已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名称或盗用其他企业的名称,伪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介绍信、委托书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
  3、使用不能兑现或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合同的对价或者担保签订经济合同。
  4、预先设置圈套,诱人签订无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以及所谓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担保金、合同保证金、押料款、材料款等。
  (四)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的。
  (五)非法转让或倒卖经济合同的。
  (六)非法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银行帐号、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委托证件、业务介绍信等其他方便条件签订经济合同的。
  (七)未经核准登记签订经济合同的。
  (八)利用他人资质证书、许可证签订经济合同,谋取利益的。
  (九)利用假汇票、支票或空头支票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
  (十)利用经济合同倒卖走私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十一)利用合同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二)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当事人必须接受和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经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可以向金融等部门查询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被查处单位和个人有关经济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封存或扣留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货物;
  (四)依法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的,可以提请金融机构依法暂停支付违法行为人的存款。


  第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有权拒绝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印制和销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所获款项和财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在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时,因失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封存、扣押财物时滥用职权,使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包庇或者纵容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简述生态学基本知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因此,学习和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有必要了解生态学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原是生物学的一个分支。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该定义被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目前,生态学已经超出了生物学的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除生物学中的植物生态学、动物生态学外,在地学中建立了海洋生态学、土壤生态学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进一步失去了生态学的研究,又出现了人类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污染生态学、城市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等。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环境为生物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并且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生物,使其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另一方面,生物界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又给环境以后作用,特别是人类出现以后,对环境的改造所表现的反作用更为巨大。
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帮组主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二、生态系统和生物圈
(一)生态系统的概念
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有大有小、多种多样,小如一滴湖水、一块枯木、小池、花坛、草地,大到湖泊、海洋、森林、草原。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生物圈里包含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二)生态系统的组成
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1、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它能够通过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把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不仅供给自身的发育生长,也为其他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故称生产者。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2、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从低级动物直到人类,都是依赖生产者制造的有机物维持生存的。消费者又分为一级消费者、二级消费者,等等。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如牛、羊、兔、蝗虫等为一级消费者;以草食动物为食的食肉动物,如狼、狐狸等为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为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分解者能把生态系统里的动物和植物尸体分解成简单的化合物,再提供给植物利用。分解者的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4、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这些无生命物质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的统一,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的流动。

卫生部公告(2001年第2号)(橄榄渣滓油中含有超量的苯并芘)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 生 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外 经 贸 部

公  告

2001年第2号

  经证实,西班牙生产的部分批次的橄榄渣滓油中含有超量的苯并芘。苯并芘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为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 暂停从西班牙进口橄榄渣滓油。对从西班牙进口的橄榄油,进口商应出具其产品不是橄榄渣滓油的证明,该证明需经西班牙卫生与消费部认可。

二、凡来自西班牙的橄榄渣滓油不得用于食品加工,已加工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三、进口商或生产销售商应立即收回来自西班牙的橄榄渣滓油和用橄榄渣滓油加工制成的食品。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企业做好市场清理工作,并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