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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省食盐定点企业转制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4-07-03 18:3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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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省食盐定点企业转制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你省食盐定点企业转制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厅运行函[2002]260号

关于你省食盐定点企业转制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辽宁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我省食盐定点企业转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
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即:食盐专营工作由政府负责管理,食盐生产、销售企
业根据政府的授权进行生产和经营。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凡能按照政府的要
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就可授权其生产和经营食盐。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日


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1982年7月17日,国家教委


一、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招收脱产或在职博士生。
三、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以前将下一学年招收博士生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于4月10日以前将经审核后的计划报送教育部。5月份,教育部会同有关单位汇总、审定并下达博士生招生计划。
每个指导教师每届招收博士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
四、凡符合下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够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4.有两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五、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六、报名时间定于每年6月份。具体日期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需通过考生所在单位向招生单位送交:
1.报考博士生申请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
4.硕士学位证书或证明书;
5.体格检查表;
6.政治审查表。
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必须在录取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
同等学力者不交3、4两项材料,但应当开列已经学习过的硕士课程和寄送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当的学术论文全文。
外地考生可以函报。
招生单位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发给准考证。
七、招收博士生,实行考试与推荐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法。科目一般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和业务课。业务课的门数由各招生单位确定。除笔试、口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举行其它必要的测验。考试日期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八、录取博士生,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由指导教师提出初步录取意见,经系(所)、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院)长批准,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报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主管部委和教育部备案。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各主管部委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力。
九、招生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招收博士生的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


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297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咨询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藏建城函[2003]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属于工程设计资质,应由建设部统一归口管理。因此,涉及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证书管理、年检方面具体管理事项,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证书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环计[1995]694号)执行。

  目前,我部正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新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在新的资质标准出台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划》仍然有效。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无权颁发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包括环境工程设计范围的相关许可证书。

  特此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